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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雨岑的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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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山築籬
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弄清楚到底誰才是小區的權力人。首先,目前物業管理定位存在錯誤,服務者變身管理人,損害業主的權利。由於城市建築密集、居民聚集居住的特點,決定了大量的公共事務需要藉助他人提供服務。換句話說,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透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也就是花錢買服務。但是中國在物業服務的相關管理規定對其身份與角色定位存在錯誤。從我們制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等可以看出,居民購買的不是服務,而是花錢請人來管理自己。其次,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行駛權利的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是其執行機構。業主透過召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小區重大事項,成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執行具體事務。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雙過半的業主同意並選定業委會成員等。程式設定複雜,往往並非業主不努力成立業主委員會而是遭遇阻力太大。再次,《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今後成立業主委員會要經過雙三分之二表決透過。對此,本人一直持有相反的觀點,實際是目前很多小區空置率高,實際入住率能不能達到三分之二都不一定,要求必須雙三分之二才能成立業委會實在有點異想天開。最後,不得已的辦法。既然業委會成立困難重重,物業公司又收錢當大爺,業主該怎麼辦?我想只能是透過召開業主大會決議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實施業主自我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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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倍兒爽8
民法典應該有規定,但是還沒看到,明年1月1日執行。這要有個過程,落地執行怕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物業任何時候都不是孤立的,他和社群、和主管部門、和業委會都是有往來的。新的民法典規定有改動,換物業要召開業主大會,參加的人數減少了,只要透過就可以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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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平西橋
房子是業主買的,業主才是小區的真正主人。而物業公司是業主“請來“做物業管理工作的,只有業委會才有權力撤換物業公司。因此,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地位和權益,小區的業主們應該儘快組建業委會,履行業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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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滇中小農哥
1、未到期,罷免業委會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大會需要業委會提出,業委會不開,可以有百分之二十的業主提議召開,然後召開業主大會,雙過半的業主同意罷免就可以了。2、如果到期了,由上屆業委會負責換屆工作,如果上屆業委會不換屆,由監事會負責換屆,沒有監事會的或者監事會不做的。由街道責令10日內召開,如果業委會還啟動 不召開換屆工作的,由街道負責召開。3、沒有召開換屆工作,房管局給直接備案,顯然是違規的,可以要求撤銷,如果不撤銷可以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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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區連個業委會都沒有,又如何去跟物業公司鬥智鬥勇,更別說是罷免物業公司了。當今中國社會中,百姓最大的特點就是心不齊一盤沙,事不關己高高掛,等壞的糟糕的事情落到自己頭上,又怨天尤人的牢騷滿腹卻毫無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