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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賊賤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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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智者手機
不還,第一房貸是拿房子做的抵押,房子都沒了,你還還什麼?第二銀行放款給你,是有利潤的,有利潤就有風險,風險應當大家承擔,哪裡只有利潤沒風險的投資;第三房子毀壞是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的,不是你主管破壞;第四銀行應該進人道主義,不應該死死盯著自己的利潤,太沒人性!
不還,第一房貸是拿房子做的抵押,房子都沒了,你還還什麼?第二銀行放款給你,是有利潤的,有利潤就有風險,風險應當大家承擔,哪裡只有利潤沒風險的投資;第三房子毀壞是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的,不是你主管破壞;第四銀行應該進人道主義,不應該死死盯著自己的利潤,太沒人性!
按揭商品房在4.20地震垮掉了,一個律師就此問題解釋說,“如果人在房子沒了,則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的解釋是,貸款是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關係,房子是抵押物,是補充。因此,房子沒了,也不能以此為理由停止還月供。表面上看這兩種解釋都是合理的,但按照法律和政策條文細摳就會發現這兩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這位律師沒有給出購房合同的全部內容,他只是有選擇的為合同中另一方即地產商主張權益,而對於地產商應該承擔的責任隻字不提。我們知道,雅安地區在汶川地震後蓋起的那些商品房,國家規定的相當明確,須能抵抗8——9級的地震,如果地產商不做出這樣的承諾,國家顯然不會允許地產商參與房地產開發。現在的問題是,地產商承諾了,卻沒有兌現自己的承諾,房子在遭遇7級地震的情況下就倒塌了。地產商顯然是要負全責的。打個比方說,某律師按揭買了一輛賽車,廠家在銷售時承諾,該車的最高安全時速是300公里/小時,但該律師在行駛的時候僅僅將車速開到200公里/小時,該賽車就散了架,那麼責任是該由該律師負擔呢還是該由廠家負擔呢?顯然該由廠家負擔,這不過是個常識性問題罷了。另外一個不能免責是銀行。賽車最高安全時速300公里/小時,是銀行為該廠家按揭銷售提高信貸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銀行在向客戶提供貸款的時候間接向客戶做出了該賽車最高安全時速300公里/小時的承諾,否則使用者就不可能發生按揭貸款的行為,因為從銀行貸款是要還利息的,沒有人會傻到為一輛質量不合格汽車給銀行送錢的地步。而現在該賽車既然被事實證明是質量不合格產品,那無疑說明銀行和廠家,要麼至少有一方對客戶實施了欺騙行為,要麼就是銀行與廠家聯手欺騙使用者。就法律規定而言,如果不能判明具體責任人,那麼肇事責任就該由相關連帶方即所有嫌疑人共同承擔,這是有案例的,2001年9月27日,重慶人蔣祥發被高樓墜下的花盆砸成7級傷殘。最後,渝中區法院判令文華大廈B座的50家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各賠償原告2950元;另有7家住戶因不具有花盆墜落的可能性而被免責。商品房按揭合同與汽車按揭合同具有同一性,房屋建築質量若與合同規定不相符並導致房屋垮塌,銀行必須與地產商共同承擔責任,除非銀行能夠證明自己沒有跟地產商串通一氣欺騙按揭使用者。退一步講,即便銀行沒有跟地產商串通,但銀行如果知道地產商製造的產品即房子根本不能抵禦8——9級地震,還繼續向用戶提供按揭貸款,也不能免除銀行的責任;還有一種情形是,銀行知情並通報了按揭使用者,在這種情形下向使用者提供了按揭,也同樣不能免除銀行的責任,只不過這一次按揭使用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一個必須清楚的問題是,商品房購買《合同法》中規定的標的物不僅僅是房子,而是指建築物、建築物佔用空間和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週期三大部分,這也就是說,銀行的按揭貸款並不僅僅是針對建築物本身的,其中還包含著建築物佔用空間和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週期。因此即便銀行和地產商都沒有違規行為,樓房倒塌後按揭使用者也不必完全按照合同規定償還貸款。第一、房子倒塌後,建築物佔用空間問題已經不存在了,與此相關部分的按揭他有權拒絕償還,因為銀行可以收回該建築物所佔空間;第二、房子倒塌後,該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週期事實上已經提前終結,按揭使用者有權拒繳因空間所佔用的時間產生的費用。至於銀行對於該空間未來的時間怎樣利用,那就跟按揭使用者無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