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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秋語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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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那縷清風
不論任何保險公司,理賠都是以保險合同為準,而不是公司性質。
說央企有社會責任就會理賠寬鬆的,屬於保險代理人杜撰出來的話術,往大了說就是銷售誤導,這在保險行業是違反合規要求的。如果真有社會責任,怎麼不把產品保障的疾病做的更寬泛一點兒,合同中列明的理賠要求更低一點兒呢?
一條來自曾經為某國企保險公司培訓崗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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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元通保
重點一,是否有四種高發輕症。極早期惡性病變(原位癌、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何杰金氏病、面板癌、前列腺癌);冠狀動脈介入手術;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輕微腦中風。
重點二,是否有輕症豁免,投保人豁免。
重點三,輕症與重症是否共用保額。
重點四,輕症次數是多少。
重點五,重症與中症賠兩次以上也很重要。
重點六,合計包含病種數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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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王說保險2020
這兩個倒不是特別重要 ,建議最好選一個當地有的保險公司,這樣理賠起來比較方便,最重要的要選一個專業的代理人,售後服務特別特別重要,很多就是因為代理人的不專業,沒有幫客戶審查病歷,客戶賠付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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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阿龍保險說吧
英雄不問出處,重疾產品不問公司,重要的是產品條款是否符合您的需要,買保險買的是合同上的白紙黑字,條款上有註明的就會理賠,反之,公司再是央企,條款上沒有,也理賠不了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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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明悅怡星
央企理賠寬泛?憑什麼…有根據嗎?
如果是代理人和你說的,我建議你下次錄音,讓他報工號,姓名,所在區域的保險公司;去銀保監會舉報,不出三天保險公司都能開除了他;
首先,說點裝X的話;
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保險,都是根據2007年,中國保監會攜手醫師協會共同定製的25種重疾;每家都是按照這個規定,寫在合同條款上的,上到中國平安的平安福,下到你沒有聽說過的中荷人壽-一生關愛;
那你說央企理賠寬泛了,人家別家保險公司怎麼辦?都是假保險公司嗎?
央企,也是企業,也是要賺錢的,但是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說這麼不負責任的話,這完全是黑化人家保險公司
人家宇宙第一大銀行旗下的保險公司,工銀安盛還不敢這麼說呢。
只不過重疾理賠寬泛,是在於保險合同條款,正如我前面所說的,工銀安盛御享人生理賠糖尿病就回寬泛一些,市面上獨家。合同條款只有相對寬泛,但是沒有保險公司會理賠寬泛這兩個是不同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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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管險保
央企是要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但絕對不是這種方式。
1.承擔社會責任,那要不要承擔股民的社會責任?
央企中有上市保險公司,難道為了肩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要損失股民的利益嗎?作為一家企業,就應該更多的為股東創造利潤。為股東創造更多的利潤,與承擔社會責任並不衝突。比如,財政部將持有的一部分華人壽的股權劃入社保基金,這也是更多的承擔社會責任。
2.和稀泥的承擔社會責任,是損害了眾多投保人的利益。
保險公司賠出去的錢難道是保險公司的嗎?是千千萬萬投保的人錢,如果不該賠的而去濫賠,勢必會增加其它投保人的成本,拿眾多投保人的利益去承擔社會責任3,顯得有些不合適。
如果不理解,就想一想相互保,如果不滿足條件而理賠了,這錢也是參與的人平攤的。
3.承擔社會責任應該是設計出老百姓買的起的保險。
很多保險公司都在宣傳我們一共理賠了多麼巨大額度的理賠金,我們的理賠有多快,你看看件均理賠額,這個額度能不能幫助老百姓解決風險,如果不能解決風險,那還是你的產品太貴了。
所以,我覺的承擔社會責任最好的方式就是設計老百姓能買得起的保險,當風險來臨時,有足夠的理賠款來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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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愛笑的童家偉同學
感謝邀請,我是童家偉,保險從業10年,好高興回答問題“買重疾央企好還是非央企好?央企說它有社會職能,理賠寬鬆,對嗎?”,我的回答是:保險理賠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央企和非央企在理賠上的依據都是根據各自公司的保險合同,不存在有無社會職能的差別。
商業保險公司的行為是商業行為,保險公司大都採用股份制,即便是國家入股和持股,也是股份制公司,就是提供資金和行使股東的權益。但是不能因此搞所謂的特殊化,不存在什麼理賠寬鬆的說法,如果央企不尊重市場規則,採用所謂的寬鬆政策或者其他方式,無疑是在擾亂保險市場的正常發展,不利於保險市場的發展。
央企和非央企在市場競爭中,地位是公平的,一樣要合法合規經營,有違法違規行為一樣面對監管機構的處罰;在市場開發和服務客戶的過程中,也是公平競爭。目前保險公司發展的市場規模、客戶數量、資產總量、品牌知名度上,央企和非央企保險公司都有特別優秀的代表,而且大部分公司都在快速發展,二者之間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在理賠上,無論是央企還是非央企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都是保險合同,這是明確保險公司和保險客戶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憑證。保險公司承擔在保險合同範圍內的責任,向客戶正常兌現理賠;而客戶的相關風險責任,在保險合同裡是屬於理賠範圍的,不在合同範圍內的也就不能得到理賠。
在此需要補充一點,保險公司的經營方式上會有一些差別,有的公司採用的是“寬進嚴出”,也就是核保寬鬆,但是理賠稽核比較嚴格;有的公司採取的是“嚴進寬出”,也就是核保比較嚴格,理賠會相對寬鬆一點。
這個也好理解,在核保的時候把關不嚴,承保進來之後,等到理賠時是再去調查資料,自然理賠就不太順暢了。在核保的時候把關嚴格,排查了相關風險後,再承保進來,理賠的時候就省了很多理賠中的調查手續,理賠自然就順暢些。
前後對比,說明該做的工作是必須做的,在核保的時候不做,就在理賠的時候做,這就是一種平衡。
在選擇買保險的時候,不用區分什麼央企和非央企,重點可以看看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和理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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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明亞京門保務力哥
保險公司理賠完全是按照條款。
1比如只買了意外險,發生了疾病住院,意外險是不會賠的,跟哪個公司沒關係。
2保險公司拒賠基本就兩種情況,一不在條款範圍內,二投保前未如實告知以有疾病。
3央企的優勢在於在國內投資,會有一些好的專案,央企的股票或基金到可以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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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張洪傑
理賠寬鬆,這個在我看來只是緩兵之計。有些保險公司的理賠資料確實需要一些支撐,所以可能會在某個發展階段理賠寬鬆,由此吸引更多的客戶。但是,這個行為肯定是有限的。而且這個動作能否實現是不確定的。最終,落腳點還是會根據你的如實告知和醫院報告來判斷能夠理賠。所以,不要聽誰怎麼說,還是以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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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讀毒獨財經
這個說法不對!這麼說的人顯示出他一點也不專業,如果他是一個保險銷售人員,他就是那種為了業績信口雌黃的人。
保險的理賠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執行的,並且重疾險中的25種重疾是由銀保監會發文規定的,每一款重疾險產品都必須涵蓋這25種重疾,而這25種重疾又涵蓋了95%以上的重疾情況,所以但凡是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25種重疾的情況,不論是哪個公司的重疾險,都必須按照合同理賠,不可能出現因為是央企還是非央企就不賠的情況。
不同公司的重疾險差異主要出現在這25種重疾情況之外,主要是一些輕症範圍、復發賠付、就醫綠色通道等方面的差異,這些才造成了產品的差別,就25種重疾來說,買哪個公司都一樣,只要符合重疾的情況,每家公司都必須賠;但是如果你有惡意隱瞞病史等情況,一旦按照合同約定屬於不予賠付的情況,同樣的任何一家公司也都不會賠付,不存在你說的這種央企因為社會責任就理賠寬鬆的情況。
央企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主要體現在一些特殊險種上,比如說有些公司需要外派員工去到戰亂國家,他們要給員工買保險,這種特險因為賠付比率高,不是每家保險公司都能承保的,這時候央企就要表示出它的社會責任,這類特殊險種即使是不賺錢、虧錢也必須要有,但是非央企就沒有義務去承擔這種特殊的社會責任。
總結在重疾險這種產品上跟你扯央企社會責任理賠寬鬆的,要麼就是他不專業,要麼就是他把你當傻子,不要跟這種不專業的人買保險,誰知道他還會坑你多少呢!
回覆列表
首先,重疾險的購買,保險公司並不是第一位需要考慮的。
保額、疾病種類、賠付次數、是否分組、有無輕/中症、有無特殊病種的賠付……
以上這些,每一條都比單純考慮保險公司重要。
保額舉個例子,假如不幸得了重疾,請問你是覺得保險公司賠付的10萬/50萬/100萬的差距更大,還是由平安、國壽,或者某不知名保險公司賠給你的這份錢來的有差距。無論是哪家公司,你買的多少,賠的就是多少。買保額1萬,最終賠付的就是1萬,如果有特殊種類疾病賠付增加,最多也就能夠賠到兩三萬。而如果買的是100萬,出險能夠賠到的就是100萬,如果有其他的賠付條件,可能可以賠付到兩三百萬。
所以,保額重要還是保險公司重要?
呵呵。。。
為什麼這麼說。由於重疾險進入國內以後,各家保險公司自行規定賠付的疾病等,造成了一些問題,最典型的為2006年,客戶質疑X邦的重疾險“保死不保生”,賠付條件過於苛刻,與重疾存在的初衷不符。於是,在2007年8月1日,開始實行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規定了最常見的25種重大疾病的定義,並規定有六種最高發的重疾必須要有: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而剩下19種保險公司可以選擇,25種以外的疾病由保險公司自行定義。
看起來疾病種類好少啊,才6種必選的,25種統一規定的,保險公司的重疾不都是80種、100種、120種這樣的嗎?
根據最新的各公司理賠資料顯示,2019年度,重疾險賠付率最高的疾病為惡性腫瘤,可以佔到各家公司重疾理賠的60-80%,接下來為腦中風後遺症和心肌梗死,基本上各家公司的理賠資料中,前六種重疾(也就是保監會規定必須有的6種)可以佔到賠付的90-95%甚至以上。
因此,最高機率賠付的重疾大家都一樣,差的那麼幾種疾病,除非有遺傳或家族史,否則也沒有太大差別。
疾病的種類並非越多越好,無論多少種疾病,最高發的,最重要的,大家都一樣,都是有的。
賠付次數隨著醫療水平的進步、人均壽命的延長,單次賠付的重疾,好像已經不太能夠滿足我們的需要了。
於是,多次賠付的重疾應運而生。
有的人會說,得一次重疾已經夠倒黴了,還來兩次、三次?
雖然我們也不想,但是事實是,如果你得了一次重疾,不能再買保險的時候,你會更渴望有保險。
舉個例子,目前惡性腫瘤中賠付最高的疾病——甲狀腺癌。甲狀腺癌,一般都稱之為“幸福癌”,為什麼有這麼一個稱呼呢?因為這個疾病的治癒率高,轉移少,一般預後好,五年生存率可以達到80-90%。如果買的重疾是單次賠付的,確診惡性腫瘤,可以獲得一次賠付,合同結束,基本上以後很難再買保險了。如果一開始買的就是多次賠付,那麼賠完一次以後,合同繼續有效,以後如果有其他重疾,還可能可以得到賠付。
所以,賠付次數也是在買重疾時需要考慮到的點。
疾病分組疾病的分組是針對多次賠付的重疾而言。目前有分組的和不分組的重疾產品。也有名義上不分組,但是隱形分組的重疾產品。
顯性的分組,就是保險條款中規定的表格,將所有保障的重疾分為A、B、C、D……等幾個組別,每個組能夠賠付一次,最高能夠賠付的次數寫在條款中。這種產品的話,惡性腫瘤單獨分組的是最好的,因為惡性腫瘤最高發。如果沒有惡性腫瘤單獨分組,那麼也要高發的重疾相對平均分佈在各個組中。如果在同等條件下,肯定是不分組重疾優於惡性腫瘤單獨分組的,最後是惡性腫瘤不單獨分組的。
隱形分組,目前也越來越受關注。這點一般體現在保單上是否有寫著因同種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者同次意外傷害事故所造成的重疾只能賠付一次。如果有這一句,那麼有一些有關聯性的疾病是隻能賠付一次的,沒有的話,可以賠付多次。比如說,如果確診白血病,等待期過後做造血幹細胞移植,如果是沒有上述那句話的,是可以賠兩次的,有那句話就只能佩服一次,其他有關聯性的疾病同理。
輕症/中症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我們疾病預防的意識也越來越強,很多疾病我們可以在早期採取有效的措施,或者微創治療。而這些疾病,重疾種類裡面是沒有的。因此,輕症/中症的存在就非常必要了。
需要說明的是,輕症/中症沒有統一的規定,均是由保險公司自行設計的,條款約定條件是由差別的。
怎麼看呢?
首先看病種。6種高發重疾對應的輕症或者中症必須包含全。
其次看理賠條件,輕症/中症的理賠條件越寬鬆越好。怎麼理解呢?以輕微腦中風為例,沒有要求後遺症的肯定比要求XXX天以後,遺留XXX後遺症更容易達成,所以沒有要求後遺症的理賠條件就比要求有後遺症的寬鬆。
特殊賠付對於重疾險的賠付,僅僅是重疾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我們現在的需求了,於是,保險公司也推出帶各種額外賠付條件的產品。
比如說,癌症二次賠付。隨著技術進步,癌症已經不再是“絕症”,五年生存率越來越高,患者的生活質量也越來越好。但是,癌症的治療並非一朝一夕,往往需要一段很長時間的治療、康復。而疾病原因,癌症也可能發生復發、轉移等。此外,惡性腫瘤又是賠付率最高的重疾,沒有之一。所以,癌症二次賠付的產品也不在少數。癌症的二次賠付,三年的肯定比五年的好,有癌症持續可以賠付的,肯定也比只規定新發、復發、轉移的好。
總之,買重疾保險公司真沒有那麼重要,保額是最最最主要的。其他以上的幾點也挺重要,看個人需要,選擇合適的產品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