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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擺渡人聊職業

    由於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不正確的認知,因此有的員工想千方百計的要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心想這樣我就擁有這份工作,永遠的擁有這份工作,而同樣有些企業也是存在錯誤的認知,擔心一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將會成為終身包袱,增加企業用人的成本和不能靈活用工的風險。

    筆者近20年的人力資源工作經歷中,也發現周圍有不少的同事存在這種認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沒有一個非常明確、具體的合同到期日期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合同,並不是說員工和用人單位直接是永久捆綁的,也並不是說,員工要永久服務於這家企業,也並不是說這家企業要永遠的僱傭這位員工。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出現,或者是雙方約定的情形出現合同仍然有效,雙方的權利義務需要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1個就是員工與企業協商一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2種就是員工在這個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3種就是員工與這家用人單位已經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第3次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4種就是用人單位錄用員工超過一年了還沒有簽訂合同,那就形成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5種就是企業第1次實行簽訂勞動合同制度,或者是國企改革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已經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時,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1點就是當企業出現裁員情況時,按照相關法規應該優先使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不應該先被裁員;

    第2點是當企業應該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籤時,員工可以要求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第3點,其實是增加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增加企業對員工的關心關注與關懷。

    現在很多的企業已經意識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些好處,原先認為的一些風險從實際執行中來看其實是不再存在的,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也越來越多了。

    從員工的角度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還是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其離職的流程是一樣的,試用期提前三天,轉正後提前一個月即可。

  • 2 # 建造技術高畫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就是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單位願意用,勞動者願意幹,那就你好我好,大家好,相互陪伴到終老。

    若用人單位不想用了,想與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當按照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

    若勞動者不想幹了,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報告,到達約定期限後就可以走人,單位就省了支付賠償金的費用。

    任何事都有額外情形,第一種額外情形,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第二種額外情形,就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想用了,找勞動者商量商量,勞動者也好體諒用人單位的苦衷,賠償金也不要了,大家和平分手而終。如果商量的時候,約定好了賠償金的數額,用人單位按照約定支付後,雙打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總結一下,就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相當於勞動者有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用人單位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一般私企單位不會給員工這個合同的機會,如果有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就別猶豫了,揮筆題字!

  • 3 # 駱越菁菁看職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三種情形是:

    l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l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l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勞動合同只是沒有一個確切的勞動終止時間,並不意味著不能解除。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比如嚴重違紀或者造成重大損失、違法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是可以解除的。所以不少勞動者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理解是不全面的。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跟單位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沒有必要。企業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成“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也不對。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員工而言,意味著企業的認可和穩定以及更穩的保障。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 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賠償標準如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PS: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特別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總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個沒有確切截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屬於合作僱傭長期有效的。在不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下是不能隨便解除的。如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立,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可得到相應的賠償。

  • 4 # 伊左離

    勞動合同分三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職工一般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什麼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職工有什麼好處?

    1.勞動者可以長期在該單位工作,減少失業的風險性;

    2.勞動者無重大過錯、違紀等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當企業發生經濟裁員時,優先留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4.調崗、調薪等必須經得員工同意;

    5.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鐵飯碗”,勞動者出現嚴重違紀、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或是其他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5 # 小象無形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在實踐中,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會有「本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而並沒有終止日期的表述,或者,雖然在勞動合同範本中會有某年某月某日終止的空白項但是被選擇劃掉以表明不確定終止日期的態度或者選擇。

    法律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情形: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工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 10 年」、「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未出現法律規定的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情形的」、「用工之日起滿 1 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對員工的好處:

    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日期,所以,從表面上看,對於勞動者來說,此類合同的最大好處在於勞動者不用擔心勞動合同到期用工單位不再續簽的失業風險,有利於員工實現穩定的就業和職業預期。

  • 6 # 職場庸存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員工好處肯定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強多了,這也是法律保護員工權利的一項有力保障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如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和第40條第1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2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們一起分析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優缺點吧。

    區別一:一個是合同有自然終止期限,另一個是沒有自然終止期限,除非勞動者退休其實無固定期限與固定期限最重要的區別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就是合同有一個到期自然終止的時間節點。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沒有到期的概念,也就是隻要公司一直存在,員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公司與勞動者之間一直都會存在勞動關係,當然除非員工自己辭職,即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區別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情況不一樣

    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不便公司最佳化和淘汰,只有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第2項才可以依法淘汰,同時還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實際操作相對非常複雜,給公司增加較大風險和直接及間接成本。

    勞動合同第39條和40條第2款,詳見上述規定。

    結語

    現在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員工的保護作用是比較大的了吧。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員工都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原因吧。

    最大的好處其實就是企業不可能隨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除非企業敢非法解除,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每次自然終止時,企業只要支付經濟補償就可以選擇自然終止,也就是主動權掌握在企業這邊,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企業沒有這個權利了。只要員工不犯錯,企業想解除勞動關係,只能找員工好好協商了,否則企業非法解除的成本也遠遠高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7 # 濁世漫談

    合同的約束是雙向的,公平的,對誰來說都一樣。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在“合同期限”上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不同。根據法律的規定,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符合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仍然可以進行“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終止合同”

    有些勞動者認為,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擁有了“鐵飯碗”,用人單位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這其實是一種認識誤區。

    跳槽來說其實都一樣,員工可以隨時跳槽,選擇更好的機會,不受合同約束。

    對於公司來說,要是開除你還是可以隨時的,按合同賠償就好了,不管是固定或者無固定期限,都是賠償N+1。

    所以,不要糾結於合同期限、工作穩定、跳槽限制等這些問題,努力工作才是立於不敗之地的有力方式。

    只有努力工作,把事情做好,把業績做好公司會給你更多的錢。

  • 8 # 鑰匙2020

    好處算是穩定了吧,不用定期再去續合同了,法律上對員工的保護是挺多,但如果遇到公司沒錢賠付的時候,一切都是零。

    不要把無固定期限合同當成鐵飯碗來看,現在社會變動那麼大,哪有什麼鐵飯碗,唯一不變的就是變。在企業裡工作的人還是要有危機意識,多考慮自己的未來和出路,不要以為一紙合同就萬事大吉了。

  • 9 # 勵變演講思維課

    所謂無固定合同,應該是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沒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個好處:

    1、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時間

    由於是無固定期限,因此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因此,對員工來說,就不存在因勞動合同到期而被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這對員工來說,是一種就業的保障。

    畢竟,如果你是固定期限的,如果你業績一般,企業可能會在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選擇跟你不續簽勞動合同。

    但是無固定期限就不存在這種情況。

    2、企業裁員的時候,優先留下無固定期限員工

    在企業經營不善等情況下,如果企業要裁員,無固定期限的員工是要被優先留下來的。

    所以,對於一些老員工來說,這是一種保障。

    畢竟,對於一些人來說,如果被裁員了,可能就會面臨長期失業的問題,出去之後,就再也找不到工作了。

    3、能夠讓員工安心上班,有更強的歸屬感

    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對老員工的一種鼓勵。

    畢竟,老員工在公司上班久了,如果跟新員工一樣,那就沒有什麼區別了。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讓老員工安心上班,讓他們有更強的歸屬感。

  • 10 # 董點先森

    一般來說,按照相關用工法律法規裡面寫到的,在08年之後,員工與同一家企業,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第3次就會無條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句話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有兩點,是需要注意的。

    第一,如果在簽訂第一份勞動合同的時候,企業就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員工也願意,那麼一開始就可以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也是可以這麼操作的。

    第二,在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如果員工提出來,依然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企業可以繼續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但員工如果沒有說這句話,按照規定,企業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不一定非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些都是可以商量的,只要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不違法,就可以正常操作。

    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究竟是好還是壞呢?

    一句話,並沒有多大的影響。

    勞動者如果想憑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企業裡面一直做下去,是不現實的,只要企業想開除你,隨時都可以開除你。

    要麼是你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被強制辭退,要麼是企業單方面的辭退,並且願意給你工作的賠償金。

    當然也不是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不能提出離職,只要你想離職,隨時都可以提出來。

    總體上來說,這條規定是從有利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來設計考慮,所以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那就簽訂無固定期限,不能夠也沒啥關係。

    只要自己能力強,工作不犯事兒,那麼就沒有被辭退的理由,即便被辭退,也可以拿到賠償金。

    如果企業不正規,根本就沒打算給你賠償金,那他更不會願意和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11 # 笑傲漿糊阿輝羅

    1,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暫時不能確定,但並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好處。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通常我們入職公司,籤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個兩年,三年或者五年的時間期限,這個就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只要你公司還在合法正常經營,雙方都沒有違法行為,這個合同就一直有效,這個就是現實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獲得穩定員工(特別是一些特殊作業的人員),對員工自身也是一個保障。

    勞動法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已經與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那麼在第三次籤合同的時候,公司是需要與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然還有其它一些規定的情形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參考如下圖相關規定條件。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公司也可以與你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決定權在你。

    作為勞動者的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也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說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籤,你就有恃無恐。你如果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的話,公司一樣的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呢!有的用人單位相關人員也同樣缺乏相關知識,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3,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規定。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具體可以檢視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這裡就不一一敘述了。

  • 12 # 懂法小星星

    首先你問的問題少寫幾個字,你應該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吧,不是無固定期合同。我給你專業解釋一下,它的書面法律概念為: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我舉個例子你就理解了:比如你和公司簽了一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思就是這要這個公司沒破產,沒倒閉,只要它一直存在,你就有權利一直留下來,直到你退休或內退。總結一句話就是:公司在我就在,我與公司共存亡,除非我不幹。為什麼員工都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呢?它與別的用工合同有什麼優勢呢?

    首先:對企業來說最大的優勢就是,它可以讓企業在核心崗位、技術崗位、保密性強的崗位上防止人員流失而帶來的人才流失、和重大的經濟損失。21世紀什麼最重要:人才。一旦核心技術人才流失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輕則經濟損失,重則能讓一個公司頃刻倒閉。給你舉個例子,如果蘋果公司的技術研發人員全跳槽了,你說對蘋果公司有什麼樣的影響?

    其次:對於勞動者來說的好處是,他會有一個非常穩定的崗位,有利於他鑽研技術、踏實工作。他也沒有後顧之憂,最起碼不擔心失業和來回奔波找工作。這樣他可能一輩就不會再為工作、生活發愁。

    最後:它能讓企業和勞動者都有一個共同的利益點,公司會發展壯大、勞動者收入會越來越多,升職加薪絕對會是這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對雙方來說屬於互利共贏的關係。

  • 13 # 慧算賬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者從字面意義上就能看出其主要區別在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寫明合同終止時間,合同到期後雙方就不存在其他法律關係了,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會寫明終止時間。

    有些公司選擇一年一簽或者兩年一簽勞動合同,不過法律有規定,在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後,再籤必須籤無固定期限否則員工有權要求每月雙薪。

    於公司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法律約束相對更大,只能透過法定解除,因為公司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這樣一來導致裁員成本增加,那麼公司對於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則會更加慎重。

    於員工

    然而於員工,無論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也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總結

    一言以蔽之,員工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於是在勞動關係中就掌握了一定的主動選擇權,後續籤與不籤更多層面上取決於個人。不會到期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持續到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員工不用擔心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是一種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

  • 14 # 新思教

    對員工而言,是否無固定期合同唯一的區別是不再會出現公司合同到期不續聘的情況。我在有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請談談你的看法?這個問題中分析了為什麼企業對無固定期比較感冒,這個反過來看就是對員工的好處了。供你參考。

    另外,上面匿名使用者的回答有一處錯誤:無論是否簽了無固定期,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企業都不必按工作年限給予補償。

  • 15 # 嘉禹特鋼

    無固定期限合同,實際還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只是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沒有明確合同終止的日期。但如果員工要辭職或者公司要辭退你,實際也都是可以的,而且並沒有因為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就需要更多的補償或者賠償。

    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公司和員工的利弊是什麼呢?

    一、對公司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員工,滿足經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表示,該員工在公司算一個老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讓老員工更安定,更有歸屬感。

    那麼,安定了老員工有什麼好處呢?

    1、安定新員工

    如果新員工入職一家公司,發現周邊坐著的都是入職不久的同事,心裡不免會覺得公司肯定有什麼問題才會頻繁有人離職。但反之呢,就會安安心心工作。

    2、帶領新員工

    老員工對於本職工作,公司文化、流程等都很熟悉,有了老員工的帶領,新員工也能比較容易熟悉並進入工作狀態。

    3、讓客戶感受公司在穩定發展

    特別是需要對接客戶的崗位,如果客戶方看到這家公司頻繁換人,很容易覺得這家公司經營管理上是有問題的,嚴重的很可能會影響將來的合作。如果對接人員一直是同一個人,會覺得公司應該不錯,所以員工才會穩定。

    4、減少工作交接引起的問題

    如果一個崗位頻繁換人,也就是需要頻繁交接工作。但工作交接不可能做到事無鉅細。下一個人在看上一個人的工作時,因為每個人的工作方式和思維不同,難免一頭霧水。據說程式設計師最恨的就是看上一個人留下來的程式碼,什麼和什麼嘛!這樣類似於雞同鴨講的工作更替,難免會出現問題。

    當然,老員工也有不少弊端。

    比如:已經沒有工作激情,缺乏創新能力,更容易渾水摸魚。

    但話又說回來,有誰能一輩子激情滿滿呢,創意不斷呢?只要能將本職工作做好,老員工也是一寶哦!

    二、對員工的利弊

    1、利處:得到公司的認可,自己工作起來也更覺心安。一旦發生公司裁員之類的事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員工相對安全。

    2、弊端:無

    暫時沒想出來對員工有什麼弊端,讓員工感覺穩定了可以不用那麼努力了算不算?

  • 16 # 馬小汪

    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合同終止期,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除非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會自動終止。且由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大多在該企業已經至少工作十年以上,或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知識: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17 # 小安妮anne

    所謂無固定合同,是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無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開放性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優點:1.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時間由於沒有固定期限,因此沒有終止時間。因此,對於員工而言,公司不存在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對於員工來說,這是就業的保證。畢竟,如果您有固定的期限,如果您的表現是平均水平,則公司可能會選擇在您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您的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固定期限就不會存在這種情況。2.公司解僱員工時,優先考慮留下無限期的員工在公司管理不善的情況下,如果公司要裁員,則沒有固定期限的員工應優先留任。因此,對於一些老員工來說,這是一個保證。畢竟,對於某些人來說,如果被解僱,他們可能會面臨長期失業。外出後,他們將再也找不到工作。3.使員工能夠輕鬆自在地工作並擁有更強的歸屬感與員工簽訂一份長期勞動合同是對老員工的鼓勵。畢竟,老員工已經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如果他們和新員工一樣,那就沒有區別。簽訂一份長期勞動合同可使老員工安心工作,並賦予他們更強的歸屬感。

  • 18 # 千法

    首先回答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訂立的沒有約定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即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理論上這個合同的存續時間是永久。

    那麼接著來分析對於公司和員工的利弊:

    對於公司:

    優勢:(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繫結優秀員工更長的時間,給員工以心理上的安全感。

    (2)對於公司勞動合同方面的管理成本相對來說能予以控制,不需要投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考慮續約的成本。

    (3)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更穩定。

    劣勢:(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相對於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了自然終止的期限,如果想要讓員工離開,只有解除勞動合同一條路,且這個方式大部分情況下可能會存在違法解除的風險。

    (2)在實施經濟性裁員計劃的時候,對於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也需要優先保留,這相對來說可能會面臨吃老本的員工無法最佳化的情形。

    (3)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員工,相較於固定期限的員工,更難管理,基於自己是企業的老人,會有些心態上的散漫。

    需要注意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就是鐵飯碗,公司也不需要刻意規避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便是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有過錯的情形下(嚴重違紀等),公司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這一點並非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弊端。

    對於員工:

    優勢:(1)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不用面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隔幾年就面臨勞動合同續簽的考量。

    (2)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在面臨公司經濟性裁員的情形下,有優先留下的權利。

    (3)勞動關係更穩定,對於家庭收入較好。

    劣勢:(1)工作內容較為單一,個人提升按部就班。

    (2)漲薪相對可預見,相對外部進入公司的其他新員工,可能工資待遇上相對低一些,也是俗稱的外來的和尚好唸經。

    以上分別從法律風險和職場方面對這個問題予以了分析和解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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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楊律說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關係無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於公司來說:

    如果與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違法、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意辭退員工的,如果公司隨意解除勞動,屬於違法解除,應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對於員工來說:

    如果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員工來說是一個保障,只要不違法、違規,單位就不能與員工終止合同,也就是對於員工的工作是有保障的,只要員工按時上班,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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