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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草莓愛民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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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汾河彎農夫
國家宣佈戰敗,士兵拒不投降,戰敗被俘後當然還是戰俘,只能說國家宣佈投降後放下武器計程車兵是戰俘,戰敗被俘也是戰俘,從稱呼上都是戰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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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慕什塔戈
回答是肯定的,應當算作戰俘。但是,由於這部分戰俘在被俘之前,不屬於合法交戰人員,因而享受不到戰俘應有的權利待遇。
所謂戰俘,指的是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落入敵方權力之下的交戰人員。國與國之間如果履行了互撤外交使節、發出最後通牒、公佈宣戰照會等一系列外交手續後,則表明這兩個國家正式進入戰爭狀態。此後,只要是在戰場上出現的被俘人員,都應一律視為戰俘,不論戰俘的祖國是否宣佈戰敗。
1941年4月6日,德國向南斯拉夫宣戰,僅用11天便佔領南斯拉夫全境,臨時執政的杜尚·西莫維奇將軍於4月17日宣佈投降。南斯拉夫雖然戰敗亡國了,鐵托領導的游擊隊卻始終沒有放棄抵抗,一直堅持到二戰結束。
4年間,南斯拉夫游擊隊的抵抗運動,致使德國佔領軍及克羅埃西亞偽軍付出45萬人的傷亡代價。
同時,游擊隊也先後約有近30萬人傷亡、7.5萬人被俘。德軍對游擊隊恨之入骨,凡落入德軍手中的戰俘,幾乎全部慘遭槍殺。
1945年8月9日凌晨,出兵中國東北的蘇軍第35集團軍,在1000門火炮、200架飛機的支援下,對盤踞在虎頭要塞的日軍第15國境守備隊發起猛攻。戰至8月15日10時,蘇軍付出傷亡900餘人的代價,仍未能攻下要塞核心陣地。
當天中午,裕仁天皇釋出終戰詔書,日本守軍卻認為這是蘇軍實施的攻心戰,不予理睬。8月18日,蘇軍派出軍使進入日軍陣地進行勸降,卻被日軍殺害。
8月19日,蘇軍調集400餘門重炮發起總攻,對退守坑道繼續頑抗的日軍,採取“汽油澆灌、縱火燃燒”的辦法,將1300餘名拒不投降的日軍及平民徹底殲滅。
8月26日,日軍守備隊尚有一個小隊的兵力,從虎頭要塞後方的虎嘯山陣地逃出,於15時30分,被蘇軍俘虜。不久,這53名日軍戰俘,連同關東軍60萬戰俘一道,被蘇軍押往西伯利亞接受艱苦繁重的勞役和看管。
如有錯訛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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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兵器知識譜
“戰俘”一詞在西方被稱為prisoner of war,美帝習慣稱稱POW,是指戰爭各方中,對方被另外一方活捉但並看管起來的作戰人員。
《日內瓦公約》中對“戰俘”的定義為:擁有明顯軍隊標識、有統帥、有組織的武裝部隊、民兵、志願部隊人員、合乎一定條件的抵抗運動的人員以及經准許的伴隨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等。
只要符合上述定義的參戰方被俘人員一律被視為“戰俘”,該定義不隨戰爭各方參戰狀態的改變而改變,其中就包括另一方宣佈戰敗,這與士兵是否堅持繼續戰鬥無關。
比如日本在1945年8月15日就宣佈戰備投降,但是駐菲律賓日軍依舊有少數士兵堅持作戰,直到1974年才正式向菲律賓政府投降,此時他依舊穿著二戰日軍軍裝,手持日軍指揮刀,因此他被菲律賓警方抓捕後仍然享受戰俘待遇,而不是罪犯。
當然,戰爭中有些參戰各方的部分作戰人員是不會被視為“戰俘”的,被俘後將不享受戰俘待遇,比如說“間諜”。
《日內瓦公約》對間諜的定義是:無軍隊明顯標誌的;穿著非己方制服的;在對方勢力範圍內從事敵對活動的人員。
這類人在包括己方國家宣佈戰敗在內的任何戰爭狀態下被俘都會被當做間諜來處理,結局要麼被就地處決,要麼像戰俘那樣被看管起來。
即便運氣好沒有被處決,在看管期間的間諜與戰俘的待遇是完全不同的,戰俘一般只會遭到人身自由的限制,而間諜則在被遣返或交換之前難以避免被刑訊逼供。
比如電影《狂怒》中被新兵諾曼在唐中士逼迫下處決的那位德軍俘虜就是因為身上穿著了一件美軍軍官大衣,違反了《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以下簡稱“公約”),所以他不享受戰俘待遇,被就地處決是合理的。
▼下圖為1974年正式向菲列賓政府投降並交出交出指揮刀的最後一名二戰日本軍人小野田寬郎,他雖然知道大日本帝國已經戰敗,但是始終沒有接到上級的投降命令,於是率領部下在菲律賓堅持作戰長達29年,期間一共擊斃菲列賓軍警達100餘人,被捕後小野田寬郎以戰俘身份得到優待,而不是罪犯,否則即便他長有100個頭也不夠菲列賓政府砍的。
戰爭中的人員分類當戰爭爆發時處於戰爭域內的人員可分為兩個類別,即交戰人員和平民。
交戰人員
交戰人員是指戰爭或武裝衝突中合法參加作戰的人員,包括戰鬥員和非戰鬥員。
其中戰鬥員包括參戰各方所有的武裝部隊,《日內瓦公約》中的《附加議定書》(第一協定書)對“武裝部隊”作了詳細闡釋:第一、戰爭/衝突各方的武裝部隊是由一個為其部下的行為向該方負責的司令部統率下的有組織的武裝部隊、團體和單位組成的人員;第二、戰爭/衝突各方的武裝部隊人員(除194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即《第3公約》,第33條的規定所包括的醫務人員和隨軍牧師外)是有權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戰鬥員;第三、無論何時戰爭/衝突各方如果將準軍事機構或武裝執法機構併入其武裝部隊內,並通報衝突其他各方。
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員一律被視為參與到戰爭/衝突中的合法戰鬥員,他們將直接或間接參加實際戰鬥,具有使用武力和被使用武力的特徵,同時也是在被俘後享有“戰俘”待遇的人員。
非戰鬥員是指戰爭/衝突中各方隨軍但不參加實際戰鬥的人員,如醫務人員、隨軍牧師、記者、通訊人員、售貨人員、輔助隊員等,在不參加實際戰鬥的條件下,非戰鬥員不得成為攻擊的物件;如果被俘,應享受不低於一般戰俘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非戰鬥員一旦在戰爭/衝突中私自或貿然採取無組織的敵對行為時即被視為“非法武裝分子”,無論戰敗與否都再不受公約保護。
▼下圖為準備參加閱兵的越南遊擊隊女戰士,他們雖然沒有軍裝,但是擁有明顯的組織標誌,即方格圍脖,如果被俘,他們應受到“戰俘”優待,方格圍脖越南戰爭期間越南遊擊隊獨有的標誌,傳承到現在已然成為越南軍事力量的傳統文化。
平民
平民是指戰爭/衝突中各方的普通公民以及沒有任何特權、官職、不參與任何組織的自由人。
平民屬於不參與作戰,屬於中立群體,因此戰爭/衝突各方均不得蓄意向平民使用武力,即便是己方武裝部隊也不得對己方平民使用武力。
如果戰爭/衝突各方中有任何一方破壞了“公約”中制定的相關規則,那麼對方也將不再遵循任何規則。
比如《狂怒》中唐中士下令處決已投降的納粹德國黨衛軍軍官的行為就是對對方破壞規則行為的報復,納粹黨衛軍在美軍到來之前強制徵召平民入伍,對那些不願意入伍的平民以及家屬執行了絞刑,是他們首先破壞了“公約”中關於“不得對平民使用武力”的規則,因此即便投降當了戰俘,權益也無法得到保障。
▼下圖為一名與以色列士兵發生衝突的巴勒斯坦平民婦女,由於巴勒斯坦不是主權國家,而且民眾不能恪守中立原則,因此巴以衝突中巴方平民傷亡率非常高。
戰爭中對“戰俘”的劃分戰爭/衝突各方被俘的武裝部隊成員一律劃分為戰俘,戰俘的劃分不受戰爭狀態發展的影響,只受到“公約”規定的制約。
比如戰爭/衝突態勢已經發展到一方因戰敗宣佈投降,或者戰敗後未宣佈投降,那麼該方武裝部隊成員在解除武裝以後一律視為戰俘,享受戰俘待遇。
假設戰敗一方存在部分武裝部隊堅持不投降,選擇繼續戰鬥的成員,那麼這些成員只要在恪守“公約”的前提下所開展的作戰行動依舊是合法的,因此即便負隅頑抗後被俘也應劃分為“戰俘”,享受相應待遇。
假如拒不投降後採取得作戰手段破壞了“公約”規則,那麼戰俘待遇就不存在了,比如採用了對敵方武裝部隊和平民的無差別攻擊行為、實施化妝攻擊行為、進行恐怖行動行為、以獲得報酬為目的開展的敵對行動行為等等極端武力行為的人員,自發起上述行為之時即意味著自動放棄“公約”保護,被俘後將得不到任何保障。
▼下圖為正在開展巷戰的IS武裝分子,儘管他們是有組織的作戰人員,但是作戰手段毫無底線,經常對平民實施無差別攻擊,因此該組織成員被俘後將不被視為“戰俘”,而是恐怖分子,是絕對得不到“公約”保護的。
案例分析我們以臭名昭著的“關塔那摩監獄”為案例進行分析:是一美國軍方於2002年時在古巴關塔那摩灣海軍基地所設定的軍事監獄。
美軍設立該監獄最初的目的是臨時關押拘留者,但美國軍方逐漸將這個臨時關押拘留者的場所改建成了一個長期使用的監獄。
監區是由D營、鬣鱗蜥營與X營等三個營區所組成,所關押的都是被俘獲的敵方被俘人員,關押人數在伊拉克戰爭期間達到頂峰,即779人。
伊拉克戰爭和阿富汗戰爭期間該監獄在媒體上被頻爆虐囚醜聞,聯合國2006年開始介入調查,調查結論為:美軍虐囚行為真實存在,但是該行為並不違反“公約”!
原因在於該監獄所關押的人員並非戰爭/衝突中的合法武裝部隊成員,而是在被俘時未穿著明顯軍隊標識制服,且被俘前從事的武力行為十分極端,不符合“公約”規定的保護規則,也就是說他們不是“戰俘”。
所以這些人不享受“戰俘”應有的待遇,別說在關押期間受些折磨,即便是被俘時遭到就地處決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美軍虐囚行為固然應該在道德上受到指責,卻不受法理的制約。
▼下圖為關押在關塔那摩監獄中正在受虐的囚犯,由於這被關押些人並不是“戰俘”,因此美軍完全沒有給予優待的必要,關塔那摩監獄被稱為“世界上最恐怖的監獄”,再囂張的恐怖分子一旦得到自己即將被關進該監獄的訊息時寧願去死也不願前往,美軍對待關押人員的殘暴程度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國家戰敗,但是士兵繼續戰鬥拒絕投降的情況下被俘後仍然算是戰俘,因為這些士兵都符合《日內瓦公約》中對“戰俘”的定義,所以被俘後可以得到戰俘應有的待遇。前提是這些繼續戰鬥計程車兵必須恪守“公約”制定的規則,倘若他們的戰鬥是不擇手段的、毫無底線的,那麼從規則被破壞的那一刻起他們將失去“公約”的保護,被俘後的身份不再是戰俘,應有權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同時,做為戰爭/衝突中的戰勝方,在俘獲對方俘虜以後也要自覺恪守“公約”制定的規則,儘自己的能力做到“優待俘虜”,如果“公約”規則的破壞是己方造成的,那麼己方就要為將來發生的無底線殺戮式的報復而負責。當然了,真理只存在於大炮射程之內,如果獲得戰爭勝利,規則該怎麼恪守還不是自己說了算。
▼下圖為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的附加協定書中文譯本,“公約”實質是:準守規則是戰敗國的義務,而制定規則是戰勝國的權利,如此總結夠精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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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兔哥哨位
兔哥回答:《日內瓦公約》對於戰俘的權力給於利用國際法加以規定,《公約》規定“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人員……在一切情況下予於人道待遇……”也就是說只要放下武器就是戰俘身份,就應該享受戰俘待遇。
按照《日內瓦公約》對戰俘的待遇要求,凡是放下武器投降的都是戰俘,不放下武器的最後被抓住了,強迫放下武器的也應該算是戰俘,因為你可以打死他,但沒打,而是把他抓住強迫繳械,他手裡沒有武器了也就不能算是戰鬥人員了,自然要享受戰俘待遇。問題是,《日內瓦戰俘公約》雖然好,像一縷陽光給戰俘帶來人道主義的光明,但實際上總是有陽光照耀不到的地方。
如果按照《公約》的規定,戰俘不但不能被歧視,不能動粗,還要保證吃飽吃好,並且要保證醫療、治療、個人物品可以代管,但不能沒收。而且不能把戰俘營設立在危險區域,看押國要對戰俘負責任。戰爭年代這樣的事情除了咱們能遵守,其它的沒有一個能做到的。按照題目所說,一個國家宣佈投降了,士兵也就沒必要抵抗了,當然大多數不遵守另當別論。例如,二戰時期法國面對希特勒的閃電戰,只堅持了六個星期就投降了,成立了傀儡的維希政府。但戴高樂將軍卻成立了自由法國政府,繼續抵抗,並且法國也有很多的游擊隊和德軍作戰,這些人如果被俘後也是應該享受戰俘待遇的。
二戰時期國家投降了,士兵繼續作戰的情況並不少見,有的是沒有接到通知,有的是不願放棄抵抗,這些拒絕投降的人一旦被俘後果都不很難說。首先,要看自己的運氣了,雖然放下武器即為戰俘,但戰勝國一方對於戰爭都結束了還受到攻擊,自然會給於打擊。而投降國也顧不上去追究對方對戰俘的態度,國家都亡了,能好嗎。戰場上放下武器成為戰俘,但不代表就躲過了死亡威脅,二戰時期死於戰俘營的戰俘是很多的,這樣的事例多如牛毛。
雖然按照國際法題目所說的情況是應該算做戰俘的,應該給於戰俘待遇,但實際中會是什麼樣就只能聽天由命了,戰場上戰俘的待遇大概是最不靠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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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過去即歷史
題主的話明顯指向近現代戰爭,因為在古代,對戰俘是沒啥概念的,該處死的,還是會被處死;比如戰國的白起坑殺40萬降卒;蒙古騎兵橫掃亞歐大陸那會對投降的軍隊實行戰略屠殺;
網路配圖
只有到了近代,大傢伙做到一塊開個會,商量不能再隨意處置戰俘了;就是這樣,能不能界定為戰俘看情況,題主說的被俘,是被強制繳槍,但心裡不服,還是具有攻擊性的;還是交搶後不再進行反抗;如果是後者,是毫無疑問的戰俘;如果是前者直接殺掉,因為這不算戰俘;無論根據相關的《日內瓦公約》,還是各國普遍認同的觀點,戰俘被繳槍後必須是主動放棄抵抗,如果寧死不放棄反抗,那被強制後也仍具有攻擊性,那就可以把他擊斃,因為他不能稱為戰俘;
士兵無非是為國而戰,無論是正義戰爭還是侵略戰爭;一旦自己認為的祖國承認投降,按理來說還活著計程車兵應該放棄抵抗,交槍投降,那他們就不再具有攻擊性,是戰俘。那作為戰勝國,有遵守《日內瓦公約》的義務,不能殺掉戰俘或者虐待戰俘。就比如我們的抗日戰爭,在1945年日本宣佈投降,侵華日軍理應交槍投降;可有些負隅頑抗的軍國主義份子,他們的天皇都宣佈投降了,但他們仍然在戰鬥、抵抗,這時候日本雖然投降,但他們仍在反抗,被活捉後也不是戰俘,因為他們從不承認自己的失敗,是具有明顯攻擊性的。即使他們真的投降了,禍害中國這麼久的侵華日軍,中國人仍不想放過他們,許多中國人不懂什麼《日內瓦公約》,但知道血債血償的道理。抗日題材的電視劇《我的兄弟叫順溜》可能更好地闡釋了這個道理,敵人雖然投降,但自己的仇人還活著,順溜就是先乾死敵人,自己再自盡;但中國軍隊還是遵守了《日內瓦公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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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一種是國家宣佈投降,但是自己堅決不投降接著幹,最後被包圍繳槍,如果就此放棄抵抗,仍算是戰俘。只有國投降,自己死不投降的,沒什麼好說的,直接消滅,因為這不是戰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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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魂舞大漠
戰俘在軍語中的概念很清楚,凡是在戰爭中被活捉的敵人,即戰俘。戰爭是國家間的行為,如果國家投降了,訊息不為自己的軍人知道,或明明知道仍然再做著有組織的抵抗,沒被消滅,仍屬於戰俘的一員。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侵華日軍,在其國家投降以後,當時仍有不少地方,拒絕向我軍投降,負隅頑抗,被俘以後,得到的是戰俘待遇。雖說抵抗是個別指揮官的行為,但其屬下的軍隊被矇蔽,以為仍在為國家效命。既然是戰俘,即要嚴格遵照《日內瓦公約》對待之,《日內瓦公約》是秉承人道主義的原則,對戰俘所設立的一般保護辦法。
可是我們觀盡二戰史,不管是盟軍國家,還是法西斯陣營,戰俘得到的待遇,都是非人道的。也許除了在我們這,被嚴格遵照執行外,其它國家和地區,戰俘得到的待遇,都很清楚,並沒得到人道待遇。由此,我們觀察二戰史的時候,需要特別留意,有助於提高對戰爭性質的認定,對不同國家行為的理解,對中西文化差異性的判讀,等,不是所有的國家都在執行《日內瓦公約》,不是所有的國家都像我們一樣,不能機械地、片面地理解和詮釋人道主義。
有不少國家還是《日內瓦公約》的制訂者,他們制訂此公約的目的,要看到,也是處於保護自己的需要,但要加諸到他人身上,則會無所不用其極,網友們知道這是為什麼嗎?其本質如此,本性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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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鐵血戰史1927
不算!
任何東西都有它的合法性,戰俘是一個合法的稱呼,他是指在戰爭中被俘獲的合法的交戰人員。這個在《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裡面有明確的規定。
那麼什麼樣的俘虜才符合合法性?才能稱作戰俘,享受戰俘待遇呢?日內瓦公約裡面規定合法交戰人員包括:參戰的各國軍人、志願部隊人員、游擊隊員、民兵,以及其他因為戰爭原因而被俘獲的人員。通常來說在兩國交戰的戰場上被俘獲的我們才叫他戰俘,在後方抓到的都叫間諜或者特務這是叫法的不同,都享受戰俘優待條例。也就是說兩國交戰才會產生戰俘,假如一方投降了,他就不會產生戰俘了。
如果戰爭時期對面的國家投降了,那就具有這個國家的合法性了,那麼這個國家就會簽署合法命令來要求本國內所有的參戰武裝人員交出武器合法投降。如果這個時候有士兵不聽從國家的命令,繼續作戰,那麼他就不享有合法性,屬於非法武裝,即使被俘虜了他也不會享受日內瓦條約規定的戰俘優待條例,可以根據被拘留國的國內法律來進行依法宣判 。比如當年二戰時期,日本最後投降的那個士兵小野田寬郎,日本天皇宣佈投降後他仍然在作戰,雖然他不相信日本投降了,但是實際上他觸犯法律了,在日本投降後他仍然殺死了上百名菲律賓人民,對於日本人來說小野田寬郎是忠誠計程車兵、是英雄,但是對於菲律賓人來說他就是個殺人犯,可以根據菲律賓國內的法律對小野田寬郎逮捕並關進監獄,然後繩之以法;但是因為日本政府許諾了菲律賓很多好處,所以當時的菲律賓總統赦免了他。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戰俘文化,可能在交戰時有計程車兵會因為痛恨對方而進行虐待俘虜,嚴格來說這屬於違法行為,本國可以對這個士兵進行依法處罰,但是實際上即使你虐待俘虜了,只要沒有被曝光,上級就可能會給你掩蓋過去,這個很明顯的就是美國的“虐俘醜聞”。如果實在掩蓋不過去了,被曝光了,那麼只能對虐待俘虜計程車兵進行合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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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軍武小咖
在國家宣佈戰敗後,士兵們也應該放下武器投降,如果士兵拒不放下武器投降,那麼這些士兵就不再是普通士兵,而是非法武裝分子。《日內瓦條約》規定,只有正常交戰狀態下的俘虜,才能夠被稱之為戰俘,能夠享受戰俘應有的待遇。非正常交戰狀態下被俘虜計程車兵,不符合戰俘的標準條件,也就不能享受戰俘的待遇。因為戰俘能夠獲得相應的人權,非戰俘隨時可能被虐待和處決,所以戰俘和非戰俘之間的差距還是非常大的。
《日內瓦條約》的這一規定也是為了保障交戰雙方的安全,每一次大戰爭結束的時候,都會有一些頑固分子堅持抵抗。這些頑固分子沒有固定的補給,經常會搶劫殺害平民,危害到交戰國的社會安全。如果給予戰敗後抵抗者戰俘的身份,那麼在國家宣佈投降的時候,很多士兵為了不進入戰俘營裡面受苦,都會選擇頑強抵抗。那麼平民的安全就得不到保障,戰爭的破壞也會極大地增大。
在二戰時期,很多日本人受到軍國主義思想的影響,在天皇宣佈投降後,仍然不願意放下武器投降。其中最著名的一個人就是小野田寬郎,小野田寬郎是日本軍隊裡面的一名少尉,在1944年的時候,小野田寬郎的長官給小野田寬郎下命令稱:“我們只是臨時撤退,你們要進山繼續抵抗,不允許自殺和投降,這個命令只有我才能取消。”
小野田寬郎一直牢記著長官的命令,堅持在菲律賓叢林裡面作戰。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菲律賓警方發現了小野田寬郎,然而小野田寬郎始終不願意投降,他堅持要等待長官的命令。後來日本方面找到了小野田寬郎的長官,在宣讀長官的命令後,小野田寬郎交槍投降。小野田寬郎共殺傷了上百名菲律賓人,不過菲律賓政府還是赦免了他,將他送回了日本。
小野田寬郎屬於一個比較特殊的例子,他是受到長官的命令,不瞭解日本投降的現狀才堅持抵抗的。對於那些明明知道政府已經投降,還要堅持抵抗的武裝分子,他們不僅無法受到寬恕,也無法獲得戰俘的基本待遇,等待他們的只會是法庭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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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度度狼gg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透過廣播宣佈接受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意味著日本政府和軍部決定投降。同日,盟軍的麥克阿瑟與日本官方建立了無線電聯絡,一併釋出了盟軍各部停止軍事行動的訓令,然而在我國東北的關東軍總司令部裡面,卻有著不一樣的情況。
早在8月14日深夜,關東軍總司令山田乙三大將就接到了以參謀總長、陸軍大臣名義聯合簽發的密電,而電文內容卻是自相矛盾的,一邊指示山田停止作戰,一邊又補充說明:如果沒有接到新的命令,仍然應繼續執行之前的任務。山田也琢磨明白了,意思就是說,如果蘇軍不進攻,關東軍不要打,如果對手沒有停下來的意思,關東軍也不能束手就擒。
於是奇葩的一幕出現了,日本當局已經宣佈投降,而關東軍的抵抗反而更加激烈了。8月16日,蘇紅旗第一集團軍進攻牡丹江,日軍第一方面軍所屬的第122師團,以及被擊潰的第124、第126和第135師團殘部,在城郊和市區進行了瘋狂的戰鬥,蘇軍用坦克粉碎了日本兵的反突擊,從早晨7點打到下午5點,才徹底清除了盤踞在牡丹江的日軍。
就在當天下午4點,關東軍總司令部接到了軍部關於立即停戰的正式命令,雖然高階軍事會議上吵成一團,山田乙三還是做出了立即停戰的決定,並透過廣播向蘇聯遠東總司令華西列夫斯基元帥請求停戰,注意是停戰而不是“投降”。而蘇聯元帥根據斯大林的密令給出回覆:關東軍應於8月20日12點以後停止戰鬥行動。
蘇軍沒有要求關東軍立即停戰的用意非常明顯,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停戰協議達成以之前的時間段,儘可能擴大蘇軍佔領區,而關東軍的個別部隊也非常“配合”,堅決不投降而繼續瘋狂抵抗。比較知名的“虎頭要塞”直到1945年8月26日才被攻克,日軍第15“國境守備隊”1387人和400多平民葬身要塞,這也被習慣上稱為“最後一戰”(其實東寧要塞戰鬥結束更晚些)。
也就是說,在日本政府和軍部宣佈投降之後的十天後,日本關東軍部分部隊仍然在作戰而沒有繳械投降,所以才出現了83000餘人的陣亡數字,而被俘人員多達594000餘人(不全是軍人),其中有少量俘虜就是打不過才投降的。比如前述的虎頭要塞之戰,蘇軍最後俘虜的鬼子兵有53人,也並沒有當場槍斃。
因為戰俘的定義就是:“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被交戰對方所俘獲的合法交戰人員”,只要是在戰場上抓獲而非後方(那叫間諜或者特務,可以直接槍斃)、或者戰後藏匿的,都應該視為戰俘,而不管其國家和軍隊是否已經宣佈投降。既然在戰場上被抓或者投降,從原則上說都應該享受戰俘待遇,關東軍的個別死硬分子也得計算其中。
不過《日內瓦公約》是一回事,各國軍隊如何對待戰俘的方式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二戰期間德日兩個法西斯國家都因大量殺俘而臭名昭著,德軍虐殺了不少於450萬的蘇軍戰俘,而日本人在戰爭中的殺俘罪行更是磬竹難書,不僅是中國戰場,在太平洋戰場也不例外。相比較這兩個戰爭策源地國家,其實蘇軍對待關東軍戰俘的手法還勉強說得過去。
在將近60多萬日本俘虜中,戰爭結束後蘇軍根據身體情況就地釋放了7萬名老弱病殘,有戰俘也有平民,否則還得給他們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實在是累贅。最後有575000名日俘(日軍戰俘452000餘人,其他為非武裝人員,注意區別)被押往蘇聯境內。
期間還有近43000人因患有各種不同疾病,實在堅持不住,於是在日本政府的請求,蘇聯方面也同意釋放這部分人回國就醫,因此真正留在蘇聯戰俘營的日本俘虜數量為532000餘人,其中戰俘約40萬人。從1947年開始蘇聯開始分批釋放日本俘虜,在冰窖一般的西伯利亞和蘇聯遠東地區,又有55000餘人病凍而死,所以最後回到日本的實際人數當在47萬餘人左右,其中的日軍戰俘為30餘萬人。
一些軍事文章中偷換了戰俘和俘虜的概念,因此簡單根據30多萬的日軍戰俘歸國數字,就才給出了“只有一半人”回國的結論,聽著好像很解氣,其實是不準確的。我們憎恨和厭惡日本侵略者,但是在記敘戰爭事件時仍然要遵循基本的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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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唐律疏議
仍然算戰俘。
國家宣佈戰敗,只表示國家不再作為衝突的一方。如果這個國家計程車兵繼續抵抗。那麼這個士兵仍然屬於衝突的一方。只要屬於衝突之一方的武裝部隊人員、民兵、其他志願部隊人員,那麼就仍然屬於日內瓦公約明確列舉應當給予戰俘待遇的人員類別。
舉個例子來說,二戰時法國戰敗,和德國簽署停戰協議。但是戴高樂領導的“自由法國”組織並沒有停止抵抗,而是繼續與德國作戰。這些自由法國組織成員如果在與德國作戰時被俘,按照公約規定,自然也應當享有戰俘待遇。
同理,1931年九一八事變以後,日本侵佔中國東北。當時中日並未宣戰,國民政府和日本也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處理雙方的衝突。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東北奮起反抗的義勇軍被俘後就不享有戰俘待遇。日軍虐待殺害義勇軍戰俘,仍然屬於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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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Sunny之人192515300
軍隊是國家的,但更是人民的,一個國家宣佈戰敗,分二種說法,1種是被侵略的國家宣佈戰敗,士兵肯定繼續戰鬥,直到把侵略者趕出國,2種是像日本一樣侵略中國,天皇宣佈戰敗投降,日本士兵繼續戰鬥,戰勝國就可以消滅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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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龍的傳人水泊梁山
這種情況屬乾死隊作派,對於這個問題是沒有好的結果,必須通通殺絕不留後患?一網打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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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紅桃KLp6m
不算,屬暴力犯罪。一方國家已經投降,說明已經解除戰爭狀態,仍然武力施暴只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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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明天145801721
士兵是為戰鬥而生,戰士是為勝利而死。國家不是因一人而倖存,但捍衛國家的人,絕不是一個人在戰鬥。所以國家需要一些職業勇士為榮譽和利益做出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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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蔡明望河
不能。根據公約,繼續抵抗者是不在保護範圍之內的。可以就地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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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來的都是客___
性質變了!這些敵人由有目的的敵人變成了土匪強盜!因此,不能算戰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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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使用者西門摔鍋
應該不算。戰俘應該是交戰雙方打仗時抓獲的敵對方的人,但如果一方最高權力機構宣佈投降,就不存在敵對方就不存在戰爭,軍人的個人行為應該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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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國際工程貿易資訊
其實這個要看戰勝國的態度了。二戰後期,蘇聯就是在德國投降以後,限定被包圍在立陶宛庫爾蘭半島的德國20萬軍隊,在1945年5月20號以前投降,過了這個日期,就不按照戰俘處理了,一律按照戰犯處理。這個是國家實力的問題,誰的拳頭大,誰說了算,誰是勝利者,誰說了算,這個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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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血山飛蟲
可以算戰俘,但是有一定條件,就是你有清晰的標誌表明自己是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區別開來,你如果投降,至少是歐洲國家文化上接受你是戰俘的說法,這個和文化有關,許多國家其實根本沒有戰俘概念的,你投降了就任意處置你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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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軍隊的武裝干涉一開始,烏拉圭政府便籲請巴拉圭給予幫助。維護烏拉圭國家主權與巴拉圭有利害關係,巴拉圭有一條通向大西洋沿岸的道路經過烏拉圭領土。因此,它宣佈支援烏拉圭希望和平解決巴西——烏拉圭衝突的立場。但是,巴西軍隊並未停止武裝干涉,佔領了烏拉圭,迫使烏拉圭加入有阿根廷和巴西參加的反巴拉圭同盟。該同盟圖謀推翻以積極捍衛國家主權的洛佩斯總統為首的巴拉圭政府,奪取其部分領土。力圖為本國資本輸入巴拉圭開啟一條通道的大不列顛、法國與美國,在挑起這一場巴拉圭戰爭中,起了不小的作用。巴拉圭戰爭於1864年12月揭開序幕,當時,巴拉圭總統洛佩斯獲得同盟軍準備入侵的訊息後,派部分軍隊穿過巴拉圭——巴西邊界,佔領了巴西馬託格羅索州的南部地區,從而保障了國家北部的安全。但是,由於巴拉圭艦隊在1865年6月的巴拉那河一役中戰敗,使得巴拉圭與外界聯絡中斷。1865年8月,巴拉圭軍隊攻佔了巴西的烏魯格瓦亞納城;8月底其一支8000人的軍隊被同盟軍包圍。經過多次激戰後,巴拉圭軍隊的殘部被迫投降。1866年5月,同盟軍侵入巴拉圭領土,包圍了烏曼塔要塞。但是,同盟軍用了兩年的時間才於1868年8月攻克該要塞。1868年12月,撤退的巴拉圭軍隊在皮基西里河一役中又遭失敗。1869年1月,同盟軍佔領巴拉圭首都亞松森。洛佩斯率殘部轉入科迪列拉山區,展開游擊戰。1869年1年間,洛佩斯把一些12~15歲的少年補充到軍隊中,使軍隊的人數增加到1.3萬人。游擊戰爭一直持續到1870年初。巴拉圭軍隊雖取得了一些勝利,但由於國家兵源枯竭,軍隊無人補充,所以仍在繼續後撤。1870年3月1日,巴西的一支騎兵部隊在謝羅科拉山地區追上了洛佩斯率領的一支小部隊。在眾寡懸殊的戰鬥中,洛佩斯的部隊被擊潰,他本人陣亡,至此,軍事行動遂告結束。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