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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尋法律

    合夥開火鍋店,是個人合性較強的合夥關係,如果還不存在合夥協議這樣的書面材料的話,那肯定建議雙方協商來處理分紅的事項。

    一般情況下,分紅是依據各個合夥人的投資份額進行分配,而各個合夥人的投資份額的計算依據是,各個人的投資數額➗投資總額。

    而針對你們店內的情況,你妹妹初始投資額佔總投資的55%,後續陸續抽走資金,如果你們在未解除合夥關係的前提下,你妹妹享有的分紅比例,應是抽走後剩餘的資金➗目前的投資總額,這樣計算出的分紅,對雙方來說都算公平。

    當然,這是在你們沒有合夥協議的前提下提出的方案,作為律師,還是建議“親兄弟,明算賬”,只要合夥做生意,在啟動下,以書面的形式,確定好雙方所關心的所有事項,以便之後扯皮。

  • 2 # 勇動人生

    親兄弟明算賬,這個股權分法,就知道你沒學過股權,也沒在股權上吃過虧!

    現在部分資金被抽走,你雖然心有不甘,但是也抹不開面子是吧!

    我建議,自己的親妹妹,之前也沒嘮明白,就這樣吧!收回成本,和妹妹好好聊聊,你可以選擇退出,不能因為在一起做生意,親情沒有了,不值得!

    如果賺錢就給你妹妹幹,如果妹妹不要,你要能接手,就盤過來,資金不夠可以和妹妹商量晚給她一段時間。

    千萬不要因為合夥做生意失去了親情,不值啊!

    陌生人還有句話“買賣不成仁義在”呢!

    何況一奶同胞。

    您說呢?

  • 3 # 雲南王國棟

    處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將你妹妹抽走的資金算作分紅,她抽走多少按比例你也抽走相應的資金作為分紅。第二種處理方式是,要麼她把他的股權轉讓給你,要麼你把你的股權轉讓給她,結束合夥。兩種方法都談不攏,就只有對簿公堂了!

  • 4 # 實體店老王

    這沒有什麼可難的,正所謂“親兄弟明算賬”,有賬目就不怕算,沒什麼可擔憂的。

    既然是與妹妹合夥開火鍋店,那總投資資金金額必然是有數的,既然妹妹的投資佔了55%,自己佔45%,除卻經營成本之外,賺100塊淨利潤就有自己45塊,其餘55塊錢就是妹妹的。假設開業後妹妹陸續抽走了一部分資金,拿這些資金就直接從開店盈利利潤里扣除就好了。

    如果抽資較多或門店存在虧損情況,那自己也要和妹妹說清楚,既然當初是合夥開店,那盈虧的風險和收益都是要共攤的。盈利兩家分紅,虧損兩家也要承擔的。所以,抽走資金不是什麼大事,關鍵要看她抽走了多少資金,是否影響到了生意。

    如果已經影響到了生意,那就要告知她,是想撤資了,還是說以借款或欠款的形式抽走的資金。如果是前者那就直接清算,如果是後者就必須打欠條。

    至於分紅,一般這種合夥開店,按照投資比例來分配淨利潤是正確的,但除此之外還要計算一個薪資的問題。畢竟兩家合夥開店,店內得有人照看,誰照看、誰工作,誰就額外再領一筆工資,其餘的兩家按照投資比例分就好了。

    還是那句話,抽資是借款,還是撤資,兩種性質不同,也是會影響分紅的。

  • 5 # 秀蘭溫馨

    既然是合夥開店,那就應該共同把店好好經營下去,是什麼原因?導致開業後陸續把資金撤走?說明她已經把所投資金全都撒出了,店裡沒有她的股份了?

    難道你們開始的生意效益不好,你妹妹是怕生意做不好,怕把本金搭進去?使點心眼、搞點小計把資金撤出?這樣做失去了合夥做生意的原則,盈利還好,虧損必須要各自承擔風險。

    如果是這樣,分紅上你不用太糾結,很好處理的,可以按你妹妹所有資金撤出之前的利潤分給她55%,她投資份額是55%,那就按投資比例分紅給她就好,因為她是你親妹妹, 沒有必要按什麼時間撤資多少來記算,就按最後撤出時間算給她,這樣分紅她也不會認為不公。

    她撤出資金之後,所有利潤就與她沒什麼關係了,等於她已經放棄這店生意了,利潤都該屬於你個人。

  • 6 # 王玉東20

    純粹按照會計計算的話,很容易。首先確定你妹妹是幾次抽走資金的。假設本金二十萬,你妹十一萬,開業兩個月抽走五萬,半年又抽走五萬,那麼也就是兩個月的時候抽走本金25%,半年又抽走本金25%。那麼兩個月之前的利潤她分紅55%,兩個月到半年期間發生的利潤她分紅30%,半年至分紅時間的利潤她分紅5%。如果期間出現虧損負債,也由雙方按比例負擔。

    這只是理論上的大概分紅辦法,實際上自己親人之間,如果是涉及分紅,賬要算得清清楚楚,給要適度多給一點,這樣顯得人情好,以後來往也容易。如果死扣財會分配,雖然道理上沒啥問題,人情上就不好看,以後再有合作機會就不一定那麼痛快了。

    做生意要學會吃明白虧,光想著賺便宜的生意是做不大也做不好的。

  • 7 # 非常乾貨

    像這種情況,說明公司已經失控了。

    投資佔比55%,是第一大股東!

    但是,開業後陸續抽走資金,說明財務制度不完善,股東,哪怕是第一大股東,抽走資金都必須經過所有股東或董事會同意,才能對資金進行調動。

    第一、抽走的資金是按公司章程進行的正常分紅還是用於經營的現金流?如果是後者,那麼應該立即更換財務,或要求董事會股東控制財務權。

    第二、如果影響到了公司經營,那麼應該立即申請凍結剩餘款項,並申請工商股份佔比變更。

    第三、如果造成了公司損失,不要說分紅了,應該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並補足現金窟窿。

    老話說得好,親兄弟,明算賬!就算是妹妹,也不能這樣胡來,應該對大家的資金更加負責才是!

    如果她要抽走資金,必須算作公司對她的個人借款,而不能算作她的應得收入,這樣才是正常的公司管理!

    為什麼說家族企業難做大,為什麼俞敏洪當初要把她的媽媽趕出公司?歸根結底,都是一個原因: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做生意,最好別把七大姑八大姨拉進來,否則,實難獨善其身!

  • 8 # 逐夢小白

    這是要釜底抽薪啊,開業後就陸續抽走原始資金對企業發展,利潤都不利,分紅會變少,或者就按抽走後的原始股比分紅。

    開業後陸續抽走原始資金,一種情況是想一本萬利,防止以後虧損會讓自己本金損失,一種情況是想逼走你,貪錢。無論那種情況,都感覺你這妹妹人品不太好,合夥的買賣不易幹,搞不好,你還會跟你妹妹最後鬧僵。

    不斷的抽取資金,對火鍋店的發展十分不利,影響後續發展,影響盈利。飯店的經營需要不斷的現金流,一旦斷了,別說盈利,有可能倒閉,分紅就更無從談起。你妹妹不斷抽取資金,肯定沒有孤注一擲的決心,還有可能是你發展飯店的阻力。

    不斷的抽取原始資金,直接挑明分紅按年底原始資金比分紅,需要籤合同,長痛不如短痛。如果你的火鍋店盈利能力超級好,可以考慮請個會計,獨立核算資金,禁止不合規資金支出,從而限制你妹妹抽資金的行為,年底分紅就按最後一次抽資後的股比分紅。

    合夥的生意不好做,跟親人合夥,最好先簽好合同制好規矩,以防以後連親情都沒了。

  • 9 # 胡楊林中綠洲

    不論和妹妹還是其他什麼人,只要是合夥出資,就要事先把合夥人出資情況,以及個佔股權比例寫在合同中。尤其要標明出資人出資在經營過程中不得隨意抽走資金,即便需要撤回部分資金,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並重新修正出資佔比股權結構。有句話叫親兄弟明算賬,只有資金股權佔比清晰,不論經營結算利潤或分紅,就有了清晰的分配利潤或分紅方案。否則終將會出資佔比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一方已陸續撤資,而另一方沒有及時要求修訂出資股權佔比。由於出資佔比股權結構不清,很容易造成經濟糾紛。因此只要是合作出資,就要有股權人出資佔比,當股權結構變化要及時更正,避免發生糾紛,這行之有效的唯一辦法。你現在的犯的就是資金佔比股權投資結構,在經營過程發生變化,沒有及時修正,造成分紅無法界定,現在需要與妹妹協商修改資金佔比股權結構,然後再分配分紅。

  • 10 # 財藝新勢力

    小編作為一名註冊會計師,很榮幸能夠回答這個問題。“和妹妹合夥開火鍋店,妹妹投資佔55%,開業後陸續抽走資金,分紅該怎麼算”,火鍋店的公司性質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根據公司性質的具體分析如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分紅的依據

    1.公司分紅的依據不一定是出資比例。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所以如果公司的章程沒有特殊的約定,通常的依據是出資比例,如果有特殊的約定,那麼根據具體的約定執行。

    2.股東分紅的依據是可分配利潤。公司分紅的計算基數是考慮了提取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金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可分配利潤。

    3.公司分紅的前提是當年盈利,且不存在未彌補完虧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彌補虧損前可以不分紅;在彌補虧損後有餘額可以分紅,也可以留置作為發展資金、不分紅。所以如果累計虧損,一般是不進行分紅的。

    由此可見:

    和妹妹合夥開火鍋店,開業後陸續抽走資金,實繳的註冊資本減少,所以如果公司的章程沒有特殊的約定,應當按抽走後的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有特殊的約定,那麼根據具體的約定執行。

    備註:股東直接轉走公司賬戶資金可以判定為抽逃資金,屬於違法行為。

    (二)關於公司分紅的計算分析

    在計算前基於一些假設:(1)公司章程無關於分紅的特殊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出資45%的分紅比例為可分配利潤的45%;(2)含稅收入100萬元(其中營業收入88.5萬元),營業成本50萬元,人工、水電等管理費用10萬元,不再考慮其他收入和成本費用;(3)不考慮其他特殊情況,如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4)無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股東大會決議企業利潤全部分紅;(5)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按照最新的一般貨物銷售增值稅稅率13%。

    1.不含稅收入:100/(1+13%)=88.5萬元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11.5*7%+11.5*3%+11.5*2%=1.38萬元

    3.印花稅:88.5*萬分之三=0.027萬元

    4.企業所得稅:(88.5-50-10-1.38-0.027)*25%=6.77萬元

    5.淨利潤:88.5-50-10-1.38-0.027-6.77=20.32萬元

    6.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20.32*10%=2.03萬元

    7.可分配利潤:20.32-2.03=18.29萬元

    8.分紅金額:18.28*45%=8.23萬元

    二、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還是有很大區別,對股東之間的協商決議非常重視,法律規定的分配方法如下:

    1.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是隻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合夥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由此可見:

    和妹妹合夥開火鍋店,開業後陸續抽走資金,企業可動用資金減少,具體分紅方式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小編建議按扣減抽走資金後的比例分配。

    三、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不是合夥企業,經營人只有一個,不存在分紅的問題,而且個體工商戶是以個人資產承擔經營責任的。若多人合夥做生意,但是註冊的是個體工商戶,可以參考合夥企業的分紅方式,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由此可見:

    和妹妹合夥開火鍋店,開業後陸續抽走資金,企業可動用資金減少,參照合夥企業,具體分紅方式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建議按扣減抽走資金後的比例分配。

    總結

    對於上述問題,若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看章程有無特殊約定,沒有特殊約定,應當按抽走後的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有特殊約定,那麼根據具體的約定執行;若是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 11 # 領智教育張老師

    這個考抽走的資金影響接下來的經營不?以及資金的用途,後續需要資金的時候能否補上,否則要麼退出,要麼一起結算,你也每期一起分錢,需要資金大家又重新湊。

    我也跟兩個舅子做合夥生意,我介紹的資源平臺,我出百分之五的資金,但佔百分之十的股份。現在賬面上有幾十萬,但我也跟小舅子說,先弄幾萬我週轉用,需要資金,我立馬拿出來,他們也同意了。這個是不影響經營的。

    但是如果影響,那就只能現在有多少錢,大家按比例分了,後續付物料房租又重新湊,哪可能到時幾十萬房租整不起來,生意就要黃了,所以不能全分了,但是比如說哪個股東說最近急用錢,需要一兩萬週轉,我覺得是沒問題,在年底分紅範圍內,畢竟不能等到最後分,大家平時也要有支出的。

    靈活看待,大的原則不能破。合夥生意看人,實在不行,只能解散了。

    像這種情況,要是撤資太多,以後經營不好,抗下鉅額債務,扯皮就麻煩了,到時他不把錢拿出來,你又沒分到錢,那就麻煩了,所以該約束的約束,不行就整個合同出來,不然很難扯清楚。最後吃大虧。

  • 12 # 后羿來了

    最好不要和親戚做生意,如果做生意就要公事公辦,財務情況公開透明。

    很多合夥生意走不到最後,就是因為財務不透明,相互猜忌,中飽私囊。

    如果想合夥生意長久,股權架構設計好,哪怕2個人的火鍋店。做生意要有長遠的眼光,海底撈也沒想到做成了上市公司吧?所以好的股權架構,清晰的財務制度,是公司長治久安的基礎。

    親戚之間生意提前講好規矩,面的以後成為仇人。

  • 13 # 至本股權設計

    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妹妹的行為屬於抽逃出資,不應再享有分紅權,並且應當把自己的股權以零價格轉讓給姐姐。姐姐需要把妹妹抽逃的出資向公司補足。

  • 14 # 木海991

    合夥開火鍋店,無論是錢和事都要擺在桌面上,說清楚,你妹妹抽出所有的投資資金,撤股了嗎?如果沒撤,到年中抽出你自己所有的投資,而後按比例分紅,這樣用你的自己的資金週轉,雖然吃點虧咱們不是老大嗎?如果賠了,你妹妹也得按比例退回資金。個人的見解,一切還得和妹妹商議。

  • 15 # 漫隨紅塵

    與人合夥做生意,問題比較多,很難成事,最終都會散夥。假如,做生意前,你向一個曾經與人合夥做過生意的人諮詢,你得到的諮詢結果,極有可能是這樣的:做生意,不要與人合夥,最好是自己單獨做,否則,結局只能是散夥。

    其實,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很好辦。合夥時,出資是有比例的,合夥後,誰抽走資金,誰的出資比例就得相應減少。出資比例減少了,分紅金額自然就應相應減少了。你妹妹與你合夥開火鍋店時,出資是55%。開業後,假如你妹妹陸續抽走了10%的資金,她持有的火鍋店股份的比例就只有45%了。你妹妹的股份減少了10%,年終分紅時,她應得的紅利,就只能按45%的股份來計算了。

    火鍋店開業後,你妹妹陸續從火鍋店抽走資金,這裡面有一個法律問題:合夥人撒資,必須簽訂撒資協議。她每抽走一部分資金,你都應該與她簽訂一份撒資協議,否則,她完全可以不承認撒資。她可能會對你說,她從火鍋店拿走的資金,不是撒資,而是你同意她拿走的利潤,是你同意提前分給她的紅利。在你的妹妹抽資時,不要因為她是你的妹妹而不好意思與她簽訂撒資協議。這個協議,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必須要籤的,否則,就會產法律糾紛。現實生活中,兄弟姊妹間因爭奪財產而反目成仇,對薄公堂的案例,早已屢見不鮮。

    出資要有協議,同樣,抽資(撒資)也要有協議。如果,你與你妹妹合夥開火鍋店時,沒有籤協議,火鍋店開業後,你妹妹抽資,也沒簽協議,那麼,你必須要與你的妹妹補籤這兩種協議。這兩種協議簽了,或者是補簽了,年終分紅時,該怎樣分紅,才有法律依據,就不會因分紅問題而產生法律糾紛,更不會因分紅問題而影響姊妹親情。

  • 16 # 祥和園主A

    即是妹妹沒說的,她困難抽走資金,然後你再抽走資金,用所得剩金維持生意很好,如再多說,不好!如妹妹主動讓些給你,你也推辭,方顯與妹妹更親。

  • 17 # 文曲星辰

    該怎麼算就怎麼算,可以諮詢律師,最好有合同才好,親兄弟明算賬,是吧?有的人能同患難,卻不能同富貴!做好前期準備,才無後顧之憂。

  • 18 # 海棠老師

    樓主跟妹妹一起合夥開的火鍋店,如果要妹妹投資佔了55%,但是開業後,不然地抽走資金,就是等於她透過營收的利潤拿回自己的投資款了,你們應該籤一份股份轉讓協議給你,按照其取回的款項金額計算贖回的股份比例,如果他全部拿完了,等於就不用再分紅了,否則她這樣抽走資金公司法裡是不允許的,對你來講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因為正常經營來講,如果要一個月下來店鋪有淨利潤了,應該按照股份比例大家分紅的,但是她卻把淨利潤的部分自己全部拿走了,等於是贖回他投資的股份金額了。

    如果她拿的不是淨利潤,而是你們的投資款,那就更應該算她退股了。

    建議樓主在你妹妹每次拿錢時應該有一個書面的確認,雙方簽字。大家共同經營,就算是姐妹,也不能隨便從店鋪裡拿錢走的。

  • 19 # 紫色忘憂草7777

    如果是因為家裡有急事而不得為之,後期還會補進來,那就不要算的太真了,畢竟是妹妹,如果是不想幹了,那就直接說明白一點。好兄弟還明算賬呢,你們可以根據資金使用期限時間和金額分紅

  • 20 # 海歌2222

    我是這樣認為的:如果你們是親妹妹,就早點協商這個事情。開始的時候是如何確定的分紅辦法,有沒有規定抽出投資以後的股份處理方式。如果有則按規則辦,如果沒有就早協商。

    但是你是老大,應該提一個方案,讓妹妹考量修改後分紅方案。因為她是大股東你儘量要讓一些。

    你一定要提出以後的經營辦法。如果她抽走的是投資,以後按剩下的額度給她股份,如果她說是借走的利潤,你一定要從本次分紅中扣除。然後詳細作一個規範檔案,以便以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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