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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典港片港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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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網際網路搬磚小哥哥
最近又有個因為講解某電影而被起訴的公司了。
雖然都是靠講解電影來吸引使用者的關注,但他們使用的方法不一樣。
你知道“圖解電影”嗎?據百度百科介紹,它是一款全球獨家首創的高畫質線上圖文電影解說手機APP。其宣傳為:“只需10分鐘,讓你讀懂1部電影!”
這和微博上的“X分鐘看完XXX電影”有什麼區別?都是用很短的時間讓人看完一部電影罷了。
後來,“圖解電影”軟體確實被起訴了,但原告不是外國的哪家影片公司。
這是優酷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優酷)花費鉅額成本取得的《三生三世》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和維權權利。
但在授權期內,優酷發現,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蜀黍公司)開發運營的“圖解電影”軟體未經許可提供了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連續圖集。
所以,優酷以構成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為由,將“圖解電影”平臺的運營方蜀黍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在優酷提交的證據中,有電視劇《三生三世》的授權證明。該電視劇歸屬於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該公司將《三生三世》中國大陸境內獨佔專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含轉授權、維權權利)授予優酷的前身合一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在“圖解電影”網站的頁面上還能看到圖片集作者為“青青醬”,以及6.9萬的觀看量。
對此,蜀黍公司辯稱他們的“圖解電影”只是一個使用者自行上傳資訊的分享平臺,是資訊儲存空間,並且平臺有宣告要求上傳的內容必須合法合規,已經盡到了平臺注意義務。
此外,蜀黍公司還稱,作者觀劇後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圖片配合陳述,且300多張圖如果連續播放僅能播放幾秒鐘,對整個影片來說,屬合理引用行為。
至於圖片集僅涉及劇集的第一集,對58集的總劇集來說相當於預告片,為《三生三世》起到了宣傳的作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圖解電影”圖片集過濾了《三生三世》的音效內容,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其擷取的畫面並非進入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而為《三生三世》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因此,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
最後,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蜀黍公司向優酷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對於這個裁判結果,大多數網友似乎把放錯了重點,紛紛批判《三生三世》的劇組和原著作者了……
矮油我的老天鵝!
因為這不是抄襲的事兒,是圖解的問題!
他們透過擷取電視劇內容的圖片,一步一步解析,讓那些沒時間卻想看的人能瞭解這部劇的劇情。但這種行為只是觸犯到了擁有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人的合法利益,並不能說是抄襲。
怎麼定義這個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呢?
根據著作權法在第十條第一款的第(十二)項作出規定:“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是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還有《資訊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也將資訊網路傳播行為做了廣義的解釋:“透過上傳到網路伺服器、設定共享檔案或者利用檔案分享軟體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置於資訊網路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這是肯定的!
因為,很多影視劇是有獨家播放權的,有的公司還支付了鉅額成本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如果有人做了影視劇解說影片,並且還給了差評,那麼網友很可能信以為真,不會去某影片網站觀看該影視劇。
這樣一來,解說電影的博主人氣上去了,但影片網站裡的影視劇的收看率卻在下降。
難道以後都不能在網上講影視劇了嗎?
問題又來了,怎樣才算合理使用呢?總覺得這個度很難把好。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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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間傳說故事書
《2019中國網路視聽發展研究報告》顯示,網路影片(含短影片)已經成為僅次於即時通訊的中國第二大網際網路應用,短影片成為網路影片的生力軍。從使用時長、使用者規模等方面,短影片都全面反超長影片,成為中國人最主要的娛樂影片休閒的方式,我們已經進入全民短影片時代。
自2016年“谷阿莫”在微博上迅速走紅,大量的解說電影類短影片在各類網路平臺上相繼出現,“幾分鐘看完xx電影”“解說xx電影”等層出不窮。解說電影類短影片切合了“快”時代的使用者需求,受到了使用者的擁簇,個別影片播放量可達百萬,其製作者也擁有了大量的粉絲,成為了所謂的“大V”,個別製作者也會在其短影片中加入商業盈利資訊。
一、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規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利益和保護社會公眾對於享受使用作品的利益之間所做的平衡之舉。《伯爾尼公約》是最早規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國際公約,其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本同盟成員國法律得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複製上述作品,只要這種複製不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 認定合理使用的要素
合理使用主要從以下三個部分進行認定:是否屬於適當引用、是否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其中“是否屬於適當引用”側重於引用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側重於對引用行為造成的結果進行價值判斷。因為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就是對著作權人施加的某種限制,所以適用該條款一定要審慎,不僅要從形式上符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還要從實質上符合立法者設計這一制度的價值導向。
“適當引用”一方面要求“必要性”,另一方面要求“適當性”。“必要性”限定於“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即該部分作品的引用一定是介紹、評論或說明所必不可少、不能避免的,否則便無法進行。例如賞析詩詞,要分析詩詞的遣詞造句和意境等,就必須引用詩詞原文,此種情況下,引用原文逐句分析不可避免。“適當性”要求引用作品的質和量要適當,即引用作品的數量不應超過太高的比例,引用作品的部分不應為作品的實質和精髓。
三、 解說電影類短影片不構成合理使用
解說電影類短影片以電影主線內容為主,最大限度的壓縮具體情節,致力於精講電影故事,一般時長在5-10分鐘。其影片名稱就已表明其是對電影作品的介紹和表達,雖然對人物和情節進行戲謔性表述,但是其表述都是源於電影內容,整個短影片表達沒有超出電影範圍。筆者認為,解說電影類短影片並不構成合理使用。
以“xx百科”和“豆瓣”為例,“xx百科”具體電影詞條內容包含導演、編劇、主演、上映日期、獲獎情況、劇情梗概等文字資訊和少量劇照。該詞條是對電影作品的介紹,不用附帶電影影片片段也可完成;“豆瓣”具體電影頁面同樣有導演、編劇、主演、上映日期、獲獎情況、劇情簡介、短評、長評等文字資訊和少量劇照,部分電影有預告片等短影片。作為國內比較知名的介紹和評論類網站,“xx百科”和“豆瓣”都沒有附帶電影正片影片片段,並且受到廣大使用者的推崇,使用者並沒有把介紹、評論或說明電影等同於電影影片,使用者觀影仍然是透過電影院和影片網站。歸根到底,介紹、評論或說明電影,本身就是建立在介紹人、評論人和說明人自己對電影作品的理解和主觀評價之上,載體是文字,其本質的表達方式就是文字作品,或者是文字表達衍生的口述作品。
(二) 解說電影類短影片的引用超出了“適當”的範圍
此類短影片幾乎全部都是電影正片片段,而且劇情連貫、一氣呵成,精煉的呈現了電影內容。此類短影片的畫面幾乎全部來自於電影作品,對此類短影片而言,電影畫面佔有絕對高的比重;而且,其引用的部分都是電影最精彩的畫面,包括電影故事的展開、推進、高潮和結尾,凝聚了電影的精髓。可以說,此類短影片如果沒有引用電影畫面將毫無意義,對觀眾的吸引力大打折扣。正是由於引用了電影畫面,才使得觀眾能夠對電影本身有個概括全域性的認知,能夠理解導演透過電影想要表達的思想。顯然,就此類短影片而言,引用的範圍明顯超出“適當”。
(三) 解說電影類短影片影響了電影作品的正常使用,對電影產生實質性替代
此類短影片的製作者為了迎合觀眾,趕上電影的熱度,往往是在電影上映不久或上映結束的這個時間段釋出,並且影片名稱會註明電影名稱。對公眾而言,其影片名稱就已足夠吸引對該電影作品感興趣的觀眾前來觀看。由於此類短影片是對電影內容的介紹和概括,整個內容和表達沒有超出電影範圍,而且充分的劇透,觀眾不需要觀看完整電影即可知曉電影全部劇情、關鍵情節和畫面,對電影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
(四) 解說電影類短影片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此類短影片並不是向公眾提供保留劇情懸念的推介、宣傳資訊,而是徹底的劇透,事實上不僅沒有起到宣傳作用,還使得電影核心畫面發生大範圍的洩露,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另外,由於其釋出時間大多在電影熱映期或者影片平臺上線初期,導致觀眾不需要前往電影院或影片網站,即可“速食”電影,極大的影響了票房收入、後續轉售和已購買電影版權的影片網站的合法權益,重傷了整部電影的後續商業發展。
四、 戲仿與合理使用
(一) 戲仿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關於戲仿的明確法律規定,戲仿的概念和認定主要形成於美國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判例。美國法律中,戲仿是合理使用的一種方式,如果認定被訴作品是戲仿作品,即可認定合理使用。國內關於戲仿的第一波大討論來自於胡戈的《一個饅頭的血案》。該短影片是胡戈對陳凱歌導演的電影《無極》進行剪輯,重新組織了畫面,並加入其他影片素材,在《無極》故事的基礎上又加入一些無厘頭的情節設定,重新講述了一個故事,該短影片帶有《無極》的影子,又不是《無極》。該短影片一經發布迅速走紅,胡戈被陳凱歌和著作權人以侵害名譽權和著作權侵權起訴,雖然後期撤訴,事情不了了之,但是引發了法律界對戲仿的熱論。
戲仿手法的構成是將諷刺與模仿結合起來以達致批評的效果,其作品有兩個要素:一為模仿,即使用了原作的部分表達;二為諷刺,即改造成批評原作的新的表達。在著作權領域,這是一種在內容安排和表現形式上富有獨創性的派生作品。戲仿作品在創作上具有特殊性,它不是原作藝術價值的簡單重現,而是引用原作中的部分內容,通常是最為突出、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表達,但在創作目的、創作手法上構成區別於原作的新作品;在表達自由領域,戲仿作品是以諷刺、揶揄的特殊方法對原作進行評論。[1]
美國判例中,戲仿視為對原作的轉換性使用,即對原作的使用並非為了單純地再現原作本身的文學藝術價值或實現其內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透過增加新的美學內容、新的視角、新的理念或透過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過程中具有了新的價值、功能或性質。[2]
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將戲仿列舉進合理使用制度,不過很多學理研究已經試圖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來解釋戲仿,而且事實上也根據實際情況對某些戲仿認定為合理使用。
(二) 解說電影類短影片不構成戲仿,不能適用合理使用制度
此類短影片以介紹電影故事和情節發展為主要內容,即便帶有少量評價,大多也是幾句帶過,佔比是極低的,其創作目的還是向公眾陳述電影,創作手法也是簡單的精簡電影內容。此類短影片僅僅是單純地再現了電影本身的表達,並沒有進行區別於原作的表達,沒有對電影進行模仿,即便有少部分諷刺也沒有構成新的表達,更沒有賦予電影新的視角和理念。實質上,僅僅是某種程度上覆制電影。此類短影片不具備戲仿的構成要件,更不可能適用合理使用制度。
五、 結語
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發展,我們已經進入碎片化時代,各大網路平臺都在搶佔使用者的碎片時間,增強其市場競爭力。解說電影類短影片滿足了使用者不需花費長時間和金錢即可觀影的需求,一經發布播放量劇增,培育出一大批優良賬戶,其中很多成為了網路平臺簽約作者,或者得到平臺頒獎。
筆者認為,解說電影類短影片不僅從形式上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而且實質上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導向,構成著作權侵權。筆者認同文化需要評論和批判才能不斷髮展,也理解現在是百花爭鳴、百家齊放的一個時代,但是文化的繁榮不能以侵犯他方的著作權為代價,希望大家能夠樹立法律意識、尊重著作權,自覺維護文化市場,也希望平臺方能加強審查,對維護著作權做出良好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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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音樂獨角
就這個問題而言,解說別人的電視劇,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這類活動屬於商業用途,就涉及到侵權,包括在酒吧裡演唱和歌手翻唱影片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也就是說,改編毫無疑問是侵權的。因為從理論上來說,抖音屬於商業組織,即使短期無法獲得收益,長期來看,抖音也可以為使用者獲取收益。然而,跟直播類似,大部分版權人不會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只有針對一些比較過分的行為,版權人才會追究翻唱人的責任。比如鬱歡侵權小煙事件,鬱歡翻唱華晨宇的《煙火裡的塵埃》,在翻唱時透過改編將《煙火裡的塵埃》變成適合自己的音樂,並且在歌曲作者欄填入自己的名字。此舉引發華晨宇粉絲的不滿,鬱歡也為此進行道歉。
至於說能不能改編,我瞭解到不僅抖音,微視、快手等短影片平臺現在都越來越重視版權了。目前各個短影片平臺的侵權投訴體系也開始採用線上標準化的方式。維權騎士前段時間做過一次調研,抖音目前的投訴渠道做的是相對比較完善的,但也只是相對而言,且不少平臺都還存在很多問題,像火山小影片等舉報侵權是一鍵舉報制,但是具體哪裡侵權?怎麼侵權等情況說明都是沒有的。
無論對於短影片平臺,還是對於使用者,如果要減少侵權,最佳的方式還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臺合作。就拿維權騎士的資料來說,我們後臺監測到的侵權線索量是非常龐大的,且侵權形式也五花八門,不僅是你說的改編侵權問題,圖示、字型、設計都是侵權發生場景,如果還涉及到跨平臺侵權,想要處理起來難度更是成倍提升。所幸,目前平臺對版權的重視程度還是在提升的,公眾的版權意識也在提高,這種不合理的模式既然出現了,那麼就勢必需要尋找一個出路,尤其是2020年各大短影片平臺都即將發力知識付費領域,版權保護的力度必然需要加大。新的風口已經誕生,如何搶奪使用者入駐?我想,保障版權讓創作者們沒有後顧之憂,這應該是最基本的競爭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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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笑笑473
1.短影片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和廣告價值。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本案應按照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進行判賠,故依法酌情判定經濟損失為50萬元。
短影片是近年來網際網路的一個風口,各大短影片平臺的蓬勃發展讓短影片成為一個新的產業,不免會產生很多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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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靈魂影視1
這個問題是的確存在的,因為有部分電影在上映後,正處於回本和熱賣時間段,這時候網路上出現各種解析電影之類的,甚至對電影內容有部分屬於曲向理解和引導,這一行為勢必對電影製作放造成一定的收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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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影訊新知識
熱度不好蹭,蹭了有風險,其實,對於咱們新人來說,蹭熱度也未必會有多高的播放量,現在自媒體平臺稽核這塊,都很嚴格,如果是做搬運二剪影片,可以試著剪輯一些香港的老電影,也可以解說國外的科幻電影,熱播的電視劇解說的話,很容易引起版權糾紛,因此,自媒體的平臺方,也不會承擔這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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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這世界
一、
建議,儘量不要解說國內的影視資源,特別是那種比較火的。
如果非要解說的話,也儘量找一些拍攝了比較久的。
還有,影片剪輯5-8min即可,不需要太長。鏡頭緊湊而不連貫(如果是搞笑類的,就找一些精彩搞笑的鏡頭把故事連貫起來進行),故事線發展儘量以解說為主。
二、
解說時間長短和製作效率的矛盾
作品並不是時間越長越好,但是也不能資訊量太少,否則很難過原創,也缺少粘性,那時間一長勢必會影響作品的輸出效率,這是成正比的,那如何協調這種矛盾呢?我既能輸出高質量時長有保證的作品,還要做到高效,我是這樣做的(當然是建立的一個人運營的情況下)如果是兩個人或者團隊做,另當別論。我通常會把PR製作軟體中的,字幕、特效、片頭片尾固定,然後每個作品只修改影片原材料聲音原始檔和背景音樂,效率大大提高,不管三分總還是四分鐘還是七分鐘所運用的時間都差不多,三分鐘的影片我會把字幕複製的短一些,精緻一點,七分鐘的我會把字幕複製的長一些,剪輯的精細程度也都會隨著時間長短進行微調,為什麼這樣做?這樣不會影響影片質量嗎?確實會有點影響,但是我為了平衡輸出作品的數量和質量的關係,必須做到某一方面又一定得犧牲,因位我每天的時間基本上都是固定的,必須嚴格執行,當然遇到難解說的電影,我寧缺毋濫,會花兩天來製作一部作品。
三、
總而言之
1、選擇領域深耕
2. 多學習別人的作品
3. 製作技能也要不斷提升
4. 說好普通話
5. 多看書(這一條對任何行業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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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神操作系列
你好,關於做電視劇解說的問題,我來說一下我的建議:
第一,素材的收集:
第二,素材的剪輯:
1、單個判斷儘量不要超過1分鐘,片段要碎,不要整段整段的採用。
2、單個影片片段不要超過或者接近整個影片的一半,這個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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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視聽劇場
1.選擇好合適的影片資源 做自媒體影視劇解說肯定是要有影片資源的,然後把一兩個小時的影片資源根據自己的需求剪輯到十分鐘左右的樣子,太長的話就不叫解說了那就叫做影視片段了。 所以,自己在剪輯中要突出內容的重點,可以...2.編輯有創意的解說詞 影片剪輯根據自己的需求剪輯成功之後我們就要編輯有質量的解說詞,因為後面要對已經剪輯好的影片進行解說詞配音匯入...
3.把配音匯入到影片中去 我們做根據解說詞進行配音儘量保證音質,不要摻雜一些噪音以免造成語句卡頓!
自己的一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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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豇豆1
問題又來了,怎樣才算合理使用呢?總覺得這個度很難把好。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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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小大人劇集
最近又有個因為講解某電影而被起訴的公司了。
雖然都是靠講解電影來吸引使用者的關注,但他們使用的方法不一樣。
你知道“圖解電影”嗎?據百度百科介紹,它是一款全球獨家首創的高畫質線上圖文電影解說手機APP。其宣傳為:“只需10分鐘,讓你讀懂1部電影!”
這和微博上的“X分鐘看完XXX電影”有什麼區別?都是用很短的時間讓人看完一部電影罷了。
後來,“圖解電影”軟體確實被起訴了,但原告不是外國的哪家影片公司。
這是優酷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優酷)花費鉅額成本取得的《三生三世》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和維權權利。
但在授權期內,優酷發現,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蜀黍公司)開發運營的“圖解電影”軟體未經許可提供了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連續圖集。
所以,優酷以構成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為由,將“圖解電影”平臺的運營方蜀黍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在優酷提交的證據中,有電視劇《三生三世》的授權證明。該電視劇歸屬於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該公司將《三生三世》中國大陸境內獨佔專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含轉授權、維權權利)授予優酷的前身合一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在“圖解電影”網站的頁面上還能看到圖片集作者為“青青醬”,以及6.9萬的觀看量。
對此,蜀黍公司辯稱他們的“圖解電影”只是一個使用者自行上傳資訊的分享平臺,是資訊儲存空間,並且平臺有宣告要求上傳的內容必須合法合規,已經盡到了平臺注意義務。
此外,蜀黍公司還稱,作者觀劇後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圖片配合陳述,且300多張圖如果連續播放僅能播放幾秒鐘,對整個影片來說,屬合理引用行為。
至於圖片集僅涉及劇集的第一集,對58集的總劇集來說相當於預告片,為《三生三世》起到了宣傳的作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圖解電影”圖片集過濾了《三生三世》的音效內容,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其擷取的畫面並非進入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而為《三生三世》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因此,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
最後,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蜀黍公司向優酷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對於這個裁判結果,大多數網友似乎把放錯了重點,紛紛批判《三生三世》的劇組和原著作者了……
矮油我的老天鵝!
因為這不是抄襲的事兒,是圖解的問題!
他們透過擷取電視劇內容的圖片,一步一步解析,讓那些沒時間卻想看的人能瞭解這部劇的劇情。但這種行為只是觸犯到了擁有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人的合法利益,並不能說是抄襲。
怎麼定義這個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呢?
根據著作權法在第十條第一款的第(十二)項作出規定:“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是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還有《資訊網路傳播權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也將資訊網路傳播行為做了廣義的解釋:“透過上傳到網路伺服器、設定共享檔案或者利用檔案分享軟體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置於資訊網路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這是肯定的!
因為,很多影視劇是有獨家播放權的,有的公司還支付了鉅額成本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如果有人做了影視劇解說影片,並且還給了差評,那麼網友很可能信以為真,不會去某影片網站觀看該影視劇。
這樣一來,解說電影的博主人氣上去了,但影片網站裡的影視劇的收看率卻在下降。
難道以後都不能在網上講影視劇了嗎?
問題又來了,怎樣才算合理使用呢?總覺得這個度很難把好。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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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長草的崔老師
我上次做了一個關於《龍嶺迷窟》的影片,還不是劇情解說,而是相當於推廣宣傳的片段剪輯,還加了自己的解說,放上平臺也很快就被投訴下架,不知道是不是平臺的機器演算法太強悍還是有人舉報。
所以我建議不要做太熱門的國產劇,新近推出的乾脆就等一等,至於國外的相對好一些,要提醒的是標題千萬不要包含片名,否則一概會被系統檢出直接下架。
目前對各個平臺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比較大,打擦邊球很容易被封號,得不償失,所以我建議1年內的電視劇慎重。
我是做電視劇解說的,感覺最近上映的無心法師3熱度比較大,所以做了兩期,結果都被投訴侵權了,而且我看了一下,很多賬號釋出的相關內容都遭到了投訴下架了,像我們這種的怎麼樣才能既做有熱度的電視劇,又不會被投訴侵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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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帶你看完電影XXX”,“爆笑解說電影XXX”,“XXX說電影”,隨著數字內容時代到來、生活節奏加快,剪輯影片、解讀影視正成為一股潮流。在bilibili網站上,光是名為“XXX說電影”的UP主就有99+,粉絲從幾百到上百萬不等。
其中,谷阿莫、木魚水心、劉老師說電影、劉嗶電影、low君熱劇、阿斗歸來了、電影最top都是其中的佼佼者,平均每個影片都有幾十萬的播放量。
微博截圖
素材來源是否合規,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範疇,這是影視解說影片糾紛的一個關鍵。其實,類似案例早就發生過,2006年,《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惡搞電影《無極》,片方曾給兩家傳播該影片的網站寄去了律師函,認為其侵犯了《無極》的版權和名譽權。但影片作者胡戈稱,影片並非出於營利目的,只是個人娛樂和學習。後片方也並未訴諸法庭。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海報
截圖也有風險
據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因認為“圖解電影”軟體未經許可提供了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連續圖集,優酷起訴“圖解電影”平臺運營方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並索賠50萬元。
“圖解電影”運營方蜀黍公司辯稱,“圖解電影”是使用者自行上傳資訊的分享平臺,且盡到了平臺注意義務。並且,“圖解電影”並非連續使用圖片,是圖片和文字結合的再創作,核心在文字本身,屬合理引用行為。
公眾可透過瀏覽圖片集快捷地獲悉涉案劇集的關鍵畫面、主要情節,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對涉案劇集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因此,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蜀黍公司構成對原告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犯,判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資料圖 圖文不相關
第三方律師:何為合理使用?
那麼,怎樣才構成“適當引用”?周律師表示,需要綜合考慮幾個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對原作品市場的影響。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在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自媒體應當注意儘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視劇內容、避免引用影視劇的核心、實質內容和關鍵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