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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傳玉人翡翠

    首先要理清楚一個根本的觀念,不是秦法漢繼,而是漢承秦制。說的是漢朝建立後,以至中國曆朝歷代建立後都是承秦制,而不是繼秦法。這裡說的秦制,是秦建立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中央直接管理到郡縣,而不是春秋戰國之前的分封制。至於說到秦法典,後代也多有繼承,因為秦法中獎勵軍功,鼓勵農耕,鼓勵手工業發展還是有進步意義滴。至於說到國家大規模基礎建設,勞民傷財,讓中小地主階級和知識混子的日子不好過,那是另外一回事。

  • 2 # 歷史咖啡

    也不是完全繼承。

    所謂秦法暴虐是秦始皇后期的事情了。雲夢秦簡有一部分是秦始皇時代的,其中並無暴虐(肉刑另說)。

    這個問題其實源自李斯,其中最受攻擊的是《挾書律》。此律由呂后廢除(名為惠帝)。該律是一個文化鉗制政策,但也不見於出土秦簡,僅見於文獻。

    另一個例子是《張家山漢簡》,其中有一條呂后二年律令,正式允許土地買賣。是對秦法的一個比較大的否定。

    其他繼承的主要是十九章

  • 3 # 給我小驚喜

    官僚體制。西漢建立後,承襲秦制,雖略有所改,但在漢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體制,基本上沒有突破秦代模式。故有“漢承秦制”之說。只是在漢武帝時,中央官制出現了內朝與外朝的劃分,皇權也進一步集中。秦統一後,建立了一套以丞相為核心的中央官僚體制,其主要職官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長,其職責是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務。所謂“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太尉,負責管理軍事,“金印紫綬,掌武事”,“為百官之長”。御史大夫,其位次略次於丞相,是丞相的輔佐。《漢書·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紫綬,掌副丞相。”在秦代,掌司法是御史大夫的主要職掌。御史大夫並不受制於丞相,而是直接受命於皇帝。秦朝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推行郡縣制。《史記.秦始皇本紀》雲:“二十六年……秦初並天下……皆為郡縣……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後又在今河套地區建九原郡,在兩廣地區設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共四十郡。郡下設縣,《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郡的最高行政長官為郡守。秦統一全國後,各郡均設守以掌其民。《漢書·百官公卿表》曰:“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縣的最高行政長官是縣令、長。《漢書·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縣制在秦代以基本定型,併成為我國兩千年來帝制社會一種固定的地方行政區劃。漢朝建立後,實行郡國並行制。在楚漢戰爭中,劉邦為了分化項羽陣營,壯大自己的力量,曾經分封了一些“異姓王”。後來,他們的力量過大,威脅中央集權,劉邦便藉故一一翦除。但在誅滅“異姓王”後,劉邦“懲戒亡秦孤立之敗”,又陸續分封自己的子侄為王,共封了楚、齊、梁、趙、燕、代、吳、淮南、淮陰等九國。當時九個諸侯王的封地包括了原東方六國的領土,只留下原秦國的舊土十五郡由中央直轄,並仍劃分為郡、縣兩級。這種王國與郡縣並存的體制,被稱為“郡國並行制”。劉邦即位之後,一方面消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干擾,一方面開始著手政權建設。漢承秦制是劉邦政權建設的一個很大特點。像秦始皇一樣,劉邦總攬了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和國家的財政大權。為了便於國家機器的運轉,漢承秦制,建立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僚制度。在中央建立了以丞相為首的中央政府,設立九卿分管國傢俱體事務,同秦朝一樣,漢政權也體現了專制與集權的特點。在地方,漢朝也承襲秦制設立郡縣鄉亭制度,保證了國家對地方基層的控制。西漢建國後,在蕭何的主持下,以秦律為藍本,制定完善了法律制度。在叔孫通的主持下,以秦的禮樂制度為基礎制定了漢王朝的禮樂制度,在張蒼主持下制定了曆法及度量衡制度,西漢的各種制度基本完善起來。 在用人和選官方面,漢初沿襲秦制,主要以軍功為主,同時為了彌補軍功官吏多武少文的缺陷,劉邦也多次下達求賢令,想方設法籠絡知識分子,充實各級官吏隊伍。這些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使漢朝開創了中央集權帝國發展的新局面。

    七國之亂平息後,景帝將王國封地收歸中央,由中央派官員管理。至此,封國雖然名義上仍然存在,但封制與郡已基本相同。漢武帝解決王國問題後,漢朝逐漸形成了州、郡、縣三級管理體制。 秦和漢初官吏選任主要有察舉與徵辟。所謂察舉,主要是中央與郡國長官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皇帝推薦各種人才,如賢良方正、孝廉、茂才異等。大約二十萬人推薦一人,推薦後,由皇帝加以考試,然後任官。徵辟,又分徵召與辟舉。徵召是對全國特別有名望的人才,由皇帝派專人去聘任;辟舉也叫闢除,是由中央或郡國長官對所轄部門或地區內有名望的人加以聘任,闢為自己的幕僚屬吏。關於秦漢的選任制度,《史記》中說,叔孫通“秦時以文學徵,待詔博士”。劉邦於漢十一年下詔:“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我能尊顯之。”文帝時,下詔舉賢良方正。武帝以後,又有秀才、孝廉 等。另外漢朝還承襲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賦稅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等。 民族關係承襲

    秦朝建立統一的多民族的郡縣制國家。西漢時,中原和西域各族、西南少數民族的關係都得到加強。 思想文化

    秦朝採取法家思想,焚書坑儒;西漢則吸取法家、道家的合理成分,後又改造和發揮儒家學說,強調天人合一,確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 希望大家能夠指正。

  • 4 # 大秦魂的微博

    提問者先入為主的命題,本身就是個偽命題。

    漢承秦制我們可以從近代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以及《居延漢簡》《張家山漢簡》《清華竹簡》當中得到確鑿的證據。

    而“秦法暴虐”卻根本沒有實證,只有司馬遷的一本《史記》裡有星星點點的記載,更多的是列傳,野史,甚至故事書上根據一些故事情節而猜測臆斷的一些結論。

    當然,秦二世和趙高所做的事情有目共睹,《史記》當中有這倆人狼狽為奸更法去勢的記載,但這倆人的殘暴不等於整個秦國時代的殘暴。

    自商鞅變法以後近130多年,秦國一直是一個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的國家,如果真的像儒生嘴裡說的那麼殘暴,國家是不可能如此強盛的。

    在《鹽鐵論•非鞅》一文中,儒生們極盡誹謗攻擊之能事,大肆非議商君及秦法,這時候大夫桑弘羊據理力爭,為商君和秦始皇大帝正名,最後他說“現在有的人拿二世、趙高的背法去勢胡作非為,來攻擊秦法和商君,豈不是和拿著紂王的無道暴虐,來攻擊建立商朝的伊尹一樣嗎?”

    這種謊言不能再延續下去了,中國人得醒醒了~!

  • 5 # 夜夜夜夜的黑

    第一句有道理,但後面就是偷換概念了,所謂秦制指的是秦朝開創的中央集權制度,這個不僅漢朝,歷朝歷代都是繼承,但秦法不是秦制,對於嚴酷的秦法,漢朝並未繼承,相反劉邦正是因為提出和瑣細苛酷的秦法截然相反的約法三章才贏得關中民心,進而統一天下,所以不僅不是一點不剩的繼承,而是在否定秦法的基礎上奠定了漢朝。

  • 6 # 方士的知識樂園

    這個問題不存在,本身是錯誤的。

    漢承秦制,是指漢的整體國家制度思路,發展方向,是和秦一脈的,而非漢的制度和秦一樣。約法三章應該聽過吧。

  • 7 # 筱談天下

    首先明白什麼叫漢承秦制

    漢承秦制,指的是秦統一後,建立了一套以丞相為核心的中央官僚體制。西漢建立後,承襲秦制,雖略有所改,但在漢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體制,基本上沒有突破秦代模式。故有“漢承秦制”之說。只是在漢武帝時,中央官制出現了內朝與外朝的劃分,皇權也進一步集中。

    秦統一後,建立了一套以丞相為核心的中央官僚體制,其主要職官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長,其職責是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務。所謂“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太尉,負責管理軍事,“金印紫綬,掌武事”,“為百官之長”。御史大夫,其位次略次於丞相,是丞相的輔佐。《漢書·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紫綬,掌副丞相。”在秦代,掌司法是御史大夫的主要職掌。御史大夫並不受制於丞相,而是直接受命於皇帝。

    秦朝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推行郡縣制。《史記·秦始皇本紀》雲:“二十六年……秦初並天下……皆為郡縣……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後又在今河套地區建九原郡,在兩廣地區設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共四十郡。郡下設縣

    《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郡的最高行政長官為郡守。秦統一全國後,各郡均設守以掌其民。《漢書·百官公卿表》曰:“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縣的最高行政長官是縣令、長。

    《漢書·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縣制在秦代以基本定型,併成為我國兩千年來帝制社會一種固定的地方行政區劃。

    而這就是漢承秦制,繼承了秦朝的一些制度

    接下來說明一下,劉邦改變的法律

    《高祖本紀》記載,沛公聽樊噲、張良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巿。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乃使人與秦吏行縣鄉邑,告諭之。秦人大喜,爭持牛羊酒食獻饗軍士。沛公又讓不受,曰:“倉粟多,非乏,不欲費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為秦王。

    《漢書·高帝紀上》記載,劉邦在漢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漢社稷。劉邦頒佈了新的政令:“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徭戍。以十月賜酒肉。”秦朝已置“鄉三老”,但劉邦是設定“縣三老”政治制度的第一人。

    《漢書·百官公卿表》說:“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這裡所說是“三老”是與鄉里中的國家官吏序列中的鄉屬職官“有秩、嗇夫、遊徼”是排列在一起的,而且,當時的鄉里中的分工還很明確,即“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

    劉邦規定了選任“鄉三老”、“縣三老”的兩條標準,一是年紀在50歲以上,二是個人德行能作為民眾的表率。同時規定每鄉的三老只限任1人,縣三老也限任1人,而且必須從鄉三老中挑選。所以縣三老實際上與鄉三老屬於同一性質,只是行使職責的地域範圍不同而已。

    漢代的“鄉三老”、“縣三老”雖然處於基層,卻一直受到皇帝的重視和禮遇,他們除了可以免役之外,經常是皇帝加賜米、帛、爵級的特定物件,有些場合甚至是和“宗室有屬籍者”或者貴族、高官同時受賜的,雖然受賜數量有不同。

    《漢書·高帝紀上》記載,劉邦於漢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 漢社稷,施恩德,賜民爵。”

    劉邦在反秦及楚漢戰爭中,對有功將士封爵,其名稱雜用六國舊制。例如上聞,乃周時爵名,《呂氏春秋》曰:“周天子賞魏文侯以上聞。”而劉邦也賜樊噲上聞爵。執帛,乃楚爵名。

    楚漢戰爭期間,劉邦善於收攬民心。《高祖本紀》記載,漢二年,劉邦宣佈“諸故秦苑囿園池,皆令人得田之”。《漢書》寫得更明確:“故秦菀囿園池,令民得田之。”

    苑囿是帝王諸侯養殖禽獸以供射獵遊樂的地方,其中不乏良田沃土,對農業區的發展格局會造成較大影響。隨著未墾荒地日益縮小,關中苑囿發展與農業生產及人們生活之間的矛盾,在戰國後期已開始顯現。《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記載昭王時秦大飢,應侯請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棗慄,足以活民,請發之”,而昭王不許,反映兩者已有所衝突。

    有學者考證,秦代苑囿主要分佈於咸陽西南的渭水、秦嶺之間,《三輔黃圖》卷一《咸陽故城》記秦“諸廟及臺苑,皆在渭南”。上林是距咸陽最近的苑囿,《史記·秦始皇本紀》記始皇三十五年“營作朝宮渭南上林苑中,先作前殿阿房”,阿房宮遺址在今西安西郊三橋鎮西南巨家莊一帶,證實了上述記載的可靠性。上林苑的範圍大致西界灃水,東至今西安市勞動公園,北起渭水,南臨鎬京。其它苑囿的具體範圍多已難考,但大都分佈於渭南卻是可信的。《史記·秦始皇本紀》“以黔首葬二世杜南宜春苑中”,則宜春苑在秦杜縣南部。《水經注·渭水》昆明故渠“北分為二渠:東經虎圈南而東入於灞,一水北合渭,今無水”,則秦獸圈當在昆明渠以北,灞河以西地帶。秦代苑囿集中於渭南,對當地的糧食生產自會造成一定影響。

    劉邦與項羽爭衡之前,修政令、復民生,鞏固自己的根據地,為決戰天下打好了堅實的基礎。“繕治河上塞”是修整邊備、防衛匈奴,“諸故秦苑囿園池,皆令人得田之”則退耕於民,既除秦暴政、又可保證生產,“大赦罪人”恢復了生產力(或兵力)。漢軍出關,則“撫關外父老”寬慰民心。等到漢軍築甬道、取敖倉的時候,關內外已經根深本固、日益足食。劉邦爭取民心的確乾的不錯。

    我們由此知道,“諸故秦苑囿園池,皆令人得田之。”只是楚漢戰爭中的臨時措施。戰爭結束後,上林苑有一部分又重新成為了不許百姓“人田”的天子禁囿。但漢初注意休養生息,“未皇苑囿之麗,遊獵之靡也”,苑囿的規模不會太大。作為秦代苑囿密集地區的渭南不僅有大量農產,也有大量農田。由於自然條件得天獨厚,這裡的農業生產還十分繁榮。《漢書·東方朔傳》言:“夫南山,天下之阻也,南有江淮,北有河渭,其地從沂隴以東,商洛以西,厥壤肥饒。漢興,去三河之地,止霸產以西,都涇渭之南,此所謂天下陸海之地,秦之所以虜西戎兼山東者也。……又有秔稻梨慄桑麻竹箭之饒,土宜姜竽,水多蛙魚,貧者得以人給家足,無飢寒之憂。”

    查百度可知,算賦,秦漢時向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創於商鞅。這種作為軍賦徵收的人頭稅,在秦時或稱口賦。漢四年漢高祖劉邦下令,確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歲出賦錢,每人一百二十錢為一算,是為算賦,從此成為定製。

    漢代每年八月進行戶口調查,稱作“案比”,即於此時徵收算賦,因此稱“八月算人”。算賦是漢財政收入中的一個主要專案,歸大農經管,用作購置車馬兵器的軍費,仍是軍賦性質。

    漢代每年八月進行戶口調查,稱作“案比”,即於此時徵收算賦,因此稱“八月算人”。算賦數額一般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幾種特殊情況。惠帝六年為鼓勵戶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賦五倍於常人。《漢書.惠帝紀》六年注引《漢律》,賈人與奴婢倍算,即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與奴婢的算賦比常人加一倍。

    在法律方面實行輕刑慎罰政策。以儒家思想為主,以法家思想為輔,取消秦朝“嚴刑峻罰”的做法,廢除連坐法及夷三族,提出了“德主刑輔”。即以教化為主,刑罰為輔,達到寬柔相濟,嚴松相當的統治效果。在輕刑慎罰政策的影響下,許多官吏獄務寬大,相對敦厚,不一苛求。

    “高年授杖”在漢初,規定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才有資格享受,成帝建始年間,降到七十歲以上老人。每年秋季,由地方的縣、道調查戶口,登記高齡老人,舉行授杖禮,給老人授杖。《後漢書·禮儀志》中記述:“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王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禮有加賜。玉杖長尺,端以鳩飾。鳩者,不噎之烏也,欲老人不噎。”幾是憑几,供老人休憇憑靠之用;杖是拄杖,供老人行走穩步之需。杖頭飾鳩,象徵著老人飲食如鳩,咽而不噎,這是一種健康祝福;所授之杖,乃當朝皇帝所賜(指定地方辦理),故稱王杖,顯其身價。因此,史書中常稱鳩杖為王杖;高年授杖,每寫“高年授王杖”。這是中國古代尊老活動最早的記載了。

    劉邦總結秦暴政速亡的教訓,領兵入關便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以此爭取民心。西漢建國後,在承襲秦朝的基本制度基礎上,廢除了其殘酷刑法和嚴厲治國思想,以清淨無為的黃老思想為基本治國原則,大幅度減輕百姓稅賦,使百姓得以休養生息,國力大增。他命蕭何在《秦法經》六章之外增《戶》、《興》、《廄》三章,稱《九章律》。劉邦規定,“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 8 # 瓊林夜話

    這個問題其實是兩個問題,一個是秦法,一個是漢承秦制。

    說起來,秦法並不暴虐,只不過比較繁瑣,懲罰的力度比較大罷了。之所以說暴虐,可能更多的是不斷徵發的徭役,畢竟誰都想老婆孩子熱炕頭,安心種地搞生產。

    漢朝初建,前朝的律法既然有用,那就繼續用就好了,有什麼不合適的再根據情況進行刪減。

    我們通常所說的漢承秦制,更多的指的是國家制度。秦朝的中央集權制度和郡縣制度,這兩套從中央到地方的根本制度漢朝是一點不落的繼承下來了,當然還是有所創新的,就是郡縣之上還有封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郡國並行。

    所以,秦制不是秦法,要注意區分哦

  • 9 # 歷史哨聲

    看到有不少人提到劉邦的約法三章。但約法發三章,不過是後人的誇大,基本上就沒有實行過。劉邦在項羽來到之前不過是一個多月的時間。約法三章不過是一種口號,或者是臨時管制措施。劉邦部下除蕭何外都犯有約法三章中的盜竊罪,可有人因此被罰嗎?

    不要說劉邦要實施秦法,其他諸侯多少也會實施秦法,否則哪有時間去制定新法令去治理?只是用多少秦法的問題。

  • 10 # 智慧的禮物

    樓主要的答案很簡單,幾句話就能表達清楚。

    秦朝是以法治國,什麼意思呢?就是說按照法律我可以徵徭役也可以不徵,可以讓徭役時間變長或者變短,而且很多事情不界定是不是人為還是自然原因。當時秦朝急功近利,所以……你懂的。陳勝就是知道法律無情,無法推卸責任給大自然,所以造反了。

    到了漢朝,雖然繼承了秦法。但是漢朝休養生息,不使民力,讓社會自由發展。就是我可以依法徵你的徭役,但是我不徵。而且漢朝保證呢貴族利益,這就是很秦朝最大區別。

    總結:法如鞭,用好了讓社會前進,用多了讓人仇視。區別不在於鞭子,在於拿鞭子的手。

  • 11 # 萬里公子

    在正式回答之前,我們先梳理一下這個問題的本身情況。

    第一,秦制是否就是秦法?很顯然,秦制並非秦法,而從廣義上說,秦法是秦制的一部分。所謂秦制就是秦朝的制度,是一個國家整體執行的機制,其中包括管理機制、律法機制等。

    第二,秦法是否暴虐無道?“暴虐無道”這四個字是儒家對秦法的一種評價,既然是評價自然有人的主觀因素在其中,根據儒家與法家的對立性,這種指責是存在一定偏頗的。此外,結合睡虎地發現的相關簡牘,不難發現秦法的部分真實樣貌,經過排版與閱讀之後,我們認為於當時而言,秦法確實存在過於嚴苛、細密的問題,但與“殘暴無道”有著天壤之別,故而該論斷並不能成立。

    第三,“一點不剩”的問題,這涉及到繼承程度的問題。所謂漢承秦制,只是說在大體上有所繼承,並非百分百繼承,所以我認為這個論斷有過度之嫌。

    經過上述梳理,該問題或可換種表達方式:漢朝為何要延續秦朝的相關制度,而不是另起爐灶?

    關於這個問題,歷史界早將其列為研究秦漢史的重點課題,很多學者從專業的角度已給出相關論斷,萬里不才,試以淺薄的歷史素養,簡答之。(由於篇幅所限,不做過多展開論述)

    漢承秦制,從大的方向上,共有如下5個方面:

    1.中央官制

    漢朝中央官制的問題上,在建國之初,大體延續了秦朝的制度,即三公九卿制。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權分立,共同聽命於皇帝。在他們之下設有九個部門,分管九類問題,其中涉及王室、民生等。

    由於始皇帝建立了第一帝國,將君主集中制推向了一個成熟的狀態,從而使大一統王權深入人心。因此,劉邦在推翻始皇帝,且戰勝項羽,統一天下之後,十分自然地延續了大一統王權。基於前人(秦朝)的經驗,劉邦以及他的大臣實在找不出第二個管理方法,既能讓君權鞏固,又能讓權力可以得到有效分配,互相制衡,故而對此進行了採納。此外,當時中原殘破,百姓多因戰爭而流離失所,統治者極力尋求穩定,不宜採取大範圍的變革。

    2.地方管理制度

    說到管理地方,從君權集中的角度來說,沒有什麼管理方式比郡縣制來的更為穩妥、更易管理。然而,劉邦卻未照搬秦朝,而是採取的郡國並行制。關於這個問題,歷史界也多有爭論。其中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為,劉邦一是為形勢所迫,一是主觀上吸取秦亡的歷史教訓。

    當時對劉邦來說,有點艱難,劉邦本身是希望推行郡縣制的,但是當時六國貴族的殘餘尚在,人心並未完全依附,且在劉邦攻擊項羽的時候,六國貴族多有助益,劉邦也曾許諾在事成之後分封他們。此外,劉邦也曾在一些地方推行郡縣制,遭到了六國貴族的強烈抵制。

    同時,因為秦朝只有十餘年的統治時間,很多人看到了秦朝的速亡,尋根究源認為是未採取分封制導致的。在秦朝剛剛建立的時候,儒家曾因力請恢復分封制與李斯發生過激烈的爭執,後來秦始皇乾綱獨斷,徹底廢除分封制,而推行郡縣制。秦朝的速亡,使得當時的輿論,再次掀起了恢復分封制的浪潮。

    面對這種呼聲,劉邦做出了轉圜,取了一個兩全其美的方式。所以,在這一點上,漢朝並沒有完全繼承秦朝的制度。

    3.財政制度

    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原來以力役代替田租的方式已然當然無存,而至戰國時代末期的秦國以及後來的秦王朝,採取了編戶齊民的制度,這其中就包含了需要交納算賦,也就是人頭稅。漢朝則將此保留下來,並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

    另外,關於土地制度,秦朝建立之後,秦始皇曾公開下令,承認土地私有化。這一點,漢朝也做了相應繼承,我們可以從劉邦即位不久頒發的《罷兵賜復詔》中得到印證。

    財政制度相應延續與繼承,是因為劉邦需要用最短的時間恢復生產,以改變當時殘破、流亡的局面,土地是人的性命,也是立國的根基所在,這對穩定政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4.法律制度

    法律是維護一個國家的基石。秦朝以嚴刑峻法聞名天下,漢朝建立之後,劉邦認為當初所定的“約法三章”並不能起到約束他人行為的作用,因此命蕭何重新制定律法。

    蕭何廢除了秦朝夷三族以及連坐等刑罰,同時加入了《興律》《戶律》《廄律》,加上秦法中的六律,合稱《九章律》。建立了西漢王朝的基本刑法典。後來文景時期因為“緹縈救父”的事情,對律法再次做了修訂,廢除了肉刑與無期刑,改為有期刑,使得漢朝律法趨向於文明化。

    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漢王朝做了很大改動,並非全數照搬,這也是漢朝初年可以維持政權穩定的關鍵所在。

    5.思想意識

    這一點並非刻板的制度,只能算在漢制、秦制的廣義範疇之中。秦朝崇尚法家,壓制其他各家學說,甚至以焚書這種粗暴行為,來進行思想管控。而到了漢朝,對此作出了極大轉變,先是劉邦聽從陸賈的建議,以黃老無為治國,來迎合人們追求寧靜的心理訴求。後漢武帝為強化統治,統一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此時的儒術與春秋戰國時代的儒學已有了天壤之別,這是被董仲舒等人改良過的儒學,其中加上了大一統思想與君權神授思想,將儒學推向了神秘化,一言以蔽之,董仲舒創立了適合王權統一的帝制神權體系,用以進行柔性的思想管控,同時儒家也因此確立了宗主地位。總之,漢朝在思想意識方面,脫開了秦朝的身影,另闢蹊徑。正如漢宣帝所言:“漢家自有制度,霸王道雜之。”

    結語

    綜上論述,漢朝在對秦制的繼承問題上,並非全盤否定,也並非全盤接納,而是根據當時國情進行了相應接納與調整。之所以有“漢承秦制”的說法,萬里認為這只是一種基於整體上考量而做出的具有高度總結性的論斷。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大家,你們覺得遠嫁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