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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加班,不想調休,但是公司強制安排調休,是否可以申請主張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呢?法律會支援嗎?原因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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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言君聊勞動法

    1.單從勞動法的規定來看,延長工作時間(平時加班),直接要求單位支付1.5倍的加班工資;

    2.但是,從加班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讓單位減少加班,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若單位安排調休,也符合法律的精神。

    3.若單位安排調休而勞動者不要求調休的,從合理性角度來看,勞動者的要求有所欠缺;但是,從法律規定上看,似乎有法律依據。

  • 2 # 實戰新HR

    一、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有三種情形:

    (一)工作日延時就是人們常說的加班,也是上述問題中的平時加班;

    (二)休息日就是週六週日安排勞動者工作;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經勞動者同意後才能進行,否則,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同時,按照規定,延時工作一天不能超過三個小時,一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但存在以下情形,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否則,勞動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緊急情況,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線路或發生故障,影響生產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或安排勞動者補休:

    (一)工作日延時工作即加班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標準150%的勞動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又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標準200%的勞動報酬;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標準300%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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