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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山js

    在學生們眼裡,蘇格拉底是一個最和藹可親的人。但在那些保守派眼中,他是一個危險分子。他的執著、正直得罪了不少人,最終招來了殺身之禍。

        公元前399年的一天,一位悲劇作家狀告蘇格拉底。他對法官說:“法官大人,我認為蘇格拉底從不敬神,而且還向年輕人宣揚他那離經叛道的主張。”

        蘇格拉底拒絕認罪,他在法庭上發表了慷慨激昂的演說:“諸位先生,你們誰都清楚,我的言行一直有利於國家,有利於社會。法庭不僅不應該審判我,而且應該賜給我榮譽,讓我到衛城的圓頂餐廳上免費就餐。”

        陪審團認為蘇格拉底太頑固,竟敢蔑視法庭,決定判處他死刑。

        他的學生們到監獄去看望他,並極力勸說他逃走。蘇格拉底卻說:“我一生都享受了法律的利益,我不能在晚年做不忠於法律的事。服從法律是每個公民的天職,儘管法律也有不對的地方。作為一個好公民,我必須去死。”

        最後的時刻到了,他的學生圍攏過來,心情沉重地看著即將死去的老師。在太陽落山之前,蘇格拉底叫人拿來一杯毒藥。當獄卒帶著毒藥進來後,他以平靜的語調對他說:“你應該知道怎樣做,來吧,告訴我怎麼做。”

        獄卒答道:“你喝下這杯毒藥,然後站起來散散步。等你感覺到腳發沉時再躺下,麻木感就會傳到心臟。”

        蘇格拉底從容不迫地照著他的話做了。最後躺在床上他想起了一件事,急忙拉下了蓋在臉上的布說:“克里託,我欠了阿斯克裡皮烏斯一隻雞。記住,一定要替我還他一隻雞。”

        克里託與阿斯克裡皮烏斯都是蘇格拉底的學生。蘇格拉底關照完這件事,便安詳地閉上眼睛,又蓋上蒙臉布。一代哲學大師便永遠離開了他心愛的學生們。蘇格拉底維護了法律。

  • 2 # 瞭然居士

    哲學家認為蘇格拉底的死對法有深遠的影響,蘇格拉底一生都在探索真理,蘇格拉底以死來為哲學辯護。

    蘇格拉底的罪名是莫須有的,沒有確鑿的犯罪行為,言論也沒有直接傷害。而當時的法律規定只要有人指控,無論罪犯行為是否確鑿,也無論是否造成直接傷害,只要陪審團投票認定,罪名就成立。

    當時蘇格拉底本來可以逃走,但他沒有逃,他用死來捍衛法律,哪怕這法律是惡法,他也要遵守。不然這偌大的城池,沒有法律,將會大亂。

    所以後面法律便有了一句話法律即使是不正義的,不道德的,但只要合法的規定,仍然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 3 # 你就剩下一個人

    民主的非理性一面 蘇格拉底認為雖然如果城邦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就不必遵從它們,但是如果你違反了城邦的法律,你仍然必須服從懲罰。蘇格拉底就正是絲毫不差地這樣做的,他感到有一種服從城邦的合法權威和城邦法律的義務,所以他十分自覺地接受了死刑,在臨終前仍同朋友們討論哲學問題。在時間到來時,他安詳地喝下了毒酒,用自己的生命和哲學報答了祖國城邦,終年69歲。在蘇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捨身取義的偉大哲人,另一方則是以民主自由為標榜、被視為民主政治源頭的雅典城邦。孰是孰非,誰善誰惡,不那麼涇渭分明,感情上的取捨則成為一種痛苦的折磨,因而其悲劇色彩愈加彰顯。

    蘇格拉底說:“我寧願選擇死也不願婢膝地乞求比死還壞得多的苟且

    偷生”。蘇氏對死也不畏懼,因為他認為“靈魂不滅”或“靈魂轉移”,人

    死後可以到另一世界,即冥府,在那裡,“充滿希望”的新生又將開始。他

    視死如歸,最後臨危不懼,飲鴆就刑。

    在歐洲文化史上,他一直被看作是為追求真理而死的聖人,幾乎與孔子在中國歷史上所佔的地位相同。多年來他被認為是反民主的、維護反動的奴隸主貴族利益的哲學家,近來已有人對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蘇格拉底仍選擇飲下毒堇汁而死,因為他認為逃亡只會進一步破壞雅典法律的權威,同時也是因為擔心他逃亡後雅典將再沒有好的導師可以教育人們了。

  • 4 # 毛毛蟲讀書觀影

    公元前399年的春天,蘇格拉底被雅典統治者指控犯下不敬神靈和蠱惑青年罪。在後來一個由501人組成的陪審法庭的審判中,以281票對220票判處蘇格拉底死刑。在當時,蘇格拉底有兩種辦法免遭死刑,一個是繳納數目不大的一筆贖金,再就是按照他的學生設計的路線逃跑。

    然而,讓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是,蘇格拉底拒絕了這一切,選擇慷慨赴死。他說:“我一生都致力於城邦的法律維護,如果我現在選擇違背法律的方式逃亡,豈不是對自己一生的嘲弄嗎?”

    於是,在當年5月的一個黃昏,蘇格拉底在監獄裡面平靜地喝下一杯毒酒,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蘇格拉底被處死了,他用自己的生命完成了他對法治的解讀與宣言。他的死,成為人類法律近千年發展歷程中,實施民主最慘痛的留影——蘇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情況下,根據當時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形式處以死刑的。他的死為民主的司法制度留下了一個永久的汙點與傷疤。

    隨著法治的發展和完善,蘇格拉底的死不斷地啟發人們去思考:如何在保證司法民主的同時防止多數人造成的不公正?是不是要保有對法律虔誠的信仰而不分善法和惡法都一樣遵循?在衝突的正義中該做出怎樣的價值選擇?

    蘇格拉底的死,對於法律的發展而言,更多是捍衛了民主精神和遵守法律的精神。而這樣的精神正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石,法律條文可能有不公正的地方,法律體系可能有漏洞,但是這些都可以不斷修訂和完善,而維護法治的精神一旦喪失,那麼法治社會就無從談起。在這一點上,蘇格拉底為全人類做出了表率。

  • 5 # gds耶和華的僕人

    正義標準之所以複雜多樣,關鍵是因為正義概念的歷史性、階級性和具體性。但是我們應該尊重一切國家權利機關制訂公佈的法律,正如羅爾斯所說的,“一個法律的不正義也不是不服從它的充足理由,當社會基本結構由現狀判斷是相對正義的,只要不正義的法律不超出此種界限,我們就要承認其具體的約束性。”(6)蘇格拉底是超越時代的英雄,他是如此的大智大勇,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決不苟且偷生,即使死在法律的手中也不怨不尤。其死的重大意義是:也許法律會枉正錯直,也許上帝會說惡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裡只有一個人們必須遵守的法律。這個法律也許要是千萬個“蘇格拉底”受冤枉,但只有在蘇格拉底服從法律的基礎上,雅典人民才能有法制的保障。他給我們的啟示就是,法治和其所追求的價值目的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徹底實行,必然要使實質正義作出一定的妥協,不應對法律抱有不切實際的想法。

  • 6 # 永樂悟

    奠定了法律是安邦定國的根本。

    沒有法律來指導和規範人們的行為和活動,可以想象整個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人人肆意為之,混亂不堪。

    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地位,法律的尊嚴。法律就是真理。

  • 7 # 賢目閒話

    答:蘇格拉底之死於法律發展

    公元前399年,著名哲學家蘇格拉底由500雅典公民組成的法庭陪審團的多數投票同意處以死刑,最後他不願逃跑而在獄中服下毒汁而死。當然,蘇格拉底的死,是有各方面原因的,包括當時的歷史環境、他個人的性格及處事作風、民主法律制度的設計漏洞等。他死後的2000多年裡,人們一直沒有停止對相關係民主法律制度的反思。

    蘇格拉底,何罪之有?

    三個雅典公民起訴蘇格拉底,提出三個指控:一是不信仰供奉的神,而信奉新的神;二是荼毒青年的思想;三是顛覆人們傳統的認識。事實上,這些指控都不是雅典法律所規定的罪行。而這些指控與當時的歷史環境以及蘇格拉底的性格、處事方式有關。

    在伯羅奔尼撤戰爭(431–404 BC)中雅典敗於斯巴達,接著斯巴達親近派組成的新政府統治雅典的約一年間,殺害與驅逐了大量的異見人士,試圖廢除雅典民主建立寡頭政治。這個政權被推翻後,雅典用了很長一段時間去修理因戰爭與“劣等文化統治”留下的創傷。而曾親斯巴達派的蘇格拉底本來就不遭人們待見。

    而蘇格拉底的行事風格更是樹敵不少。蘇格拉底經常走到街上與人討論哲學。他用獨特的“蘇格拉底式對話”提問,步步使對方答案破綻百出。他認為:“我所知道的一切,就是我對一切皆無所知。”他用這種方式揭露人們認識上的無知。但大多人討厭這種被騷擾、最後逼迫承認自己無知的方式。以下是“蘇格拉底式對話”的例子:

    蘇格拉底:偷盜、欺騙、奴役等應歸於哪一行?

    路人:歸於非正義的一行。

    蘇格拉底:如果將軍懲罰了敵人,奴役了敵人,戰爭中偷走了敵人的財物,或作戰時欺騙了敵人,這些行為是否是非正義的呢?

    路人:這些都是正義的,而只有對朋友這樣做是非正義的。

    蘇格拉底:在戰爭中,將軍為了鼓舞士氣,以援軍快到了的謊言欺騙士兵,制止了士氣的消沉;父親以欺騙的手段哄自己的孩子吃藥,使自己的孩子恢復了健康;一個人因怕朋友自殺,而將朋友的劍偷去,這些行為又歸於哪一行呢?

    路人:這些行為都是正義的。(哦,真是的,我真的很無知,很崩潰……)

    對民主法律的反思

    其實當時雅典的陪審團制度設計還是比較高階的:首先,陪審團成員是根據嚴格的公平的程式選擇出來的;其次,陪審團兩次投票。第一次投票表決有罪還是無罪。即使第一次投票裁定有罪,陪審團並不能自己決定刑罰,它需在起訴方與辯護方建議的刑罰間做第二次投票二選一,而非折中。本來蘇格拉底可以建議交納罰金的,但他故意激怒陪審團,說我不但沒罪,你們反而要獎勵我。於是他被徹底掛掉。

    蘇格拉底被判處了死刑,而且是由當時作為民主典範的雅典城邦的法庭作出的,這留下此後2000多年讓人們深刻反思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探討與研究,促進相應的法律制度設計、完善:

    以莫需有的罪名定的罪,應不應該服從,也即“惡法亦法”嗎?多數人做出的決定,看似是民主的體現,但其具有的無限權威和對少數施加的強迫,卻無異於多數人的暴政。那麼這種多數人的民主是不是應該有相應的自我制約程式?

    蘇格拉底認為,政治不是所有人民可以參與和理解的,應該由知之者統治,不知者只需聽命。那麼,人人都可以參與政治、法律嗎?這種廣泛參與就可以保障公平嗎?是有效率的參與嗎?

    死刑這種剝奪生命的極刑,是不是應該更加慎重?例如,除非陪審團一致透過,否則不可以定奪死刑?

  • 8 # 案頭蠹魚

    蘇格拉底服毒之前,許多崇敬他的人去監獄探望他,聽他生命最後時刻的感悟,與他交流哲學。他的學生柏拉圖沒有在場,但卻記錄了整個過程——《蘇格拉底之死》。

    一、蘇格拉底對法律的思考

    蘇格拉底的法律思考集中體現在《克里託篇》,而且始終與哲學思考相融合,這當然地影響到後世法哲學的理論探討。

    死亡,不是蘇格拉底唯一的選擇,但對於蘇格拉底而言,這是唯一的選擇。

    因為蘇格拉底只想說真話,他不願意用雄辯去獲得無罪判決。他一直無償地教導年輕人,沒有收入,生活貧窮,可能連罰金都交不起。

    他的朋友願意資助他,想要幫助他越獄。可是蘇格拉底始終堅持原則,在當時的環境下,蘇格拉底要維護正義,要做正確的事,接受經過正當程式做出的判決是他心中唯一的選擇。

    蘇格拉底認為,法律給了他辯解的機會,但他沒有用審判的機會讓自己免於死刑。而且他生於城邦,之後也可以選擇離開,法律從來沒有阻止他用腳投票。既然他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或者沒有離開,就說明他同意服從法律。如果選擇越獄,就是用一種錯誤的行為去應對一件錯誤的事,是不正義的。

    蘇格拉底說:“一個人必須服從城邦的命令,要麼說服城邦做正確的事。”

    蘇格拉底認為不能試圖毀滅法律及城邦,私人不能宣告法庭的判決無效。

    這裡有幾個關鍵的論點:1.蘇格拉底說的法律是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制定法,是法官必須遵照進行審判的相對明確的標準,而非正義、公正這類純粹的價值或理性。2.私人不可以宣告判決無效,對於既定法律必須服從。不可以採取破壞法律的方式實現正義。3.蘇格拉底因誹謗而獲罪,但是在沒有說服城邦制定正確法律之前,必須承認其效力,即便判決結果是非正義的。

    但是在我們看來,蘇格拉底獲得了不公正的判決結果,這樣的法律和程式導致一個說真話的智者無端獲罪,法律不是應該維護正義嗎?這樣的法律到底還有沒有效力?該不該遵從?

    這個問題引發了法理學界的深刻思考——“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

    這裡的“惡法”不是狹義地特指法律目的在於為惡的法律,這裡的“惡法”指過時的、或不合理的、或不符合一般價值觀的、或違背正義的一切存在明顯缺陷的法律。

    二、“惡法亦法”

    英國19世紀的著名法哲學家、分析法學派創始人奧斯丁認為:

    “既然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而不是古典

    自然法學派所謂的人類理性和歷史法學派宣揚的民族精神,不管是好是壞,是不是符合正義,都具有法律的性質和作用。即使法律是惡的,為廣大人所反對,但是隻要是經過適當程式制定和頒佈,其效力也絲毫不受影響,人們必須無條件服從。”

    這是分析法學派的特色。所謂分析法學就是對法的內容、結構進行邏輯分析,分析是這一學派的研究方法,而他們的分析物件不是一切社會規則,僅限於主權者制定的實際存在於社會生活中的法律,我們熟知的民法、刑法就是這樣的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

    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凱爾森主張把法律當作純粹的獨立的規範體系,認為法律的效力與現實無關;而新分析法學派哈特也繼承了分析法學的制定法觀點。

    這些實證主義法學派嚴格地區分實然和應然。實然就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是實在的法律;應然是應該是這樣的,是一種理想的法律或狀態,例如完全實現正義毫無瑕疵的法律或者更好的法律。

    作為解釋者應該關注於實在法,例如法官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解釋和適用法律,他不能憑藉個人喜好或者個人的正義觀去宣佈某條法律無效,除非法律授權他這樣做。

    三、“惡法非法”

    持有這一觀點的人大多認為法律必須與道德相契合,古代法學家基本上都用道德義務作為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和思想。

    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等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是符合人的理性。自然法學派要求法必須是正義的,從社會契約的角度看,如果法律違背正義,我們也不必守約。

    阿奎那認為法分為四種:上帝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近代以來,自然法世俗化,不再以上帝為標準,而是以人的理性為核心。要求法律必須符合高階的行為標準,不符合人的理性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即惡法非法,是沒有效力的。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以同樣是被控訴瀆神罪,亞里士多德選擇了逃走。

    四、蘇格拉底之死的啟示

    亞里士多德的選擇更加務實,但並不代表自然法學派更加務實。

    單純以道德作為法律規範的標準是存在缺陷的。正如《尤西弗羅》篇中蘇格拉底的質問:到底什麼是虔誠呢?價值是很難定義的。

    蘇格拉底問尤西弗羅:“正義與不正義,美麗與醜陋,好與壞,我們對這樣一些話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不管是我和你,還是任何人之間,都會彼此充滿分歧。”

    如果僅僅依靠價值判斷,極端情況下就是人治。回想以德治國的古代社會,似乎不難理解其中的恣意妄為的人治色彩。

    惡法亦法並非要求我們無條件服從,而是不可以僅憑個人意志就去否定一個實在法的效力,需要透過正當程式去實現法的完善。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會規範,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旦逾越就必須解釋懲罰。道德是高尚的,但靈活性的特徵必然造成了模糊性的問題。而制定法標準明確,可操作性強,卻不免陷於僵硬和落後。

    法學發展到今天,自然法與實定法不是相互對立的,實定法一直在吸納自然法的觀念來完善自己的理論。任何一部法律,首先都會明確制定目的和原則,這些原則性條款就起到兜底作用,一旦某條法律在解釋的時候存在不公正的結果,可以用原則性條款予以糾正。

    而且法律是有位階的,下位法不可與上位法衝突,任何法律都不能違背憲法,憲法就是普遍價值的集中體現。

    蘇格拉底說不是法律在害他,而是那些人。也就是說法治完善不可忽視人的作用。王夫之說:“治之敝也,任法而不任人。”他認為法治不僅需要良法,還需要好的執法者。如果陪審團維護正義,蘇格拉底也不會被判死刑。我們又何嘗不是法律執行的參與者呢?

    每一部法律的頒佈,都會經過多次草案修改,徵求公眾意見。但是在實際應用到自己身上之前,似乎無暇參與此類公共事務。蘇格拉底面對控訴者,竟誇讚了對方參與公共生活的熱情,這也是蘇格拉底對我們的啟示。

    社會不斷變化,法律需要不斷地反思和修正,我們應該積極參與公共生活,去關心我們共同遵守的契約。像蘇格拉底說的那樣:

    “不要只關心那些屬於你們的東西,更應該關心你們自己,關心自己在善和智慧方面的完善;不要只關心屬於城邦的那些東西,更要關心城邦本身。”

  • 9 # 愛誰誰的吐槽

    ①、“有法必依”的親身實踐者,即使法律存在錯誤,以自身信念貫徹法律的程序正義;

    ②、以身亡代價揭示了陪審團制度會受到輿論和主觀意願的影響,幫助後世對於次制度進行良性改造和成員篩選;

  • 10 # 黃葉的世界

    哲學家的一生就是練習死亡,準備好去死!

    從法理學和法制史的角度看,蘇格拉底之死對法律的發展並沒起多大作用。從案例的角度看,以當今之法學去分析2000多年前的個案也難以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

    所以,我們不妨從他的哲學、他的個案去探究一下致死他的理論及法律原因。

    一、我是神賜給雅典這個國家的

    蘇格拉底約生於公元前469的希臘城邦國雅典,起初子承父業以雕刻為生,此後一直搞哲學和政治活動,期間三次參加伯羅奔尼撒戰爭(公元前431—前404年)。他出生之前,中國大思想家孔丘已死、老聃留下五千言不知所蹤。

    因為他、他的學生柏拉圖、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伊壁鳩魯等人思想的巨大影響,雅典成了歐洲哲學的發源地,被譽為西方文明的搖籃。

    蘇格拉底重要的哲學思想之一是,人人都要“自知自己無知”。

    好熟悉的話,記得老子說過:“絕聖棄智”,“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自知者明。”“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矣。”

    看來世界不分東西,英雄所見略同!

    從“自知自己無知”這一思想出發,他告戒人們往前去研究事物的目的,不要去尋求事物的原因。為什麼?

    因為從自然本身之中去尋求事物原因的人是對神大不敬,而且不可能認識神所創造的自然。所以他說:“我這樣事神是我們國家最大的好事”,並稱自己是神賜給雅典這個國家的。

    然而,他當初說這話時一定沒想到,判他死刑的罪名里正好有一條是:汙辱雅典神。

    二、我是知識的“助產士”

    蘇格拉底的母親是一位助產婆,無獨有偶,他自稱自己是知識的“助產士”,是巧合?亦或是從母親接生神秘的生命得到的啟示?

    這個知識就是美德,即關於善的知識。善出於知,惡則出於無知。一個人沒有知識,就不懂善是什麼,就不可能為善。

    由此,他自稱他能透過講學教育,把別人先天潛在的知識,也就是善的美德誘發出來。所以他稱自己是知識的“助產士”。

    從這一思想出發,他主張國家應該由有知識的人來管理,反對以抽籤民主選舉出事的人管理國家事務。

    他說就好比一條船,應由熟悉航海的人駕駛,而不是選不懂的人駕駛,否則可能會觸礁翻船。

    他問道:“如果做鞋或評判鞋的好壞要請教具有專門知識的鞋匠,為什麼治理國家和評判政治的好壞卻不去請教具有專門政治知識的人,而去請教只具有製鞋、做馬具等手藝的人,甚至並無任何專門知識可言的人呢?”

    這一思想徹底得罪了那些被抽籤民主抽中又沒知識的人。他這不是公開罵這些沒知識的人,不懂善,所以不能為善只能為惡嗎!

    果然,這些沒知識的人給他加的一條罪名就是:蠱惑青年。因為他這個理論引導青年看不起他們,說不定會導致革命推翻他們的抽籤民主!

    三、雅典法律與抽籤民主

    蘇格拉底一生沒離開過祖國。當時,雅典人口約40萬,其中約4萬公民36萬奴隸。現在雅典人口約380萬左右,2500年時間翻了約10倍。

    公元前621年,雅典頒佈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公元前536年,中國春秋時期鄭國執政子產,第一次公佈了中國的成文法“鑄刑書”,比雅典晚幾十年。

    雅典成文部門法完備,計有憲法、財產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刑法、法院組織法、訴訟法;等。

    當中,與蘇格拉底死刑案有關的法律、程式主要內容如下:

    1.民眾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享有廣泛職權。

    2.集體公職人員由抽籤選舉產生,凡屬於重大公務均由集體決定。

    3.集體審判者501名,由抽籤方式產生,以舉手方式表決。

    4.審判程式為一審終審制,尚未有上訴及申訴。

    5.法律適用不嚴格依據法條內容,而是依據維護公道及政治民主正確等抽象法律價值。

    蘇格拉底是奴隸主貴族思想家的領袖,與工商奴隸主民主政治思想兩不相容,更與雅典三十年僭主統治後出現的民主派政權格格不入,所以他被這個民主派抓起來判決就不奇怪了!

    如前所述,他的善的哲學思想指明抽籤民主抽中出來審判他的人是沒知識的,是惡人。因此,審判他的人那還會管民主言論自由那一套,直接從政治上判了他的肉體死刑。只不過有一個民主的審判比例280:221留傳後世,供人奇談而已!

    公元前399年2月15日,蘇格拉底被以煽動青年、汙辱雅典神的罪名判處死刑。這一年,他的學生柏拉圖29歲,已追隨他9年;亞里士多德15年後出生;中國戰國時代的大思想家孟軻14年後出生、莊周30年後出生。

    蘇格拉底曾說,哲學家的一生就是練習死亡,隨時準備好去死,把生命看作是死的準備狀態。他一生三次參戰,被判死刑後有機會逃亡卻拒絕,坦然飲鳩而亡,正是體現了這一信條!

    風蕭易水寒,一去不復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打工真累,做生意又不會怕虧本,在家種地種點什麼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