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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牆蹲在牆角下

    一、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中國提出德國直接將山東權益交還被拒,於是決定保持中立。當時美國注意力已轉移至歐洲,而英國則希望日本能成為在其遠東盟友。日本於是在8月對德宣戰,出兵佔領了德國在中國的勢力範圍——山東半島。1915年,日本向中國提出不平等的“二十一條”要求,意欲獨佔中國的權益。

      時中華民國總統袁世凱已經平定了二次革命,同時袁世凱修改大總統選舉法。日本政府見機不可失,於是大隈重信內閣議定不平等的“二十一條”,起初遭到反對,但經過辯解,得到元老的諒解。

    二、詳細內容第一號

      日該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域性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該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准,日該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華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該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該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該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該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該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准他華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該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該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該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該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該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該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該國協議。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該華人在中國有佈教之權。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擴充套件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該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廠房,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該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採權.......

    三、歷史的誤讀

    一般人認為“二十一條”是存在的。而史實是,二十一條只是日本單方面提出的,而並未被中國所接受,而且當時也沒有任何人與之簽字。袁世凱與日本簽訂之條約為《民四條約》。簡介如下

      1914年7、8月間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英、法、德、俄等歐洲主要國家相繼捲入戰爭;美國並未立即參戰,但注意力已轉向歐洲戰局。日本認為這是它獨佔中國的大好時機,首先以參戰為名,出兵中國山東,奪取了德國在山東的侵略權益。接著於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華民國總統袁世凱提出企圖獨霸中國的"二十一條"要求。 二十一條分為五號:第一號要求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並擴大之;第二號要求擴大在南滿、東蒙的各種利權;第三號企圖控制漢冶萍公司;第四號要求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給或讓與他國;第五號要求中國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為顧問,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凱接受這些條件,並絕對保密。袁世凱決定與日本談判,以最小代價了結此案。從1915年2月2日開始,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等與日置益、日本公使館參贊小幡酉吉等人開始秘密談判。後來中國有意地逐漸將談判內容洩露出去。在談判中中國代表對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斷使用外交訛詐、武力恫嚇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後修正案",做了些小讓步。當時,國內反對"二十一條"的呼聲日漸高漲,廣大人民群情激憤。5月1日中國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堅持自己的立場。日本政府刪削了第五號要求,於5月7日向中國政府發出最後通牒,限9日午後六時前答覆。袁世凱政府最後妥協,接受日本提出的條件,25日與日本正式簽訂了《民四條約》。 

      此外,在21條交涉過程中,他盡心盡力,努力減少損失;被迫簽字後,佈置官員拖延抵制,使之成為廢紙。

  • 2 # 民國年間那些事

    中日談判現場

    在普通人心目中,中國近代史上最臭名昭著的不平等條約就是袁世凱與日本人簽訂的“二十一條”了,一百多年來,“二十一條”已成為北洋軍閥政府無恥賣國的一個鐵證,與之相關的人物也都無一例外地戴上了“賣國賊”的帽子。

    其實所謂的“二十一條條約”在歷史上並不存在,“二十一條要求”只是日本單方面提出的一個談判文字,並未被中國政府接受,當時中日兩國簽訂的正式條約是《中日民四條約》,從法律層面講,“二十一條要求”與《中日民四條約》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1914年夏歐戰爆發後,日本對德宣戰,出兵被德華人佔領的青島,並趁機向中國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條要求”。1915年1月18日,回國述職剛剛回到北京的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將其當面遞交袁世凱。按照當時的外交禮節,日方這一舉動是一個極為失禮的行為。一個國家的公使要求和駐在國進行外交談判,只能透過外交部門,而絕對不可直接面見元首,日本政府竟讓日置益越過中國外交部當面向袁世凱遞交外交文書,實在是不可思議,由此也可看出日本人的驕橫、狂傲和自大。據當時陪同接見的外交部次長曹汝霖回憶,袁對此十分不悅,話裡有話地對日置益說:“中日兩國親善,為我之夙望,但關於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當交曹次長帶回外部,由外交總長與貴公使交涉。”言畢即將日使遞上的公文向桌上一擱,並未展閱。

    日方提出的“二十一條要求”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號,共有四條:要求中國承認,把德國在山東的一切特權,移交日本,並另加其他路礦權利;

    第二號,共有七條:要求中國承認,日本在南滿和東內蒙的一切路礦和無限制移民等,既有特權,不許列強介入,並延長旅順、大連租期為99年;

    第三號,共有二條:要求中國承認,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其鄰近礦山等,未經日本政府同意,中國不得自行處理;

    第四號,只有一條:要求中國承認,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借與他國;

    第五號,共有七條:要求中國承認,聘用有力日人為中央政、財、軍顧問;日營醫院、寺廟、學校,在內地有土地所有權;中日合辦各地警察局;中日合辦中國軍械廠,統一武器使用;日本享有武昌至九江、至南昌,及南昌至杭州、潮州各鐵路之建造權;籌辦或整理福建省內的路、礦、港口、船廠,日本有優先權;日人有在中國佈道權。(唐德剛《袁氏當國》,廣西師大出版社)

    面對這個要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要求”,袁氏政府又是如何應對的呢?

    袁世凱處理這場危機的舉措還算得體。

    首先袁氏提出了對日交涉的指導性意見。袁世凱對“二十一條要求”作了仔細研究和推敲,指出應逐項逐條商議,絕不可籠統並商,至於哪一條不必爭論,哪一條可以緩議,哪一條須斟酌慎重,都用紅筆一一標註。特別是對於第五號的七條要求,袁批註說:“此項限制中國主權,簡直似以北韓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覺不妥,故注希望條件,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為引起重視,袁世凱還專門用紅筆畫了圓圈,以示醒目。

    袁世凱採取的第二個動作是更換外交總長。在日使提出“二十一條”後,袁世凱馬上將前清官僚出身的外交總長孫寶琦免職,換上諳熟對外談判交涉且有英美背景的老牌外交官陸徵祥,其動作之快令日本人措手不及卻也無可奈何。

    經過一番討價還價,日方只好放棄了第五號七條等內容,以求速戰速決。1915年5月7日下午3時,日置益親自造訪陸徵祥,向他提出了最後通牒,限中國政府5月9日為限作出答覆,否則則採取“必要之手段”。

    中國政府這才答應簽字,1915年5月9日23時,陸徵祥、曹汝霖、施履本將同意覆文送交日本使館,交與日置益。

    關於“二十一條”,有兩個問題需要釐清。

    首先是袁世凱以接受“二十一條”換取日本支援帝制的說法。此說最初出自何處已不可考,後來經過不斷誇大和渲染,與真正的史實已相去甚遠。其實早在交涉之前,日置益就提出採取威壓和利誘手段迫使中國政府屈服的辦法,其利誘手段大抵如下:在一定條件下,將膠州灣(即青島)歸還中國;保證袁世凱及其政府的安全;不支援革命黨、宗社黨、留學生及日本浪人針對中國政府的挑釁、搗亂行為——在日本人的這些手段裡,並未發現支援袁世凱稱帝的主張。

    其次是關於條約的內容和名稱問題。日本人提出的這五款二十一條只是其單方面的要求,雙方以此為藍本展開激烈交涉,最後在北京簽署了《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13件換文,這與原文已有很大的不同。專注於中國近代外交史研究的臺灣史學家唐啟華在其《被“廢除不平等條約”遮蔽的北洋修約史》一書中指出:

    由“二十一條”原案與《中日民四條約》約文比較,可知中國完全接受者僅第一號總綱及第一款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權利一條,其餘各款或由日本自行撤回,或改以換文方式約定,或將原案修正語氣、限制範圍。中國雖於南滿、東蒙部分損失甚多,然迫使日本將於中國主權損害最重之第五號條文除福建一款外全數撤回,使中國損失相較於原案已儘可能減至最低程度。

    對於這些條約及換文,中國使用的正式名稱是《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兩國政府所訂之條約及換文》,日本方面稱之為《大正四年日中條約及換文》,學術上的嚴謹稱呼應是《民國四年(或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締結之中日條約及換文》,簡稱《中日民四條約》。

    從這個意義上講,袁世凱政府與日本從來沒有簽訂所謂的“二十一條條約”,既然是子虛烏有的東西,所以也就談不上是賣國條約了。後來一些史料、書籍甚至官方檔案將《中日民四條約》與日本人提出的“二十一條要求”混為一談,都不是正確、嚴謹的學術態度。

  • 3 # 安興小技術員

    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晉見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檔案,並要求政府“絕對保密,儘速答覆”。此後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於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二十一條”,也稱《中日民四條約》。

    條約全文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域性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華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准他華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本華人在中國有佈教之權。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擴充套件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廠房,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採權.......

    條約簡述

    ①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②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③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採。 ④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⑤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廢除條約

    隨著護國運動的開展,袁世凱最終死去。該條約的部分內容由於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在華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後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失敗後徹底廢除。

    我認為說老袁特別期望簽署21條,有點冤枉老袁,但是畢竟21條是在他手裡頭簽署的,他必須要承擔這個責任,罵他是賣國賊無可厚非,但是也不能不考慮他這樣做的原因。

  • 4 # 流殤千年止於思念

    請大家注意,袁世凱並未籤二十一條,如果大家不信,可以上網查詢。袁世凱簽訂的其實是《民四條約》。我們現有的教科書對一些歷史人物缺乏正當的見解,可能會有很多人說我為袁世凱洗白,但我想說如果你們不信,大可自己去圖書館,百度查詢。二十一條被譽為滅國條約,袁世凱其實當時對此條約的痛恨不比你們任何人少。並且袁世凱也沒有簽訂二十一條。

  • 5 # Terminal8

    之前看過一篇文章。袁大頭和日本簽了21條之後,各種耍賴,各種鑽空子。21條實際上沒幾個真正落到實處的。最後不了了之。歷史教科書上對中國近代的各種條約內容,危害基本都寫的很清楚。唯獨21條就一句“幾乎把中國所有的主要權益全部出賣”然後就寫不出來危害了,因為根本就沒執行!籤是一回事,執不執行是另一回事!

  • 6 # 未來的歌

    只恢復帝制,倒行逆施一條,就能永遠把他訂在歷史的恥辱柱上!為了個人極致榮華,置萬千黎明百姓不顧!遊走於革命派和保皇派之間竊取革命果實,卻又走上封建帝制的腐朽之路!各位如果熱衷於為歷史罪人翻案,推薦你們一個目標——汪精衛。

  • 7 # 搞哥讀史

    20世紀的第二個十年,西歐列強在經歷了一輪快速的殖民擴張之後,相互之間積累的矛盾爆發,開啟了長達4年的“一戰”序幕。而當西方戰火正酣之時,古老的東方大國剛剛經歷了一次劇變,辛亥革命的炮火結束了數千年的帝制,中華民國在大清的廢墟中誕生。

    在民國初期,外交方面基本延續了清末以來列強在中國“利益均沾”的格局,西方各國互相牽制。但一戰之後,歐洲各國無暇東顧,使得列強在中國的勢力失去了平衡,虎視眈眈的日本侵華野心開始膨脹。

    日本以對德國宣戰為由,不顧中國的中立國宣告,派兵佔領德國在山東的勢力地區。一開始,袁世凱政府企圖仿效清末的日俄戰爭,透過劃定中立區和交戰區,限制日軍行動。

    沒想到日軍對此置之不理,反而大肆派兵進駐山東,同時日本公使日置益還借題發揮,向民國政府提出了一項無理要求,即企圖實現其“大陸政策”,全面控制中國的“二十一條”。

    我們知道,最終袁世凱迫於日本壓力,簽訂了這一喪權辱國的條約。但最初袁世凱對於是戰是和,是有過考量的。若籤,則國權盡喪;若不籤,又恐重蹈甲午戰爭的覆轍。袁世凱為此詢問陸軍總長段祺瑞,若中日開戰,勝算幾何?段祺瑞回答,可抵擋日軍48小時,其後便未可知了。

    得此答覆,袁世凱便不再考慮開戰這一選項,而開始考慮怎麼談判了。日本人狼子野心,自然是恨不得一口把整個中國吞進肚子裡,希望儘快秘密簽訂條約。而民國初年國力羸弱,無法獨抗日本,因此需要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援。為爭取時間,袁世凱臨時採取了一項舉措,換下了外交總長孫寶琦,讓陸徵祥接替。

    此次臨陣易帥,陸徵祥對袁世凱的授意自然心知肚明,於是也使勁渾身解數,儘可能地拖延時間。每當日本公使提出要談判時,陸徵祥以新官上任,許多事務尚待交接為由拖延。等到每次開始談判時,陸徵祥又命侍從們對每個日本外交官一一敬禮奉茶,在禮節上做得極其周密繁複,來縮短談判時間。

    此外,陸徵祥本人不懂日語,要透過翻譯來與日本人交流,加上他說話故意慢條斯理,談判進度就更加緩慢了。日本公使明知陸徵祥在耍詐,但他們大和民族又號稱是極講禮節之人,因此也只能啞巴吃黃連,一時也不好發難。

    陸徵祥透過拖延手段,使談判進行了近3個月,依然毫無進展,終於將日本惹急,給袁世凱下了個“最後通牒”。此時,民國政府已經透過各種渠道,將日本“二十一條”的密約公佈給媒體,引來了英美各國的關注。

    在歐美的干涉下,日本被迫放棄了“二十一條”中部分條約,而袁世凱也迫於各方壓力,以及寄希望於日本支援他的“皇帝夢”,最終與日方簽訂了《中日民四條約》。此條約與最初版本的“二十一條”相比,刪去了九項不平等條款。

    但無可否認的是,此條約的簽訂,對保衛國土而言,無疑是抱薪救火,反而進一步刺激了日方侵華野心。妥協無濟於事,最終還是不得不靠硬碰硬的血戰,才能打倒敵人,拯救中華民族於水火之中。

  • 8 # 青年史學家

    《二十一條》是日本在一戰期間乘著西方列強無法東顧而向袁世凱政府提出的擴大在華利益的要求,我們傳統的觀點認為,袁世凱為了爭取日本對其稱帝活動的支援,所以在1915年5月接受了日本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條》,實際上,當我們仔細回顧這段歷史的時候,事實並非如此,一方面,袁世凱的確接受了《二十一條》,但是是修正和調整過的《二十一條》;另一方面,袁世凱並不是為了稱帝而接受日本方面的要求,實際上袁世凱是一直反對日本方面的無理要求的。

    1914年12月,短暫回國後的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再度回到中國,日置益以新任公使為名拜會了袁世凱,並乘機向袁世凱提出了旨在控制中國內政外交的《二十一條》,袁世凱沒有立即回覆,而是表示要詳細考慮後,再由外交部進行答覆。

    而當時袁世凱正在準備稱帝,中國內部基本上已經被袁世凱擺平,但是袁世凱亟需列強的支援,彼時袁世凱主要爭取的物件是西方列強,而不是日本,因為袁世凱與日本的關係自北韓甲申政變後就一直是不和睦的。所以日本人想乘著歐洲列強正打得不可開交的時候向中國提出進一步的侵略要求。

    《二十一條》的內容包括“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等等,此外,《二十一條》還涉及日本在華的商業利益擴張等內容。比如日本人曾經提出將來要將“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而且中國政府沒有獨自處理該公司的權力。

    很明顯,日本人的野心是非常龐大的,一旦該條約生效的話,中國的內政、國防和外交將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在日本人手裡面。

    袁世凱在看到日本方面提出的《二十一條》的內容後,也積極進行了反應,在外交上面,袁世凱派出了以陸徵祥為代表的談判團與日本方面進行了談判,袁世凱的指導方針是以託待變,但是日本方面等不及了,1915年5月7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凱政府提出了最後通牒,並在通牒中寫道:“如到期不受到滿意之答覆,帝國政府將執認為必要之手段。”

    袁世凱政府隨後進行了密集的外交交涉,包括尋求美英等國的支援,以及將《二十一條》的內容公諸於眾,引起了中國國內強烈的反日浪潮。

  • 9 # 葦說定製化運營

    1914年12月11日,日本內閣通過了企圖吞併中國的“二十一條”。面對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關於投機的袁世凱在民族大義上並不含糊,今天刀叔將給你講述這段驚心動魄的歷史。

    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歐洲列強忙於歐戰,無暇顧及在遠東地區的擴張。日本則利用這一形勢,趁機加強在華的侵略勢頭,企圖排斥其它帝國主義國家,達到獨霸中國的目的。早在大戰爆發前夕,日本參謀本部就已獲得情報,得知袁世凱確有做皇帝的念頭。

    所以,日本政府在這一階段很注意加強與袁世凱身邊一些人的聯絡,以瞭解袁世凱的心態,掌握袁世凱的動靜。

    同時,針對日本全面佔領中國,其內閣也進行了謀劃。

    第一,武力威脅,迫使袁世凱在地方區域徹底喪失信心。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歐洲列強已無暇顧及在遠東地區的殖民地和租借地。從地理位置的便捷性和戰略地位的重要性兩個角度,日本將武士刀指向了山東。當時山東青島和膠州灣是德國的租借地,日本趁火打劫向陷在一戰中的德國下達最後通牒:德國在山東地區的租借地,全部歸日本所有。

    德國當然不會答應,在象徵性的抵抗後於1941年9月向日本投降了。至此,山東青島、膠州灣以及膠濟鐵路歸日本管轄統治。日本有了從海上登陸進攻中國的資本,控制了膠濟鐵路也等於戰略縱深延伸到了中國華北腹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日本內閣開始了全面佔領中國的謀劃。

    第二,武力滲透,迫使袁世凱在全域性投降日本。

    日本在山東正式對德宣戰是1914年8月23日,以海陸軍兩萬餘人由中國山東之龍口上岸,橫截 萊州半島為交戰區域,所有沿途之中國城鎮,盡行佔領,視同敵國辦理。日軍在山東的登陸事先並未通知中國政府,在袁世凱得知此訊息後,最初的對策是採用當年日俄戰爭時期用過的方式,即劃定日軍過境的一條走廊和參戰國戰區,此外即為中立區,以防戰爭波及中國。

    其實這是一種變相的綏靖政策,雖然沒有阻止日本侵佔德國租界區,但也同意了日本在不通知中國的情況下,在中國地區直接動用武力。

    眼見袁世凱“軟”了,在佔領德國租界區和膠濟鐵路之後,日本內閣集體謀劃並在1914年12月11日通過了“二十一條”。

    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秘密會見袁世凱,面交了“二十一條”。當日置益陳述完基本內容後,袁世凱十分吃驚,當時他表情嚴峻,回答說:“此條款請與外務部會商。”臨行,日置益威脅說:“如秘密(指“二十一條”)洩露出去,日本當斷然採取行動。”

    “二十一條”共分五號:第一號是關於山東,第二號是關於滿蒙,第三號是關於長江流域,第四號是關於福建省,第五號是關於中國政府聘用日本顧問、中國武器的標準化以及全國警察聘用日本教官等問題。

    縱觀袁世凱從小站練兵的發跡到後來的稱帝,堪稱民國投機第一人。然而面對日本步步蠶食中國的“二十一條”,袁世凱在民族大義面前沒有含糊,反而是精明得很。

    第一,喜怒不形於色。

    袁世凱雖然總想著當皇帝,但從基層小官到掌握中國權柄上可以看出其政治上的老練。在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面見袁世凱後,袁世凱說:“中日兩國親善為我之夙望,但關於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

    然而就在當晚,袁世凱緊急召集了國務卿徐世昌、陸軍總長段祺瑞、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外長孫寶琦、次長曹汝霖等人,連續三天研究對策。

    第二,拖延時間。

    在袁世凱內閣的最終對策裡,由國際各國和在華的利益國共同向日本施壓才是上策,但這一切都需要時間。因此,拖延時間是當務之急。在這樣的情況下,袁世凱在外交官中進行了“換帥”——原外長孫寶琦下臺,啟用了更擅長在困局中周旋的陸徵祥。

    事實證明,這次“換帥”是正確的。

    在談判時間上,日本公使要求天天談、全天談,實則怕來自國際的干預,希望儘早敲定。另一頭,時任外長的陸徵祥找各種理由最終將會談確定為每週談三次,每次下午三個小時。

    在這三個小時中,陸徵祥也是做足了功夫:會議開始前必有一段無聊至極的開場白;隨行官員上茶遞煙,走路要多慢有多慢;安排侍從偶爾故意將茶杯打翻,讓茶水濺到日本公使衣服上,然後又擦又抹......結果硬是把本來三個小時的會談時間給壓縮到兩個小時。

    自1915年2月2日正式開始談判,至1915年4月26日日本提出最後修正案止,歷時84天。前後會議25次,會外折衝不下20餘次。從談判時間之長,我們即可看出交涉之艱辛。當然了,一味的拖延也不是辦法。

    第三,以夷制夷。

    按照袁世凱的判斷,面對日本的“二十一條”,歐美列強不會不管不問。因此,他交代陸徵祥按照在華利益國的“需求”,將部分內容進行洩露,但從來不指明這是日本的“二十一條”。同時,洩露資訊的順序也是相當講究。

    這一下子算是炸開了鍋,各國反應極其強烈,尤其是美國。美國向北洋政府和日本連致兩電:凡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業經議定或將來仍須議定之合同,並所允認各節,美國政府對於該合同與所允認各節內所有損害美國政府及美華人民按約所有權利之處,並損害中國國政主權、領土權、或各國與中國邦交上名稱所謂門戶開放主義,一概不能承認。

    同時,袁世凱還派出他的日本顧問有賀長雄前去日本,聯絡日本外務省的部分元老並走訪各個部門,以刺探日本人的底線在哪裡。

    最終,袁世凱的民國政府沒有同日本簽訂“二十一條”,最後在1915年5月25日同日本簽訂的是《中日民四條約》。

    《中日民四條約》相較於“二十一條”,不過是刪去了“二十一條”中的第五號條約,即關於中國政府聘用日本顧問、中國武器的標準化以及全國警察聘用日本教官等問題。

    第五號條約相較於前四號其實無關痛癢了,畢竟前四號是實實在在的領土賣國行為。但我們也該客觀的認識到袁世凱政府在外交上的努力,為了多減少那麼一點點的損失,付出的精力確實非常大的,其中過程飽含屈辱。

    還是那句話,弱國無外交。銘記國恥,復興中華!

  • 10 # 萬里長空夜未央

    袁項城

    袁世凱(1859年9月16日-1916年6月6日),字慰廷(又作慰庭、慰亭),號容庵,漢族,河南省陳州府項城縣人,故又稱袁項城。

    二十一條,全名為《日本對中國的二十一條要求》,全文如下(繁體字)

    第一號(共4款)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域性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共7款)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共2款)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産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共1款)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共7款)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定。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佈教之權。

    背景說明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袁世凱政府要求德國把侵佔的山東半島權益交還中國,遭拒。當時美國注意力已轉移至歐洲,而英國則希望日本能成為在其遠東的盟友,日本於是在8月23日以英日同盟(協約國)為理由出兵佔領了德國在中國的勢力範圍膠澳地區(今屬青島市)和山東膠濟鐵路沿線地帶。袁世凱政府分別在1914年11月18日和1915年1月7日兩次要求日本政府從中國撤軍。

    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歐美各國無暇東顧之際,秘密向袁世凱提出了五號共計二十一個條款(簡稱《二十一條》)的無理要求。日本還逼迫袁世凱政府承認日本取代德國在華的一切特權,進一步擴大日本在滿洲及蒙古的權益,以及承諾聘用日本人為顧問。日本的要求等同於將中國納入成為其保護國。

    在日本的脅迫下,袁世凱政府5月9日在迴應了日方的最後通牒後將當日定為中國國恥日,史稱五九國恥。

    (注:對中國最為不利的第五號各條款,經過談判被日本收回。)

    此後,雙方分別準備簽約事宜,在條約文字內容上仍有不少折衝,最後於5月25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13件換文,總稱《中日民四條約》

    圖為《中日民四條約》文字

  • 11 # 老照片

    關於袁世凱的“歷史之罪”,人們都會想到兩個罪狀——竊國與賣國,竊國就是竊取辛亥革命的成果,取代孫中山擔任民國大總統,後由逆勢復辟稱帝;賣國就是為了稱帝而屈辱地接受日本提出的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

    實際上,袁世凱並未與日本簽訂“二十一條”,而“二十一條”也並不是一份條約,而只是日本單方面提出的對華政治要求,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1號:關於山東問題

    第1條:關於德國在山東所有的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等處理,中國承認與德國協定之事項;

    第2條:對於山東省內或沿岸一帶土地及島嶼,中國不讓與租與他國;

    第3條:中國允許日本擁有連線龍口與膠濟鐵路以鐵路鋪設權;

    第4條:中國儘快開放山東省的主要城市;

    第2號: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

    第1條:兩締約國約定,旅大租借期限及南滿鐵路與安奉鐵路租借期限延長為99年;

    第2條: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日本國民可為從事商工業及農耕而取得土地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3條: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日本居民可自由居住往來,從事各種商工業及其它業務;

    第4條:中國將南滿洲東部內蒙古的礦山採掘權許與日本國民,採掘之礦山另行協定;

    第5條:關於下列事實,須事先得到日本政府的同意:

    1.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給與他華人鐵路鋪設權.或為鋪設鐵路而接受他華人提供資金;

    2.以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的各種稅收為擔保借款;

    第6條:中國對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的政治、財政、軍事需要顧問時,須事前與日本協議;

    第7條:自本條約締結之日起的99年間,中國委託日本管理經營吉長鐵路。

    第3號:關於漢冶萍公司

    第1條:漢冶萍公司將來由日中合辦,未經日本同意,中國不得自行處理該公司的權利財產,且不得使該公司自行處理;第2條:若無公司同意,中國不得將公司所屬礦山及附近礦山的採掘許與公司以外之人,當採取有影響公司之虞的其它措施時,應首先得到公司的同意。

    第4號:中國不將沿岸港灣讓與和租給他國

    第5號:關於整個中國

    1.中央政府聘任日本人為政治、財政及軍事顧問;

    2.承認中國內地的日本醫院及學校的土地所有權;

    3.必要地區的警察由日中合辦,或於警察機構聘任日本人;

    4.由日本向中國提供一定數量(例如中國所需武器一事)以上的武器,或設立由日本提供工程師與原材料的日中會辦的兵工廠;

    5.將連線武昌與九江——南昌線的鐵路及南昌——杭州間、南昌——潮州間鐵路的鋪設權給與日本;

    6.為福建省的鐵路、礦山、港灣設施引進外資時,首先與日本商議;

    7.承認日本人在中國的傳教權。

    1915年1月18日,日方提出“二十一條”後,遭到了以袁世凱為總統的民國政府的抵制。中日雙方經過四個月的拉鋸戰談判,最終在5月25日簽訂了《民四條約》——包含《關於山東省之條約》共4條、附換文兩項,及《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共9條、附換文11項。相對於日方的“二十一條”要求,《民四條約》將中國的主權損失降到了最低程度,而且在實施相應條款時,民國中央政府與各地方政府也大都拖延逶迤,處處掣肘日本。

  • 12 # 雲臺山閒人

    很多人認為袁世凱完全同意並簽訂了“二十一條”,而實際上是,二十一條是日本單方面提出的,當時的中國政府並沒有接受,而且也沒有任何人與日本人簽字。實際上袁世凱與日本只簽訂了一個《民四條約》。

    1915年1月18日日本正式向袁世凱遞交“二十一條”。“二十一條”是日本妄圖滅亡中國的秘密條款,並要求袁世凱“絕對保密,儘速答覆”。當袁世凱接到日本的二十一條後,他憤怒的對日本使臣說:“不可能之事就是不可能,毫無辦法。”但作為弱國的總統,他深知日本此“二十一條”的兇險之處。

    當晚,袁世凱就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如何對付日本人,段祺瑞說如果同日本開戰,中國軍隊最多隻能堅持四十八小時。既然硬拼不過,那就只有把傷害降到最低了。 於是,袁世凱對“二十一條”進行了逐條批註。(如今的硃批原件還在博物館),既然日本提出要求,那中國肯定也要有所修改,然後得談判了。在談判過程中,袁世凱實行了拖延戰術,他派不懂日語的陸徵祥主持談判,由於不懂日語,交談起來就慢,起到了拖延日本人的作用。在拖日本人的同時,袁世凱又故意將二十一條的內容洩露出去,藉助外國力量牽制日本。除此之外,為了藉助國內輿論的反對,在淡判期間,袁世凱故意放出風聲,果然國內的輿論是一片的抗議和反對聲,雖然國民都厭恨咒罵袁世凱,但是,國家的利益卻有了保證。

    透過拖延術、洩露交涉、國內輿論壓力等方法,經過三個多月的淡判,日本接受中國部分要求,5月9日袁世凱與日本簽訂《中日民四條約》,這不等同與“二十一條”應該說,這次談判後簽定的文字,基本實現了袁世凱的願望,這就是他同曾叔度所說的:“滿洲外的要求,我儘量全數駁回。滿洲內的要求,多少答應幾點,而這幾點縱答應了,我有辦法要他等於不答應。不但如此,我還要殺他個回馬槍!” 這個“回馬槍”是:“二十一條”中完全簽訂的幾條,在條約簽訂後,也被袁世凱大多“破壞”掉了。

    即便如此袁世凱也視為奇恥大辱,將5月9日定為“國恥日紀念日”,並寫入教科書,以待後來者奮發圖強。

    對於袁世凱,歷史曾經以他為分界線。可是,對這樣一位歷史上的重要人物,我們已經習慣了那個醜陋賣國的袁世凱,我們對他為改變中國的努力,卻始終視而不見,甚至不加審視地唾棄。但是歷史終會給我們一個真實的袁世凱。

  • 13 # 跪射俑

    二十一條的主要內容:①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②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③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採。 ④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⑤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妄圖滅亡中國的秘密條款。日本帝國主義趁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歐美各國無暇東顧的時機,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覲見中華民國的大總統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檔案,並要求政府“絕對保密,儘速答覆”。此後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於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日“二十一條”,後經中日協商,袁世凱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日民四條約》”。但須注意的是,“二十一條”不能等同於《中日民四條約》。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後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失敗後徹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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