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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釋出通告指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行為。這是長生生物自2017年11月份被發現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規定後不到一年,再曝疫苗質量問題。 最近最大的ip新聞應該就是假疫苗案件了,但主角會得到什麼樣的處罰,誰也不知道。但她從億萬富翁到被億萬人唾棄,這樣的轉變不得不唏噓生命變化莫測的改變。 但她有這樣的結果也是她咎由自取。但能有什麼樣的懲罰,誰也不知道。如果說讓她下地獄,估計山東那20多萬家長沒有反對的吧? 畢竟她真是罪大惡極,做出了非常大的傷天害理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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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水煮周易

    依法治國,以法律為準繩,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所以高俊芳及其犯罪嫌疑人最終會受到法律怎樣的制裁,將由法官依法判斷。當然,我們期望對這種喪盡天良、盡失人性,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者從重處罰,甚至判處其死刑。但這恐怕不是我們能決定的,也未必能如我們之意。

    中國的法治一直在完善的路上。

    但是,以前也有過民情、民意、輿情影響刑事案件從重從快判決的現象。如果一起犯罪事件,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危害十分嚴重而且長遠,影響巨大而且十分惡劣,造成的民憤極大,對犯罪分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那麼,法官在判決時也可能考慮民情民意,對犯罪分子施以重刑,以安定民情和社會。

    當然,這將由法官依法考量。

  • 2 # 刑事律師何觀舒

    這個問題,涉及到涉嫌哪個罪名的問題,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但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那麼以此罪進行定罪,則無法律依據判處死刑,除非是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那麼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什麼區別呢?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存在相同之處,如犯罪客體都是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侵犯。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兩罪的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結果犯,即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構成本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則不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要件,本罪由之前具體的危險犯,變成了抽象的危險犯,也可以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2.兩罪的犯罪物件不同。犯罪物件是每個具體犯罪行為直接指向的具體目標。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物件是劣藥,即依照《藥品管理法》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物件是假藥,即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或者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 3 # 藍色的風在等你

    殺人償命,殺一個人就可以判死刑了,她這個狂犬疫苗造假,打了無效,大家說她殺了多少人了,為什麼不能判死刑,不判死刑,是不是讓更多的造假者都存有僥倖心裡,大不了就是判刑坐牢。

  • 4 # 通城丹妹

    就在昨日,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又出現了新的進展,負責偵辦該案的長春市新區公安分局對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

    相信不少人在看到這一訊息後內心無疑會深感振奮,這表明法律對於高俊芳等人的刑事追責正式開始進入了倒計時。

    警方的通報中有一點值得我們大家注意,那便是正式公佈了高俊芳等人所涉嫌的具體罪名,即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

    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一經曝光舉國震驚,人們很難想象一家正規的大型藥企、上市公司居然會唯利是圖,在製造關乎人命的疫苗時大肆造假,這種行為無異於草菅人命。高俊芳作為長生生物的董事長、實際控制者對於該公司的造假行為心知肚明,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果沒有高俊芳的指示或者授意長生造假之舉恐怕不會發展蔓延到如此猖狂的地步,只顧利益不顧責任,完全是一副醜惡的奸商嘴臉。如果說道德可以代表法律對高俊芳等人進行審判,那麼我相信除卻他們之外的所有國人都會舉雙手贊成判處他們死刑!

    但是很遺憾,道德不能代表法律,如果說道德能夠約束一個人恐怕就不需要法律的存在了。

    從法律上而言,對於高俊芳等人行為觸犯了《刑法》,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儘管隨著警方偵查取證工作的不斷深入,有可能會繼續深挖高俊芳等人之前的某些犯罪行為,但是這些犯罪因為也多半與生產劣藥相關,因此我個人認為本案的定性發生改變的可能性較小。

    目前,高俊芳而面臨的最壞結局就是被判無期徒刑,已經年過花甲的她極有可能會在高牆之內殘度餘生!這位女“強人”賺下了鉅額的黑心錢可到頭來卻“有命掙,沒命花”,不得不說這是對她人生最大的諷刺!

  • 5 # 無奈且向上

    昨天長春警方以涉嫌生產經營劣藥罪,對長春長生公司的董事長高某芳等18人提請逮捕。也就說說,警方對高某芳擬定的是涉嫌生產經營劣藥罪,這項罪名的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及銷售收入兩倍以下的罰款和沒收財產。

    假如就以此定罪判刑,不符合廣大群眾的期盼,與其對群眾造成的傷害,以及在社會上造成的危害也不相適應。不僅難平民憤,也難以對那些鋌而走險的黑心商家形成震懾。以後類似的事件,更難杜絕。

    公安機關擬定的涉嫌罪名,不是檢察機關最後的起訴罪名,這18人最後所涉嫌的犯罪罪名,要由檢察機關依法確定。根據長春長生公司疫苗事件,是生產經營劣藥,還是生產經營的假藥,應該有關機構重新確認。再者長春長生公司事件在社會上造成了如此大的影響,已經危及公共安全,是否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待商榷。

    如果以上兩項罪名可以成立,最高刑期就是死刑,高某芳等人,就會有判死刑。最後定什麼罪名,直接涉及刑期,準確的說,就是能不能將這些罪魁禍首,押上絞刑架執行死刑,以順民心平民憤。

  • 6 # 寒江雪121745887

    關於這個問題,看看郭廣吉律師如下回答:

    生產、銷售劣藥,有沒有可能被處以死刑?何時執行?

    一、就現在偵查機關立案的罪名看,長生生物的老闆是不會涉及死刑判決的

    2018年7月29日,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高俊芳的行為如果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對其最重的量刑是無期徒刑。

    所以,如果給高俊芳等人的行為定性為生產、銷售劣藥,那麼其所要承擔的後果就沒有死刑,沒有死刑也就不存在何時執行的問題了。

    二、高俊芳等人的行為如何定性更為適當

    我們來看一個罪名的規定。

    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這是何種罪名行為人的主觀表現?

    是危害公共安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是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其特徵就是該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該罪名可是有死刑處罰的。

    故意將劣質疫苗賣給一個人,是銷售劣藥,賣給兩個人、甚至三個人、四個人,也可以說是銷售劣藥,但賣給幾十萬人,就不僅僅是銷售劣藥了,因為這個銷售劣藥的行為已經危及了社會的公共安全。

    疫苗是用來保障人體的健康和安全的,尤其是狂犬疫苗,被狂犬病感染的死亡率是100%,而這些劣藥人為的讓接種者喪失了這一保障,而且尚不自知。

    其危害後果有多大,還用說嗎?

    三、如果長生生物的負責人因為犯罪定性發生改變而被處以死刑,對其死刑的執行也需經過法定程式

    所謂的法定程式,是其有權提起上訴;

    上訴被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需要經過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程式;

    死刑複核後,經最高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令,才可以執行死刑。

  • 7 # 法學1993

    1.依公安部門立案逮捕的理由,歸結為生產銷售劣藥罪,內容大致是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3到10年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額一半到兩倍的罰款。後果特別嚴重的,10年到無期,並處銷售額一半到兩倍的罰款或者沒收財產。長春長生疫苗案件,到目前為止,並未出現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或者很嚴重的後果,但民憤已經大規模擴散難平。我在網路上有看到,疫苗不會造成後遺症之類的言論,意思是隻是疫苗藥效不到位,不能達到防治的目的,但對孩子是無害的,依照這種說法,判刑並不會太重,考慮到民憤問題,適當加刑估計也罪不至死。

    2.我試圖找出可能判刑重的法條,於是翻查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發現最重也是無期徒刑加沒收財產而已。

    3.中間我想到了適用故意殺人罪,為什麼這麼說,聽我的分析: 長春長生這次涉案疫苗包括初期查出的狂犬疫苗以及後來的防治破傷風等有可能危及兒童生命的疾病的防疫疫苗。

    也就是說售賣這種藥效可能無法發揮的疫苗,在特殊情況下無異於置接種者於死地,況且兒童疫苗很多是國家所強制接種的,目的就在於對生命的保護。拋開劣質疫苗的副作用不談,單憑這樣的行為足以構成對人們健康權的直接和對生命權的間接侵害。

    最重要一點,作為總裁不可能對這種情況一無所知,就算不知道,作為第一責任人也為法律所不能姑息,所以如果其對此事知情,可以考慮涉及對廣大兒童生命權的間接侵害故意,類推適用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非要往死刑上推,此為個人之見。

    4.另外我也考慮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處死刑,但要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案件目前為止,社會輿論很厲害,但暫無嚴重後果,依此罪名應該也罪不至死。

    總結一下,刑法是一門徘徊於保障人權和維護法益之間的法律,所以有罪刑法定的原則,翻遍中國刑法,依此次事件目前暫時的侵害狀況來說,還罪不至死,若非要往死刑上靠,依我之見,只能類推故意殺人罪了,但這樣的做法放在這樣的案件中是否適宜,或者我上述推論是否有違法規、法理,自待法官明查了。

    題外話,這次事件涉及範圍廣,影響大,社會危害性強,況且政府部門也已經發話,必須嚴查嚴打,加上社會輿論的力量,以及群眾的憤慨,沒收財產,無期徒刑什麼的也是最起碼的了,如果疫苗後續再導致一些我們不願看到的嚴重後果,那槍斃十次便也不為過了。

    法雖有情,但絕不縱惡。

    我相信,國家與法院會給全中國的老百姓一個最滿意的答覆!!

  • 8 # 我家少帥

    有可能對應的罪名及量刑,分析如下:

    1.依公安部門立案逮捕的理由,歸結為生產銷售劣藥罪,內容大致是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3到10年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額一半到兩倍的罰款。後果特別嚴重的,10年到無期,並處銷售額一半到兩倍的罰款或者沒收財產。長春長生疫苗案件,到目前為止,並未出現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或者很嚴重的後果,但民憤已經大規模擴散難平。我在網路上有看到,疫苗不會造成後遺症之類的言論,意思是隻是疫苗藥效不到位,不能達到防治的目的,但對孩子是無害的,依照這種說法,判刑並不會太重,考慮到民憤問題,適當加刑估計也罪不至死。

    2.我試圖找出可能判刑重的法條,於是翻查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發現最重也是無期徒刑加沒收財產而已。

    3.中間我想到了適用故意殺人罪,為什麼這麼說,聽我的分析: 長春長生這次涉案疫苗包括初期查出的狂犬疫苗以及後來的防治破傷風等有可能危及兒童生命的疾病的防疫疫苗。

    也就是說售賣這種藥效可能無法發揮的疫苗,在特殊情況下無異於置接種者於死地,況且兒童疫苗很多是國家所強制接種的,目的就在於對生命的保護。拋開劣質疫苗的副作用不談,單憑這樣的行為足以構成對人們健康權的直接和對生命權的間接侵害。

    最重要一點,作為總裁不可能對這種情況一無所知,就算不知道,作為第一責任人也為法律所不能姑息,所以如果其對此事知情,可以考慮涉及對廣大兒童生命權的間接侵害故意,類推適用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非要往死刑上推,此為個人之見。

    4.另外我也考慮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處死刑,但要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案件目前為止,社會輿論很厲害,但暫無嚴重後果,依此罪名應該也罪不至死。

    總結一下,刑法是一門徘徊於保障人權和維護法益之間的法律,所以有罪刑法定的原則,翻遍中國刑法,依此次事件目前暫時的侵害狀況來說,還罪不至死,若非要往死刑上靠,依我之見,只能類推故意殺人罪了,但這樣的做法放在這樣的案件中是否適宜,或者我上述推論是否有違法規、法理,自待法官明查了。

    題外話,這次事件涉及範圍廣,影響大,社會危害性強,況且政府部門也已經發話,必須嚴查嚴打,加上社會輿論的力量,以及群眾的憤慨,沒收財產,無期徒刑什麼的也是最起碼的了,如果疫苗後續再導致一些我們不願看到的嚴重後果,那槍斃十次便也不為過了。

  • 9 # 熊寶921

    我覺得簽名過萬,就可以考慮死刑了,畢竟她們家族所有人做的是反人類的事兒,是在毀祖國的未來,同時也是在傷害千萬家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死刑一點不過分,而且是家族中所有受益較大者。

  • 10 # 使用者4207538184

    憤怒不能代表法律,也是不理智的。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就應該執行法律,否則就應該修改法律。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法律就像一個規矩,或者尺子,是一個標準,不能情緒化。除非修改標準。如果,假疫苗造成了人員傷亡,成為事實上的後果,就應該死刑。但是僅僅是療效下降,比如,麵粉做的假藥吃不死人,但沒有療效,這個就不適應死刑。

  • 11 # 小哥哥的人生記事

    在2016年年底,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再獲第三次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而在此前,媒體並未有過相關報道,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可以參考一下這個,三鹿可是直接死人的!不過人家表現良好,再過幾年就出來了,所以假疫苗事件頂多10年左右

  • 12 # 李彥金

    法律解決的問題,放到這裡徵求民眾的意見這首先是一種有法不依的表現,如果法律無法滿足現下遇到的問題那麼民眾可以上書全國人大要求修改相關法律,而不是在這裡提出這樣的問題,顯然這是利用熱點聚集關注,也可能是對手欲致長生生物於死地也未可知!法制社會我們可以討論法律問題而不是代替法院做出法律應該行使的權力。

  • 13 # 龍山夜雨11

    國家推出由單獨二孩到全面二孩的政策是為了什麼?是為了給長生假疫苗這樣的企業做犧牲品嗎?這樣的假疫苗會害死多少少年兒童?這和投毒販毒製造毒品有什麼區別?販毒超過五十克就判死刊,有什麼理由不判這個假疫苗製造者死刑?一個國有企業為什麼變成了私人產業?其造假販假所獲得的鉅額財富是以犧牲他人生命為代價的,應當全部追繳,賠償給受害者!

  • 14 # 膽大網為

    權力審判,媒體審判,都是對人,對法律,對社會長榮久興最大的死刑判決;現中國根據憲法制訂並受權制訂相應的法律來平衡社會,人,與事,部門等約束規範行為。法律規定,不經正常程式得到法院判決有罪並處以罰刑的,不為罪。所以理性評論,為國為民為事留些空間!只有正確法體和完善的制度施行大家才能安居樂業,國強民富,長榮久興!

  • 15 # 王清書畫工作室

    人生的一種最高境界是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金錢本質只是一種流通工具。金錢應該是人的奴才,人不能成為金錢的奴才。高俊芳這種人已經把自己變成金錢的奴才。她為金錢,金錢為她。她把自己和金錢歸為一類了。所以沒有了人性,只有和金錢一樣的奴性。金錢本來只是人的奴才。可憐!可悲!可憎!可惡!

  • 16 # 李一虎123

    從事態的嚴重性講,這幫人殺他們十次也不冤!這些是人吃進口裡治病救命的藥,動歪念頭就該殺!這些人可以說已傷失人性,就是為了錢,起碼的人的道德理念都沒有,讓他們活著都是社會的累贅!

    也許我們更應該想想,到底哪裡出了問題,為什麼會防不住?

  • 17 # 花臂毛豆豆

    其實大家只是十分氣憤,這些人拿人命太不當回事了,可以說是草菅人命,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雖然在法律上沒有達到死刑標準,但是,它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是隱性的,就是出現大規模的疫情,又怎能查到是什麼引起的呢?擔心是不無道理的。

  • 18 # 使用者2606753274193

    這種造假對社會危害極大的,不能以普通的造假來定刑,應該以故意殺人罪來判,他們明知是假藥,還故意銷售,如果有人用了這藥,使人家沒能及時得到治療而失去生命,這難道不是故意殺人??他們這行為比販毒危害大多了?

  • 19 # qzuser210069149

    高俊芳死刑或者無期緩刑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對企業經濟處罰力度,這麼多年違法所得個人資產問題。然後最重要的是背後保護傘,應該倒查該企業從自賣自買到上市,最終到現在。所有有關聯單位及人員。

  • 20 # 方宅十餘畝草屋八九間

    記住一點中國的現行的刑法是使用的97版刑法,這是嚴重滯後的法律。就像用舊的鞋穿現在的腳。妥當不妥當,這是否造成法律空檔,無法可依?對於這類案件不在應該適用於國家刑法而是用國家安全法。她的所作所為國家安全帶來了多大危害。這才是重點!如果她被敵對勢力買通,在其中認為新增或則減少某種成分這是否就是當代731??小日本當年沒有搞定的事兒,她現在做到了。你覺得她不該死嗎?如果我是敵對勢力,很簡單,直接買通這些企業老總,真的可以為所欲為了。你想想,全國疫苗壟斷呀,可以控制中國的未來呀。一旦開戰可以隨時讓你人口空白斷層呀。細思極恐!!!!你覺得呢,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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