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知我君
-
2 # 花痴
看到這個話題,小編很有感慨。暫且不說應該與不應該的問題,我想問下這位母親,請問您想過在天堂的兒子如果知道是這樣的結果,他是什麼樣的感受呢?一個就業不久的大學生,因公殉職,他應該是光榮的,諸多人聽到殉職的訊息,都是懷有同情心和憐憫之心的,因為也許他生前還有很多未實現的夢想,至少還未成家、未能對父母盡孝,可是被其母因為分撫卹費問題弄到法庭,似乎有那麼一點被抹黑的感覺。
在法律面前,也許其母提出這樣的要求不算過分,至少這位母親也是將他帶到這個世上來,他們之間有血脈之情,話說血濃於水。然對簿公堂後,其生母取得40.3萬元扔對判決不服,有些令人心寒。畢竟其生母在王某生前未能給他一個完整的母愛,是其父含辛茹苦的將其養大成人,完成學業。要知道在供養孩子上學,如果繼母極力阻攔也是不能完成的,所以,其繼母取得撫卹金並不為過。
那麼在道德上來講,王某的生母在這個時候站出來,對於她本人來講,並未討好。因為時隔22年時間並未關心過兒子的她,在看到金錢後勇敢的跳了出來,想必這也是需要很大的“勇氣”的,這一舉動也是備受廣大群眾爭議的畢竟太現實了些,尤其是愧對遠在天堂的兒子!
-
3 # 大溼吹牛
向可愛的你致敬,至於你母親回來和你父親搶你遺留的錢,希望你父親分一層錢給她,代表十月懷胎的辛苦,也算是你對她的一點恩情。說心話我是不同情你母親…望你見諒
-
4 # 金生美
我覺得應該分,可沒那臉去要啊!作為生身母親,首先是悲傷,然後是愧疚,其次是自責。就是沒心情去法院要求分錢。22年只有自己說去看過兒子,現在兒子已亡沒人證明。撫養費都不給能對兒子好到哪裡去。這女人有點沒人情味,但錢不應該那麼多,我個人覺得163萬÷(22+22)(夫妻雙方照顧22年)×4(生母孩子4歲時離婚)也就是差不多15萬吧。各位善良的朋友們,你們說呢?
-
5 # 鳶記
是否應該,得看離別生母是否對孩子盡到相關的義務,但要求分一半肯定是不合理的!先回顧事件:
26歲的小王生前是廣水市一名消防隊員,2015年因公犧牲後,遺有撫卹經費163.4萬餘元。小王父母離異,從小就與父親生活成長。就在小王的父親陸續領取此款時,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突然現身:這筆撫卹經費她也應有份,且應分得其中一半。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王的母親分得40.3萬餘元,父親分得81.7萬元,繼母分得41.3萬餘元。
事件中,我們瞭解到小王從小跟父親一起生活。那父親毫無疑問應該是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了。母親呢?案件中各執一詞:小王父親老王稱,離異後,林某(小王母親)對兒子既未探望,更未撫養;而林某則稱:兒子從小學到大學,她一直偷偷地到學校去看望並送錢送物。至於其中是非,沒人能說得清啊。所以法院是平衡了雙方利益作出的判決。
當然,若要真追究起來。於情於法都得看生母是否履行義務。
不管父母離異多少年,她畢竟是孩子的母親,也許在這22年當中母親會和兒子有所聯絡,我們都能理解血濃於水的道理,婚姻雖然沒有了,但是孩子是雙方的,如果有這樣的情況離異22年對孩子不管不問,現在看到錢了,回來認兒子,這個錢就不應該給。這裡的母親如果22年沒有關心和照顧過孩子,甚至都不見面,那麼這撫卹金根本就不該要,要了這錢心應該是顫抖的,在良心上都過不去,因為對於一個母親來說對孩子虧欠的太多。錢雖然是好東西,但是它分對誰而言,不該要的錢不能要,這是孩子的命換的,22年的分離最不應該斬斷的是親情,孩子在母親的心裡意味著什麼?這母子情是用多少錢都無法買到的。
而如果確實如林某自己所言,她一直偷偷地到學校去看望並送錢送物,那就說明母子情深,母親雖然沒跟孩子生活在一起,但也履行了一個母親的撫養義務,應該分到一定的補償。但分一半於法於情都是講不過去的。都說養育之恩大於天,人家繼母給你撫養了20多年,白忙活啊。
-
6 # 600207
我覺得她離婚後沒有再照顧兒子,也沒有看望兒子,並且離開22年之久,對兒子不聞不顧,應該不分錢給她。她真不要臉,也好意思要,真是要錢不要臉。
-
7 # 菲若蘇溪
母親一般很少會放棄撫養權。她卻做到了。讓兒子失去母愛,兒子死了,就惦記分錢。前夫含辛茹苦好不容易養大,自己老了,兒子死了。這個錢也就養老了 。生母還惦記分一下養老錢。那有花錢養兒子?有接到自己身邊住嗎?關愛過嗎?如果沒有。有臉要錢?
-
8 # 寧靜致遠125487291
消防官兵就是用生命在保國護家,警鈴就是命令!看到家人分割用年輕生命換來的錢,心裡說不出的痛!因為我是消防兵的母親,他們的辛苦真切的讓人心疼!
-
9 # 賺夠50萬蓋希望小學
如果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為什麼要分一半給她啊!再說,如果兒子在外面欠債100萬,母親能替兒子還50萬嗎?
-
10 # 申萬家
這位生母沒有權利享受這筆撫卹金,恰恰是他的養母有這權利,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這麼小的孩子就棄他而去,你於心何忍?犧牲後你又去要這筆錢,你真醜陋。
-
11 # 廣東汕頭南澳島
見過不要臉的人,沒見過這麼不要臉的人,你和男人性交後,生下了孩子就走了,現在兒子犧牲了,你倒是來爭這帶著兒子鮮血的錢。
-
12 # 手機使用者21617405333
畢竟是生身母親,就是沒有養育之恩,但是給了兒子生命,但不能當成要錢的底牌,兒子不在了你你能花這個用生命換來的錢麼,如果換作是我,我不做這樣的母親。
-
13 # 老人家105944196
我想這錢應刻由生父,繼母,生母三人各得相應的份額。理由如下。烈士從生人到犧牲的生活和上學的費用,決大部份是由生父和繼母承擔,而烈士生母在烈士四歲時與烈士生父離婚後,並沒有承擔孩子一切費用,只是她自已說到學校去看過孩子,就算給孩孑買過東西,估計決不會起五萬元,與孩子二十多年的生活讀書總費用相比,那也冰山一角。所以烈士生母只能得這筆錢的極小一部份,而烈士繼母則與烈士生父共同承擔起這個家包括烈士日常生活照料,和生活讀書費用。基於以理由,我認為烈士生父應得這筆錢的百分之五十,餘下的百分之五十,應該是繼母佔六,生母佔四,畢竟在金錢和利益面前能有多少人泰然處之,毫不動心,給生母的這四是考慮到她說也曾看望過孩子和生育之恩。
-
14 # 花豔芳傑
我哭行啊,這個社會怎麼會有你這樣子的母親呢。他是英雄但不是你教育出來的。你要是拿了這份錢你能用嗎?你要是用了天堂還是地獄都不會。。。。。。你
-
15 # 桃香情真
生母與父親離婚不知原由,生母生孩子十月懷胎,四歲的養育,離婚後兒子和母親常有聯絡疼愛有加這是肯定的,不過雙方各執一詞,不好界定,法律的判決是公正的,生母應該享有這樣的份額,
-
16 # 宇澤歷史
首先致敬這位英勇的消防員,其次如果我個人平心而論的話其生母並不陪擁有分攤這筆撫卹金的資格。首先其生母與消防員小王已經二十二年沒見面了,也就是說小王的生母在其四歲的時候就已經離開了小王,按我個人的觀點來看這個母親就是一點都不盡責只做到了生下孩子而並沒有撫養孩子,所以我認為她並不佩擁有評分這筆撫卹金的資格,因為她沒有盡到一個母親最基本的責任。
其次再來看看法院裡的判決是怎樣的,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老王、林某、李某都是小王的法定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對兒子小王盡到主要撫養義務的老王再無其他親生子女,因此應當適當多分,酌情認定老王應分得50%份額。林某及李某在小王生前都曾對其盡過撫養義務,各享有25%的份額。
另外,法院認為《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是榮譽的象徵,而並非民事權益,不屬於民事訴訟受理的範圍,故對該項請求不予處理。
所以我認為該名消防員的生母並沒有資格去平分這筆撫卹金。
-
17 # 過客到此
首先這位母親在二十多年時間裡對兒子不聞不問,可出事後找消防隊看兒子,別說人不在了,就在世也不會認的,早幹嗎去了。本人認為奔錢而來,其父無錯???
-
18 # 紫妍666
我認為分配生母與養母差不多合理:一是生母有生養之恩,22年有探望之情,烈士九泉之下肯定也想對生母一些報答!二是養母有養育之恩,22年撫育之情,烈士是不會忘記報恩的!大家別在議論什麼了,讓烈士靈魂安息吧!
-
19 # 怪咖娛小樂
消防員的生母理應得到補償,她是英雄兒子的生母,血緣使她(他)不可分割,這點,受法律保護!但是,分多少就有待商榷了!
26歲的小王生前是廣水市一名消防隊員,2015年因公犧牲後,遺有撫卹經費163.4萬餘元。小王父母離異,從小就與父親生活成長。就在小王的父親陸續領取此款時,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突然現身:這筆撫卹經費她也應有份,且應分得其中一半。
雙方最終對簿公堂。前日,青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王的母親分得40.3萬餘元,父親分得81.7萬元,繼母分得41.3萬餘元。
老王稱,離異後,林某對兒子既未探望,更未撫養,沒有資格領取這筆撫卹經費和持有《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正本 。
-
20 # 為什麼系統自動改網名
人活一張臉,這個女人還要一點老臉嗎?兒子還給她有一點關係嗎?如果她沒有在結婚生子,這撫卹金可以給她十分之一,雖然沒有養育之恩但還有生育之實。如果已經又有了孩子,請你滾遠點別來噁心人。做人別太不要臉,小心會是你兒子給你這個都不知道長什麼樣的母親棺材板錢。
26歲的小王生前是廣水市一名消防隊員,2015年因公犧牲後,遺有撫卹經費163.4萬餘元。小王父母離異,從小就與父親生活成長。就在小王的父親陸續領取此款時,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突然現身:這筆撫卹經費她也應有份,且應分得其中一半。你覺得作為生母,應該獲得這筆錢的一部分嗎?
回覆列表
據查,武漢市青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王的母親分得40.3萬餘元,父親分得81.7萬元,繼母分得41.3萬餘元。小王的父親老王與生母林某都不滿意該結果。老王稱,離異後,林某對兒子既未探望,更未撫養,沒有資格領取這筆撫卹經費和持有《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正本。林某則聲稱,兒子從小學到大學,她一直偷偷地到學校去看望並送錢送物。
撫卹金不屬於遺產,而是對生者的一種撫慰。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卹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但是,具體的分配比例未做規定。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是有法可依,不能說不公平。法律上看,小王4歲時父母離婚,繼母與生母都曾經撫養過他,都有權要求獲得撫卹金。
從感情上看,很多人可能覺得林某貪財、自私,聽說有錢拿才跑出來要錢,但林某卻否認自己的絕情,孰是孰非,其實挺難判斷。法院也許有息事寧人的打算,但人情的確難以衡量,不能以在一起的時間長短來決定撫卹金的分配。個人比較好奇的是,假如生母從未盡到過撫養義務,是否還會這樣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