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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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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見雲
前者指“公序良俗或約定俗成”,就是指人們生活的一般常識,後者指法律規則,是社會關係的基本保障。前者在法院叫陪審團,後者就是法官了。必須兩者結合,才能不冤枉一個不縱容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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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奉天律師官司通
法官做出裁判,既會依據事實,也會依據法律,缺一不可。
這個問題涉及到的是法官的裁判過程。
這個過程從理論上說分為九個步驟。分別是:
第一步 固定權利請求;
第二步 確定權利請求基礎規範;
第三步 確定抗辯權基礎規範;
第四步 基礎規範構成要件分析;
第五步 訴訟主張的檢索;
第六步 爭點整理;
第七步 要件事實證明;
第八步 事實認定;
第九步 要件歸入 作出裁判。
通俗的解釋一下,拿到一個案件之後,法官會按照程式讓雙方進行舉證,然後根據拿到的證據對案件進行事實還原。
如果事實沒有查清,那麼就會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讓某一方當事人繼續舉證,如果他不能提供證據,那麼就會判他敗訴。
如果事實查清了,法官就開始分析這個事實裡面所涉及到的法律關係,然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誰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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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提出這樣的問題,只能說明題主法律知識欠缺!
事實是什麼?事實就是一個行為結果、或者是一種行為狀態、或者是一些行為過程,簡單地說,事實就是一個行為
法律法規是什麼?是人們憑藉生活經驗想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
相對於某一個事實而言,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這就是‘’事實與法律法規‘’的相互關係。這樣的事實已經存在了,它就是客觀事實,這樣的事實與法律法規對上了號,那就從客觀事實變成了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受法律保護的,一類是被法律處罰的。對法律事實的分類、定性就是法院的審理、判決。
據此,題主將事實與法律法規對立起來提出問題實屬法律知識欠缺所致。
題主想問的是:客觀事實與法律法規之間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關聯性(二者之間不能對號入座),法院是依客觀事實作出判決?還是依法律法規作出判決?肯定地說,現實司法活動中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即使是虛構事實或者是枉法裁判,法院發生的所有冤假錯案都是、都會將‘’什麼樣的客觀事實與什麼樣的法律法規‘’進行對號入座並且據此作出“判決”!既沒有誰只是依據事實作出判決,也沒有誰只是依據法律法規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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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yuenE
兩者基本上不相違背,法規內容許的事實,不是爭辯雙方的事實,爭議雙方必然是覺得自己陳述的才是事實,法庭的功能在於分辯兩方各自陳述的事實,在法律法規之下的真面目,為什麼法要一視同仁就是這個意思,法官絕不能茫加自己的認為去判斷,才是法,法官是守護法不偏不倚的把事實還原,而立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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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138520
依關係,依誰送的錢多為依據!什麼事實什麼法規在司法蛀蟲面前就是個屁!雖然說出來不好聽,但是這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情況!特別是九十年代末期那時的公檢法簡直就是黑的一塌糊塗,想必如今她們都子女在公檢法的崗位也會如此!這就是老百姓對公檢法反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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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然風57778401306
事實和法律法規都重要,事實忽略了許多細節問題會判成冤案,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法律表現的完美還是重在立案調查諸多細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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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風無相
老師教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官在裁判時需要以查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基礎依據,請注意,是基礎,而不是唯一依據。事實根據社會發展狀況千差萬別、不斷重新整理三觀,但法律卻是滯後的,新事實面前,法律是無力的,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根本,,這也是各國司法體制不可迴避的弊端。題主在糾結這個問題時,不如想想,是法律重要還是良心重要,遵從良心的必然遵守法律,但遵守法律的不一定有良心!
最後,很抱歉的告訴您,您的提問無解。沒有人的回答是標準回答,答案在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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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風雲26610126
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需要經過兩個步驟,缺一不可:一是查明事實,二是適用法律。
對事實的查明,應當兼聽則明。也就是說,所謂事實,並非當事人一方主觀認為的那樣,而必須基於雙方的主張進行認定,以有利於法官全面瞭解發生了什麼事情。
查明事實,必須以證據為基礎。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風險。以證據作為支撐的事實,才有可能為法官所採信。因此,打官司其實就是打證據。
而適用法律,就涉及到對法律的解釋。在查明事實基礎上,法官透過說理進行釋法,將判決理由公之於眾。很多人對判決文書的研究過程,又構成對法官裁判的監督,從而實現良性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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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者9546748067896
本人現在打一場行政官司,被告無能舉證,也無證據證明他們所做事情的合法性,法庭還是依然而然判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象這樣的判決跟事實,法律準繩是否衝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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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沙老師2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嚴加約束不能任性,否則要什麼事實,法律?由他判好了。同時法官的學識,閱歷,理解法條深淺都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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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理財法顧
這不矛盾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官的判決整體上是邏輯三段論,法規是大前提,做什麼事要怎麼怎麼樣。事實是小前提,某人做了什麼事。裁判是結論,某人應該怎樣!
難道你說的是另外一種情況?例如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規定有衝突等等。這時候事實與法律好像是分離的。
法官的裁判結果可能不同,是對事實和法律理解不同,各有側重,但仍不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三段論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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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逗笨逗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很多判決,公眾認為枉法裁判的,多半是事實缺少有理證據證實,而所謂的當事人所稱的事實,可能是真的事實,也可能是假的事實。
不管怎樣,法官不能在缺乏證據支撐的情況下聽信一面之詞。
而公眾,恰好聽了,信了。此外,公眾可以聽到什麼,基本取決於媒體,可能媒體為了博眼球故意製造引人誤解的宣傳,標題黨云云。
法官是不能在事實之外有主觀偏見的。
而公眾,最多的就是主觀情緒。
還有些案件,公眾認為也是枉法裁判的,可能是因為立法本身就是有缺陷的,而這也是不可避免的。這是法律本身屬性造成的。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非是聖人的人造出來的法,當然也不可能一應俱全面面俱到。
所以公眾常認為司法是不公正的。而多數時候這種偏見,是源於帶著主觀情緒偏聽偏信,或者將立法的疏漏歸責給了執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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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皇家師爺
包公會深入調查然後查明事實真相再判決,因此,包大人的判決屬於以事實判決。
現在的呢?難說了,什麼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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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朋友1966
法院、法院判案,是以事實為根據,但這個事實絕非是客觀事實而是所謂的法律事實即極易被主觀改變的傳來事實:以法律為準繩,也絕非是以法典為準繩,而是以法院、法官對法典的理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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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唐先明75443043
《辦案必須堅持”依事實為依據丶依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我國現行現行憲法和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了“依事實為依據丶依法律為準繩”的憲法原則和訴訟原則。法官判案,也就必須既堅持”依事實為依據”,又必須堅持”依法律為準繩”,二者缺一不可。
為什麼說”事實依據”和”法律準繩”二者原則缺一不可呢?
一,沒有”事實為依據”的判決是嚴重違法的判決。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丶檢察丶審判等辦案機關在依法辦理刑事丶民商事丶行政訴案件時必須堅持“依事實為依據”的法律原則,離開爭議事實的判決,即是嚴重的違法辦案應予追責的濫用職權的行為,又如同空中樓閣,也如同無源之水丶無根之木的荒謬的行為。
二,不”依法律為準繩”的判決,即不依照國家頒佈實施的法律丶法規,違揹人類公理丶自然規律和人類公共的倫理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各類判決同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在辦理刑事丶民商事丶行政訴案件時亦必須“依法律為準繩”,離開法律丶法規丶公理丶自然規律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判決均是嚴重違反訴訟原則的違法辦案的濫用職權應予追究責任的行為。
綜上所述 ,法官,以及其他辦案機關辦理案件都必須堅持”依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的兩項訴訟原則,不得不經調查核實涉案的”事實”就胡判亂裁,也不得離開”法律”隨心所欲胡裁亂判,二者都必須兼顧丶二者都必須遵守,不得顧此而失彼,否則,法官或其他辦案人員將會受到黨紀國法的懲罰。
以上意見僅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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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廣互多元化解
怎麼整天有人問這種問題?法官根據當事人舉證以及法律授權的查明,依據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法律上的事實認定,然後作出判決。
法官判決應該依據法律事實,當事人應當儘可能的透過舉證讓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一致,在沒有辦法作到的情況下,法官依據法律事實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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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心田浩渺
這話我覺得問得有點不夠準確,而令人有點哭笑不得,因為有水平的判定必定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作準繩,由此、即可看出既以事實又以法律,只不過是看其所成立的事實是否合法,如果成立的事實依規合法,那麼所提出的訴求就是獲勝的嬌嬌者,否則、將被打入"冷宮"據此、即可看出他們是相互依賴、缺一不可的,如果硬要只取一項來對訴求進行判決,那幾乎可能就是一篇令人啼笑皆非的閒文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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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司法江湖
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難回答,法官判案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正所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意思就是法律適用的前提應當是查明基本事實,如果基本事實都無法查明,那麼也就根本談不上法律適用的問題,兩者是先後但是緊密又不能單獨拆分的環節。
如果僅僅根據事實進行判決,那麼請問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必然還是要使用法律;如果根據法律作出判決,那麼法律適用必然也離不開基礎事實的支撐,所以兩者並不衝突,相反兩者緊密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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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風鈴刀聲1
提出這個問題,說明題主對法律是一知半解,吊兒郎當。一個案件的判決依據兩個方面,一是事實認定,然後才是適用法律。所以說,判決的前提是法律事實的確定。然後再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對照適用法律進行裁判。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是判決的兩個方面,不存在題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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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但是,法院據以判決的事實與社會生活中真實的事實可能有差距或不一致,這也就是法律上的事實。法律事實通常是透過舉證、質證、法庭調查、辯論等過程,以及一系列證據規則推匯出的事實。
以法律為準繩,是要找出最適用於個案的法律法規規定,這也有其適用規則,不是一句話能解釋清楚。
只是上述兩點還不夠,在某些個案中,法官還要考慮判決的影響,當事人雙方上訴的可能性,二審改判的可能性,社會影響性,利益均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