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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侃侃君Er

    在古中國文化中,亂倫並不等於近親性交,因為如子殺父,師徒結婚等在古中國文化中也是亂倫。今人常把亂倫與近親性交混淆的原因,是因為現代西化之後,五倫八德便漸漸模糊,但如果按照古人的嚴格標準來算,現代漢人的禁血親不禁同姓,也屬亂倫。(如一個人的弟弟與其妻子的妹妹結婚的情況。五倫即:先有夫婦,才有父子;更有兄弟,又有君臣,再有師徒。)另,在佛教傳入中國,與宋代理學發達前,父系社會的漢族,對於近親性交不鼓勵卻也不禁制,可以散見於歷代史書。(因佛教反對與配偶以外的人性交,而理學更把倫常的定義擴大)不允許部分:古中國一直深受儒家文化影響,倫理觀念其實較其他國家強烈,在中國古代文化中,受同姓不婚原則的影響,同一姓氏的男女無論是否有血親關係都不能結婚,但不禁止有母系血親關係的近親男女結婚。允許部分:表親表兄妹或表姐弟之間的表親婚姻(Cousin couple)一直被容許甚至鼓勵,視為“親上加親”。漢武帝劉徹和首任皇后陳氏就是姑表姐弟,南宋詩人陸游與第一個妻子唐琬是姑表兄妹,清代沈復和他的妻子芸娘是表姊弟。古代女性對丈夫父母的稱呼“舅姑”也是源於姑表親婚姻。在中國傳說時代至秦朝前,除了親生父母子女、親堂兄弟姊妹不可通婚以外,其餘的近親性交,要看是否有違道德,特別是皇室成員,但當時的道與德是分開評說的,即今日所謂的“風俗習慣”。男性與女性長輩性交稱為“烝”(如:兒子將父親的小老婆娶為正妻),男性與女性後輩性交稱為“報”(如:父親將兒子死後留下的妻子娶為正妻),與旁系近親稱為“通”。其中,“烝”與“報”屬於合法的近親婚姻;而“通”不僅指與異性家人性交,也有可能是與家族少年性交,如“弄童”、“男寵”;或二對以上的夫妻之間彼此交換性伴侶(易妻),稱為“通室”。

  • 2 # 順其自然12130206

    明聽說過同姓氏的不可以結婚,只聽過近親不可以結婚,我們老家都是可以的呀,像我老公他爸媽都姓張,我們鄰居他和她老公都姓張,她公公婆婆也都是姓張呀,一般大姓氏的人比較多,可以結婚的呀

  • 3 # 老王1878274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從法律法規方面說,法律只規定近親不得結婚,那也是為了優生優育,完全是為了婚姻家庭的利益考慮的。即使這樣,法律也並未規定”同姓”的人不可以結婚呀!在現實生活中,”同姓”結婚的人處處都有,全國不計其數。“同姓”的男女們,分居全國各地,他們雖然同姓,但居住地不同,民族不同,條件不同,氣候不同,宗教信仰不同,血緣關係不同,即使他們在同一個居住地,也多數沒有血緣關係。為什麼不可以結婚呢?所以,可不可以結婚不是看是不是“同姓”?而是看有沒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近親關係。

  • 4 # 光明磊落170641924

    其實"同姓"是可以結婚的,國家法律有規定。但是我的家鄉絕對不允許同姓結婚,這是祖祖輩輩傳下來的規矩,不容破規。如果發現有小青年男女過分親熱大人都會干涉,避免他(她)們淡戀愛。為什麼會有這個規矩,我覺得是老祖宗為了保證人囗質量而避免近親結婚的一種舉措。近年來這規矩逐步淡化,外出打工的青年已經有了同姓結婚的先例,過不了多久這種"同姓"不可以結婚的規矩將不再存在。

  • 5 # 把書讀薄

    古代有這種說法,現如今早就沒有了。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晉國公子重耳到達宋國,宋襄公把馬八十匹送給他。到達鄭國,鄭文公也不加禮遇。叔詹勸諫說:“臣聽說上天所贊助的人,別人就趕不上了。晉公子具有三條,上天或者將要立他為國君吧,您最好還是以禮相待。父母同姓,子孫不能昌盛。晉公子是姬姓女子生的,所以能活到今天……”這裡說的是,父母同姓,子孫不能昌盛。

    《左傳·昭公元年》裡則有“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的說法。

    晉平公有病,鄭簡公派子產到晉國去聘問,並問候病情。叔向詢問子產,子產說:“……國君的姬妾不能有同姓的,不然子孫不能昌盛。美貌者集中到一個人那兒,那樣就要產生疾病,君子所以厭惡這一點。因此《志》說:‘買妾不知道她的姓,就用占卜來決定。’違背這兩點,古人是非常注意避免的。男女婚姻要辨別姓氏,這是禮儀的大事。如今國君的宮內有四名姬姓女子,大約他的病就是源於此吧……去掉這四名姬姓女子還可挽回,不然一定會加重病情。”叔向說:“說得真好啊!我聞所未聞。這些話都說得很對。” 這裡說的是,姬妾不能有同姓的,不然子孫不能昌盛。

    《國語·晉語》中說“同姓不婚,惡不殖也”。什麼意思呢?是說:同姓不能結婚,這是厭惡不能繁殖。

    《國語·晉語》中,司空季子提出同姓同德異姓異德的說法。司空季子說:異姓就會導致異德,異德就會產生異類。異類即使有親近的血緣,也可以男女結婚,生育後代。同姓就會同德,同德就會同心,同心就會同志。同志之間即使血緣關係遙遠,男女也不能結婚,這是畏懼褻瀆的緣故。褻瀆就會生怨,怨亂就會生災,生災就會滅姓。因此娶妻避免娶同姓,這是畏懼災亂啊。所以不同德的兩姓可以合為婚姻,同德的兩姓則以德義相親。德義可以產生利益,利益,可以加厚族姓關係。姓與利相互延續,兩者相成而不離散,這樣才能穩固族姓,保有自己的一方土地。

    為何禁止同姓結婚呢?史學家呂思勉排除了血族結婚,有害遺傳、有害於健康等說法,認為:以實際言,此項禁例,所以能維持久遠的,大概還是由於《禮記·郊特牲》所說的“所以附遠厚別”。因為文化漸進,人和人之間,妒忌之心,漸次發達,爭風吃醋的事漸多,同族之中,必有因爭色而致鬥亂的,於是逐漸加繁其禁例,最後,遂至一切禁斷。而在古代,和親的交際,限於血緣上有關係的人。異姓間的婚姻,雖然始於掠奪,其後則漸變為賣買,再變為聘娶,彼此之間,無復敵意,而且可以互相聯絡了。

    即便是古代,也沒有完全做到同姓不婚的,更何況是現今,現在完全可不必顧忌此類說法的。呂思勉說:“現在的所謂姓氏,從各方面而論,都已毫無用處,不過是社會組織上的老廢物罷了。”(《中國通史》)

  • 6 # 奧特奧特奧特

    現代科學已經證明,近親結合不利於繁衍後代的質量。而同一姓氏,血緣相近的可能性就很大,一些地方至今沿襲著同姓不能通婚的習俗。為了人種質量延續,同姓不通婚,還是很科學的。我們的祖先雖然不知道染色體啦,基因什麼的,但是,依然很智慧,知道保護一個家族的血脈有效傳承。

    還有一種同姓不通婚的原因是,認為姓氏相同的人“五百年前是一家”。一家人,當然是不可以同婚的。至於過了幾代基因繼承弱化,甚至很難再有相同遺傳了,並不計較,就一直約定俗成地同姓不能結婚下來了。而象張王李等等這些人數龐大的大姓,由於人數眾多,同姓間就慢慢沒有了不允許結婚的規矩。早些年還曾被一些小眾姓氏嘲笑,現在也沒那麼多講究了……

  • 7 # 銀河系2448547995

    同姓可以結婚的,我們那裡一個村子的人都是同一個姓,我們大部份男女都在自已村裡找對像,我本人也是這樣的,主要不要找5代以內的人,5代以外都可以隨便找,找了就結婚,生出來的小孩都很正常健康,同外姓一樣沒區別。還有個好處,夫妻雙方不用掙姓男或姓女,因為大家是同一個姓。

  • 8 # 陶醉之夢

    以前同姓不能結婚是怕近親,因為近親是不能結婚的,這個大家都知道就不要多解釋了。

    現在同姓只要不是那些近親就可以結婚,只要不是那些三姑六婆,七嬸八姨的親人就可以結婚。我一個好閨蜜就是嫁的同姓,她跟老公都姓姚也是一個鎮上的人,只要是八杆子打不著的就不是近親。

    之前老一輩的人思想侷限了,因為前輩們都生活在自己的小村莊最多也知道隔壁的村落,他們怕是近親所以會極力反對同姓結婚。

    現在不同了五湖四海都有同姓的人,雖然五百年前是一家但那是遙遠的事了,姓雖同但不親,這些都是可以結婚的。

    像我閨蜜現在多好,感情好同姓親上加親,孩子也不要說跟誰姓,反正姓是一樣的。大家對他們同姓結婚也沒有意見,大家都看好,結局完美。

  • 9 # 薩沙

    古代和今天不同,古代農民很少遷移,基本都在村子周邊10裡內活動。

    這樣,無論婚嫁都是在很小的圈子內,造成血緣比較接近。

    古代人沒文化,經過若干代以後,可能出現血緣記錄混亂的情況。

    為了防止意外的近親結婚,尤其是比如堂兄娶堂妹,堂姐嫁給堂弟這種,有可能直接導致後代畸形,所以出臺了所謂同姓不結婚的規則。

    唐代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論。明、清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客觀來說,這種規定是對老百姓的保護,防止生育缺陷和實際上的亂倫。

    不過,隨著清末開始農民也大規模流動,這個法律就消失了。

    作為風俗,直到今天中國很多農村仍然有這個習俗。

    比如臺灣現在已經很現代化,但鄉間仍然比較忌諱同姓結婚,老人會反對。

  • 10 # 四川達州人

    “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在春秋時代已是很普遍的社會觀念了。

    夏商時代,同姓“五世而後,則通婚姻”。當時的人們認為,同姓之人只要不在五世之內有血親關係,便可通婚。

    周代規定: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雖百世而婚姻不可通”。

    春秋戰國以後,同姓為婚的原則又漸趨嚴格,以致定為法律。如《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明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杖六十,離異”。其實,自從秦漢以後,僅姓氏相淆合一,而且姓氏本身作為血緣識別的功能也正在失去。這是由於姓氏相對穩定以後,其本身內涵的混雜而造成的。

    隨著時代變遷,姓的血緣區別功能實在很微弱,“同姓不婚”禁律已失去原義而逐漸成為歷史上的陳跡,法律雖仍保留這項規定,實際已與社會現實脫節。所以儘管刑律上有此規定,民間在事實上卻多有在無血親關係的同姓之間締結婚姻之例;下級官吏對此也採取不干涉主義。從現在保留下來的封建社會後期的一些案例來看,沒有一個案件是單純為“同姓不婚”而涉訟的,即使因其他罪名而發現同姓為婚的現象,官吏對此電不加追問。

    《清律例彙輯便覽》中明確對這條法律規定提出修正:“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當原情定罪,不必拘文”。於此可見執法官吏在法律與社會現實失調的情況下,委曲適應現狀的意圖。

    1930年,民國所頒佈的《民法》中正式廢止同姓不婚的原則,代之以辨認血親的做法,它規定禁婚的範圍限於:直系血親、八親等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五親等內旁系姻親輩分不同者相互間。至此,法律規定才重新與社會現實相符合。

  • 11 # 鄉村小扒哥520

    同姓不能結婚???

    首先,我對樓主這個問題表示不贊同!!

    不知道,樓主是透過什麼依據定論的。

    就好比我們那的,大部分都是一個姓,那不是照樣結婚嗎?子孫後代照樣五官端正,生活幸福美滿。

    樓主說同姓不能結婚,可能考慮到是一個祖先的後代,或者有血緣方面的關係吧,這個可以認同!據科學認證,直系親屬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不能結婚的。但是,同樣的姓氏,並非一定是相同的祖先,沒有任何血緣關係,所以,是可以結婚的。

    至於樓主的說法,可能是中國某些地區,因為早期的封建思想,而留下來的風俗吧。

  • 12 # Fandy

    同姓不婚,是古代中國的一項社會制度。這個制度設計得非常巧妙,其背後的邏輯充分顯示了古人的智慧。

    同姓不婚,不是為了避免近親繁殖。

    近親結婚會產生痴呆兒,是近代科學才發現的結論。這種優生學理論,是指堂兄妹、表兄妹都不可以結婚。而同姓不婚,特指堂親。至於表親,並沒有禁止。賈寶玉不是娶了薛寶釵嗎?

    同姓不婚,是為了防止自由戀愛。

    古時候的村落,分佈比較稀疏。往往一個村落,就一個姓氏。比如張家村,李家寨等等。因為是農耕社會,村裡的很多人,可能一輩子都沒出過遠門。如果允許自由戀愛,小夥子一定找本村的姑娘。而規定不允許同姓結婚,自由戀愛也就基本杜絕了。

    包辦婚姻,是為了尋求社會穩定。

    不允許自由戀愛而包辦婚姻,不是對女性的欺壓,而是為了整個社會結構的穩定。如果人人可以自由戀愛,農耕社會的村落,大家都去追求戀愛,倫理關係自然崩潰,社會協作就無法達成,宗族制度也就形同虛設。而最終的代價,是國家共同體的毀壞。

    總結一句話:同姓不婚是為包辦婚姻打基礎,而後者是為了維護社會結構穩定,這是當時的時代要求。

  • 13 # 貓眼觀史

    古話說,同姓相親,其生不蕃。

    意思是同姓的人結婚,子孫後代都不會有好的結果。不過雖說這些都是封建社會的思想,但也有一定的道理。

    在古代確實同姓不能結婚,至於為什麼?大概是因為古代人很少遷移,很多人都生活在一個村子裡,或者也就在村子附近。所以這樣就會導致一個問題,那就是無論是嫁是娶,大多都是在這個小圈子裡面,會出現血緣越來越接近。

    如果不避免的話,在幾十年之後就會出現血緣記錄混亂的情況。因此為了防止所謂的近親結婚,畢竟近親結婚會導致後代畸形,成活率不高,所以就有了所謂的同姓不能結婚的規矩。

    都說同姓五百年前是一家,也就是這個道理,如果同一姓氏結婚,血緣相近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就在現如今很多村子,都還有著這樣的規矩。

    從某種意義上講,同姓不結婚還是不錯的,他們可以保證一個家族的血脈,根據現在科學認證,直系親屬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不能結婚的。

    不過話說回來,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同姓氏,但是很清楚的知道雙方又不是同一祖先,即使是也過了幾百年,所以理論上幾乎沒有血緣關係了,因此也是可以結婚的。

    別說古代同姓不能結婚,就連很多異姓也是不能結婚的。姬姓和嬴姓

    周王朝的統治者姓姬,而嬴姓人是秦國,因為秦國是周王朝分封而來,所以不能通婚。

    李姓和朱姓

    據說這個是世仇,唐朝末年,朱溫趁機滅了李唐王朝;後來又有李自成滅了朱明王朝。

    所以很多人才這樣認為。

    潘姓和楊姓

    這兩個姓氏不通婚據說是受了文學作品和民間傳說的影響。

    嶽姓和秦姓

    這個不說想必大家都知道了,就是秦檜陷害岳飛的事,可以說直到現如今嶽姓人都沒有原諒秦姓。

    但是事情不絕對,同姓不結婚大多也只是針對同村的人,村裡的規矩,不妨看看古代近親結婚的太多,尤其是表兄妹之類的,皇族裡面出現最多,以清朝最為突出。

  • 14 # 沅汰

    原始社會時期的社會生活,《呂氏春秋》裡有一段描寫特別形象:“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所以我們老覺得那些傳說裡的上古時代的英雄人物都是“聖人無父,感天而生。”

    “夏殷五世之後則通婚姻。周公制禮,百世不通,所以別禽獸也。”夏朝和商朝,同宗五世不婚。西周時周公制禮,同姓百世不通婚,用以區別禽獸。為什麼同姓不婚呢?因為姓,出自於同一遠祖的血緣集團的名稱。

    周代嚴格奉行同姓不婚,認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的男女結婚,他們的子孫就不能繁盛。春秋五霸之一的晉文公重耳,姬姓,他的母親狐季姬也是姬姓。當時鄭國大父叔詹對鄭文公說“晉公子,姬出也,而至於今”,重耳這位男女同姓生育的孩子能健康活以今天,那真是一件很特殊的事。可見同姓不婚在當時是非常大的禁忌。

    《論語》記載有個叫陳司敗的人向孔子問:魯昭公這個人是否知禮?孔子回答說:知禮。孔子離開之後,陳司敗向孔子的學生巫馬期說:我聽說君子是不包庇別人的過錯的,難道不是嗎?陳司敗認為孔子包庇了魯昭公,明明魯昭公是不知禮的,孔子卻說他知禮。陳司敗認為魯昭公不知禮的原因就是“君娶於吳,謂之吳孟子”。

    魯昭公是周公後裔,姬姓。吳國是泰伯後裔,泰伯是先周時周人首領古公亶父的長子,也是姬姓。所以魯昭公犯了同姓不婚的大忌,這是最大的不知禮。巫馬期把陳司敗的話告訴孔子,孔子也無可辯,承認自己錯了。

    娶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同姓不婚就是怕把同姓之內的嫡庶、長幼、親疏等這些關係打亂。

  • 15 # 楚邾

    其實這主要出現在先秦時期,其時姓氏未合一。先秦時期,姓與氏有別,貴者既有姓又有氏。姓所以別婚姻而氏所以別貴賤。像姜子牙,其時是姜姓呂氏;孔子,為春秋時宋國公孔嘉的後裔,而宋國是商朝王族後裔,商朝王族為子姓,也就是說他是子姓孔氏。

    換句話說,同一個姓可能有多個氏族,如媯姓,有媯姓陳氏(春秋時陳國)、媯姓田氏(田和)、媯姓孫氏(孫武、孫臏),這些氏族有高低貴賤之別。

    我們就以周代分封王國晉國為例分析。

    像晉國,第一任國君是叔虞,為周武王之子,所以晉朝的國君為姬姓晉氏;

    叔虞的妻子為邑姜,即呂尚之女,而呂尚即前文說的姜姓呂氏,呂尚被封到齊國,後來齊國發生內亂,即“田氏代齊”,這裡的田氏,是媯姓田氏;

    後來的韓、趙、魏“三家分晉”,其中趙襄子為嬴姓趙氏,韓康子為姬姓韓氏,魏恆子為姬姓魏氏。

    晉國王室為姬姓晉氏,所以其與姜姓呂氏聯姻,後來還有一個成語叫“秦晉之好”,而秦國和晉國志之以聯姻,則是因為秦國為嬴姓,秦晉二國異姓,故能聯姻。後來三家分晉,其中韓、魏均為姬姓,而趙國為嬴姓,韓、魏二國屬同姓,也因此是不能聯姻的。

    或者用不太規範的話來說,同一姓就相當於現在同一宗族,不同的氏就相當於宗族的不同支系,也因此同姓結婚是不被允許的,也即所謂的“姓所以別婚姻”。

    當然,在姓氏合一之後,尤其是隨著人口的繁衍,“同姓不婚”已經很難再遵守了。

  • 16 # 任微言卿

    在古代,特別是西周和春秋時期,“同姓不婚”在貴族上層曾經廣為流行。

    “同姓不婚”是由政治利益衍生而出的必然存在,除了延續宗族統治的需要外,更是為了聯絡諸族群之間良性互動的特殊政治形態,其存在和政治、社會和文化多重因素都有關係。

    根本上來說,貴族之間的通婚乃是一種政治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同姓不婚”實質上是統治階級的利益聯姻。

    一、“同姓不婚”的社會學倫理

    在古代,人們在漫長的生育實踐中漸漸發現,血緣較近的男女婚配,生出的後代難以昌盛,帶來各種疾病,甚至子孫難以繁衍。

    在沒有遺傳學、生育學的基礎上,“同姓不婚”成為人們摸索最佳婚姻狀態的一種自然經驗總結,華夏先民透過口耳相傳的方式,把這一實踐經驗傳給後世。

    出於繁衍後代、壯大家族的考慮,人們開始氏族外婚配製度,即所謂“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到了周代,人們已經普遍認識到了近親婚配的危害性了。

    二、“同姓不婚”的政治背景——周代的宗法分封制

    “同姓不婚”,固然有其社會學基礎,但是周代的統治階層卻把“同姓不婚”作為維繫天子與諸侯、諸侯與諸侯之間血緣聯絡,作為促進華夏與周邊民族融合的一種重要政治融通方式,與周代實行的宗法分封制密切相關。

    周人立國前,最初就是隴甘地區一群姓姬的人組成的一個大部落。他逐漸與身邊的鄰居搞好關係。這個鄰居,是一夥兒姓姜的人。兩大家族搞起了合作,互相通婚,姬姓當王,姜姓為後,於是就有了這個名為“周”的國家。

    可見,血緣氏族在從“由家族到部落、由部落到國家”的道路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家、國混在一起,是早期華夏國家賴以存在的基礎。

    前11世紀,武王伐紂,推翻商朝統治,建立周朝。但以當時的條件,周王室無法直接控制如此廣大的區域,唯一的辦法就是用自己親信的貴族去統治被征服的其他民族和地區。

    荀子說,周初分封了七十一國,姬姓之國共有五十三個。很多周人就是因為姓了姬,就跑到東方搖身一變成了諸侯。可見,血緣關係在周代,是如此重要的一個標尺。

    “貴族封建,立基於宗法。國家即是家族之擴大。”——錢穆

    但是宗法分封制有兩個先天不足:

    ——在內部,隨著時間推移和宗族繁衍,大小宗之間的血緣親情勢必越來越疏淡,幾代之後互相隔閡,周天子利用血緣的制約力進行統治的力量也會逐漸減弱。——在外部,周人要當諸侯的地方,原先並不是無主之地,要麼是殷商時代舊的方國,要麼驍勇善戰、言語不通的蠻夷部落。他們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並不會服服帖帖給周人當奴隸。

    既然不得不面對內部的疏離與外部的威脅,到底是用武力的血與火,還是用其他平和的方式去消除這些阻礙和危險呢?

    周人相信,“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在宗法分封制盛行的情況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必然不會親近。宗法分封制又是周人立國的基礎,於是,婚姻這個融合血緣、延續傳承的方式,就走入了周人政治家的視野了。

    “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禮記》

    咱們不是親戚,過去還是仇敵,不怕,那就結婚吧。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

    三、“同姓不婚”的政治智慧

    (一)“同姓不婚”有利於穩定家族內部秩序

    周公定禮制,正式從禮法上確定“同姓不婚的原則”,“周制始絕同姓之娶”。“同姓不婚”不僅僅是繁衍後嗣的必要,更多是周代政治情況的客觀需要。

    除了從生育角度考慮,天子和諸侯、諸侯和諸侯,始封時,相互之間都是兄弟子侄關係,如果同姓為婚,難免要在輩分上形成混亂,嫡庶、長幼、親疏等尊卑關係都容易分不清。周人以禮治國,首先自己不能亂了秩序。

    而如果異姓結婚就沒有這些禁忌,與原來的家庭成員之間的嫡庶、長幼、親疏很容易相對應,維護宗族內部的倫常關係,克服由此引起的家族衰落與內亂。

    在這種情狀下,出於維繫子嗣延續和在宗族內部建立起規範的等級秩序的目的,“同姓不婚”披上了一層非常濃厚的政治倫理外衣。

    在強調嫡庶之別、等級貴賤的周代,“同姓不婚”滿足了安定統治的社會需求。

    (二)“同姓不婚”有利於擴大政治盟友

    周人及其親族,實際上處於外姓和異族包圍的汪洋大海中。如果都是同姓結婚,“親上加親”,那怎麼聯合異族呢?必須透過一種婚姻關係來達到血親。

    周人將大量的女子一同隨嫁到贏取姬姓女子的異姓諸侯,也讓姬姓的王侯積極從異姓諸侯中聘娶女子。

    《周禮》說天子“一娶九女”,一個人要娶多個女子,其也是為了達到加強周人同其他姓氏族群的連結。

    周代特別是西周,王后多為申國和齊國的姜姓女子。諸侯之中,姜姓的齊國經常和姬姓的魯國、鄭國、衛國結盟,羋姓的楚國和嬴姓的秦國也常通婚。

    後期,華夏還與四夷結親。《史記》中記載,“襄王欲伐鄭,故取翟女為後,與翟共伐鄭”。中原北邊的晉國公室長期與狄人長期通婚,晉獻公娶驪戎女子驪姬、少姬;晉文公娶赤狄女子季隗。晉國也在與戎狄的通婚混血中,不斷加強“和戎”政策,最終將全部戎狄之地化為了晉國領土。

    進入到春秋後,各諸侯國之間的鬥爭持續不斷,關係十分微妙,諸侯大多會透過“同姓不婚”的手段達到聯姻,擴大自己的政治勢力,求得同盟,改善雙邊政治關係,進而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

    (三)“同姓不婚”的擴大化——“媵婚制度”

    在周代貴族中間,聯姻只不過是一種手段,其真正目的是為了政治服務的。天子和諸侯在遵循“同姓不婚”的基礎上,還發展出來了“媵婚制度”。

    “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春秋公羊傳》

    天子和諸侯娶親,妻子的姊妹或侄女要作為陪嫁的次妻,兩個同姓國也要出女子陪伴,這些次妻們被稱為媵。

    比如周天子娶齊國女子,除了作為王后的女子外,王后的姊妹、侄女還有同是姜姓諸侯的申、呂等國,都要陪嫁女孩到周王室,給天子做姬妾。同理,天子嫁女兒到異姓國家,九個不同輩分、長幼的女孩要一同出嫁。晉文公重耳流亡秦國的時候,秦穆公將同宗五個女子嫁給了重耳。

    媵婚制度有兩層穩固統治政治的考慮:

    ——對女方家族,夫人與媵們同姓至親,以群體出嫁的形式組成了一個強大的新娘群體,實際上在後宮形成一股巨大的政治勢力,對所在的諸侯國形成相當的政治影響力,保證孃家在夫家的權益,尤其是後代的繼承權。送女兒出嫁的國家,也可以建立起統一的攻守同盟。——對男方家族,姊妹或姑侄同嫁,一人生子則可視為多人共子。如果都生子的話,自然以正妻之子為嫡長子,妹侄之子為庶子,使得宗法分封制的核心——嫡長子繼承製更加完備,保證家族內部井然有序。

    雖然採取了宗法分封制和“同姓不婚”的策略,天子和諸侯、諸侯與諸侯的關係依然日漸疏遠,直到天下分崩離析。不過,總體來說,“同姓不婚”的優點遠大於缺點。如果不是“同姓不婚”的約束,周代特別是春秋以前的歷史可能更加混亂,手足相殘的例子也許會更多。

    綜述

    “同姓不婚”最初是原始社會習慣風俗遺留的產物,又在周代延續宗族統治這種需求和宗法制度的需要下有了適合紮根發芽的土壤,經《周禮》制度化,形成了一個穩固統治的社會準則。

    “同姓不婚”的存在既有利於延續宗族統治的力量,又有利於擴大政治聯盟,所以在春秋晚期之前的貴族上層得以流行。

    進入戰國,同姓國不斷減少,即使是同姓,也早已分成了一個個不同的氏,籍貫閭里完全不同,出生地相距遙遠,已毫無血緣關係可言,實施“同姓不婚”的基本條件已不復存在。

    秦漢之後,姓氏之分早已泯滅,而且隨著人口的繁衍,多數人雖然同姓,但卻都出了五服,婚嫁不會出現任何負面影響。“同姓不婚”走向沒落,並徹底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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