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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蒲仙傳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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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曉木曰兮歷史系
丞相主抓行政,太尉主管軍事,御史大夫負責監察。三權分列(不是三權分立)。太常:負責宗廟禮儀與皇家祭祀;郎中令(光祿勳):負責宮中宿衛;衛尉:負責宮城屯兵;太僕:負責皇帝出行,皇宮車馬;廷尉:負責刑律;大鴻臚:負責外交事務;宗正:負責非宮室的皇親國戚;大司農(治粟內史):負責國家經濟;少府:負責皇帝的財政以及飲食起居等等;中尉:負責京城衛戍。這是西漢漢武帝時候的九卿(也稱眾卿),共十位。從這個列表裡我們能看出什麼呢?顯然,其中只有大司農(財政部長)、大鴻臚(外交部長)、廷尉(公安部長)和中尉(首都衛戍司令)可以算作政府官員。而其他的諸如太常、宗正等等,都是為皇室服務的,是皇帝的家臣。但他們又不僅僅只是家臣,帝國事務,其他九卿也是需要干涉的。比如,皇帝顧問團中的博士,便隸屬於太常;飛將軍李廣曾任郎中令,並以此身份率兵出擊匈奴。也就是說,從這時的三公九卿可以看出,此時皇宮和政府之間並不是分開的,國家事務與皇室之間有著很深的重疊。此時的政府,是典型的“家天下”。真正為國家服務的政府,要到隋唐,確立了三省六部制之後才出現。當然,這是後話了。那麼,我又為什麼要從漢武帝時期說起呢?因為從他開始,三公九卿有了變化。為什麼會有西漢,東漢?因為王莽篡權。那為什麼王莽又會篡權?因為他是外戚,大權在握。那,為什麼外戚就可以大權在握呢?因為,這是漢武帝起的頭。劉徹當政那些年,搞法家集權,大肆打壓士人豪強,壟斷國家經濟。為了把朝政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裡,漢武帝和公孫弘、張湯等親信媾和,徹底架空了丞相的權力。但是,在漢武帝看來,這些還不夠。他還需要有自己的班子,能夠徹徹底底取代三公,把權力從政府手中奪過來。於是,管轄、主持尚書工作的大司馬便應運而生。大司馬並非一個正式官職,它類似於一個稱謂,一般都加在某些官職之前。比如,大司馬大將軍,大司馬驃騎將軍,等等。但是,大司馬,幾乎都“錄尚書事”,或“領尚書事”。從此,三公(其實漢武帝時只剩丞相、御史大夫兩公,主管軍事的太尉早就被劉徹廢除了)失去了權力,幾乎成了擺設。但是,為了保證漢帝國的長治久安,這些還不夠。所以,漢武帝深思熟慮,又設立了大將軍。大將軍這個稱謂不是漢武帝的首創,秦朝就有。但是,秦朝的大將軍,是軍銜,是武職,沒有行政權力;而漢武帝設立的大將軍,是官銜,掌握著帝國文武事務。而且,這個大將軍,是有獨自開府治事的權力的。這可是遊離於皇宮之外的小政府。那麼,如此重要的大將軍,由誰來做呢?交給外人當然是不能放心的。漢武帝想到的唯一人選,是外戚。而第一位擔任大將軍的外戚,是漢武帝的大舅哥衛青。這是一個壞頭,從此開始,漢帝國的大將軍,都由外戚擔任。篡國的王莽,便是大將軍。總之,開天闢地的第一任大將軍衛青走馬上任了,鑼鼓喧天,鞭炮齊鳴(啊那年代還沒有鞭炮,就假想有吧)。劉徹和他的尚書們高高興興的管理著國家,大將軍和他的小政府也興高采烈的行使著自己的權力。偌大的漢帝國,從此有了三套管理班子:皇帝和他的尚書(甚至到了東漢,乾脆設立了尚書檯),大將軍和他的幕府,以及三公領導的朝廷。很顯然,其中朝廷的權力是最小的,形同虛設。到了後來,乾脆丞相這個職位都被取消了,改成了別的。丞相也完全失去了權力,變成了擺設。漢武帝統治時期,是漢帝國立國五十多年來,三公的第一次大變化。這次變化是對三公的第一次明顯削弱。後來,隨著時間的流逝,三公漸漸變成了擺設,到了東漢末年三國時期,三公幹脆毫無實權,只選用素有賢名的人來裝點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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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倪說歷史
三公九卿是中國古代對於中央官制比較概念性的歸納,它起源於秦始皇開創的制度。
“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當然,在秦朝以後,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的名稱及職權經過多次調整,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法。比如到了明朝,經過朱元璋的改革,廢除了宰相;到了清朝,內閣首輔的權力又受到進一步的削弱。
三公之外就是所謂的“九卿”,分管具體的事物,但實際不止九個。見於文獻記載的就有奉常、郎中令、衛尉、中尉、廷尉、治粟內史、少府、典客、宗正等。而見諸各種出土文物的秦代中央官職如“典屬國”、“屬邦”、“詹事 ”、“大內”、“都官”等等。這裡的很多官職在後代都是改用另外一個名字而繼續執掌某一方面的事務,也可說是在秦代中央官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的結果。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用三公九卿概指中央官職體系。而這一官制體系,經過多年發發展,到了唐朝時期,變成了三省六部制;到了明清時期,則變成了內閣與六部。但變化背後的總趨勢,則是加強中央集權,尤其是加強皇權。
回覆列表
三公
太師、太傅、太保(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為三公
六部九卿是古代中央的行政機構,負責協助皇帝處理國家政務
六部 六部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大行人、宗伯;隋唐後發展成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九卿 九卿是指奉常、郎中令、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和少府這九個部門的長官。在中國古代不斷髮展演進,直到清朝滅亡一直存在。三 公
中國古代朝廷中最尊晏的三個官職的合稱。周代己有此詞,西漢今文經學家據《尚書大傳》、《禮記》等書以為三公指司馬(軍事、特指騎兵)、司徒(丞相之職)、司空(御史)。古文經學家則據《周禮》以為太傅、太師、太保為三公。秦不設三公。西漢初承秦制輔佐皇帝治國者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另有最高軍事長官太尉,但不常置。從武帝時起,因受經學影響,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稱為三公。
漢武帝劉徹為了加強集權制而削弱了丞相的權力。昭帝時,霍光以大司馬大將軍的職位輔政,以後享權重臣如張安世、史高、王鳳等人,都居大司馬大將軍之位。於是大司馬權越丞相之上。成帝綏和元年(前8),採納何武的建議,將御史大未改為大司空,又把大司馬、大司空的律祿提高到與丞根相等,確立起大司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三公制。哀帝元壽二年(前1)改丞相名為大司徒,和今文經所說的三公名稱完全一致。又將原有的太傅和新增的太師、太保置於三公之上,頭銜高而無實權。西漢未雖是三公鼎立,但仍以大司馬權力最大,如董賢、王莽均以此職而專擅朝政。新時,沿襲了西漢三公制。
東漢初仍設三公官。公元51年,改大司馬為太尉,改大司徒、大司主為司徒、司空。三公各置秩為千石之長史一人,又各置掾屬數十人。以太尉為例,下有分管諸事的西曹、東曹、戶曹、奏曹、辭曹、賊曹、金曹、倉曹等曹。三公府當時簡稱為三府。三公中仍以太尉居首位。
漢光武帝劉秀推行更極端的帝王集權,不使權歸大臣,名義上仍設名位顯貴的三公官,但實權漸歸尚書檯。和帝、安帝開始,外戚、宦官更更迭專權。外戚竇憲、梁冀等,都拜為大將軍,大將軍開府置官屬,位在三公上。三公不僅受制於尚書,而目還要俯首聽命於外戚、宦官,有的甚至就是他們的黨羽和親信。按照經學家的說法,丞相輔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如果出現各種滅異,皇帝丞相都要引咎自責。東漢時,皇帝犯罪責推向三公,故每有水旱等災,三公常被策免。所以仲長統說三公有名無實,“備員而己”。
東漢末年董卓為相國,居三公之上。公元208年,曹操罷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操自為丞相。兩漢時實行了兩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終止。
曹魏重新恢冥三公之制。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依然位居極品,且開府置僚佐。但買權則進一步向尚書機構轉移。至隋,三公不再開府,僚佐全部撤銷,完全變成虛銜或“優崇之位”。宋代以後,往往亦稱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但其虛銜性質不變,並漸次演化成加官、贈官。明、清同。
九 卿
秦漢時掌管政務、魏晉以後逐漸不具實權的朝廷諸官。
各代“九卿”不一。
西漢時九卿是列卿或眾卿之意。先秦文獻中有三公九卿之說,但秦並沒有這種制度,西漢初也不見九卿名稱。僅武帝以後由於儒家復古思想的影響,人們就以秩為中二千石一類的高官附會成古代九卿。宣帝、元帝時,九卿稱謂出現於詔書中。但《漢書》中所見的卿,有太常、光祿勳、太僕、廷尉、大行、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衛尉、執金吾、右內史、左向史、主爵都尉、太子太傅等十幾種官。將九卿定為九種官職,則始於新,其制中以中二千石為卿。即以大司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羲和、作土、秩宗、典樂、共工、予虞為九卿,分屬於三公。
東漢和新一樣,中央政府中設有九卿的官職。《續漢書》將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定為九卿。九卿固定為九官後,和九卿相近的其他重要官員被排斥在九卿之外。東漢末到三國,有人就試圖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辯護。劉熙《釋名》否認漢有九卿之說,認為所置是十二卿;韋昭《辯釋名》則認為九卿是指正卿,九卿之外尚有所謂外卿。
魏晉以後九卿多同東漢之制,僅廷尉有時改稱大理;北魏改少府為太府。故隋唐九卿為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己無行政之權。南宋、金、元,九卿多有省並。明、清遂改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司使為九卿,以前的九卿之官或有保留,但己成虛銜或加官、贈官。
一、三師(太師、太傅、太保)或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太師——周代設定。古文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春秋時晉、楚等國沿置。秦廢,漢復置,位在太傅之上。《漢書.百官公卿表》:“太師、太保,皆古官,平帝元始年皆初置,金印紫綬。”隋朝又廢此職,唐貞觀十一年復之。為正一品。
太傅——周代設定。漢代復置,次於太師。歷代沿置,多用為大官加銜,無實職。《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太傅,古官,高後元年初置,金印紫綬......位在三公上。”《後漢書.百官志一》:“太傅,上公一人。本注曰:掌以善導,無常職。世祖以卓茂為太傅,薨,輒省。”為正一品。隋朝廢,貞觀十一年復。
太保——周代設定。漢代復置,次於太傅。歷代沿置,多用為大官加銜,無實職。《漢書.平帝紀》:“王莽為太傅,是為四輔。”隋朝廢,唐貞觀十一年復。
太師、太傅、太保古稱三公,北魏以後稱為“三師”,品能列正一品,但僅為虛銜,無實職。《新唐書.百官志一》:“太師、太傅、太保,各一人,是為三師......三師,天子所師法,無所總職,非其人則闕。”這裡要說的是三師也有別的意思,為太子教育之職,此處不論。在唐朝時,三師已經是一種象徵性的職位,沒有權利了。
太尉——秦時的中級武官,漢初為最高的武裝力量領導。但是是虛銜,有事就用,無事即省。很少處理軍隊實際事物。東漢時,太尉與司徒、司空並稱三公,位最尊,歷代亦多沿置,但漸變為加官,無實權。唐時為三公之一。
司徒——西周始置。春秋時沿置。掌管國家的土地和人民。西漢哀帝時丞相改稱大司徒,東漢時改稱司徒。三國、晉、南北朝時,司徒又為丞相的稱呼。唐時為三公之一。
司空——西周始置。春秋、戰國時沿置,掌管工程。西漢成帝時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後世用作工部尚收的別稱,侍郎則稱少司空。
三公這個稱呼歷代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周代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書 周官》:“立太師、太傅、太保。茲唯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官不必備,唯其人。”。”《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公,蓋參天子,坐而議政,無不總統,故不以一職為官名。”西漢時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為三公,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是東漢時期的事情,唐襲隋制,那麼隋朝的三公也就是這個內容了。
二、三省並相(中書、門下、尚書)
三省並相說的是“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長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
此宰相職也。”(新唐書-百官一)。也就是說唐沒有宰相這個官職而是三省和議一些事情,一起履行宰相的職責。
尚書省——東漢設定,稱尚書檯,或中臺。南北朝時始稱尚書省,下分各曹,為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構。唐時曾改名文昌臺、都臺、中臺,旋復舊稱。尚書省下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與中書省、門下省合稱三省。長官為尚書令(正二品),其副職為左、右僕射(從二品)。另有左丞一人(正四品上),掌管吏部、戶部、禮部。右丞一人(正四品下),掌管兵部、刑部、工部。又有郎中,主事等個名目,分槽治事,雖歷有沿革,因其小而不論。從隋唐開始,對中央行政機構中的吏、戶、禮、兵、刑、工各部的總稱。又稱“六曹”。其職務在秦漢時為九卿所分掌,魏晉以後,尚書分曹治事,由曹漸變為部,至隋唐始確定以門部為尚書省的組成部分。以吏、戶(隨稱民部)、禮、兵、刑、工六部比附《周禮》中的六官,秦漢九卿之職掌大部併入。
吏部——東漢始將尚書常侍曹改為吏部曹,又改為選部,魏晉以後稱吏部。隋唐時列為尚書省六部之首,掌管全國官員的任免、考課、升降、調動等事務,長官本吏部尚書。《新唐書.百官志一》:“吏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郎中二人,正五品上;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掌文選、勳封、考課之政。以三銓之法官天下之材,以身、言、書、判、德行、才用、勞效較其優劣而定其留入,為之注擬......其屬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封,三曰司勳,四曰考功。”
戶部——三國魏以後,常置度支尚書,掌財用,隋始改稱民部尚書。唐避太宗諱,改稱戶部,為尚書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事務,長官為戶部尚書。《新唐書.百官志一》:“戶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天下土地、人民、錢穀之政、貢賦之差。其屬有四:一曰戶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倉部。”
禮部——東漢置南主客曹、北主客曹,分掌藩國朝聘之事,魏晉以後沿置。東晉又設祠部,掌祭祀之事。北周始設禮部。隋唐沿其稱,設為尚書省六部之一,掌禮儀、祭享、貢舉等職,長官為禮部尚書。《舊唐書.職官志二》:“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令。其屬有四:一曰記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通志.職官三.禮部尚書》:“唐虞之時,秩宗典三禮。”
兵部——三國魏置五兵尚書,掌中兵、外兵、騎兵、別兵、都兵。晉代又增駕部、車部、庫部,掌車馬兵械等。隋唐因北周兵部舊名,設為尚書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國武官選用和兵籍、軍器、軍令之政,長官本兵部尚書。《新唐書.百官志一》:“兵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職方,三曰駕部,四曰庫部。”
刑部——西漢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主斷案。魏晉以後,以三公、比部主刑法,以都官主軍事刑獄。北周始設刑部。隋唐沿其稱,設為尚書省六部之一,掌管法律、刑獄等事務,長官為刑部尚書。後代相沿不改。《舊唐書.職官志二》:“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刑法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通典.職官三.刑部尚書》:“刑部尚書。唐虞之時,士官以正五刑。《周禮.秋官》:”大司寇之任也。漢成帝時,尚書初置二千石曹,主郡國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斷獄......魏青龍二年,置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晉復以三公尚書掌刑獄。宋三公、比部皆主刑法,又置都官尚書主軍事刑獄。”又“後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國,其屬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隋]開皇三年,改都官為刑部尚書。”
工部——隋唐因北周工部舊名,設為尚書省六部之一,兼有前代諸曹之事,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長官為工部尚書。後代相沿不改。《新唐書.百官志一》:“工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
門下省——東漢末設有侍中寺,至晉代或稱為門下省,原為皇帝的侍從、顧問機構。南北朝時權力逐漸擴大,北朝政出門下,成為中央政治機構的重心。唐代與中書、尚書合稱三省。與中書省同掌機要,共議國政,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舊唐書.職官志二》有言:“秦、漢初,置侍中,曾無臺省之名。自晉始置門下省,南、北朝皆因之。龍朔改為東臺,光宅改為鸞臺,神龍復。”
中書省——魏晉始設,梁陳時規模益備,為秉承皇帝意旨,掌握機要,釋出政令的機構。沿至隋唐,逐漸成為全國政務中樞。隋代避楊忠諱,改為內史省、內書省;唐代曾改稱西臺、鳳閣、紫微省,旋復舊稱。與門下、尚書合稱三省,中書決策、透過門下,交尚書省執行。其長官在魏晉為中書監與中書令,隋代廢監,僅存中書令一職。唐代曾改稱右相、鳳閣令、紫微令。其下有中書侍郎、中書舍人。《舊唐書.職官志二》中說:“秦始置中書謁者,漢元帝去“謁者”二字。歷代但云中書。後周謂之內史省,隋因為內史省,置內史監、令各一員。煬帝改為內書省。武德復為內史省,三年改為中書省。龍朔改為西臺,光宅改為鳳閣,神龍復為中書省。開元元年改為紫微省,五年復舊。 ”關於其功能。新唐書中有這樣的記載:“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冊書,立皇后、皇太子,封諸王,臨軒冊命則用之;二曰制書,大賞罰、赦宥慮囚、大除授則用之;三曰慰勞制書,褒勉贊勞則用之;四曰發敕,廢置州縣、增減官吏、發兵、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上官則用之;五曰敕旨,百官奏請施行則用之;六曰論事敕書,戒約臣下則用之;七曰敕牒,隨事承製,不易於舊則用之。皆宣署申覆,然後行焉。大祭祀,則相禮;親征纂嚴,則戒飭百官;臨軒冊命,則讀冊;若命於朝,則宣授而已。冊太子,則授璽綬。凡制詔文章獻納,以授記事之官。”是比較詳盡的。
古代司法機構
在法律運作中,法律制定與實施都處於同等重要地位,法律制定要完備,同時法律實施要到位。司法機構是實施法律的關鍵,法律能否貫徹實施下去,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需要司法機構的秉公執法。因此司法結構的設立是法制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在中國古代很早就有法律制度,古代的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頒佈自己的法律。研究中國古代法律的學者們大都比較深入地研究各朝的法律制度,但是對於各朝所建立的司法機構研究卻很少。本文則想對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好好梳理一下,以幫助學者們進一步的研究。
中國歷史上的各個朝代,所設立的司法機構不盡相同。雖然司法機構的作用都是使法律得以實施,但是在設立司法機構時,由於統治者的初衷不同,因而所設立的司法機構的組織結構也就不同。縱觀中國古代各個朝代的司法機構,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在中央都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構,有的還相當完備。但是在地方的司法機構則是實行與行政機構合二為一。
一、夏商時期
在夏商兩朝時期,都屬於奴隸制社會。雖然已經建立了法律,例如夏朝的《禹刑》和商朝的《湯刑》,但在司法機構方面,卻未成立專門的司法機構。在奴隸社會中,國王可以處理一切國家事務,因此夏王和商王是國家司法權的最高擁有者,同時還擁有立法權和行政權。在國王之下,還有許多諸侯,這些諸侯一般由貴族擔任,每個諸侯都管轄著一個諸侯國,諸侯們擁有很大的權力,對自己所管轄的諸侯國擁有獨立司法權,而國王一般不得對其進行干預。因為在奴隸制時期,尚未形成中央集權,各諸侯擁有很大的獨立權,在自己的管轄區,擁有相當於國王的權利。
二、西周時期
西周同夏、商朝一樣,也屬於奴隸制社會,但是西周時期的法律比夏商時期要完善得多,不僅提出了“明德慎行”法律思想,還將“禮”納入了法中,開創了禮法融合的先河,從此“禮”的思想在中國古代的法中開始生根發芽,在中國古代形成了獨特的中華法系。
西周時期的中央司法機構也較完善。周王及各諸侯國的內部都設有專職的司法機構,成為司寇。“司寇,主除賊寇”(《禮記曲禮》)。司寇又分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輔助周王,實施司法權,小司寇掌管具體的司法工作。
西周時期地方的司法機構有鄉士、遂士、縣士等專職司法官員,“士”是對西周時期司法官員的總稱。
三、秦朝
秦朝是春秋戰國後統一的封建王朝,也是第一個中央集權制的封建王朝。秦朝的許多法律制度都沿用了戰國時期秦國的法律制度,並且在法律思想上,也同樣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來制定法律制度和指導法律實施。實行“以法為本,嚴刑峻罰”的制度,統一法律,並進行法律公開。
秦朝時中央的司法機構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組成。廷尉一詞的含義,在《漢書·百官公卿表》中寫道“聽訟必質諸朝廷,與眾共之,兵獄同制,故稱廷尉。”對“廷”的解釋寫道:“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對“尉”的解釋有:“自上安下曰尉。”可見廷尉一詞是取其公平處理爭議案件,使國家、百姓平安的意思。廷尉的主要職責是審理皇帝授予的案件,全國的上訴案件,以及疑難案件。
另外一個司法機構“御史”,設有官員御史大夫,為最高的監察官員。其職位僅低於丞相,對於重大案件的審理,必須有御史大夫參與進行,因此御史大夫也為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由地方行政機構承擔,秦朝時設立郡、縣地方機構,郡守和縣令擁有行政權和司法權,對管轄區內的一般案件自行處理,對於疑難案件可以奏報給廷尉處理。在郡守下設有辭曹掾史和決曹掾史,在縣令下設有辭曹掾史和獄掾,這些機構都是協助郡守和縣令進行司法工作。
另外,在郡、縣下還有更低一級的行政級別,如鄉、亭和裡。鄉設有“秩”掌管處理鄉內輕微的刑事和民事糾紛,亭內設“亭長”,裡內設有“裡典”,都是基層的行政管理單位,同時也兼顧或協助處理刑民糾紛。
四、漢朝
以秦朝法律制度作為基礎和參照,同時又吸取了秦朝的失敗與教訓,兩漢時期的法律制度朝著更加成熟的方向發展,在法律思想上,以儒家思想為主,以法家思想為輔,取消“嚴刑峻罰”的做法,提出了“德主刑輔”。即以教化為主,刑罰為輔,達到寬柔相濟,嚴松相當的統治效果。
漢朝法制的發展也體現在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司法機構。在中央司法機構中,有尚書、廷尉和御史大夫三個機構組成。
在漢武帝時期為了限制日益膨脹的相權,而設立了“尚書”這一司法機構。使司法審判大權轉由尚書和廷尉共同行使。
廷尉在漢朝得到更加完備的發展,設立了廷尉正(主管疑難案件的審理),廷尉左右監(主管逮捕犯罪人)、廷尉左右平(主管審理一般案件)等等職位,使廷尉的功能更加齊全,分工越來越精細。
御史大夫的職能與秦朝時相同,專門監察文武官吏,如發現有違法違紀的情況,可以上奏彈劾。同時御史大夫也可與廷尉一起處理疑難案件。
尚書、廷尉、御史大夫三大司法機構的出現,為後來的審判、複審、監察的“三權分立”格局打下了雛形。
地方司法機構類同於秦朝時期,設郡、縣兩級,司法與行政不分。郡守和縣令主宰本區域內的司法權。內部的司法機構中又分為許多細小的部門。例如賊曹,主管抓捕盜賊;辭曹,提出訴訟案件;決曹,負責對判決進行執行;人恕掾,審理並作出判決。可見,漢朝時期,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司法機構都比較完備。
五、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政治上比較混亂的時期,但是法律制度卻得到了很好的完善。例如北齊時期的《北齊律》的制定,繼承了秦漢法律的優點,又創立了中“重罪十條”和“五刑”制度,為隋唐的“十惡”和“五刑”奠定了基礎。
在這一時期內,中央司法機構主要有廷尉、尚書和御史大夫,其中廷尉在北周時曾改為“大司寇”,北齊時曾改為“大理寺”,但不管稱謂如何,其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不變。但是尚書的機構在這一時期逐漸加強,而相對廷尉的權利有所縮小,部分司法權轉給了尚書。
地方的司法機構同秦漢時相同,實行司法行政合一,由郡守、縣令擔任。
六、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僅有“十惡”、“五刑”等制度,還設立了“八議”、“官當”等法律制度。同樣在司法機構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臺的三權分立式的司法審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來廷尉轉化而來,在北齊時期曾用過“大理寺”的稱謂,是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掌管審理全國處於流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負責複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臺掌管監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參與冤案大案的審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審判,刑部主管複核,御史臺主管監察的司法審判制度。當然在三大司法機構的上面還有皇帝,主宰一切行政、司法、立法的權力。
隋唐時期的地方司法機關仍然是地方的行政機關。例如在州(郡)一級中設立“曹參軍”受理刑事案件,“司戶參軍”受理民事案件。在縣中設有司法佐、史協助縣令處理刑、民案件。在縣以下的鄉、裡、訪、村中設立的鄉官、里正、坊正、村正對管轄內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有審判權。
七、宋朝
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數沿用唐朝時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處。大理寺和刑部還是保持其職責不變,但是宋朝初期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設立了審刑院,又稱為宮中審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審判複核機關,同時也擁有的審判權和複核權。因此削弱了刑部和大理寺的權利。在宋神宗熙寧三年後,審刑院被撤銷,審判和複核的權利又回到了大理寺和刑部。
御史臺除了有唐朝時期的權利之外,還可以受理官員受賄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訴的案件。
另外宋朝還設立了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三個法定機關,專門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訴的案件,以及上訴的冤案。
八、元朝
元朝是少數民族統治時期,在司法機構的設定上較混亂,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刪減。中央司法機構設立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大宗正府是類似於大理寺的中央審判機關,刑部的複核職能不變,但同時又賦予部分審判職能。宣政院主要管理僧侶的案件。御史臺的職能也不變。
地方有省、路、府、州、縣各級衙門,作為地方司法機構。
九、明朝
明朝將元朝廢除的大理寺重新設定起來,但是其職責改為法律複核機關。刑部作為中央審判機關。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須由大理寺複核,可見刑部與大理寺的職能,正好與唐宋時期的相反。御史臺改為都察院,其職責不變,仍是監察百官,參與審理大案,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機構有省、府、縣三級,主管所轄案件。
十、清朝
司法機構維持明朝的三個司法機構的設定,職責也差不多,但是刑部的審判權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機關中,以刑部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約。清朝時另設專門司法機關理藩院,處理少數民族事務。對於皇族內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內務府中的慎刑司處理。
地方司法機構設有省、府、縣三級司法機構。
透過以上的分析,可見在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是中央專設司法機構,地方則是司法與行政合一的體制。因而從總體上可以說是司法與行政不分,即使是在中央專門設立了專職的司法機構,同樣也是從屬於行政,專職的司法機構不可能獨立行使司法權,因為司法官員的任免都由皇上決定,而皇上是一個集立法、司法、行政權為一身的獨特的個體,這就決定了在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是不可能獨立的,同樣司法權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獨立的。
東漢末年,董卓為相國,居三公之上。建安十三年 (208),曹操罷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操自為丞相。兩漢時實行了兩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終止。曹魏重新恢復三公之制。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依然位居極品,且開府置僚佐。但實權則進一步向尚書 機構轉移。至隋,三公不再開府,僚佐全部撤銷,完全變成虛銜或“優崇之位”。宋代以後,往往亦稱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但其虛銜性質不變,並漸次演化成加官、贈官。明、清同。魏晉以後,九卿多同東漢之制,僅廷尉有時改稱大理;北魏改少府為太府。故隋唐九卿為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已無行政之權。南宋、金、元,九卿多有省並(見卿監)。明、清遂改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司使為九卿,以前的九卿之官或有保留,但已成虛銜或加官、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