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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好奇觀古今

    周禮嚴格來說不是一套成系統的法律,更類似行為規範。

    而且周是分封制,周禮執行力度也不同。

    不過以禮法為延伸到是有制度的律法。

    九刑和呂刑一種懲罰方式和斷案根據。

    主要刑法原則——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80歲以上及7歲以下犯罪,可免予刑罰處罰 2.區分故意(眚)與過失(非眚)、慣犯(惟終)與偶犯(非終):“三宥之法”(不識、過失、遺忘) 3.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從赦要經過“三刺”的程式,訊群臣、訊群吏、訊萬民 4.寬嚴適中原則 5.因地、因時制宜 6.上下比罪(類推適用) 7.同罪異罰:八辟之法(後世“八議”源於此)

    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 2.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等方面的犯罪 3.瀆職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過之疵”,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權勢)、惟反(利用職權,報私恩怨)、惟內(內親用事,暗中牽制)、惟貨(貪贓受賄,敲詐勒索)、惟來(接受請託,徇私枉法)

    契約——“司約”(專職管理立契),“質人”(市場管理人員)。質劑:買賣契約,大事以質,小事以劑;傅別:借貸契約,“傅”即債券,一分為二稱“別”,債權人執左券,債務人持右券

    婚姻——一夫一妻制。成立要件: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3.履行“六禮”程式:納彩(提親),問名(問名字卜吉兇),納吉(卜得吉兆後訂婚),納徵(又稱納幣,送聘禮),請期(定婚期),親迎(迎娶)“七出”: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篤疾,惡疾“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為公婆守孝3年),前貧賤後富貴

    嫡長子繼承製——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司法機構——大司寇(中央最高司法官),下設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協助大司寇審理案件,處理獄訟

    獄——刑事訴訟,審理刑事案件稱“斷獄”,訴訟費稱“鈞金”(三十斤銅)

    訟——民事訴訟,審理民事案件稱“聽訟”,訴訟費稱“束矢”(一百支箭)

    五聽——又稱“五色”。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 2 # 法律新視點

    西周是奴隸制國家,法律為習慣法,事實上,西周有法律。具體分述如下: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思想的內容。為謀求長治久安,周初統治者繼承了夏商以來的天命觀。同時,為了修補以往神權政治學說中的缺漏,並確定周王朝新的統治策略,進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政治法律主張。這裡的“天”仍是夏商以來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統治者認為,“上天”只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

    “禮”與“刑”的關係

    “出禮入刑”。西周時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正面、積極地規範人們言行,而“刑”則對一切違禮行為進行處罰。其關係正如《後漢書・陳寵傳》所載“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兩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先秦時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刖)、宮、大辟五種殘人肢體的肉刑。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它強調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強調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禮不下庶人”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在適用刑罰上的特權。

  • 3 # 三思彧

    周朝,用禮和樂維護國家穩定。

    禮就是誰該做什麼誰不該做什麼,樂就是為什麼你該做這個,為為什麼他該做那個。

    禮不用多說,都能明白。

    樂有很多音符,都不同,這就像社會的每個人,社會要和諧,就要像音樂一樣互相配合演奏,才會好聽,這就叫每個人當好自己的音符。

    但為什麼在音符中你是老大,你是老小呢?

    這是要回到“禮”中一個很重要的一個制度,宗法制。也就是看出身。

    出身什麼就要做好什麼,不要越禮。

    這是周公所制定的禮樂的大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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