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聲響影音

    我認為,隱瞞自己到過疫區

    1、是怕身邊的親朋好友看到自己像看到瘟神一般躲開,這樣會傷到自尊!

    2、是各自都有各自的生活,各自都有各自的事,如果被發現來自疫區,那麼該做的事做不了,該成的事成不了,該辦的事辦不了!

    3、是如果被人知道來自疫區,肯定會成為被關注的目標,一旦發現病毒症狀就會被隔離起來治療,這樣就失去了自由!

    所以有些人抱著自己沒被感染的心理,隱瞞自己來自疫區!如果隱瞞來自疫區,並且感染了病毒,到處走動的話,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的!所以為了自己,為了家人,為了國家,不要隱瞞自己來自疫區!

  • 2 # 刑事說法

    為什麼這麼多人隱瞞自己到過疫區的情況?

    一場疫情,考驗了人性。這麼多人隱瞞自己到過疫區的情況,無非也是因為人性固有的弱點罷了。經過全國性的宣傳、報道、動員,我想基本上所有人都知道到過疫區的人有被傳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可能性,而且現實中也確實發現大量到過疫區的人被感染的情況。到過疫區的人之所以要隱瞞,無非覺得自己不會那麼倒黴被感染,抱著僥倖。僥倖心理某種程度上說是人性的弱點,我們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僥倖心理。比如:很多人長期抽菸,認為自己不會那麼倒黴得肺癌?很多人橫穿馬路,認為自己不會那麼倒黴出車禍?很多人自己也意識到新型冠狀病毒的可拍性,想著如果直接說出自己到過疫區的事實,自己會被隔離,同時也影響接觸過的家人朋友也被隔離,害怕被別人區別對待或冷眼相待,對自己被隔離抱著莫名恐懼,無法正視自己被感染、隔離的事實。

    造成嚴重後果會判刑嗎?有何法律依據呢?

    鋪天蓋地的宣傳都有提到疫情期間可能觸發的各類犯罪,有統計顯示跟疫情有關的犯罪有12類39個罪名。隱瞞自己到過疫區的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當然會被判刑,具體可能觸犯以下幾種罪名:

    1.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近日,濰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張某某刻意隱瞞個人旅居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68名醫務工作者、49名其他人員被隔離觀察,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張某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2.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3.作為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的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若拒絕配合的,極有可能因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案例:2月5日, 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對張某某(棗山亭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已被醫療機構隔離治療)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 3 # 嘚吧嘚吧法

    第一個問題

    何故隱瞞?原因五花八門

    像是那位明明從武漢回來,卻謊稱是從菲律賓回來的大哥,參加了一個四千人的大型聚會,結果導致的是聚會的這四千人全部被隔離審查,他的理由,無非是聚會上認識的人脈和他自身的安危相比,前者要重要一些。

    若非如此,亦或是他自己對於患疫有僥倖心理:從武漢出來返回全國各地的有五六百萬人,難道這五六百萬人都被感染了嗎?但他沒想到或者也根本無暇去想,甚至是放任不管所謂的僥倖會給國家添多大的麻煩,會給社會,給公眾帶來多大的安全隱患。

    其他那些隱瞞自己病情的人,他們心裡所想,我想和這位大哥也是大同小異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的成立,只要求隱瞞自身情況不報可能會造成疫情傳播的風險,不要求真正造成疫情傳播。

    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必須有現實的危害後果發生,即現實地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結果時本罪才能成立。

    犯本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患者一般不知道自己時病毒感染者或者是類似患者,但是心存僥倖,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的隔離規定,接觸其他的多數人,出門不做防護措施,對當地的疫情防控公告置若罔聞,最終導致他人感染,疫情傳播。

    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當然,對行為人最終只能以一個罪名處理,但不管是哪個罪名都不是小罪。希望那些潛在的病患者不要心存僥倖,及時主動報告,配合疫情防控機關的工作。你的一次隱瞞,國家就要花很大的力氣去彌補,推而廣之就會對其他人的生活造成惡劣影響,加上自己也要受到懲罰,絕對是得不償失。

    最後,致敬一線的疫情防控工作者,你們辛苦了!!

  • 4 # 亨利說險

    這麼多天的新聞看下來了,也看過很多影片,總的一點我感覺還是人的思想意識是不同的。這個取決於人的文化層度和素質層度。很多人雖然說從武漢出來了,但是她們直接找了別的地方最好的醫院直接治療,這樣不僅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也能緩解武漢當地的壓力,但是有些人認為要死一起死,抱著僥倖的心理。看到過最好笑的也是最無知的就是一些歲數大的,他們認為把他們隔離就是讓他們坐牢,什麼跳河,暴力抵抗,什麼形式的都有。現在國家已經在特殊時期做出特殊指示,瞞報或者漏報,造成嚴重危害的,都會被出於拘役。這個也是從大局出發,要說法律依據,雖然沒有明確法律,但是有這樣的行為也是屬於擾亂社會秩序,增加國家負擔,浪費國家資源的行為。

  • 5 # 水仙2374717

    應該以擾亂公一頭秩序罪論處,根據感染人數,一至二人,五年,三至五人十年,五人以上二十年,死亡二人以上輪斃。

  • 6 # 關注生活關注民生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今天1月曾發文《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對患有新冠肺炎以及疑似病症者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給予嚴懲。同時,國家“兩高”在公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也明確規定了,對“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疫情面前,全華人民應當團結一心共同防控。對隱瞞不報者將成為國家和人民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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