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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陸堂堂主

    如果題主說的“犯法”是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通姦不構成犯罪,這個屬於你情我願的範疇。特殊情況下有可能構成犯罪,下面我來說說有可能構成犯罪的情況。

    1、與軍人的配偶通姦,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這種情況下,需要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如主觀上不知,則不構成本罪。

    2、通姦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罪。

    3、若通姦物件是不滿十四歲的幼女,則可能構成強姦罪。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們應該儘量以高於法律標準的道德準則來要求自己,家和才能萬事興。

  • 2 # 喜歡國學的阿樅

    通姦如果沒有達到非法同居的程度,還真是道德問題,雙方有任何一方已婚,那就可能涉嫌重婚罪,但如果只是哦爾通姦,法律沒法治理,若是領導幹部,可以黨章黨紀處理。

    很多人講因為愛,才會有恨。如果你不愛他了,相同於路人,又哪來的恨意呢?

    放過別人,其實也就是放過自己,沒必要為逝去的感情和自己過不去,從新開始,隨他去吧……

    心有多寬,路就有多遠……

  • 3 # 夕陽233734493

    通姦不犯法,但是卻違背道德倫理,從古至今普遍存在,歷朝歷代也沒有將通姦納入刑法,因為這種事不夠量刑。當然出了事就另當別論了,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就得負什麼樣的責任。至於題主說是為計劃生育作貢獻,這樣的問題老夫不敢非議,這是對國家的誹謗。

  • 4 # ly流雲ydc

    古代對通姦的處罰很嚴厲

    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春秋時代,諸侯各國公卿大夫貴族之間私通淫闢事件層出不窮,甚至常有尊卑親屬相姦等亂倫行為。公元前407年,魏國李悝以“淫奢逾制”極力主張用刑罰加以制裁,他在《法經》中規定了雜律一篇,內有“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史記·始皇本紀》說:“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秦代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也合法。漢朝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自唐以後,歷代法律對通姦行為都從嚴處刑。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還規定,因奸罪而名譽受害的家庭的成員均有權捕捉姦夫淫婦送官,其拒捕而殺之者免刑或減輕刑罰(《唐律》卷二十六)。從元律開始,刑律中增加了“殺死姦夫”一條,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明刑律也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大明律》卷二十五)。這也許是後世習俗中所謂“捉姦捉雙”的由來吧。

    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見在古代,這方面的道德觀念還是相當強的。以至於明確立法,對通姦做出嚴厲的懲罰

  • 5 # 寬

    在古代。通姦會遭嚴懲。

    現在都說人權。通姦變成不道德。

    通姦。給社會和家庭。造成很多悲劇。

    應立法。給予一定的處罰。才合情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現在動不動就說老師體罰學生,引社會各界的公憤等等,那80後當初是怎麼長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