回覆列表
  • 1 # 猴子請我來圍觀逗逼的

    基本上是涼了!現在說得最多就是程式不合格,擔心樣品被加東西所以把樣品摔了。就說說這兩個論點吧。

    1、說資質有問題。國際判決上說只要主檢測官有資質有授權就完全可以。抽血護士和監督孫楊尿檢的可以沒有。網友質疑其他兩人的身份是敵特漢奸被收買的。但是護士當孫楊面抽血是不可能現場那麼多人情況下做手腳的(孫楊隊醫也在),而護士男同學只是監督孫楊尿樣不做假就行了,也不用接觸尿樣。換成有資質的人來也是一樣的做法。為啥如此抗拒?

    2、就是說擔心樣品被加東西所以摔了。同樣是網友質疑她們被收買陷害孫楊。但是我就想問問,真的要陷害孫楊話,難道換了三個都有資格的人來拿走樣品就不可以新增東西嗎?同時身為運動員經歷無數次檢測,加上領隊隊醫難道都不清楚樣品是不可以損壞的嗎?為啥還要做出摔樣品這種業餘的行為?

    當然全是以上只是個人觀點,如有大神指正更加好。

  • 2 # 半夢半醒1900

    可能性不大,這次裁決主要從程式角度出發,而且孫楊在程式方面確實存在過錯,這就使得事實方面的認定反倒不重要了。

  • 3 # 山裡的高高

    奧運會都準備開始了,即使申述下來,奧運會也結束了!

    有些人的命運被強行安排了,積極點,以更好的態度去面對以後遇到的未來吧!

  • 4 # 古城少年q

    關於孫楊事件幾個關鍵點

    1.砸血樣

    很多人認為是暴力爭搶,趁檢測官不備,將血樣砸毀。

    事實不是這樣。當時孫楊方面表示,由於的程式上有瑕疵,不能帶走血樣,和檢測官僵持不下。

    檢測官說箱子我打不開,你自己想辦法。於是讓安保人員把箱子砸開,取走了血樣。

    而這個血樣,孫楊方面一直儲存。而聽證會上,認為這個血樣檢測手續不合格,當做醫療廢品作廢了。

    所以,孫楊沒有砸血樣,砸的是箱子。

    2.孫楊企圖利用規則逃避這次檢測

    孫楊對現場有證件的檢測官和IDTM的高階官員多次表示,可以等IDTM再派一個有合法證件的助手,完成這次飛行藥檢。關鍵詞是孫楊願意和檢測官原地等待手續完備的檢測!但是!但是!被檢測官拒絕了!是現場檢測官拒絕了孫楊原地等待的提議!

    3.孫楊已經申請9月份的聽證會對外公開

    4.無證助手

    這個助手在2017年檢測孫楊,也是無證被孫楊懟了回去,這個無證助手在報告中言辭激烈,雙方結下了樑子。結果2019年還沒證,還想檢測孫楊,你要是孫楊會讓他檢測麼?這個人現場還違規偷偷拍攝了孫楊的照片,他想幹嘛?

    以上,來自國際泳聯出具的長達59頁的正式報告,而非小道訊息或者媒體。

    另外建築工人層表示願意遠端影片出庭作證但並沒有得到法庭傳喚

  • 5 # 黃金後腰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對手的情況,這次起訴孫楊的是WADA(國際反興奮劑組織)這個組織就是之前用了三年時間把俄羅斯全國封殺,其實力如何,可想而之,這次他們不但告孫楊,還把國際泳聯也給告了!

    其實孫楊之前已經勝訴了,國際泳聯去年就判孫楊勝訴,一般正常情況下這就應該是終極判決。但是結果出來以後以英媒為首的西方媒體集體炮轟孫楊,作為西方走狗的WADA這時候就主動站出來要充當打手的職責。

    這次對孫楊出手的不只是WADA還有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這兩家機構聽名字似乎是高大尚的存在,其實都是西方勢力的走狗。CAS這次判孫楊有罪根本沒有實物證據,但是他們就憑那三個檢測員一報告就判孫楊禁賽八年,實在是太兒戲了。

    據悉,三名檢測員之一的尿檢官是願意出庭為孫楊做證,證明他當時沒有暴力抗檢,但是CAS拒絕讓他出庭,這點就看出這個機構是打的是什麼主意。孫楊這次面對的對手已經不是他和他的律師能夠應付來的,這時候應該由我們的機構出面幫助他,比如中國游泳協會或者體育總局。

  • 6 # 大鵬鳥哥

    查閱了相關資料,結合以前的案例,孫楊勝訴的機率很小,職業生涯可能就此結束。孫楊案,服用違禁藥物並不是調查的核心,孫楊的罪名是暴力抗檢。抵抗,拒檢,可能孫楊團隊是出於謹慎,但是不處理孫楊,就好比打了國際藥檢執行團隊的臉。。你孫楊可能是被冤枉的,但是這些都不重要了,孰輕孰重就是法官判決的偏向。

  • 7 # 寒湘子

    歷史資料告訴我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翻案率只有7%。所以雖然我們很希望孫楊這次上訴能夠完成逆襲,但是憑心而論這個可能性不大。歷史資料可能不足以為單次事件做定論,但至少是個參考。再考慮到這次的起訴方WADA曾花3年時間完成對俄羅斯的封殺,可想此次孫楊必定凶多吉少,畢竟體育圈還是以西方勢力為主導。

  • 8 # 東西方的啟明星

    我認為孫楊勝訴不是沒有可能,而勝訴的關鍵是孫楊能夠提供以下三方面證據。

    一:以足夠的證據證明,2018年9月4日對孫楊的尿檢和血檢相關人員缺少資質證明,而這種缺少資質人員的檢測,足以會使孫楊產生對檢測的準確性的擔憂,這也正是孫楊在體檢後不想讓相關人員帶走採血樣本的原因。另外對於孫楊不讓相關人員帶走採血樣本的形式有些不妥,應該表示道歉。

    二:展示此次檢測與歷次檢測的差異的證據。在以前歷次的體檢中,沒有出現此次的缺少資質人員體檢的不正規情況,所以這次由於孫楊擔心體檢的準確性而沒有讓相關人員帶走採血樣本有足夠的理由的。

    三:另外有證據證明,孫楊在當時已經做好了重新體檢的準備,孫楊並不是不配合檢測,更不是抗檢,而是對相關人員資質的質疑和檢測準確性的擔憂,所以孫楊是做好重新體檢的準備的。當然在孫楊處理檢測的事件上,是存在非常不妥的方式的,這點應該做出反省的,也是應該向國際泳聯做出道歉的。我們還是相信孫楊有勝訴的可能的。

  • 9 # 小螞蟻體育

    孫楊的上訴期只有30天,孫楊被裁決禁賽八年最重要的理由是“暴力抗檢”,但是孫楊已經在第一時間公佈出當時拒絕工作人員帶走尿樣的影片,雖然不是全部,但是可見氣氛和諧,絲毫沒有暴力傾向。

    當務之急,我覺得應該讓當事人還原真相,當時負責藥檢的工作人員都是中國人,我覺得在此時有必要站出說明當時的真實情況。據孫悅方面表示,所謂的“暴力抗檢”只是砸壞了裝有尿樣的箱子,而且也是在經工作人員同意之後。在採集完尿樣後,裝尿樣的箱子為了避免中途有人做手腳,工作人員是無法開啟的。所以孫楊認為工作人員身份有疑問時,拒絕工作人員把樣本帶著,孫楊的醫生採取破壞性的把樣本留下。

    如果當時人可以站出來出名情況,我覺得孫楊的行為算不上是“暴力抗檢”。首先沒有任何威脅到工作人員的舉動,砸壞箱子也是工作人員同意的,而且有簽字為證。如果無法構成暴力抗檢,那麼反興奮劑機構確實存在身份證明不充分,孫楊的拒絕採集也是有情可原的。

    希望當時的工作人員站出來說明真想,如果孫楊真實“暴力抗檢”禁賽也得認,當時如果是被冤枉,一定要追究相關機構責任!中國人不是好欺負的!

  • 10 # 醉言體育

    孫揚還有30天的上訴期,孫揚第一時間發聲上訴,中國泳協也支援孫揚上訴,但筆者認為孫揚勝訴的機率是非常低的。

    1、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認定孫揚“暴力抗檢”一事是有證據的,要不然沒有判決的理由,那就是孫揚打碎了尿檢藥瓶,事實是藥瓶的確是孫揚自己打碎的。

    2、孫揚公開了部分影片,由於除了主檢官其他人沒有資質孫揚不讓帶走尿樣,開啟密封藥箱也是得到WADA工作人員同意,這些工作人員都是中國人,孫揚還提供了工作人員簽字書面證據,但是現在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認定孫揚“暴力抗檢”恐怕並非這麼簡單,當時具體發生了什麼我們只是猜測。

    3、聽證會或者提供證據的時候這些WADA的工作人員並沒有到現場提供相應的情況說明這說明裡面肯定有什麼問題,孫揚律師肯定會想到這點。

    4、如果這些工作人員能夠出面的話上次聽證會就能出面,沒有出面那麼就說明他們也不認可孫揚的做法。

    筆者認為孫揚若想勝訴主檢官是主要問題點,如果主檢官認定這件事情存在失誤(沒有帶有資質的工作人員),那麼孫揚還有翻案可能,如果主檢官不能做出這樣的澄清那麼孫揚就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砸碎藥瓶就是暴力抗檢,要推翻很難。

    現在關鍵問題是這個主檢官能不能站到孫揚這邊?恐怕有難度,如果那麼好說話這事其實很容易解決根本不會爆出這樣的事情來,所以找到主檢官吧,這是最好扭轉局面的方式,我認為也是唯一的方法。

  • 11 # 運動小磊哥

    北京時間2月28日

    孫楊聽證會結果在今天下午5點已經公佈,孫楊從今天開始被禁賽8年,但可以在30天內進行上訴。看到這一訊息相信許多網友都不敢相信會是這樣的結果,在此前我們得到的訊息都是對於孫楊有利的,並且孫楊團隊也拿出了許多有力的證據,為何孫楊會被處罰得這麼嚴重?孫楊真的已經“翻案”無望了嗎

    在不久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釋出的關於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和國際泳聯一案的仲裁報告終於公佈。在仲裁報告中寫道:“仲裁小組一致認為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中的第2.5條(阻礙任何階段的興奮劑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小組發現對孫楊進行檢測的檢察人員符合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所需要的資質,並且孫楊在認為檢察人員不符要求的時候沒有可以毀壞檢測樣本的正當理由。也就是說,孫楊被禁賽的原因之一是毀壞樣本,按照仲裁小組所說,即便孫楊發現檢察人員不符合資質,也不能毀壞樣本。但是通俗來說:有人來抽你的血,抽完了發現工作人員身份不明,你仍不能毀壞樣本。看到這裡我只想說,仲裁小組給出的理由簡直就是荒唐至極,自己的血液被身份不能的人抽了還不能毀壞,如果換做他們自己或許會做出比孫楊更加嚴重的事情。

    除了這一原因之外,仲裁小組還拿出6年前的事情來處罰孫楊:考慮到孫楊曾於2014年7月有過首次違反反興奮劑準則的先例,所以對孫楊的第二次違規處以禁賽8年的處罰。

    按照仲裁報告公佈,孫楊本次之所以遭受了禁賽八年的處罰是因為在2014年有過先例,也就是說孫楊本次是“兩罪並罰”,不然不會直接禁賽八年。

    在2014年孫楊曾被查出使用違禁物質曲美他嗪,從而遭到禁賽3個月的處罰,在那次聽證會上孫楊證實了使用這一藥物只是為了治療心臟不適,並沒有想透過藥物來提高運動成績的意圖,最終孫楊受罰減輕。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仲裁報告所給出的處罰原因都讓人感到荒唐至極,被身份不明的人抽取了血樣不能毀壞,治療心臟的藥物成為了兩罪並罰的由頭,相信大多數網友都不會接受這樣的仲裁報告。

  • 12 # 張運祥14

    國際體育競賽反興奮劑檢測這個類執法工作,外包給某國的營業性機構,人們是否可以質疑,該營業性機構自己工作的基線是不得違犯其自身的利益?

  • 13 # 愛玩數碼的老王

    孫楊上訴的勝率幾乎為零。

    孫楊的上訴,瑞士最高司法機構並不會對仲裁庭就事實的認定、規則的解釋、適用及推理作實質審查。它僅審查仲裁程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組成、獨立中立、管轄權有嚴重瑕疵,或是違反仲裁的正當程式和公共政策的情形下,CAS仲裁裁決才可能被瑞士聯邦法院撤銷。

    還有就是,在孫楊案公開聽證結束時,仲裁庭已向孫楊和FINA,以及WADA確認,所有當事人對仲裁程式的正當性表示滿意。

    因此,孫楊案在瑞士聯邦法院翻案的可能性僅在理論層面存在,在現實中機率幾乎為零。

  • 14 # 布衣君若水

    1.孫楊沒有服用禁藥。

    2.沒有服用禁藥就沒有逃避藥檢的動機。

    3.基於1.2條,沒有理由重罰孫楊。要不你就去推翻1。

    4.鑑於本次事件,檢測單位應該馬上改善提高檢測的人員管理和素質。飛檢不是遊戲,隨便臨時拉人乾的活,否則誰來保護運動員的利益。

  • 15 # Mister犇

    只要主檢官出證承認說慌,假公濟私,公報私仇(按照律師說的,如果是真的),誤導以及同意當次檢測不合規,無效,而而導致砸樣。否則,沒有機會。

  • 16 # 風吟琴止

    幾乎沒有可能。一直以來瑞士聯邦法庭修改體育仲裁法庭判決非常非常少。因為是跨界,外行不會輕易去指導內行,除非有明確的決定性證據。孫楊這件事,本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互相扯皮的事,雙方看似都有道理,又都有問題,要是有一錘定音的證據也不會扯皮這麼久。聯邦法庭一般不會為這種莫能兩可的案件去跨界執法的

  • 17 # 古城外厚生活

    莫灰心 正視結果積極應對

    ——孫楊加油

    我們注意到:2020年2月28日,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支援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針對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提出的上訴。根據該裁決,孫楊(運動員)被處以8年禁賽,自CAS裁決公佈之日起生效。

    面對這一結果,我們要為孫楊鼓勁加油,孫楊好樣的,莫灰心,要正視結果積極應對,拿出運動場上的霸氣和態度,不管最後結果如何,都要懷有一顆正常的心態。

    建議:

    第一, 團隊之間要團結起來共同面對。

    第二,客觀地指出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存在哪些認定事實和程式問題。

    第三,針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指控,用證據予以反駁,證明孫楊的行為不具有抗拒檢驗性質,而是合規的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當行為。

    那麼,WADA有哪些違規行為?哪些證據能夠證明WADA的違規行為呢?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裁決書載明:“根據完全滿意原則,CAS仲裁組一致認定,該運動員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FINA DC)第2.5條(篡改興奮劑管控的任何部分)。仲裁組特別認為,負責興奮劑管控的人員遵守了ISTI規定的所有適用要求。更確切地說,該運動員未能證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銷燬他的樣本採集容器並放棄興奮劑檢測,雖然他認為採集程式不符合ISTI規定。正如仲裁組所指出的:提供血液樣本,對檢測人員資質提出質疑,同時讓檢測方完好保留檢測樣本,這是一回事;在就後果進行長時間溝通和警告之後,採取破壞樣本容器的行為,從而消除了後續階段檢測該樣本的任何機會,這是另一回事。”這段話讓我們不禁要問?這哪裡是兩回事?WADA在自身存在重大違規情形,可能會對運動員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即第一,WADA指派不具有的檢查資質的人員對運動員進行興奮劑檢查,這是WADA程式違規之一的執法主體違規。證據(1)國際泳聯否定了WADA的投訴。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2020年2月28日裁決內容“2018年9月,在孫楊住所進行的一次反興奮劑檢測發生衝突,導致檢測未能完成。之後,此事最初提交給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小組(FINA DP),該小組發現,WADA據以進行興奮劑管控的《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並未得到正確履行。因此,FINA DP認為樣本採集無效。由此,FINA DP認定該運動員沒有違反反興奮劑規則。證據(2)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興奮劑檢查官臨時告知所謂的血檢官(無資質、無授權、檢查時屬異地執業違規抽血)、尿檢官(無資質、無授權、未經培訓)參加檢查。“澳大利亞廣播公司(ABC)曾引述官方的調查報告指,當時3名藥檢人員當中僅有一人有正式的資格證明。”證據(3)附有孫楊和4名檢查官的簽名宣告。第二,WADA沒有對此次檢查之前被投訴人員即本次檢查官之一是否存在規避情形作出決定,也沒有向當事人宣佈該檢查官是否應當規避決定結果,再次指派與運動員有利害關係的檢查官行使檢查權利對運動員進行檢查,這是WADA程式違規之二的執法主體主觀存在過錯。證據有律師宣告:“值得注意的是,興奮劑檢查官曾於2017年因不具備有效資質被孫楊投訴,該投訴至今未決……”,而且“在2019年1月,有關報告裁定,藥檢人員取樣過程不符合正規程式,國際泳聯裁決此次檢查無效,孫楊不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之後,WADA為什麼不對自己指派的檢查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查,不對自己指派的檢查人員的行為進行審視,反而在各國運動員都在積極備戰2020年東京奧運會之際,反覆糾纏、起訴運動員,其目的何在?面對WADA的違規違法的侵害行為孫楊採取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完全是正當的,更是嚴格遵守《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的行為,怎能被歪曲成是不配合檢查呢?

  • 18 # 平精彩

    對孫揚事件的幾點思想,

    平139879019

    2020-03-03 17:38:47

    第一,這次不是興奮劑"飛檢",因它不合規不合法。

    第三,這是一次是與孫揚曾有過利益衝突的人拿著某國際體育組織受權檔案帶領幾名不明身份人士進入孫揚家中索取孫揚本人人體組織違規違法事件。

    第三,在這次操作中抽的不是血樣,是人體的組織。

  • 19 # 凌波勤夢人

    我始終認為這次孫楊事件是中國游泳界與反興奮劑中心對檢測規則的認識差異之爭,事情也是由此而引發、發酵,而不是抗檢。這次事件中,中國游泳界從運動員,醫生,律師,到官員引用的規則是檢測人員必須全部有合格資質,而法庭採信證人解釋這不是強制性規則予以否定,但是,請注意但是一一檢測人員中有兩人不是檢測中心人員,自然也就不在原告方所應用檢測規則所包涵範圍之內,這些對規則的認識差異之爭完全是由原告方為降低檢測成本的自身利益而引發的,所以責任應該由原告方承擔,辨護中從這兩人的薪資待遇入手否定他們被矇混為檢測中心人員的法律資格,同時也是檢測中心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實證,從而否定他們也被檢測規則所保護的法律資格,以此證明這次事件中中國游泳界有關人員堅持這兩人無檢測孫楊的法律資格主體沒錯。事實上這兩人與檢測中心毫無關係,且被檢測規則包涵、保護,這就是原告方的最大漏洞,法律不應該為檢測中心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背書。

  • 20 # 馬鮫魚57371394

    請看判決書的原文

    發貼人:老馬拉車莫少裝

    The CAS Panel unanimously determined, to its 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that the Athlete violated Article 2.5 Fina DC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In particular, 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the doping control complied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s set out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陪審團一致決定,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運動員(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相關法規的第2.5條款(對藥檢過程中的任何環節進行干擾和破壞)。陪審團特別確認了負責此次藥檢的工作人員遵循了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所提出的全部適用規則和要求。More specifically, the Athlete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he had a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to destroy his sample collection containers and forego the doping control when, in his opinion, the collection protocol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STI. As the Panel noted, it is one thing, having provided a blood sample, to question the accreditation of the testing personnel while keeping the intact samples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testing authorities; it is quite another thing, after lengthy exchanges and warnings as to the consequences, to act in such a way that results in destroying the sample containers, thereby eliminating any chance of testing the sample at a later stage.具體而言,運動員個人認為,藥檢採集的流程不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要求,於是銷燬血樣標本並放棄藥檢,運動員沒能就其行為做出令人信服的有力辯護。陪審團認為,運動員提供藥檢血樣之後,在把完好無損的血樣交由藥檢官方人員保管的同時,並非不可去質疑藥檢工作人員的資質。但是,在雙方進行漫長溝通以及(運動員)被告知嚴重後果之後,(運動員)採取這種方式銷燬藥檢採集標本,不給後續完成藥檢留下任何機會,就是另外一回事了。Considering that, in June 2014, the Athlete was found guilty of a first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ADRV), the Panel concluded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7.1 Fina DC, an eight-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starting on the date of the Cas award, has to be imposed on the Athlete for this second ADRV考慮到孫楊在2014年6月已經有過一次違反禁藥相關規定的前科,陪審團根據國際泳聯相關法規10.7.1條款,對孫楊的第二次違法行為,做出禁賽八年的判決,即日生效。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中年女人把你當哥,心裡是怎麼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