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50多歲的商人老王曾經事業有成,家庭幸福。但這一切從2010年開始逐漸轉變。2010年左右,老王揹著妻子在外面包養了一個小他24歲的小三雨點(化名),2011年雨點為老王生下一女。但坐擁“龍胎”的小三,卻開始使用各種手段向老王進行索取。或是出於對小三及女兒的疼愛,或是出於對要挾的恐懼,老王出資數百萬給小三在昆明買了別墅,同時又和小三簽了天價撫養費協議,給小孩撫養費人民幣3000萬。其中1000萬當場付,剩餘2000萬在2012年4月底前付。誰知商場如戰場,隨後老王生意竟急轉直下,到協議約定的付款日時不僅已身無分文,而且還債務纏身。可小三卻絲毫不體諒老王的難處,如果老王不按協議付款,她要將包養和私生子的事情公之於眾。後二人關係崩裂,均將對方訴至法院,小三要求老王按照協議再給2000萬,老王則要求小三返還已給的1000萬。
13
回覆列表
  • 1 # 我就是666本人

    這麼猖狂的小三?對付她壓根不算事啊,這麼有錢的人!法律上不會判給這個女的一分錢,因為他不是你的合法妻子,至於孩子,爭取撫養權,把錢要回來,那些協議不算數的,鉅額撫養費,簽了協議也沒有用,完全是用孩子進行敲詐勒索,你可以告她敲詐勒索,請最好的律師打贏官司,要回兩千萬,花一百萬打官司你也是賺了的

  • 2 # 東友律師團

    【律師分析】

    這1000萬是否要得回來,首先要搞清一個關鍵事實,老王所給的1000萬所依據權利基礎即本案中的“天價協議”,是否符合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天價協議”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小三收這1000萬就存在合法依據,老王無權要回,並同時要承擔再給2000萬的風險;反言之,如果“天價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小三收這1000萬就失去了權利基礎,老王就有權要回。

    下面進行逐步分析:

    一、“天價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法律本質其實是協議的“效力”之爭

    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在法律層面上實際體現為協議的效力問題。具體到本案中,老王和小三的訴求可以具體歸納如下:

    老王的訴訟目的是要回1000萬,那老王就要推翻“天價協議”,法律本質“天價協議”無效。

    小三訴訟目的是保住1000萬,小三就要守護“天價協議”,法律本質“天價協議”有效。

    可以清晰地看出,老王表面的主張是想要回1000萬,這一主張在法律的層次面上是實際是要確認“天價協議”的無效,協議無效了,老王給付1000萬的行為就喪失了法律基礎,小三就應該返還,老王的訴訟目的就能實現。同理,小三想保住這1000萬,就要力爭“天價協議”的有效,協議只要被認定有效,屆時自己手中的1000萬就有了明確的佔有依據,老王也就無法再要得回去了。

    二、認定“天價協議”有效無效的法律標準—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體現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該條款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該條款的解讀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系無效的民事行為。具體到本案中,“天價協議”構不構成違背公序良俗,給小三鉅額撫養費構不構成違背公序良俗,法官對此事實的認定就是決定本案最終審判結果的關鍵。

    三、基於公序良俗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在適用該原則時通常會根據事發時的客觀情況綜合認定

    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體系中的法律原則,其不同於具體的法律規則,具有明顯的模糊性,因此法官在適用該原則時往往會存在一定的主觀因素,此時對於現實情況的客觀還原就十分重要。就本案而言,在老王與小三在簽署天價協議和給付1000萬時,當時的主要客觀事實如下:

    其一,老王與原配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未離婚,小三處於第三者的地位,為社會所不恥。

    其二,老王給小三的1000萬,該筆錢從權屬上來說,應屬於老王與原配的夫妻共同財產,老王當時的處分行為實際已經嚴重侵害了原配的財產權益。

    其三,該1000萬從性質上來說,也不能全部認定為撫養費。雖然協議中“名義”上寫的是撫養費,但是出於正常生活常識的認知,1000萬的數額其實已經遠遠超過了一個孩子成長所應需的全部花費,再結合本案中的具體情況,可以認定這1000萬中不僅有孩子的撫養費,還應包含了老王給小三的“包養費”。

    法院在實際審理過程中,會在充分考慮上述客觀情況的基礎上,對“天價協議”的效力進行綜合認定。

    四、對於“天價協議”的效力推斷—區分“撫養”與“包養”的部分有效

    筆者認為,法院會將1000萬元從性質上進行劃分,結合當地撫養子女所需花費的客觀情況,在1000萬中劃分出部分作為“撫養費”,而其餘部分作為“包養費”。中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因此1000萬中屬於撫養費的部分應認定為有效協議,老王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具有給付義務。而除去撫養費後的剩餘部分,因包養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故應被認定為無效的約定,判令由小三返還給老王。所以該份協議既不是完全有效,也不是完全無效,而是部分有效最為適宜。

  • 3 # L1S2W3

    要不回來了,還有你這小物件就是喜歡你的錢。。。你們籤的有協議,協議不合法的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件事。。。就算不合法,你和錢也要不回來,因為這小姑涼根本沒有能力去償還這麼大的一筆錢。。。如果這個合法,就跟沒得說,肯定要不會了

    不過你可以找個律師打聽一下,這個女的有沒有涉嫌敲詐勒索罪。。。

    說句不好聽的,你這是咎由自取,這女的也就是吃定你了,拿孩子說事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哪些“985學生知道了會流淚,211學生知道了會沉默”的殘酷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