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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上人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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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725829141
老公在妻子不願意的情況強行與她發生關係,我認為這應該屬於強姦但不屬犯法,因為你們是合法夫妻,是屬國家法律保護的,只是你在你妻子不願意的情況下與她強行夫妻關係,這只是你不尊重她的一種錯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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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紫曉天宜
我感覺不應該強加入犯罪體系,夫妻之間所做的每件事情都是共同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雙方愛的體現,沒有傷到個體上精神和肉體的最大利益化,只能算是家庭內部雞毛蒜皮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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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蚌懷一哥
我國《刑法》第236條之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這是強姦罪的本質特性。刑法上並沒有強姦只能針對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規定。認為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事實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性暴力作為家庭暴力的一種,同樣可以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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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穫的季節63631
這個怎麼能叫違法呢?這不是老婆應盡的義務嗎?
夫妻之間還有不幹這種事情的嗎?那人類是怎麼繁衍後代的?
夫妻之間要是妻子不想幹這種事情,要麼是夫妻之間吵架了,想拿丈夫一把,要麼是妻子到了生理期,要麼就是妻子要買包包,丈夫不給錢,不給錢這種事情基本上不可能發生,現在那家是妻子管錢的?
要說婚內有強姦,這種事情怎麼判斷?有什麼證據?能聽妻子一面之詞嗎?既然是不同意,為什麼要在一張床上睡覺呢?不知道跟男人在一起有危險嗎?要是真有這樣的女人,她的智商肯定是有問題。
就說這麼多,有不對的地方,望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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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ZAH155550
違法於否暫且不談,就人性而言,強迫妻子也是對她的侮辱,同時也對自己不尊。完了之後雙方心理愉嗎?所謂人就是高階動物。生理是受心理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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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下第一愚768
“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應該是強姦罪。強奸罪的構成要素,就是在違背婦女意願的情況下,強制,脅迫婦女發生性關係。
不錯,作為妻子,有和丈夫同床共枕的義務。但是,並非天天時時,在任何情況下,都有發生性關係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在雙方感情和諧狀況下,男女發生性關係,是一種精神享受。恐怕不待丈夫“強迫”,妻子便會主動投懷送抱。如果妻子身體不舒,或心情不好,硬要和其做愛,那對她是一種傷害。即使做了,丈夫的快感也大打折扣。何不忍一忍,待妻子以後進入愉悅狀態時,再行歡愉也不遲。霸王硬上弓,乃野蠻之舉,非強姦而何?
作為夫妻,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在感情方面亦應如此。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家庭和睦,恩愛長存,進而白頭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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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蘭色的大海3
社會在繼續發展,前進,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越來越高;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於一切事,物的關念,生活指數的不同識都有所改變與提高。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沒有牙齒不撞舌尖的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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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慕仙學道
這個,不至於吧!若到強迫地地步,也沒有❤性了!人一生氣就不可能有那個需求了!如果有,那就是變態狂,性虐待狂,有點反人類,婚姻到那種成度,就該解體了!和諧的私生活是聖潔的!是美妙的!像詩,像畫,又像歌,強迫婚內性生活僅次於強姦罪,還是成立的!十多年前,我在參考訊息報上看到說,在英國,有人統計,性慾來臨的感覺是什麼?百分之三十的人說,打噴嚏,打一到三個噴嚏,笑死人了!英國人盡說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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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白鶴乘風
在醫院治病出了問題叫醫療事故,無證人行醫出了問題叫無證行醫為違法犯罪。同理有結婚證一方強迫對方發生性關係的只能叫家庭糾紛。這是法律上的規定。評判是非首先應依照法律規定去分析,而感情化的分析雖然有一定合理性卻不夠理智。人們評判道德層面上的問題是可行的。論罪定罪應該交給法院。否則再急也沒用,只有法院才有判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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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青山綠水58300
即使她是你的合法妻子,在夫妻性生活中,如女方感覺身體不佳,不舒服,生病,等不願同老公過夫妻生活,你不按對方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生活,也是屬於犯強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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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SH我心依舊
婚內在妻子不願意的情況下仍就強行性性行為,這就是強姦,罪名成立。但問題是誰來舉證能,夫妻二人的性行為一般不太可能拍攝錄影影片,更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場。所以相互尊重、互相愛護、相濡以沫的和諧生活才是永恆的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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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精準健康師
不是妻子意願是犯法了,但夫妻關係這個很難定性,夫妻本就有這個義務和權利發生關係。如果己經鬧到犯法層面。再在一塊亳無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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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鐵骨傲枝展雄風
從法律 上來說肯定算。夫妻之間如果真的需要到強迫才能發生性關係的話,那麼離解除婚約也就不遠了。你們又是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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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Cute大番茄
關於這個問題持有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肯定說,認為丈夫構成強姦罪。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是強姦罪的本質特性。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強姦犯罪只能針對婚外女性,同時犯罪主體也並沒有排除丈夫。且我國的《婚姻法》也有明確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的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採取暴力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理應構成強姦罪。
第二種意見是否定說,認為丈夫不構成強姦罪。案件中的王先生與肖女士是夫妻關係,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的忠實,主要是指夫妻之間的專一性生活、不為婚外性生活的義務。廣義上講,忠實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丈夫以強姦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第三種意見是折中說,他們認為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犯罪要看什麼情況而定。如果在夫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強行發生性關係,不認為是強姦;而在夫妻關係處在非正常時期,如起訴離婚階段,一審判決離婚未生效階段,夫妻關係沒有法定解除,丈夫強行發生性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強姦罪。
裁判理由:
我們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已深深植根於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關係存續,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姦行為成立犯罪,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姦行為作為強姦罪處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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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小語小食記
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應該屬於強姦的。
《刑法》關於強姦罪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很明顯,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符合強姦罪的規定。
但是,儘管法律上符合強姦罪,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於丈夫強姦罪的定罪是很難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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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守衛者148070499
按照法律條文,這種行為應該構成犯罪!婚內合法夫妻,丈夫對妻子使用威脅,暴力強迫手段,違背妻子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構成犯罪行為,妻子可以向法院起訴!因為婦女兒童屬於弱勢群體,國家出臺有婦女兒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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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58ZHANG369
應該不違法而是違背道德吧。沒有性關係的婚姻是不人道,不道德的,既然法律保護了婚姻雙方的排它性,法律就不應保護婚內單方的訴求。但最好是雙方能禮讓協商行事,不然這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就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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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胖子小馬哥
發生性行為是夫妻之間的義務,儘管法律沒有把這種義務以法律規範的形式明確地規定下來,法院普遍對於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且在夫妻正常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
但不作強姦的定性不等於不定罪,而該強制性行為可以作為故意傷害或虐待的一種手段或方式,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論處。同時,這種強制性行為也可以作為法定離婚的情節之一。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由於其強制性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了身體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可以以最相近的罪名,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等來進行相應的處罰。
構成強姦罪情形
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已進入離婚訴訟階段,婚姻關係已經進入法定解除的階段,雖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丈夫與妻子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此時若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進行懲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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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漫話人生路
夫妻之間發生性關係是婚姻的最重要的體現,應該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但是如果妻子不願意,丈夫強迫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丈夫不願意,妻子強迫與之發生性關係都是對對方的一種傷害,輕者傷感情,重者婚內違法。另外,夫妻雙方都有履行性生活的義務,不管男女,如果能夠履行性生活而不履行,卻與別人去履行,那將是對另一方最重大的傷害,本人認為那也應該是違法的。
回覆列表
只要是違背婦女意願的強行性行為都是強姦。
妻子雖然對丈夫有行夫妻正常性行為的義務。但在她身體不舒服或心情不愉快的情況下,沒法滿足丈夫性要求的時候。丈夫應更加溫柔體貼關愛妻子才對。若時丈夫不顧妻子感受而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同樣會對妻子造成傷害。所以應視同強姦犯罪行為。
和諧的夫妻性行為,應該是雙方都愉悅的情況下發生才是最理想最幸福的。其中任何一方有需求時,另一方有義務儘量加以配合而滿足對方需求。但當另一方生理,心理都不需要甚至有病之時,都應該得到諒解才對,切切不可粗魯強迫以給對方造成身心傷害。
雖夫妻之間都有盡夫妻之責,但絕不允許強行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