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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寒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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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空谷財譚
“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從我90年代工作時就看到櫃檯上的這句話了。我估計那是在很早之前就遺留下來的。以前銀行沒有影片監控,純手工操作難免會有差錯,那時銀行和儲戶雙方都預設這個約定:一旦出現差錯,各自認賠。因為那時誰都拿不出證據證明當時是誰對誰錯,況且法律上也沒有“不當得利”的說法。
現在情況不同了。一是銀行有了影片監控,能提供影像資料證據;二是2009年出臺的《民法通則》裡有了關於“不當得利”的條文。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銀行成了強勢的一方,可以憑錄影資料對差錯方提起“不當得利”的訴訟。而反過來,如果銀行出錯,但儲戶卻由於難以提供有利證據而變成了弱勢一方。
我們都知道法律是講證據的。“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只是約定俗成,而不是法律條文,因此實際上對當事雙方都沒有約束力。儲戶是否退款問題在於銀行是否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方不當得利,因此在法律上是很容易判別的。
所以,我理解這位儲戶想要懟銀行的心理,透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來出口惡氣,但是從法律上還是得歸還差錯錢款。我也想也藉此機會,呼籲銀行改善服務,改改居高臨下的臭毛病,真正做到“以客戶為中心”。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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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思之想之
先說結論:儲戶多拿的錢,屬於不當得利,確實應當返還。
為什麼呢?有人會說,銀行裡寫著鈔票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那不管儲戶是多得還是少得,離櫃後,雙方都不負責任。
事實上,鈔票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一告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霸王條款,除了提醒的意義外,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
所以,就算銀行裡寫著鈔票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銀行少給了錢,儲戶依然有權利要求對方負責;銀行多了錢,也有權利要求儲戶返還。
根據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日常生活中,存在很多霸王條款、格式條款,凡是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對雙方都是無效的。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由於鈔票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過於霸道,常常引發爭議,所以現在越來越少的出現在銀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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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心靈之音的空間
咱們需要培養同理心
同理心是理解自己與他人情緒和想法的能力。
比如說你去銀行取錢,你在離開櫃檯後發現少給你了,或者是給你假錢了,你再返回去索要,銀行會給嗎?
假如你是一家超市的老闆,你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少給人家錢了,但是人家都已經走好遠以後發現你少給他錢了,他又反回來索要,你會給嗎?
我相信你不會給的,因為你不知道他是騙錢還是你真的是少給了。那麼銀行也一樣,你離開櫃檯後,再進行之前的交易就和銀行無關了。
那麼如果銀行職員在給你取錢時多給了1600元,這個時候你要怎麼做呢?要還回去,是自己的就要自己爭取獲得,不是自己的,分文不要,這就是正義。也是從內心裡杜絕腐敗的滋生。
這個問題也可以用同理心解決,比如你還是一個超市老闆,你在有一次找錢的時候多給人找了錢,雖然數額不大,但你希望他能還回來,如果對方說你給我的就是我的,憑什麼我要還給你?
你會咋想?你會想,這人怎麼這樣啊?確實是我這邊做錯了,沒有清點好錢,多給你找錢了,可那多出來的不是你的所得啊!這人怎麼這麼自私呢!
那麼這個事放在銀行上也是一樣的,作為客服每天從早到晚,難免有疏漏的時候,不是多給就是少給了,時有發生。
如果你歸還了多給你的1600,你損失了什麼?你什麼都沒有損失,反而贏得了尊重,贏得了這位客服的尊重,早知道,如果不歸還的話,是客服要自掏腰包的。想想她會是怎樣的感受?她會是在想這個社會是個啥樣的社會?
客服會想,貪得無厭的人真多,我以後要告訴小孩一定不要相信別人,對別人一定要提防,因為你不知道人心叵測。
你看一下你的不歸還多出來的1600元,看似你賺了,但你賠了一個客服本來不該自掏腰包的錢,而且會造成啥影響,你可能都不知道。
在以後這個事還會再發生,這就造成信任危機。在社會畢竟是與人打交道,你在這個地方貪便宜了,難道不會在其他地方繼續這樣的行為嗎?久而久之,你會發現你的人際圈越來越小,人們都不願意搭理你。
相反如果歸還了回去,贏得了客服的尊重,客服回到家會和自己孩子說,會和自己家人說。你回家也會和你孩子說,說孩子今天媽媽做了一件好事,銀行客服在給媽媽找錢的時候多給找了1600元,我還了回去。因為媽媽知道這個錢不是咱們應得的,並且如果我不還,是要客服自掏腰包的,兒子,你覺得媽媽的做法對麼?
孩子會不會跟他的同學說?你會不會跟你的親戚朋友說?你知道會產生多麼好的影響嗎?
透過你一個人的努力,結果帶動了一批人的成長,他們都覺得你拾金不昧,像你學習,有更多人主動去認識你。你會結識更多的人,你的人際圈也會越來越大。
比起那短小的利益,而且錢還不是自己的相比較外,你歸還了並傳播了你的做法,你會得到更大的利益。
相信我,真的會產生很好的效應,而且都是在你意想不到的時候就發生了。
那麼你在不跟這樣的人來往之前,告訴他我之前說的超市老闆的事情,讓他去感受一下,他能接受就再好不過了,不接受就算了。畢竟社會上還是好人多。
在銀行櫃檯辦理手續時,時常可見“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之類的提示語。近日,浙江秦女士在某銀行取款22400元,銀行卻給了秦女士24000元。事後,銀行向秦女士討要額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絕。
秦女士堅稱,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她也“離櫃概不負責”。出了類似差錯,雙方真的都可以不用負責嗎?
回覆列表
“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是銀行的規定,實屬霸王條款。
主要原因是:此規定是單方的。規定只針對儲戶,而對銀行本身沒有任何約來力。拒臺前儲戶取錢,如銀行工作人員少付錢給儲戶,儲戶離開櫃檯後銀所概不負責,這一點沒有沒有問題。但是如果銀行方多付線給儲戶,儲戶有歸還的責任,這點不對等的,也是極不公平的。
按照一般司法原則來說,誰主張誰舉證,儲戶主張銀行少給了錢,由儲戶舉證,也即,銀行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少給錢,這才是"概不負責"的實際含義.如果儲戶拿出證據證明銀行確實少給錢,"概不負責"並不能成為銀行免責的理由
而如果銀行主張多給了儲戶錢,那麼同樣,有銀行舉證,儲戶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多拿錢.但是銀行拿出證據證明儲戶多拿到錢的話,儲戶也同樣不可能以"概不負責"為理由免責。
所以,銀行此規定是霸王條例,權利義務和責任不對等,也不公平。為了體現公平公正,保護儲戶的利益,建議立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