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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秋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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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坤歌資訊
現在最重要的一點是,預支款項被寫成借條。之前的借款申請單上又註明有借款原因。而且,借款人又同意以業績提成進行衝抵。當借款人無業績貢獻時,債權人(公司)有權懷疑借款人拿公司的業務經費,去開拓別的業務或把開拓成功的業務轉移別處。借款人不寫還款日期,不等於該借款事實不存在。
法庭是講證據的。原告(公司)起訴借款人,因雙方是聘傭關係,聘僱關係事實存在,僅憑那張借條,原告贏不了官司。
公司兩年後才起訴,說明公司已經掌握借款人轉移業務或在聘僱關係存續期間,借款人從事其它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經濟活動的證據。
假如這個證據存在,借款人就有義務返還公司業務活動經費。
如果沒有這回事,借款人必須有證據證明,借款人與公司屬於僱傭關係。
第二,飛機票只能證明有這件事存在,而不能證明,借款人的往返活動服務於原告。
第三,衝抵申請單反而為原告證明借款是事實借款。因為衝抵申請沒有衝抵成功。
第四,原告肯定儲存有借款申請單。當借款申請單,衝抵申請單,欠款條都集中在一起時,法庭得出的結論必然是,借款是事實。
找到可以證明所有借款用於公司業務的證據
借款人現在需要做的,找到借款人當時接觸的業務物件,讓業務物件出據可證明,業務洽談主體是公司(原告)而非借款人獨立於公司的證據。借款人在所有的業務活動中,始終是企業代表。以此證明,當時的任何業務活動均是原告在開展業務活動,借款人僅代表公司與對方洽談,以此證明借款人從公司財務提取的款項是公司業務活動經費。
第二,找出借款人所開展的業務是有價值的,業務沒有最後變現的原因是原告因素。也就是說,找出借款人的業務事實的證據,證明業務已開展。當業務事實存在,原告有義務負責開展業務所產生的費用。
第三,務必找到,原告委派借款人開展業務的證據。當委派事實存在,業務經費由原告負責就很自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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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球頂級創意館1
這個事情離職前就要弄清楚啊,寫上出差借款事由,為什麼借款就這事還能被起訴,也真夠奇葩,應該是和前老闆結仇了吧
這幾天一個朋友跟我訴苦
說是2015年—2018年的時候,在一家單位工作,負責外地市場的開拓,每次出差前向公司填寫借款申請出差費用預支,然後拿相應的票據進行報銷衝抵,從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總共預支三筆款項總計7萬元。
借款單上均註明是到某地出差預支費用。
然後在回到公司進行報銷衝抵借款的時候,
公司不給報銷衝抵,說是等有業績出現再進行衝抵,然後朋友就一直沒有公司資金上的支援去開拓市場。
到2018年初的時候由於市場開拓不好,
被公司勸退離職,
在離職的時候,領導打感情牌,
說是讓他把之前的出差預支借款寫一張借條,朋友覺得平時跟領導關係還不錯,
就寫了一個欠公司7萬元的借條,當時朋友要求註明是出差市場拓展費用,
被領導以之前借款申請上有借款原因而拒絕了。
還好朋友沒有寫還款日期。
現在離職兩年後,前單位以個人借款名義起訴朋友,
朋友很氣憤,但是也只能積極去解決,
目前因為借款申請單都交給公司了,
之前填好準備去報銷衝抵的機票和相關發票由於時隔兩年已經扔了,
手上只有幾張原先的出差機票和少部分發票,還有一份之前去報銷衝抵被退回的報銷申請單。
請問廣大友友,這個事情該怎麼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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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單位採取的是專案費用打包制,也就是說,你的交通、住宿、差旅補貼,還有請客送禮所花費用都放在裡面,專案做成,拿的提成裡會減掉這些花銷。
如果我分析不錯的話,你朋友單位應該採用的是這種辦法。
實行費用打包制,單位與單位之間也有區別。我管理的單位以前有機構業務部,專案做成有了收入,會先減掉這些費用再按公司規定的提成比例發放獎勵;如果做不成,就會實報實銷批准同意的各項費用,不會讓個人承擔。
我的員工出差也是借款,但會按月報銷。你說的單位可能是比較算計的單位,他們不想承擔專案做不成的費用損失。
說心裡話,專案或業務開發實行打包管理不違反《勞動法》,關鍵看你的單位怎麼運作。如果你出差打的是借條(估計你沒法選擇),單位回頭向你索要,這官司你是打不贏的。如果你一開始提前預防,就所開發專案或業務拓展,寫明是費用預支而不是個人借款,那就沒有太大問題。目前來看,你如何拿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不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