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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aoHuang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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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新視點
被判廢標可能不合法,但是,確實行使權利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約定無效的情形
理論上看,當事人可以約定無效的情形。“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可以視為約定無效的情形。但實踐不,判斷合同無效的問題,應當以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為標準,當事人之間約定無效可能因雙方實體不對待,強勢一方可能強加法定以外的無效情形。如,本悟空回答的約定情形就是如此。
廢標與合同無效並不等同《政府採購法》規定了四類應予廢標的情形: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2)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3)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可見,合同是否有效並不是廢標的法定情形。
投標保證金的性質事實上,投標保證金的性質為成約定金,之所以用保證金的名稱是歸避雙倍返還的責任。“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更是強勢的具體表現,但是,無論哪種性質,均以交付了生效條件。
被判廢標可能不符合法律規定,但過於強調自己的權利,可能即使勝訴,也難以建立和諧的協作關係;
確實行使權利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政府採購活動中,為了維護招標人的利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投標保證金做了相關規定。對於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繳納了投標保證金,仍被判廢標了怎麼辦?最近,某代理機構負責人就向《政府採購資訊報》記者介紹了她遇到過的情況。據她介紹,法律規定投標保證金提交截止時間和投標截止時間是一致的,有的供應商是透過電匯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在實踐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供應商透過電匯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雖然已經到賬了,但登陸銀行埠卻查詢不到,銀行後臺處理需要時間,這時候又到了投標截止時間。到了資格審查環節,因為查不到投標保證金,供應商就被認定為投標無效。但事後又查到供應商已經提交投標保證金了,這種情況怎麼辦呢?據上述代理機構負責人說,這種情況已經出現過幾次。對此,嘉興市銀建工程諮詢評估有限公司招標代理部經理易蓉在接受《政府採購資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情況下,政府採購活動是要求投標保證金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到賬,不到賬只能判作無效投標。如果是因為銀行的原因,導致投標保證金延遲到賬,一般會查詢銀行方面的原因,如果銀行方面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就得按無效投標處理。“從招標檔案釋出到投標截止時間,留給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時間還是比較充分的,建議供應商充分考慮投標保證金到賬的時間,儘早提交,避免出現因為保證金延遲顯示,導致查不到的情況發生。”易蓉建議。針對上述問題,某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管處負責人在接受《政府採購資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製作招標檔案時,可以在檔案中明確投標保證金是以轉出時間為準還是到賬時間為準。如果明確以轉出時間為準,在規定的截止時間未在銀行查到投標保證金,供應商可以自帶證明繼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如果明確以投標保證金到賬時間為準,在規定的截止時間未在銀行查到投標保證金,就只能判作無效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