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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芊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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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歲寒松柏知教育
你好,根據描述老太太騎電動車“受驚”倒地,轎車根本就沒碰到竟被要求賠償,這是很不合理的情況,我們應該以己之力來反駁而不是屈服。
首先,老太太騎車看到轎車後無故“受驚”,之後要求索賠,這本就是不合情理的。且轎車離她們還很遠,這樣子做未免也太差強人意了吧。
其次,交警來處理這件事時,也斷定了司機並沒有錯,竟還是被老人一開始要求的賠償五百,最終賠了三百,如果人人採取這樣的辦法來訛錢,那麼我們手頭得準備多少如此多空閒的錢來準備讓人訛呢?
最後,這樣的行為我們應該採取一定的辦法來制止,並不是選擇逆來順受,如果我們一直這樣逆來順受的話,那麼這個社會遲早要被弄的亂套的,建議大家學習一些相關的法律,遇事了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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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太2
這種現象和高空墜物傷人有相同之處,有的人確實沒拋物,而且是大多數,由於這大多數無法證明自己清白也無法證明別人有錯,所以就由所有的人來承擔傷者的損失。本問題中的老太太摔倒,雖然沒有被汽車碰到,但老太太確係因這輛車的原因摔倒的,如車速過快,從老太太身邊透過或離老太太過近,由於車過後形成的引力導致電動車失控,或按嗽叭引起老太太驚慌失措等,都可能被判賠償,但老太太假如沒有傷情,只是摔倒,是可以免責的。
這個問題是個案,但它有兩點啟示可供我們參考:
一,開車的人應該更多的考慮行人的感受。我們國家的家轎發展很快,彷彿一夜間街上跑滿了,停滿了小車。車不貴,五萬左右就可以買一輛看上去威猛高大的車,別管內部咋樣,反正外表是挺唬人的。車多了,人也就雜了,技術水平也參差不齊,個人修養也七差八差。有的人有了車就把走路的不當人,認為在什麼情況下都得人讓車,見人不減速,不分白天黑夜高聲按喇叭,還有的人認為行人走路仿礙了他行車,故意貼近行人透過或故意別行人,在透過的一剎那,方向向行人打,企圖給行人造成恐懼。一但行人或騎車人慌張,是很容易摔倒的,你說這種人該不該擔責?
二,社會應加強道德教育恢復良好的社會風氣。過去我們常見騎車或開車不慎掛了人,只要沒傷,那怕衣服有點損失,道個謙或最多去醫院檢查一下,完事,雙方走人。曾經幾時,出現了老太太跌倒事件,至今真假難辨,但這種糾紛日見增多,連春晚也有了這個題裁。不管怎麼說,各執一詞的雙方,肯定有一個是撒謊者。那麼我們要問:是我們的道德體系出了什麼問題嗎……,錢成了唯一的話,臉就不重要了。我們是道德大國,文明大國,法律固然重要,但道德也同樣不可缺,強調法律忽視道德建設,就會出現道德淪喪。因此,加強道德建沒應該勢在必行。我想,隨著我們的各項工作不斷加強,道德建沒,社會風氣也會恢復和好轉,再不用為“老太太摔倒問題而發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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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浩文律師
轎車車主沒有賠償義務,但最後賠了300元,說明車主情操高尚。沒有過錯,交警出警也認定沒有責任,最後賠了300元,讓大家覺得憋屈,我也有一樣的感覺。
從錄影看,老太的“受嚇”屬於自己假想,當時車輛速度很慢,和行人走路速度相當。老太受嚇是基於她自己思想、認識,也基於她騎車的水平較低有關。轎車並不是突然出現、猛衝直闖。所以從法律角度轎車沒有過錯,交警也認定其沒有責任。
沒有交通事故發生。老太和小孩、車輛沒有受損,也就是說沒有傷害發生,此種情形讓一個沒有過錯的轎車司機擔責有失公平。會誤導社會價值觀念!
法律上確實有一種責任叫做“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但是要記住,前提條件是要發生“交通事故”,而本案沒有交通事故發生。所以也不存在所謂的無過錯責任。
尊老愛幼是值得提倡並實施,但法律的實施不允許被曲解和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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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夏天又要來了99
肯定不合適,就此次事件來看,不是特殊事件,談不了有因果關係。這種沒有發生物理碰撞的明顯不能定性為交通事故,應該是老太太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意外事件。還有像那種因為司機按汽車喇叭,導致電動車倒地,也一樣不能定性為交通事故。馬路上車水馬龍,你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意外事件,不能把鍋讓別人替你背。
如果把這種事情定性為交通事故,明顯有設施嫌疑。敲詐車主的事件會明顯增多。因為沒有直接碰撞也可定性為交通事故,那是非常恐怖的,可以想到對於碰瓷的人來說,那不是天賜良機啊,每天在路邊那要賺多少錢,害多少司機啊。
這件事情,車主不能賠錢,應該走法院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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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孃舅說事
近日,上海市民張先生就遇到了這種事。7月11日上午,楊浦區四平路,他駕車從中天大廈停車場出來。行車記錄儀顯示,10時31分14秒,他的轎車即將行駛到非機動車道時,左前側一輛白色電動車行駛過來,張先生剎車停下。在沒有碰撞的情況下,電動車在約三米開外翻倒在地。
看了你的陳述,轎車在前,騎電動車老太在後,而且還有三四米遠。那麼我想問,前面的轎車是如何“驚嚇”老太的,這麼大年紀連撒慌都不會,訛人就訛人嗎?何必用“驚嚇”來訛錢。
如今世道變了,真是人心險惡啊!記得前幾天我剛剛評論過《醫護人員搶救患者剪壞衣服要求賠償》一樣,純屬是訛人錢財。這跟“踫瓷”沒有什麼差別,簡直是無理取鬧,無中生有。這些人往往都好吃懶做,整天眼紅人家有錢,想不勞而獲,整天變著法子訛人錢財。
就說這位騎電動車的老太吧,自已不小心跌倒,非要講受前面的轎車“驚嚇”跌倒的,要求轎車司機賠錢,稍微有點腦子的人一聽就是慌言。如果,老太說被後面的轎車喇叭聲“驚嚇”倒地,這還算一句人話,可以理解。老太分明是訛人錢財,這把年紀太“缺德”,再缺錢花也不能用這下三濫的手段。人家的錢也是辛苦掙來的,要是人人都像你這樣,轎車都不敢上路了。做人要講良心,不要睜眼說瞎話,死了到陰曹地府都要被割舌根的,訛人錢財,下輩子做牛做馬都要還人家,如果損陰德的話會“斷子絕孫”。
為什麼現在的社會,會出現如此多的訛人事件,主要是讓一部分不懂法,不學法的人所慫恿的。往往碰到這樣的事都喜歡“息事寧人”、“破財免災”。就像《醫護人搶救患者剪壞衣服,錢跟物件丟了一樣》,沒有拿過錢為什麼要賠錢,沒有拿過就是沒有拿過,就是刀架脖子上都不會屈服,醫院有監控,國家有法律,醫鬧怕什麼?有理走遍天下,大不了走法律途徑。你們釆取賠錢了事,等於“預設”了。如果,人人都採取“破財免災”,一味的遷就、慫恿。那麼壞人就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猖獗。但願人人都能夠拿起法律武器,抵制這種社會不良習氣,與壞人壞事鬥爭到底,決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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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拉車
這個需要檢視到底車主有沒有責任?從提問的人所描述的情況來看,警察認為車主並沒有責任。所以問題的重點在於,車主到底應不應該,賠償300元?
其實,如果說300元是賠償,顯然並不合理。但是從調節的角度來看,能夠達到雙方都接受的一種結果,即和平解決問題應該是一種皆大歡喜。
不過,這個事反映了一個困擾我們多年的交通安全治理的大問題,就是機動車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到底應該不應該擔負賠償責任?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機動車是需要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的,即使機動車沒有過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某種程度上,照顧到了行人的利益。但是也可能會造成行人在交通出行方面,會放鬆對於交通法規的嚴格遵守。
我們現在這個社會存在著大量的行人闖紅燈的現象,屢禁不止。其中的原因非常複雜,但是對於交通違規的治理偏重於保護行人,可能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曾經在一段時期,有些城市實施了嚴格更嚴格的交通法規。就是所謂的撞了白撞。但是,這樣的法規引起社會巨大的爭議。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的增加,這個交通安全的話題就越來越重要。一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門也曾經就行人闖紅燈,做過許多種辦法的嘗試。但是效果並不是特別理想。
那麼是不是加重行人在交通違規當中的責任,就必然能夠解決行人亂闖紅燈等一些問題呢?
從目前中國汽車社會情況來看,越來越多的家庭都擁有了汽車,汽車與行人之間的分界線越來越模糊。因此,汽車的駕乘者或者他們的家人與朋友同時也是行人。雙方對於各自的交通行為,越來越能夠互相理解。在這樣一種情況下,適當提高一下行人在交通違規當中的責任,應該比較容易引起社會的理解和認同。也可以發出一種積極治理交通違規行為的訊號。
這種對於行人違規責任加重的設計,不一定就以所謂的撞了白撞的這樣一種方式來進行。可以探討一種既維持現有法規所規定的機動車的這樣一種擔負責任,同時也加重在行人有過錯時,行人所應該擔負的責任。比如罰款,或者其他的某種方式。
當然要徹底治理交通違規行為,更需要全社會全面的努力。這一定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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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鷗133481954
我覺得非常不合適。老人受驚倒地是老人自己的事,不受驚的老人多的是,如果這個也要算的話,那膽子大的老人就吃虧了。每個人的心態,膽量,處事能力都不一樣,不能因為自己膽小,容易驚慌出了事就怪車子,那以後誰還敢開車。尤其出小區或停車場,大廈等地方,總歸要經過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再上機動車道的,如果按照沒碰到,受驚嚇都要賠錢的話,那以後叫我們怎麼把車子開出來呢?不會等到一個人都沒有了開出來嗎?只要有人或非機動車都要遠離,而且離得越遠越好,只要一靠近隨便什麼人或車倒地,車主馬上弄個因為對方受到驚嚇,而自己無過錯賠錢。我的天哪!什麼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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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改輛床車去旅行
不合適!任何不是以主觀故意而針對性的“驚嚇”行為,只要是正當的社會活動都不能成為法律責任。
社會是一個團體,包含著你我他之間正常的公共活動行為過程,在參與社會活動過程中,人人都要了解與確認自己的認知與承受能力,你的認知與承受能力級別決定你自己所參與何種強度的社會活動。
當今社會,錯誤估計自己行為能力與承受能力而造成自己受到傷害的事件不在少數,而這類情況往往被標榜上弱者或受害者而博於法律與人們的同情,這種傾向又作用於主持公道的執行者,在判定是非上往往也會偏向於所謂的弱者和受害者。這種處理結果不僅讓無過錯的當事人不滿,更會引起人們對現實社會價值認知的混亂,從而造成更多的老人不敢扶、賊不敢抓、人不敢救的社會現象。
國家在進步,法治在建全,法律法規也在慢慢細化。以法為律,以規為據將是你我他的社會活動中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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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廣州灣避風塘
如果騎手分神,突然發現電線杆或樓房外牆等障礙物,驚慌失措摔倒,因果關係明確,是否電線杆業主或大樓業主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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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榕兒和明兒
我想起來小時候在街上見過的一幕……
那是夏天的傍晚,天很熱但陰雲密佈,一場大雨即將到來。
街上行人匆匆,都想趕在落雨前回家。
”山雨欲來風滿樓“。我和小夥伴們興高彩烈地在大風中奔跑。一個漂亮的小姐姐騎著單車在我們前面,大風掀動著她的花裙,很好看……對面一輛大架子摩托車嗚著笛聲疾馳而來……
就在這風景迷人的一瞬間,那輛大架子摩托車突然在二十米外一聲急剎後“嘎嚓”倒在地上。騎車的小夥子面紅耳赤從地上爬起來,幾大步跑上前,抓到小姐姐的腳踏車把不讓走,說:你把我嚇倒了!
我們覺得不可思議:額的天爺呀!人家明明離你還有一大竹竿的距離你就摔倒了,怎麼可以怨別人呢?是不是看小姐姐漂亮想找理由接近呀?但也不能用這種辦法呀!
在我們一群學生七嘴八舌的攻擊下,小夥子木訥的呆立了一會兒,放開手說:你走吧!
小姐姐很生氣:你看你這個人……真是豈有此理……
小夥子沉默片刻說:我覺得你要拐彎,怕撞到你,才急剎車……把我嚇倒了……
小夥子又說:對不起!
最後,還是一個完美的結局,致所以會這樣,是因為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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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微笑
老太太騎電動車受驚倒地,另一方汽車沒有碰也沒有挨,平空要賠500塊錢,最後給了300塊錢了事,像這樣的事我認為根本就不合理,這件事屬於訛人錢財!現在的人怎麼學的壞成這個樣子了!另一方汽車就不應該賠償老太太錢,叫車方賠錢沒有道理呀!這老太太充碎是一個大賴蛋不講道理的主,是一個混世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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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黑狗5821
一,所受到的驚嚇是否與你有關,是判斷是否合理的關鍵。
二,對那些不顧他人感受,而狂按喇叭的人,是一種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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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五星好評
本人在去年就遇到這樣的事,一位老太騎電動車就倒了,這時來了輛計程車馬少停下來,問老太有事嗎?老太說嚇死我了,但是老太不讓司機走。我過去對老太說,你讓人家走吧,別忘了人家車上有行車記錄儀,沒人家事人家停車是出於人道主義,另外我可以作證。老太想了想還是讓司機走了。所以行車記錄儀人證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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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小學英語精修
如果你遇到這樣的事情,只能說怨自己沒運氣了,因為前一段時間才發生了這樣的件事,一臺小車出路口,左邊有兩臺電動車,電動車看到十多米外的小車剎車不住倒地了,小車以為不關自己事開走了,後來被定性為肇事。
這種事很冤枉吧,明明你沒有碰到他,但是他倒下了,你以為沒事走了,但卻是以肇事罪論處。你不禁會想,如果這樣都行的話,那天下所有人只要自己倒下時身邊有人有車都可以訛一把了。我就奇怪,騎電動車已經是不合規不合法的了,騎電動車上路如果出了事,對方只要沒有違規違法,都不可以論罪,反而開違規電動車的人要論罪,為什麼我們會這樣判決。
而現在老太婆上路,見到小汽車自己緊張過度倒下了,反而要小車來負責,只要她記住了車牌,只要她或她的家人要告你,你是絕對走不掉的。這就是這幾年來發生的這類事情最不公平的地方。現在感覺做人都有點憋屈了,上街要步步為營。要是有個人在你身邊倒下了,明明不關你事走開了,還要當你肇事,扶也不是,因為一扶,你就正正中了圈套,不扶嗎,對方說你嚇著她了,你還是得賠,這都什麼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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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崑崙劍無聲
不合適,如果飛機✈️從空中過有聲音,老太受驚倒地,是否航空公司也要賠償;救火車拉警笛從馬路上過,老太受驚倒地,是否消防隊也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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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燃一顆紅心有您該多美
此時,老太太厚著臉皮硬要您賠她300元錢,說白了就是一個耍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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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廢鐵子
賠也行,不陪也行,賠了是道德仁義,不賠也沒人譴責。一個要飯的,你給不給他錢都行?給了好,不給也沒人說你壞。老太太這件事,畢竟是和開車的有直接聯絡。請問:樓上的人在哪裡裝修呢,他影響到樓下人的休息了,樓下的人是不是要去找樓上人的說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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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開啟車窗看景色
老太騎電動車“受驚”突然倒地,後邊馱著的10歲小孫子也掉了下來,原因是張先生剛從停車場緩慢駛出來,從左側騎過來的電動車離張先生駕駛的汽車還相差幾米遠的距離,電動車卻剎車突然倒地,祖孫二人摔到,並又一起爬起來,沒什麼大礙。
老太太摔倒原因不怪別人,只怪她自已,只能說她車技欠妥,歲數有點大,臨陣“驚慌失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自己摔倒,怨不著張先生。事情發生後,老太向張先生索賠500元,可以說,張先生沒有賠償義務,他即沒超速,又沒鳴喇叭,又沒與電動車接觸,根本沒構成“侵權",用大眾話講,老太涉嫌“訛人",類似“碰瓷”,所以,網友們才一邊倒,同情張先生,譴責老太太,太正常不過了。最終張先生為了息事寧人,不願和老太太計較,索性賠了300元錢了事。
警察判的對不對?我認為警察判的對,警察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責任,公正合理。《道交法》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警就是根據這一條,判定張先生無過錯賠償責任的,當然,不排除雙方當事人私了解決的途徑。為什麼說張先生有無過錯賠償責任呢?問題就出在張先生的車從停車場出來的一瞬間,恰巧從左方向上出來一輛電動車,時間的巧合,人物出場的巧合,促成了這次小事故的發生,也巧,偏偏是個老太騎手,手腳不麻利,換個中年人或年輕人,完全就可以避免。張先生攤上算是遇上一件倒黴事,換上李先生、王先生照樣倒黴,因為判定事故的責任,是人駕駛的汽車,並不是張三李四。
事情處理的還算完美,只不過張先生白白損失了300元錢,做為教訓,下回開車注意。透過這件事折射出一個法理,交警要對不合法的電動車上路加強管控,由其是電動車還帶人。上了歲數腿腳不靈便的老人,最好你別摸帶“電”的交通工具。 -
20 # 開元53
在現實中,確實發生過這種沒有任何過失卻被索賠的事情,比如該事件的車主就肯定會覺得很冤枉,這和我們大多數人的通常認知是相背離的,但如果從老太太的角度就認為賠償是應該的,因為,也確確實實是因為汽車的出現,或者說老太太是因為突然看到汽車而引起了驚慌失措,導致手忙腳亂摔倒在地,在這個事件中,不能不說小汽車的出現是導致老太太驚慌失措的原因,雖然小汽車並沒有任何過錯,只是倒黴就倒黴在對方是一個年齡比較大,手腳已經不那麼麻利,遇事容易驚慌失措的老太太,這時候,已經不能僅僅用法律上的過錯原則來看待該事件了,還應該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待此事件,也就是說,從常識上講小汽車沒有錯,是老太太自己判斷失誤跌倒的,但從公平角度來講,跌倒的老太太也很倒黴很冤枉,到這時只有用無過錯補償的做法才能平衡這件事了,小汽車沒錯,但老太太因小汽車而跌倒,更倒黴,而同時出現在這裡的小汽車和騎電動車的老太太之間,顯然是老太太處於更弱的地位,從這個角度看,小汽車對老太太進行一點經濟上的彌補,應該是比較平衡的辦法了,這也是很多交通事故的處理上,即便是汽車完全沒有責任,也規定汽車一方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其實也是有平衡的用意在內的,套用到這個事件中,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看,也就能說得通了,最後勸這位很冤枉的司機一句,老太太畢竟是因你而跌倒,咱出點錢給老太太一點彌補,雖然有點冤,但也算事出有因,只當是行善幫助別人了吧。
張先生從停車場出來,一老人騎電動車載著孫子過來,離張先生的車還有幾米遠,電動車突然摔倒,倒坐在車尾的小孫子也摔了下來。對方要求賠500元,張先生覺得自己無過錯,警察也認定其無過錯,但還是賠了300塊。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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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我們回過頭看影片,小區門口是道閘和減速帶,外側是目測約4米寬的人行道。影片10秒左右車開出小區,在門口緩慢移動等前方兩名行人透過。11秒時行人透過,車輛開上人行道,在這時候非機動車道的人應該已經可以看到車頭出現在小區門口了。14秒,車輛剎停,電動車出現在影片左側。15秒,電動車失控摔倒。
以上是影片裡目測得來的時間軸。
第一,從現有資訊來看,小區門口是人行道,不存在視覺障礙物,從10秒車子開出小區時,一直到14秒剎停,4秒多的時間,絕對不是你所說的需要迅速的反應和眼觀六路的本事。如果一個交通參與者,被一個已經出現了4秒多鐘的東西嚇到,那隻能說ta的反射神經不適合上路,駕照限定70週歲也正是這個原因。
第二,人行道目測約4米左右,11秒車子開上人行道,14秒剎住,根據車主的原文說還沒開上非機動車道,那可以理解成仍然停留在人行道上,3秒鐘開了4米,這速度基本上已經和人的步行速度差不多了,遠小於5km/h,如果你還一味的強調慢,並且覺得別人都是新手,那我只能理解你是個連方向盤都沒摸過幾次的嘴炮了。
第三,你說的無論是不是夠快,都應該是你先停下來讓她過,當事司機已經停車讓行了,你是哪裡看出來當事司機搶行的?扣帽子也不是這麼扣的吧。
第四,你說的人家那是車頭是貼著你的腳後跟讓你先過,恨不得你前一秒過,後一秒他們就能擦著你衣服蹭過去。這也叫禮讓行人嗎,你舉的例子跟這件事半毛錢關係都沒有,因為有缺德司機,所以天下的司機都是缺德的,這邏輯也真是令人感動。反正這位司機離電動車相隔三米(司機原文描述),停車讓行,絕對不是你嘴裡所說的『車頭壓迫你』。
第五,人人互相尊重還有好長的路要走,的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要人們相互尊重,最起碼要符合人類內心的公平正義,而不是和稀泥式的你弱你有理,隔空碰瓷的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