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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夜雨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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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簡單就是極致200902
家有孩子要自己當心,房東好好的房子出了人命是不是也得找你索賠?大海長江淹死人是不是要告國家不裝護欄?百姓有維權意識是好事,但是不能維權過度,不然隨便找個理由都可以訛人社會豈不亂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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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葉律師
2019年6月25日下午,19個月的彭景康從出租房內意外摔落致其死亡。父母認為該出租房的窗戶明顯低於住宅的正常標準,離地面距離僅20餘釐米,而且窗戶防盜窗的底端左部完全空缺。房東沒有盡到防護義務,起訴要求房東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120多萬元。
目前法院已經開庭審理,只是尚未判決。不過既然已經進入訴訟程式,賠償不賠償,或是賠償金額高低,總會有一個最終的結論。
不到兩週歲的小孩子,發生墜樓死亡事件,確實令人可惜。這個事件產生,房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可能也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有爭議的案件透過法院來解決,這個也挺好。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途徑,若無法透過司法解決,那將無法實現定分止爭。
但是,原告方直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20萬元。按照賠償的標準和金額來看,這個應當是將全部的賠償責任都推給房東,這個獲得法院全額支援基本不具有可能性。父母作為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人,負有照顧子女的義務,所以作為父母在這起死亡事件中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甚至是全部責任。個人認為,如果當時在租賃房屋時候,租客並未有子女,也並未提出要帶子女居住等情況,要求房東承擔責任,這個可能敗訴可能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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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師獨角獸
我雖然很同情孩子的父母,但我認為這個悲劇的發生,孩子的父母責任更大。最終的法院判決結果,房東當然也不可避免的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應該不會達到120萬這麼多。
孩子父母的起訴書中寫:2019年6月25日下午,原告兒子彭景康從該出租房內意外摔落致其死亡。該出租房的窗戶明顯低於住宅的正常標準,離地面距離僅20餘釐米,而且窗戶防盜窗的底端左部完全空缺。兒子彭景康正是從此處墜落導致死亡……
從現場圖片來看,窗戶離地面的距離確實比較矮,肯定是低於國家規定的90釐米的標準。另外,為了消防的要求房東在窗外的防盜網上還割了一個洞,最終孩子就是從這個洞裡掉下去的。所以這個案件也不能夠簡單的就說孩子的父母是無理取鬧。房東肯定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但客觀來說,孩子的父母自身責任更大,這種案件明顯的屬於孩子父母自己沒有很好的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估計最終法院的判決中會將孩子父母和房東的責任分成7:3。我只能說身為孩子的父母早就應該對身邊的安全隱患加以排除,而不能等事情發生了之後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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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事情是今年6月發生在杭州一個小區,因為窗戶距離地面比較矮,導致孩子能夠爬上去,最終摔下死亡,最近,孩子父母將房東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120多萬元。
對於這個案子,我個人的看法是,房東不承擔責任,即便有,最多也是人道主義賠償,象徵性地給一點喪葬費而已,不能超過2000元,不能再高了,就當是給他們的一點安慰金吧,之所以說,房東責任很小,甚至沒有責任,原因在於:
1、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監護人,你進入房子的時候,就要檢視房子的各種安全環境,如果確實有危險,需要第一時間補上,或者看好孩子,顯然,父母沒有做到。
2、房子窗戶距離地面矮,只能說,蓋房子的時候,沒有達到相關標準,最多是有關部門責任整改,重新修整,也不至於跟你的孩子死亡掛上溝,更不承擔賠償責任。
3、房子的問題,事出有因。房東房子窗臺高28釐米,防盜窗下面的空洞長70釐米,寬30釐米,康康高80釐米。而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窗臺高度如果小於90釐米,必須要有防護措施。
而房東沈女士稱,窗戶樣式是造房子時村裡的統一標準,而且此前是有防護欄的。那個洞是2016年應消防部門要求找人來割的,說要留一個逃生通道。”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跟房東更有沒關係了。
4、主要責任是家長沒看好孩子。我們進房子,如果有小孩,就必須第一時間把一些危險因素消除,如把防護欄安裝上,如果你明知道沒危險,卻不安裝或者把危險因素消除,那就是自己對孩子不負責任。
如我們家防護欄去年被沿街做靚化工程的人拆除後,說外牆粉刷好後,就立即恢復鐵柵欄,但是,遲遲不來安裝,孩子剛好5歲半,正是最調皮時期,這個時候,一天都耽誤不得,我只好自己花錢去找工人來安裝,這個女的也一樣,明知道家裡有孩子,有危險,卻不及時把隱患排除,就不是合格的父母,就是孩子的兇手,責任心缺失,導致孩子摔亡。
最後想說,不要一旦出現死亡事故,不找自己的原因啥時候都怪別人,如此下去,不僅風氣不好,也會形成不良導向,最主要的是,如此下去,以後大家可以告你地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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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間那些事兒
彭先生在杭州以900元每月租了一套房子,他把老家的妻子和兩個兒子接來一起住,妻子在家專門負責照兩個孩子,由於疏忽,19個月大的孩子爬向窗臺從防盜窗下面的一個洞掉了下去,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彭先生夫婦認為窗臺離地只有20釐米不符合要求,另外防盜窗下有一個大洞,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房東賠償120萬元。
他們失去孩子悲痛心情可以理解,但要求賠償120萬有些過高。
主觀方面講,孩子去跟他們自身疏忽大意也是有關係的,他們住進去肯定會發現窗臺低矮和防盜窗破損情況,有孩子的家庭不會忽視這些危險因素。
如果發現了危險,就應該採取防護措施,抱有僥倖心理肯定埋下隱患。
最重要的是,那麼小的孩子不應該離開父母視線,孩子太小,對什麼都好奇,很容易出事。
客觀方面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喪葬、交通、住宿等費用可以主張賠償,但孩子太小,沒有撫養或者贍養之類費用,所謂的精神賠償也只能是有限的。
考慮到當地人均收入水平,加上父母也有一定過錯責任,120萬賠償根本不現實。
房東雖有歉意,但120萬賠償肯定不會接受。
每個月房租只有900元,這在當地租金水平也是極低的。另據房主聲稱,房子是返遷房,當初開發商交付時候窗臺只離地只有20釐米,他並不懂安全要求。防盜窗上的洞是消防部門要求必須留出逃生通道。
逝者已去,一個家庭失去孩子確實要承受巨大痛苦,主張賠償120萬不能說他們故意訛人,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房東交付的租賃房屋不符合安全要求確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但這畢竟是一起意外事件,誰都願看到悲劇發生,父母怨恨房東的同時也要反思,想想今後如何照顧好另外一個孩子,祝願他們早日擺脫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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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說天評地鹽城哥
可憐的孩子,讓人感到痛心,也很理解和同情孩子父母的心情。但是起訴房東,就未免太強詞奪理了吧,此件事跟房東何干?
中國有句俗話,也許用在這裡不太合適,但是很恰當,那就是:拉不出屎怨地硬!作為孩子的父母,孩子的監護人,你沒有照看好孩子,從樓上跌了出去,孩子不幸夭折了,整個事件跟房東沒有一毛錢的關係,你起訴房東是何道理?
不用說,孩子的父母肯定是以房子防護不到位的理由來起訴的,但是,這個理由未免太牽強了吧,
首先,房子的租賃方是家長,是成年人,而此房子對成年人來說,不存在任何的隱患,所以說房東的做法,沒有任何毛病。
其次,房東出租房子,還有負責照看孩子的義務嗎?沒有任何的法規條款有這樣的規定吧,既然房東沒有此項義務,那麼對此事就不應該負責。
最後,房東出租給租客房子,有義務把租客的一家老小都打聽清楚,再做一一的提醒嗎?當然也是沒有的。
至於房子防護欄的問題,如果是設計上的缺陷,如果需要負責,那麼責任也是開放商的,跟房東何干?甚至說,房東也是受害者,只是他看住了孩子,沒有掉下去,比較幸運而已。
另外,孩子小,窗戶有問題,你家長幹什麼去了?這又不是公共場所,你不知情,你租的居住的房子,難道你不知道自己的孩子小,你不檢查門窗等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從而加固、做好防範。這明擺著是父母的責任,偏偏要轉嫁他人,真是在強詞奪理。
總之,孩子沒了,家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這麼做,似乎有悖倫理道德。這種官司,即便是贏了、得到了錢,花著也不會心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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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酬兔說事
社會需要良好的風氣,不能動不動就找人賠錢,總感覺現在有一些人想死想瘋了,明明是自己的責任,卻要把責任推卸給別人,還要別人賠償鉅額。
前有男子地鐵猝死,死者家屬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39萬,現有19個月男孩墜樓身亡,死者家屬將房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20萬,兩期都有類似點,都是因為自己或者家屬原因造成的死亡,卻把責任推卸給無關人員身上,是誰給了他們索賠的勇氣。
2019年6月25日下午,原告兒子彭景康從該出租房內意外摔落致其死亡,該出租房的窗戶明顯低於住宅的正常標準,離地面距離僅20餘釐米,而且窗戶防盜窗的底端左部完全空缺,兒子彭景康正是從此處墜落導致死。
康康爸彭某30歲,去年開始租住在城西馬鞍山雅苑四樓,一個月900元房租,有廚房、臥室、衛生巾,去年五月份彭某將妻子小華和兒子康康接到這裡住,彭某負責賺錢養家,妻子小華全職負責帶19個月大的兒子康康,今年6月25日下午,小華帶著兒子散步完回家,康康跑回房間沒多久,就從窗戶墜落下去。
康康被媽媽送往醫院搶救,從晚上七點搶救到第二天凌晨五點,康康依然未能搶救回來,不幸離世,據餘杭第二人民醫院CT報告單上寫: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系統積血;右額顳頂骨、枕骨骨折症狀,康康離世後,家人花費一萬元左右把康康帶來老家安葬,並沒有想當地警方報警。
兒子康康離世後,彭某夫妻就搬離了傷心地,搬離前,量過防盜窗下面那個空洞,長70釐米,寬30釐米,還在屋裡量了地面到窗臺的高度,28釐米,兒子康康高80釐米,這樣的設計不合理,我們也有責任,但是房東也有責任,彭某夫妻將房東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20萬。
房東沈女士覺得自己需要承擔一小部分責任,孩子的死亡其父母的責任最大,如果有看管好孩子,孩子就不會死亡,而且這個缺口是2016年消防部門要求留一個安全逃生通道,所以招人割的,沈女士可以出於人道主義,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賠償,幾萬塊就可以,120萬元的鉅額賠償不合理,死者家屬明顯有藉著死去的孩子訛詐的嫌疑,要不然就是藉著孩子索要鉅額賠償。
19個月大孩子,父母的心真的很大,怎麼能夠讓孩子單獨在房間,那是多麼危險的事情,隨便磕磕碰碰都有受傷的可能,孩子的媽媽小華卻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她有帶好孩子,孩子就不會死亡,這是孩子墜亡事件,孩子父母負主要責任,房東沈女士需要承擔一點點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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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9隨便
現在是法治社會啊!
對於浙江杭州,120萬元大概就是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的總和,這種金額的民事賠償根本不存在“無理取鬧”“涉嫌敲詐”等情況,屬於正常的訴訟請求。
實踐中,由於被告需要承擔的賠償比例不明,原告當然是按照總額起訴,然後再由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確定被告承擔的比例。
當然了,假如原告提出一個毫無理由的1000萬元賠償,那就是“有點過分”,但也僅是有點過分而已,因為最終是由法院來裁判,不存在敲詐。
假如原告不透過民事起訴,而是糾集一幫人,採取恐嚇手段向被告索賠,哪怕要求賠償的金額遠低於120萬,那也屬於敲詐,這是重要的區別之處!
第二,本案中的房東一方,確實存在重大過錯。
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出租房屋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能存在安全隱患。
但在這件事當中,造成19個月大男孩墜樓的防盜窗,距離地面僅有28釐米,而且更重要的是,防盜窗左部底端缺失一個長70釐米,寬30釐米的窟窿,孩子就是從這個防盜窗的窟窿裡掉下去了!
這個窟窿是怎麼造成的?
據房東稱,2016年消防部門要求預留消防通道,房東把這塊防盜窗割了!
但在這起案件中,無論這個窟窿是否因消防部門要求而割,房東都不能逃避自己的責任,當房東賠償死亡孩子親屬後,如果認為消防部門有責任,可以另行起訴消防部門。
第三,被告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僅是造成孩子墜樓的原因之一。
在這件事當中,實際上包括孩子父母也明白,起訴金額的120萬元不可能全部由房東承擔。
根據目前境況,至少存在兩個原因:孩子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房東承擔多大比例賠償責任,要根據法院查明的具體情況。
比如,作為租客一方,有沒有對這個防盜窗上的窟窿提出過質疑;父母看管孩子時,對於這個可能產生的窗戶,有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等等。
個人認為,假如租客從未對防盜窗產生質疑,房東最可能被判令承擔次要責任,即大約30%的賠償責任,36萬元左右。
第四,房東提出的孩子可能由於其他原因死亡,除非有證據否則不可能被採信。
民事訴訟的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因為,除非房東找到證據證明,否則,由孩子衰落的地點,孩子的屍檢報告,即可推斷出“孩子因墜樓而死亡”的結論,無需孩子父母提供更多證據。
這起19個月孩子墜樓事件中,房東很可能需要承擔30%左右的賠償的責任,這也提醒每一名房屋出租者,必須杜絕房屋安全隱患! -
10 # 寒石冷月
真是可惜,小生命才來到這個世界19個月便墜樓夭折,我相信孩子父母一定是悲痛欲絕,但是透過這起意外墜樓,讓我們看到租房者根本就沒有對孩子生命安全擔起責任。而把房東告上法庭索賠120萬,也不可能得到賠償,因為這壓根就不是房東的責任,為什麼這麼說呢?
第一,租房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與義務,超出合同之外可能產生的意外,房東無需負責。
儘管我們都很同情失去親生骨肉的這對夫妻,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你租房子是要與房東簽訂租房協議的,而那份協議籤屬後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在協議中雙方要約定好彼此的責任與義務,分別遵守即可。但是對於租房的這對夫妻來說,卻忽略了一個重大的安全隱患,就是窗臺和防盜窗他們沒有在簽訂協議前認真做檢查。如果他們本著對孩子生命安全考慮,就必須要向房東提出加固要求,房東有義務滿足租房戶的要求。
第二,身為孩子父母,法定監護責任與義務沒有履行好,才導致孩子看護不利墜樓。
這也就是在中國,如果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裡,父母在履行孩子法定監護責任與義務時,如果因為看護不利而致使孩子意外身亡,那是要吃官司的。可是在中國沒有這樣的法律,因此,才會導致墜樓孩子的父母壓根就沒有把監護責任始終放在第一位。可以說這起悲劇的製造者,就是孩子父母,他們去狀告房東完全沒有道理,甚至還有訛詐的嫌疑。
第三,房東雖然沒有過錯,但是必須要透過這起意外墜樓事件吸取教訓,必須要完善窗戶防護設施。
從這起意外墜樓事件中,也暴露出房東缺乏責任感的一面,從居家過日子角度去考慮,應該想到租房戶夫妻帶著一19個月的幼童,是否會在窗臺上玩耍,外面沒有防護窗而出現意外。但是他們壓根就沒有往這方面考慮,這才導致孩子出現了意外。雖然合同中租房戶並沒有提出加固或完善外窗防護設施,但是本著對人家孩子負責的態度,也應該自覺做好這防護設施。
結束語:透過杭州這起幼兒意外墜樓事件,也給廣大出租房子的房東提了醒,不能光為了掙房租錢,而不去考慮你的房子是否足夠安全,方方面面都要替租房考慮,這才是負責的好房東。對於租房者來說,簽訂租房合同之前,必須要認真對房子各處結構進行檢查,尤其是從安全隱患處考慮,有什麼要求及時給房東提出來,並寫進租房協議之中。就如這起意外墜樓事件,如果租房戶發現有所租的房子有安全隱患,給房東提出完善要求,也寫進了租房協議裡面,而房東並沒有認真履行協議,而導致幼童因外窗防護網有問題而意外墜樓,那房東就需要承擔主要經濟賠償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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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雨後山林靜
19個月大的孩子,墜樓身亡,太讓人痛心了。這麼一點點大的孩子,父母是一定在孩子身邊看護好的,為什麼會墜樓身亡呢?
孩子當時是由媽媽帶著,媽媽說:下午5點多,我帶著兒子散步完回家,一開門,兒子就一個勁往房裡跑。媽媽就沒管他,誰知道就發生了這樣的事。康康媽小華說著說著,就哭了出來。
他們夫妻兩是從去年開始租住在城西馬鞍山雅苑,這裡是回遷房,住在四樓,去年5月孩子爸爸小彭把老婆兒子從老家接過來。發生了這件事後,孩子的父母就把房東告上了法庭。並且寫了一份起訴書。起訴書中寫:2019年6月25日下午,原告兒子彭景康從該出租房內意外摔落致其死亡。該出租房的窗戶明顯低於住宅的正常標準,離地面距離僅20餘釐米,而且窗戶防盜窗的底端左部完全空缺。兒子彭景康正是從此處墜落導致死亡……孩子父母認為主要是因為防盜窗底部有一個空缺,而且他們量了長寬,是不符合標準的。這個問題導致了孩子墜落身亡。
但是沈女士卻說,孩子出事前,防盜窗底部確實破了一塊。“那個是2016年,消防部門要求的,說要留一個逃生通道。所以找人來割的。”她也並不知道要帶孩子來住。
從以上這些事情來看,我認為房東是沒有責任的。是父母的責任。
1.父母沒有看護好孩子。
才19個月大的孩子,父母的視線居然能夠離開自己的孩子。這個月齡的孩子走路都不穩的,也完全沒有安全意識。自己的孩子愛跑,父母是知道的,為什麼還要離開孩子呢?是父母自己沒有考慮到孩子的安全。
2.房東根本不知道有孩子住進來。
在前面房東已經說了,她不知道有孩子要住進來。如果知道的話,就會提醒他們要注意哪些事情。畢竟房東也不願意發生這樣的事情,出了事她也害怕承擔責任。但是房東根本就不知情。父母沒有告知,房東責任何在?
3.父母在租房前自己沒有發現問題。
在父母租房前,他們為什麼沒有發現防盜窗的問題呢?帶著一個孩子住進來,又住四樓,這些安全隱患是自己要檢查一遍的,而不是等別人來檢查,也不是等出了事再來檢查,把責任推在別人身上。
父母失去了孩子,非常痛苦,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因為自己造成的後果而讓別人來承擔。索賠120萬,父母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呢?監護人,監護失職,在國外就直接剝奪監護權了。
如果法院支援原告,以後會有很多房東再也不敢把房子租給帶孩子的家庭了。因為在中國,有很多這樣的父母,他們都很忙,忙得沒有時間照看孩子,一旦出事,就要賠償120萬,誰還會傻到給自己找這麼大的麻煩。把房子租給有孩子的家庭,風險太大了。
是父母的責任,父母就應該勇敢的承擔下來。儘管失去孩子,不是人們想看到的事情。
這使我又想到幼兒園裡發生的事情:
每天,在幼兒園放學以後,爸爸媽媽來接了,就會帶著自己的孩子在操場上玩。操場上有很多大型的運動器械。有攀登架和滑滑梯等等。父母們會讓孩子們去玩,父母就坐在旁邊坐一排聊天,不看護孩子。如果孩子倒著從滑滑梯滑下來,撞到了或摔到了,家長就要找幼兒園承擔責任了。說我的孩子是在你這裡摔倒的,所以幼兒園也有責任。可是,孩子明明已經接走了。看護孩子的責任應該在家長這裡,但卻要幼兒園承擔責任。有時,我認為很多事情是不合理的。
希望法院能公平公正的處理好這個案件。
也希望家長們對能重視孩子的安全問題,而不要等發生了悲劇再來後悔。關於孩子的安全問題,我給父母們一些建議:
1.家裡的插座要注意,不要讓孩子摸到。
現在有很多家庭,他們會把插座裝在地上很矮的地方,孩子很容易摸到,這是一個安全隱患,家長可以在外面安裝一個蓋子。而且一定要教育孩子不能動。
2.家裡的桌子角要包防護角。
特別對一個姍姍學步的孩子來說,他們在學走路的過程中,都是不穩的。很容易撞到傢俱。因此,一定要包好桌子角,以免孩子撞到。
3.家裡的電風扇要放好。
家庭中都有電風扇,有的家庭是落地扇,孩子就在旁邊走,這樣是非常危險的。孩子很好奇,也很好動,有的孩子就會把手放進去。因此,家裡的電風扇一定要放好。最好是放在桌上,孩子碰不到。
4.假如如果是有剪刀等危險物品,要把它放好,不要讓孩子輕易就能拿到。
孩子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希望天下的孩子都平平安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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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木棉說事
房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第54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第55條)
我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本案例的分析本案中,出租屋窗戶不符合住宅房屋窗戶設計標準,只有20釐米高度,明顯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是造成孩子死亡的重大原因。
因此,應當把房東和房屋建造商列為共同被告,由二者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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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遠方老師在美國
19個月男孩墜樓身亡是件不幸的事情,年輕的父母悲痛欲絕,令人同情,這起悲劇的根源在於:
1、 家長在事前沒有查詢到出租房子的隱患,及時進行修補。
2、 家長在事發時間沒有盡到看護孩子的義務。
因此,可以說孩子的身亡是由家長疏忽造成的,與他人無關。
可是現在家長把房東告上法庭索賠120萬,認為防盜窗的設計有問題,房東沈女士說,防盜窗底部確實破了一塊。“那個是2016年,消防部門要求的,說要留一個逃生通道。所以找人來割的。”由此看來,被告一方完全沒有責任。難道這對父母還要告消防部門的狀嗎?正因為孩子是未成年人,所以家長的責任更加重大。
這件事情提醒家長,要接受這個沉痛的教訓,在孩子成長的每個階段都不可掉以輕心,一定要有強烈的安全意識,才能保證孩子的平安成長。家長是孩子的監護人,意外發生了,把責任推給別人的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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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教育練真堂
生兒育女不容易,十月懷胎,一朝分娩,都是在戰戰兢兢中,如履薄冰。問題中,19個月的孩子從高樓墜亡,確實匪夷所思,但看了窗戶的高度,看了防盜窗的巨大漏洞,就算是旁觀的我們,也會害怕不已。
父母:最大的受害人,最大的責任人問題之中,這對父母是在去年5月份就已經入住,當時兒子小彭僅僅9個月。從入住到事發,他們一家已經在這裡住了整整一年。雖然這樣的事,讓人遺憾,但就像大多數網友所說的那樣,不能因為父母是受害者,將就此事的主要責任推給房東。
入住半年,每天看著這個防盜窗的漏洞,就當不存在一樣,直到事發,才將責任推給房東,並且索賠120萬,理解他們的亡親之痛,但不應該如此的委過於人。況且父母也沒有告知房東,這裡有小孩兒入住,這更是在見到防盜窗漏洞後熟視無睹的漠然,在意外之中引發的悲劇。
房東的責任:不是主責,但難辭其咎失去孩子後的父母,將責任推給了房東,他們認為這房子是自己租的,房東的防盜窗有巨大的漏洞,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並且索賠120萬。很多網友認為,這是悲傷無處發洩的房客父母,提出的荒唐起訴,是藉機勒索。
但客觀來講,房東也是有責任的,雖然這錢不會賠那麼多,但事情發生在自己出租的房裡,也有連帶責任。畢竟那麼大的防盜窗漏洞,應該有一定的防護措施,即使是出於消防逃生考慮,也應該考慮到意外的情況。
悲劇後的警示:細節不要隨便,熟視無睹,就是縱容傷害的到來在這件悲劇之中,房客父母和房東其實都有責任,其中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父母要負主責,更加悲劇的是,他們還是最大受害者,辛辛苦苦懷胎十月的孩子,已經長到19個月大的孩子,說沒就沒了。這樣的悲劇,也是他們對於防盜窗漏洞的熟視無睹後的縱容。不要總強調不要讓孩子離開父母的視野,這畢竟是家裡,是私人空間,人的警惕心不是時時就血槽滿格的。
結束語:小處不要隨便,細節注意隱患。人活著本身就難,又要堤防不期而至的意外。對於父母們來說,要將隱患考慮到最大危害,要將安全的標準時時衡量周圍的環境,只有這樣,才是對自己,對孩子的最大負責。 -
15 # E巷E村居委會大媽
男孩父母負主要責任。因為父母有了孩子後,就要時刻觀察照顧,周圍環境有沒有危險? 孩子走路會摔倒嗎?過馬路可以嗎?安全嗎?孩子吃這個魚肉有刺嗎?孩子玩那個剪刀會傷到手嗎?
租房子住,如果有肉眼看不到的危險,比如,地板陷阱,房頂吊燈落下,牆突然倒了,這個可以透過法院安排專業人員鑑定,是房客使用不當造成的,還是房東裝修不當造成的。
男孩墜樓,如果房客入住,肉眼可以看得到的 ,沒有防護鐵窗和鐵陽臺柵欄( 許多小區不允許安裝)那麼孩子墜落,父母負主要責任。與房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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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個月大男童墜亡,父母向房東索賠120萬,稱窗臺和防盜窗有問題。
同情孩子,卻無法理解孩子父母所謂的維權訴求。慘劇發生,孩子墜亡,做父母的的確最難過,但是,這不應該成為藉機訛詐的理由。
事情發生在杭州某小區,6月25日下午,19個月大的康康跟隨母親回到出租屋後發生了意外,據康康母親稱,就在她轉身關門時,康康從房間的窗戶墜落身亡。而這個窗戶離地面只有28釐米,且窗戶的防盜窗底端左部空缺,康康正是從這個地方墜樓的。孩子的父母認為自己雖然有責任,但房東也有責任,房東則認為孩子父母的責任更大。隨後,康康的父母將房東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120多萬元。
關於這件事的責任劃分,網友們紛紛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大多數網友都表達了對孩子墜亡的惋惜,但都認為孩子的父母索賠金額太大,況且父母疏於監護才是主要原因。
個人認為,孩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責任最大,至於房東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還要看具體細節了。
窗臺高28釐米,防盜窗下面的空洞長70釐米,寬30釐米,康康高80釐米。而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窗臺高度如果小於90釐米,必須要有防護措施。
而房東沈女士稱,窗戶樣式是造房子時村裡的統一標準,而且此前是有防護欄的。那個洞是2016年應消防部門要求找人來割的,說要留一個逃生通道。” 這樣看來,房東的責任並不大。
責任該如何劃分?首先,孩子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該為孩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孩子還小,父母應該時刻注意孩子的安全。客觀地講,租客並不是剛剛在這裡居住的,應該瞭解屋內有無安全隱患。如果孩子的父母明明知道窗戶不夠高,護欄有缺口,那就更應該關好窗戶。退一步講,如果當時父母看緊孩子或者關好窗戶了,孩子也不可能發生意外。可見,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才更應該為孩子的死亡擔責。
其次,由於沒有事發監控,孩子墜亡的過程也只是孩子母親的單方面說辭。19個月大的孩子,正是需要父母寸步不離看護的年紀,事發時孩子母親稱她只是關了一下門,然後就聽到了孩子墜樓的聲響。不知道房門離窗戶的距離有多遠,一個19個月大的孩子,即便全速奔跑,從門口到窗臺,再翻越28釐米的高度,這一系列動作應該不是一兩秒就能完成的吧。那麼,孩子母親的說辭還需要進一步考證,以防止她為了推脫責任而隱瞞部分真相。
再次,問題窗臺和割開的口子是否真如房東所講,也需要後續調查證實。個人認為,如果房東不存在故意侵權,和孩子的墜亡之間也沒有直接關係,頂多承擔一部分人道主義補償就好。而且,房東是否知道租客帶著孩子入住,租房協議裡面是否有相關規定,都會影響到最終的責任劃分。
總而言之,發生這樣的意外,責任最大的是孩子的父母。自己犯的錯卻要讓別人幫著擔責,這種行為已經脫離了維權的初衷,越來越偏向訛詐了。
退一步講,即便官司打贏,錢財到手,你們花起來心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