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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1月2日訊息,目睹馬留成用鐵鍁、木棒挖掘其母親的墳地,56歲男子徐義明奪過木棒揮向毀墳者,終致馬留成“四肢多處損傷,失血過多休克死亡”。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義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徐義明賠償死者馬留成侄子、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根相喪葬費25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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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楚克洋律師

    首先呢,我認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該構成是防衛過當造成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處罰過重。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檢察院公訴人認為,被害人馬留成存在一定的過錯,“悲劇的發生值得人思考,被害人與被告人是多年的相鄰相親。”

    分析不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正在發生的,被告人正在實施破壞墓葬行動,這個要件符合。

    二、 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在本案中被告人因為鄰里之間的矛盾引發“墳墓是具有特殊意義的紀念物品,寄託了家人對逝者的哀思,死者的墳墓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破壞他人的墳墓不僅是對逝者的侮辱、踐踏,還是對民風民俗法律法規的蔑視,是讓人無法容忍的。”我覺得被告人故意去破壞死者墳墓這條符合侵害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原則。

    三、 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的防衛行為,符合構成要件。

    三、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被告人夜晚燈黑,情急之下,發現家屬墳墓遭到破壞採取防衛措施,因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應當成立是防衛過當,“事發當天是深夜,被告人再次發現被害人馬留成正在用鐵鍬刨其祖墳,說明被害人已經實施了一段時間;且被告人首先拿起手中木棍朝徐義明打來,手無寸鐵的徐義明一方面精神上受到高壓逼迫,另一方面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才實施防衛行為”。

    從證據交換上看,證據上能證實被害人馬留成兩次破壞祖墳,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對其主觀應認定故意,應承擔部分過錯,被告人不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只是想制止被害人的破壞行為,畢竟“墳墓是具有特殊意義的紀念物品,寄託了家人對逝者的哀思,墳墓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破壞他人的墳墓不僅是對逝者的侮辱、踐踏,還是對民風民俗法律法規的蔑視,是讓人無法容忍的。”

  • 2 # 公司法江湖

    謝邀,一審的判罰的關鍵點在於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防衛過當,從新聞報道的情節來看,徐義明系看到馬留成毀壞自己母親的墳墓之後才予以制止並進行反擊,那麼可以從其行為動機來看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而本案當中其作案動機從現有的新聞報道事實看,主觀雖有故意暴力襲擊的目的,但是動機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所以在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顯然過失致人死亡更恰當一些,屬於防衛過當的情形。

    對比兩罪的罪名輕重:

    【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顯然故意傷害罪的判罰相較於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較重,所以該案的定性的不同勢必導致不同的審判結果,據此該案當中被告人方已經提出上訴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仍然有待二審法院的繼續審理之後才能最終定音,但是透過該案以及過往正當防衛的案件來看,所有的防衛動作都應當控制在合理程度,合理範圍之內,才能夠解決根本上問題。

  • 3 # 義良8

    這問題有一點沒說明白,什麼原因挖他父母墳墓?如果是佔領人家地界與墳地,性質就不同了,沒有協商好的情況下,人家挖墳,是故意傷害罪!因為沒有致命傷,是流血過多而死,否則故意殺人罪。

    如果沒有以上問題,如果是盜夢與其它莫須有的原因,挖他父母墳墓,不為故意傷害罪,可能錯判,死人為大,入土為安!

    男子有權保護父母墳墓,又沒帶武器,他傷人的武器是搶奪的,又無致命傷應該無罪。

  • 4 # 珞珈社

    挖祖墳,那是堅決不能容忍的行為,相信是個人,看到自家父母墳被撅,也會怒髮衝冠,忍無可忍,那是最讓人難以接受的行為,甚至於比在自己臉上扇幾巴掌的都能讓人氣憤。

    可是因為太過於氣憤將人打死了,即使在道德上說的過去,可是在法律角度來說,畢竟是打死了人,或多或少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這種事情確實不好去妄加評判,因為那是天底下最讓人難以釋懷的事。

    據悉,在河南平頂山的56歲男子徐義明看到馬留成在挖掘自己母親的墳墓,他一怒之下奪過了馬留成手中木棒,將其爆打,致使掘墳者馬留成失血過多休克死亡,最終河南平頂山判處徐義明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7年,並賠償馬留成侄子馬根相喪葬費共計25014元。

    或許很多人認為這種處罰對於徐義明來說,重了些,其實法律是根據相關證據來判決的,畢竟這是屬於故意傷害罪,而判決也是依據這些來判處,所以說在法律角度來說,也正常。要是站在道德角度來說,撅祖墳絕對是讓人不能理解的。

  • 5 # 曾昱6

    如用傳統觀念來衡量,掘人祖墳可以說是最缺德、最無人性的畜牲行為。在中國這個社會里掘人祖墳其罪惡性質遠大於殺人(當然是民眾自認法)。這是社會一種共識。你隨便問人,誰掘人家祖墳被打死。百分之一百民眾都會說就該打死。我只希望司法進步有時也要顧及傳統習俗、社會道德觀念。這才叫符合國情、民情。挖人祖墳此現象是一定要堅決杜絕的。必須讓全民清楚認識。法律也不能含糊。……我認為挖人祖墳者被打死?活該。

  • 6 # 只為你心動

    我覺得是防衛過當。

    法律是什麼?

    我認為是規範社會各個方面行為的準則。

    而法律應該是剛性的,和稀泥式的法律常常傷害的是守法者。

    違法必究才能使人敬畏法律。如果執法者能認真執法,受害者切實感受到法律的保護,自然就會形成法制觀念。

    反之,人們第一反應就是用私力來抗拒傷害。

    本案就是典型的私力救濟,用強力阻止違法侵害造成了侵害者的傷亡。

    如果在第一次發生時,執法機構或基層司法部門能以強力阻止違法者的犯罪行為,就不會有現在的事情發生。

    所以我認為應該是防衛過當。

  • 7 # 平淡人生一帆順

    盜墓賊姓馬,黑夜把墳挖,揮鍬汗如雨,缺德望財發。

    恰逢墳主過,見狀人發麻:你這小王八,敢挖我媽媽。怒從心頭起,順手木棒拿,對準盜墓者,劈頭蓋臉打。馬某地上滾,痛得難招架,骨頭被打斷,鮮血一地灑,失血人休克,終被閻王抓。

    男子犯了法,牢中人關押,最終七年判,賠錢兩萬拿。

    馬某賊膽大,求財把墳挖,冒天下之韙,也是觸犯法。男子算自衛,只是大代價。懲罰過了度,不該打死他。男子大丈夫,拿起放得下,好好去改造,幾年就回家。

  • 8 # 七月輝十三

    此題描述中雖然將大致經過描述了一下,但有些內容也未完全闡述清楚,題中只說男子半夜挖他人父母墳墓被打死,打人者獲刑七年,並附帶民事賠償,內容中雖對事實有些疑問,但個人感覺法院判決比較合理!

    我們再看下事件描述:

    從所敘述中可看出被打死者挖人墳墓確實無法讓人原諒,這在古時候是重罪,可以說死有餘辜。而打人者氣憤之下直接持木棒將人多處打傷,失血過多死亡,其情可憫,但必定是一條人命,又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所以擔責是必然的!

    題中所述有以下幾個疑點可能也對最終判定造成影響:

    第一,半夜發現,可見破壞墳墓不是一次,致使墓主家人發現蹲坑抓現行,可見雙方都互相認識,甚至有很深仇怨,而且敘述中並未說明死者為何挖墳。

    第二,挖墳者是否當時有反抗還手等事實,是否有其他同夥,同夥是否參與互毆?

    第三,被告人賠償民事責任中有對其侄子的民事賠償,可見死者是孤寡一人,可以使單身男子挖自家祖墳,估計打人者也應該有些問題吧,此種內情恐怕當地人應該都有所瞭解吧。

    法律肯定是按標準條例判定,所判定結果估計也將一些事實考慮其中,也希望可以公平公正的進行判定,死者如果有冤自應得報,殺人者如有理自應獲得諒解,希望結果沒有隱情!

  • 9 # 律師獨角獸

    根據事情的整個過程,我認為依照公序良俗,其實該男子被判個三年就可以了。畢竟挖人祖墳是足夠缺德,足夠別人暴起反抗的事件。

    在中國人樸素的喪葬觀念中,死者為大。除非有深仇大恨,一般人不會做出挖人祖墳的缺德事。挖人祖墳簡直和殺父之仇差不多等同。本案中死者多次挖人祖墳,已經犯下了嚴重過錯。

    我相信法院也是考慮到死者自身過錯較大,所以給涉案男子定了故意傷害罪。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判了七年有期徒刑。要是一般的故意傷害致死,判無期的都有。

    當然了涉案男子律師提出的屬於正當防衛肯定是不成立的。死者沒有直接針對涉案男子本人直接犯罪。只是我認為綜合考慮案件情節,考慮到死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其實可以判個三年就完事了。

  • 10 # 秋實66227939560

    想來就來:

    隨便挖掘別人父母墳墓,夲來就有罪,一個人無端去做這種事是最惹人恨的,一,挖人祖墳,二,姦淫人妻,三,殺人放火,哪一條就是罪不可赦,要按一般人心理來看,確實罪該萬死。他為什麼要挖墳掘墓呢?現在人家可沒什麼陪葬品,哪有錢物陪葬哦,那隻能說有深仇大恨了,有一點過節放不下,就去找死者出氣?過份,一般人都不能忍這口氣,胖捧一頓是逃不脫的。

    中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對於挖墳的人捧他一頓,給一點教訓,再把他交給警察,出個氣就行了,他罪不致死,必竟死了個人,又判七年又賠錢,確實判得很重,這是又打又罰,雙重處罰,而且刑期較長,見議上訴,這人沒有直系親屬,憑什麼賠償給侄子?賠些死亡喪葬費就行了。

  • 11 # 柏拉圖4799

    此案判決合理。大家如果碰到類似情況要注意。第一先打死挖墳的,儘量打要害最好一招致命不能一招致命的就兩招。如果兩次不死就放了他。第二打死他後就用他帶的工具把自己弄傷,弄時注意細節。第三報警稱他盜墓自己想捉住他,他反抗,自己自衛打死他。做到這三點劇情就變了,盜墓屬於偷盜在發現時反抗就成了搶劫,搶劫適用無限防衛也就是正當防衛行為了。

  • 12 # 使用者9413505995781

    殺人犯,你也不能殺,殺了也犯法,得法律判,這就是弱智人建的法律

    撅別人家祖墳屬於重罪,就應該打死,我估計美國能無罪,因它法律人性化,支援弱者,據我看的報道,強行入室可打死,還有一個影片案例:一女士佔了一個殘疾人的車位,讓她倒出來,反到遭女士男友打倒了,殘疾人掏槍把對方打死屬正當防衛,因他有合法持槍證。

  • 13 # 昏君929

    看過報道,兩家不僅無仇一直以來關係還可以,死者精神有些不正常,不止一次挖掘對方祖墳,甚至還睡在對方母親的棺木上,對方請村委會多次調解,死者的侄子承諾一定會看好死者,結果沒有做到,可以說死有餘辜,因為你破壞人家祖墳,祖墳裡躺著的人無法起來正當防衛,那麼由他們的子女替他們正當防衛,一點錯也沒有啊,好比有人打你爹媽,你難道袖手旁觀?放哪朝哪代也沒這個理啊

  • 14 # 無情大濤浪

    人心啊,好多回答是沒見過社會黑暗,無憑無據的捏造,我看過這個相關報道的文章,挖墳的人是一個鄉村混子,見打人者家庭美滿,兒孫爭氣,認為是佔了他的命,所以三番四次,不停勸阻的去挖人家祖墳,認為這樣可以斷了他家的好命,自己可以分撥氣運。這種人。你們憑什麼就認為是打人者和他有深仇大恨?

  • 15 # 平野宿YHW

    如果什麼事都按道理說,要法律要何用,沒有法律,道德根本維持不了社會制序,這就是法律,有時候它看似不通人情,可法律失去權威性公平將不復存在,挖墳有錯,可打死人也有錯,兩者都觸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是法制社會公民最起碼的觀念問題

  • 16 # 流魚18

    城市裡的人認為判重了,農村人認為判輕了。年輕人認為判重了,老年人認為判輕了。開放的人認為判重了,保守的認為判輕了。觀念不同,想法有差別,都正常,但要理解別人,甚至要理解小偷的想法。大的趨勢是尊重生命。

  • 17 # 四斤大公雞1

    國家都反對掘墓,對待掘墓人嚴厲打擊。現在的社會怎麼了,眼看別人掘祖先墳墓還不能制止,制止了出現意外傷害還要坐牢,真不知道法官這麼判的道理。只能說那一天有人挖他家的祖墳也只能看著,不能動口更不能動手阻止,最好再供應點茶水和酒以及飯菜,好吃好喝招待掘墓人,結束以後再僱一輛高階轎車將其平安送到家。並珍求意見,打分。不滿意再改進。力求滿意度最高分。

  • 18 # 石之語

    掘人祖墳,罪大惡極,

    雖被打死,也只能算無心之過。

    被判七年,實屬太重。

    個人感覺,一年足矣,方可對盜墓賊,以儆效尤。

  • 19 # 量粒而行

    祖墳,其實不單單是墳墓那麼簡單,那是中國人性最重要的一個文化基石,是中國文明古國延續下來的一種信仰,是家族與人類社會保持一定人性底線的保護繩,連這個都敢挖,那是在摧毀一個人類文明的重大犯罪!打死屬於特殊情況,不應重判。你挖的是一個土堆,但觸碰的是受害者的靈魂!美國闖入人家院子就可以擊斃!當美國文明是傻x啊

  • 20 # 牽手就是一輩子7144

    這個事件,我看過完整新聞。是這樣,徐家老母下葬後,這個姓馬的一直以為下葬陪葬了值錢東西,所以就挖墳了。第一次挖墳,沒被發現,徐家只能重新安葬。然後第二次挖,被發現了,徐家找到馬家,讓馬家保證不再有此事發生(挖墳人有精神疾病)。但是第三次,挖墳的這傢伙又去挖,被徐家人發現,然後這個打人的人才用木棒打他,一開始也沒打死,只是重傷。後來因為沒有及時搶救,才死的。各人認為,這個判決沒錯,故意傷人。後面死亡,徐家打人者有責任,同時作為監護人的馬家也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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