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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畜禽養殖學堂

    2020年頒佈了新的土地管理法,也是從2020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那麼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們可以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嗎?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

    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農村的宅基地原則上是可以買賣的,但是這裡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你買賣的雙方必須是你們集體之內的,也就是你們同一村同一個大隊的。城裡人不能轉讓,也不能進行買賣。農村人如果買了宅基地想建的房的話也可以。但是必須是一戶一宅,如果是一戶多宅需要放棄一處宅基地,否則是不允許建房的。而城市裡面的人就更不能去農村買房子了,原則上農村將宅基地賣給城市人也是違法的。

    農民在城買房宅基地不用退

    現在很多農村戶口的,都在城市裡面買房子了,但是他們在農村依舊有宅基地。他們不必退出宅基地,但是自己可以提出來自己退出。而且目前實行的是“有償退出”,也就是說退出自己的宅基地可以有補償,當然進城購買房子也不用退出自己的宅基地。

    可以租出土地給城市人嗎?

    這個確實是可以的,如果城市裡面的人想要去農村發展經濟,做生意。雖然他們不能購買土地,也不能擁有宅基地。但是他們可以入股或者是租賃土地。而且現在還鼓勵自主經營,委託經營等,並且鼓勵大家發展農家樂,發展鄉村旅遊,促進鄉村的經濟發展。

    城市可以透過租賃或者是入股的形式獲得農村的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還是屬於農村“個人所有”,當然了這些個人所有還是屬於我們村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屬於農村的整體利益,它是可以直接交易的,但是農村的宅基地卻並不行,這個不是說城裡人想買就能買的。 農村的宅基地真的特別的重要,大家還是儘量不要放棄。

  • 2 # 九農DX

    首先,“農策分析”祝您在新的一年裡新年新氣象、新年發大財!“農策分析”認為: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於今天(2020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並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還是會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的。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關於宅基地政策規定的變動

    1.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明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2.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強制收回。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這就意味著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不會被強制退出了。

    3.下放宅基地審批許可權。明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而不像以前一樣,需要當地的縣區人民政府來審批了,意味著農民申請宅基地,更加的方便了。

    戶有所居,並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並沒有改動宅基地的定義,所以,宅基地仍然是作為村集體成員才能享受的無償使用,用來建設生活和居住房屋的村集體土地。而戶有所居,也指的是作為村集體成員的農民,而並非所有的人員,也就是說,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口子是沒有開的,依然是禁止自由買賣的。

    不被強制收回,並不意味著可以自由買賣

    之所以新增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強制收回的規定,是針對目前進城務工農民增多,在城區購置房屋,戶口遷出農村的農民不斷增加的實際,為了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利益才有此規定的。但是,並不是說,進城落戶的農戶可以將自己農村宅基地隨意處置,向城鎮居民售賣;而是說,進城落戶的農民,不管房屋是否倒塌,只要自己還想著擁有農村的宅基地,仍然是享有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的,村委會是不能強制收回的;只有農民自願、村委會給與一定的補償,才能收回。

    宅基地可以在哪些人之間自由買賣

    按照目前政策來說,依然是村集體成員之間,而且,售賣物件必須得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但是,對於進城落戶,農村宅基地長期閒置的人來說,可以選擇出租的形式,將農村宅基地出租給他人,這是法律規定所允許的。

    其實,到農村基層具體怎樣實施,還得看各個地方政府的規定,一般來說,當地政府會根據自身情況,在不違背法規的前提下,指定各自的《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進行更加細緻的規定。

    您對於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又有哪些不同的見解和理解呢?

  • 3 # 使用者遼河人家

    說我們可買宅基地了嗎?

    首先問一下我們是誰,一些什麼人。

    只能假如,你是農村人,任何時候只要你有錢,隨時可以買宅基地,可更名過戶。誰也阻止不了。

    那就是城市非農戶口,要到農村宅基地,那就想都別想了,國家有明確政策,絕不允許城市非農業戶口人,去農村買房買宅基地建房。私自購買房,不予以過戶更名。屬違規行為,不給於保護。

    雖然新土地法,有個人宅基地村集體可有償回收,和集體土地有條件上市交易,但肯定是大宗土地,如用於住宅樓區,工業園區等大宗用地,說明了,絕不能和個人私自交易。

    這所謂交易現在也是雷聲,肯定還出臺詳細法規。

  • 4 # 宗元三農堂

    今天是中國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實施日子,也就是中國新的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元月1號正式實施,新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有的土地管理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土地管理法的一些適合目前農村土地的狀況的一些措施。主要是針對農村土地宅基地、集體經營土地以及農民承包的土地的三塊地的充分利用的措施。特別對於宅基地作出了明確的說明,首先確保了農民的宅基地的最基本的利益,至少農民在退出宅基地以前是自願有償退出,不準強制性的退出宅基地,而且還確保農民戶有所居。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出臺,在宅基地方面儲存了原有的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戶有所居的這一項,也就是說必須保障農村的農民一定要有居住所。新的土地法出臺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農村閒置的宅基地,或者是破舊的宅基地,或者是農村空閒的房子。現在確實在農村出現了空宅或者是破舊宅基地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好多房子因為沒有人居住,出現了坍塌直接浪費了土地資源,但是由於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村集體又沒有辦法無償的收回,不得不浪費土地資源了。對於農村的宅基地的問題,農村村集體組織或者成員可以根據村裡的基本的情況轉讓宅基地的使用權,充分的利用閒置的宅基地或者是空房子,或者是有條件的轉換成為耕地。但是對於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必須是有償轉讓,必須是農民自願的有償轉讓,不能夠實行強制性的轉讓。即便是農民在城裡有房居住,如果說農民不願意轉讓也不允許轉讓,當然更不能夠村集體無償的收回。對於農村的宅基地是規定不能夠允許非本村的人進行買賣的,這一點和以前的土地管理法是一致的。因為宅基地是村集體的所有財產,外村或者是城裡人是不允許到本村購買宅基地的。如果說非農業人口或者是外村的人購買了宅基地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等於侵佔了這個村集體的所有財產。當然對於外村或者是非農業人口的人可以租賃或者是購買農村的房屋,對於所購買的房屋不能夠進行翻蓋,也不能夠進行大規模的修繕,但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隨著房屋的使用權可以轉讓給租內或者購買農村房屋的主人。總之,對於中國新土地管理法今天正式實施,新土地法在農村宅基地方面增加了充分利用閒置的農村宅基地的措施。對於閒置的宅基地首先是有償的充分利用,不允許強制農民無償退出宅基地,應該是自願有償退出。但對於農村的宅基地還是不允許買賣的,這一點和以前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可以允許村集體組織以及成員透過整體的租賃或者是轉讓使用權或者是轉為耕地,以充分利用這些宅基地。當然對於本村村民之間是可以允許買賣宅基地的,因為宅基地是本村村民的所有財產,對於城裡人或者其他村的村民是不允許到這個村購買宅基地的。

  • 5 # 毛驢講三農

    2020年1月1日,重新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對於農村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因為最近幾年,有很多農民因工作、生活、子女上學等原因已經把戶口遷入城市,未修訂前《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戶口已經遷出本村,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反建,房屋坍塌後,由村委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再進行重新分配;

    而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則規定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如果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宅基地退出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宅基地只可以在本村村集體內進行流轉,不允許城裡人購賣農村宅基地,在農村宅地管理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

    2019年12月12日,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為落實農村土地、宅基地管理責任,規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請審批、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批有關事項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根據《通知》規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而自然資源部門則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辦理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佈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現行宅基地申請程式: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本村委會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村委會收到申請後,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將申請宅基地的理由、佔地位置、佔地面積、建房層數高度和建設面積等情況在本村公示欄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村委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佔用的土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透過的,村委會簽字蓋章,報送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政府要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佔用土地是否符合宅基地規劃佈局和麵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委會稽核公示等,並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再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鎮政府根據農業農村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的稽核結果,由鄉鎮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並出具《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鎮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儲存,並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農民接到《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後才可以按照規定動工建房,建房完工後,由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驗收合格要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農民朋友拿到《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後,就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 6 # 東東是個好大叔

    不能購買,因為你不是農村戶口,就算你是農村戶口的話,你不在本村和本小組的話,也沒有購買的權利,就算你私自花錢買了,也是不合法和不合算的。

  • 7 # 金秋十月男

    應該可以,但是耕地不能改變種地,不可以蓋樓房,可以種地保證糧食,可以開放讓城市裡人來自由交易,可以養豬,牛,羊,

  • 8 # 悠然見東山

    法制社會,無論什麼法都一直在完善中,土地管理法也是同樣道理,202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經過重新修訂後再次出臺 。新法規對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了更合理完善。

    如今農民們最關心的是房屋宅基地的擁有權和將來處理權,比如我們村,就拿我們家來說,婆婆住著一棟房屋,我們也有一棟房屋,兒子今年才二十多點,將來戶口落在哪還不一定,而我婆婆公公百年之後,那房子的繼承權將是我們的。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兒子戶口放在老家的話,是可以和我們一家一戶一棟房屋,宅基地也照樣是我們的,但如果孩子戶口不在農村的話,那麼我們家兩棟房屋只有一棟永遠宅基地,另外一棟會只有房屋擁有權,而不再有宅基地擁有權了。

    以前土地管理法沒有完善之前確實是這樣子的,比如那棟沒有宅基地擁有權的房屋,如果哪年殘破不堪時,我們想翻新或者修整,恐怕會申請不到翻新的機會,直到房屋破損倒塌,那宅基地就徹底變成村集體的了。

    如今新出臺的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規定,如果在農村擁有房屋的農民因各種理由把戶口遷移,那麼村民可以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但如果農民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的話,有關部門不可強迫村民退出宅基地,這個才是關鍵:宅基地退出必須在村民自願情況下、有償退出。

    其餘的規定和以前差不多,宅基地和房屋售賣,只有同村農民、並且戶口在村裡的人才有資格連同宅基地一起購買,否則的話智慧交易房屋使用權,也就是說戶口遷移出去的農民如果想把房屋和宅基地一起出售的話,那就找村裡戶口在老家的人來進行交易。

  • 9 # 餘一鬥

    在中國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任何個人都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國家透過一定的形式,將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出讓給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也就是戶口在農村的農民。這是為了給他們提供必要的住所,讓他們能夠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採取的一種福利性建築用地。

    不管是新的土地管理法,還是過去的相關法律規定,都明確規定農村的宅基地不能自由進行買賣。其實從法理上來講,這很容易理解。因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個人是沒有所有權的,對於沒有所有權的東西當然無法進行處置。

    但是法律同樣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定條件,有這樣幾條。第一,轉讓雙方都必須是村集體內部組織成員。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轉讓必須是轉給本村的村民,戶口要在當地,如果戶口遷出去了,也不能進行轉讓。

    第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建立在戶主放棄宅基地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如果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同村的村民,那麼自己以後就將再也無法繼續申請新的宅基地,等同於放棄自己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被轉讓方在農村沒有宅基地,且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的相關條件。如果被轉讓方在農村裡面已經有了宅基地,那麼根據現在一戶一宅制度原則將無法繼續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這種情況下轉讓合同是無效的。

    所以不管是在過去還是在現在農村的宅基地都不能進行自由買賣,即使轉讓也是在有一定先進條件下才可以進行。如果非農村戶口人想在農村購買宅基地這是法律上不允許的,哪怕是私下進行購買,這種合同在法律上也不會被承認,也是無效合同,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想要到農村去租住生活,可以透過租賃的方式來獲得房屋的居住權。這樣可以讓農民增加一部分收益,又不會放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同時租賃人,也可以獲得在農村生活的意願。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如果你有什麼更好的意見或建議,歡迎您在下面留言評論,如果您有什麼不同的想法,也可以在下面與我一起交流。您覺得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自由買賣嗎?在哪種條件下可以買賣呢?歡迎發表相關的留言。

  • 10 # 農村的小灰灰

    我的瞭解是:按現行國家規定是不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的,因為戶口已經不在農村了。這種情況一般是這樣處理的,老宅的房屋和物品經估價後,村裡按價值給予補償,房屋佔用的土地本來就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就直接收回了。如果不是建築急需徵地,則房屋只要不損壞,由長輩那裡繼承下來的農村宅院就可以一直使用下去,宅基地所佔土地也是免費使用的。但不能重新蓋新房,修修補補也得經村裡同意

  • 11 # 藍秦說法

    新的土地管理法出臺,我們還可以買宅基地嗎?

    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儘管法律明確規定允許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盤活閒置宅基地,但是並非表明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宅基地的轉讓,是有嚴格限制條件的。國家允許有償退出宅基地,是為了避免宅基地閒置浪費,但不是要把宅基地納入市場買賣行列。宅基地的所有權仍舊歸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村民進城落戶了,不想再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將宅基地有償退給村集體。在實踐中,村民將宅基地流轉給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法院通常不會否定流轉合同的效力。

    因為宅基地是與特定身份相聯絡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宅基地。村民如果將宅基地流轉給外村人,一旦出現法律糾紛,流轉協議通常是無效的。儘管國家鼓勵盤活閒置宅基地,但是城裡人還是無法去農村購買宅基地的。當然,城裡人可以租用農民宅基地開辦農家樂,發展當地經濟。

    儘管宅基地不能隨意流轉,但是新《土地管理法》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將土地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也就是說,國家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需求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購買這部分土地。

    總之,新《土地管理法》並未開啟農村宅基地自由買賣的口子,打算退出宅基地的農民朋友,儘量採用法律允許的途徑退出宅基地。打算購買宅基地朋友,也要謹慎衡量。

  • 12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 農村宅基地任何人不得侵佔、買賣和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組織內部相互轉讓,本集體組織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允許在農村買宅基地。

    一、新《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

    以上條款告訴我們: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制,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所有權不能買賣和轉讓,但使用權可以轉讓。

    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不能買賣,但可以依法轉讓。

    二、轉讓所具備的條件

    先看國家法律條款有關規定:

    第一個條件意思是:轉讓人需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當然,只有一處也可以轉讓,那就是轉讓人已遷居城市或本集體組織以外之地,不準備在本村居住。

    第二個條件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在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同村居民。

    第三個條件意為:受讓人在本村沒有宅基地,而且具備宅基地使用分配條件。

    第四個條件意為:轉讓行為必須經過村集體組織同意批准。

    三、

    這一條款也很重要,就是說,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套宅基地,兒子結婚分家單過,具備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另立戶口,然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總之,農村宅基地不可以買賣,和非法轉讓,宅基地只能在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之間進行轉讓。

  • 13 # 軒轅曰三農

    所以土地對農民來說是基本生活的保障,對於新的《土地管理法》也尤為關注。

    尤其是宅基地這塊,新的《土地管理法》出臺,我們還可以買賣宅基地嗎?說這個之前,我們先了解一些之前的《土地管理法》

    我們農村老家有一戶鄰居,因為當初分到的宅基地面積因為家裡兄弟多分到鄰居頭上的宅基地太少,不夠家裡人居住,於是就買了一戶隔壁鄰居不要的宅基地,因為鄰居常年在外打工,買的那塊宅基地一直沒有派上用場,擱置在那裡,十多年過去了,房屋已經破敗不堪了,但是鄰居是透過村集體申請得來的轉讓,是具有合法使用權利。

    但是有因為住在隔壁的父母離世,之前自己的房屋與父母的房屋並未一處使用,這樣的話,使用的範圍就遠遠超過了規定的使用範圍,根據之前的《土地管理法》規定,那塊轉讓得來的宅基地如果後期翻新重蓋肯定是不允許的,最後破敗成不能用的時候就會被強制歸還於村集體。

    新《土地管理法》對於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我們知道新《土地管理法》在2020年正式出行,基本上政策和規定是跟之前一樣,但是有一些地方做了改變,比如在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加了一條戶有所居這一條以及搬遷城市落戶的農民有償退出宅基地。對於農民的權益這塊還是做到了最大保障。

    比如破舊報廢的宅基地,不會被強制回收,必須要經過農民的同意,就算是農民自願歸還村基地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也可以同村符合條件的人進行轉賣。

    對於搬遷到城裡的農民來說,你可以賣了轉賣宅基地或者有償歸還村基地,但是你賣容易重新買回來就很難,但是你只要不願意賣,也沒有人會強制你。

    總結:

    不論是宅基地還是良田,都是一種有限的自願,也是國家給予的福利,雖然對於個人來說很珍貴難得,如果你確定以後再也不會用到,最好還是把土地歸還給真正需要的人,把閒置的土地盤活起來,其實也是一種對社會的貢獻。

  • 14 # 三農觀察匯

    雖然,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延續了原來的農村村民建房“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規定。但是,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為保障農民住房權利,首次提出了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的權利。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這對農民來說很重要,意味著家裡人口增多,宅基地和住房缺少的農戶、兄弟分戶沒有宅基地和住房的農戶,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當地有關部門應解決落實符合建房條件或符合分戶條件的農戶的宅基地或住所。以達到戶有所居的權利。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這個規定從法律上保障了進城落戶農民的閒置宅基地不會被無償或強制收回,同時也放活了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閒置宅基地和閒置房屋可以盤活利用,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依法流轉,破除了原來只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制度障礙。有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的農戶可以和社會工商資本、企業家、大學生等多種經營主體,可以以合作、合資、出租興辦鄉村產業。以租賃方式盤活利用的,按《合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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