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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清楊295

    你這樣問肯定是覺得不合法,好吧。那我想問你,一般不給進的小區一般都沒有公共車位的,你沒車位把車開進去小區,那小車停在那?霸別人的車位還是亂停?

  • 2 # 斷劍66336482

    這類情況比較複雜。俺的看法是,沒有合法停車手續的車,在任何地方都不能亂停車。小區是必須進行合法管理的。沒有停車位的車輛如果允許進入小區,一定會亂找地方停。大家都進來停,您的車子第二天能從小區開出去嗎?一般都有臨時車位和來客車位,一般都是收費停車。要搞清楚的是,所在的小區物業有沒有收費權。收費合法,就有不讓外面的車隨便進的權利。沒有停車位的車,等同於外面的車。自家有車位,開外面的車,可以停。我們朋友間經常換車用,還有外地牌照的車,說一聲就行。

  • 3 # 小皮皮王

    沒來得及辦理就趕快辦,惡意不辦還要進去亂停,就是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利。俗話說:無規不成方圓,既然簽訂了物業合同,就要給予物管充分的權利。物管不是為某個業主服務的,是維護大多數業主權益的

  • 4 # 大塊頭

    沒買車位可以租,如果因為租金貴或者沒有租,其他所有沒有購買停車位的業主不不能進入 ,我認為是 合理公平的,但是有一條需要注意,車位如果是地面的 屬於公攤面積 全體業主共有的。

  • 5 # 手機使用者50100548185

    只看標題就知合法。你沒買又沒租,憑什麼讓你白停。侵佔他人財產。這事也不能怪物業。產權人做出決定,物業只是執行產權人的規定而己。要講理講法(訴訟)也只能找產權人。

  • 6 # 武哥2303

    新《物業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地面車位歸廣大業主所有,物業與開發商不能買賣,地下車位如是人防工程申報,那麼車位歸國家所有,開發商與物業不能買賣,物業只有管理的權力!

  • 7 # 半步論語

    很合理啊,沒有停車位,你的車進小區停哪裡?沒有人拒絕你回家,但沒有車位車就沒有家啊

  • 8 # 執中bj1

    無論地上車位、地下車位,無論產權車位、人防車位,還是業主共有車位。都要交費,沒有免費的車位,也沒有可以不收服務費的車位。

    所以,你不掏錢就不允許你的車進入,這是合理的。

    別拿不讓人回家這種話混淆視聽!因為不可能發生!

  • 9 # 說天評地鹽城哥

    筆者回答過同樣的問題,再次回答一下。

    且看看停車位的性質再決定是否收費:

    1.對於地面以上的公共車位,物業是沒有權力進行買賣或者出租的。只有一種情況可以收取車位管理費,也就是常說的租車位。這需要絕大部分業主同意,也就是業主大會透過這項決議,並且明確規定該項費用的分配:一部分作為物業公司的人力管理成本,其他的作為小區維修基金或者是公共費用的補充。也就是常說的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2.對於開發商建設的防空層,其實也是不允許賣車位。因為防空層只是車輛臨時租用,彌補車位不足,但是,這樣的車位是不具備任何產權的,在國家需要的時候,必須無償提供使用。這就是人防法規定的。

    3.對於配套的地下停車場,由於物權法規定,地面以上的面積和設施屬於業主共同所有。因此地下停車場並不是業主共同所有,而是開發商額外的配套設施,如需使用時需要花錢購買的。這種車位是有產權的。

    4.那些沒有經過大部分業主同意,物業私自收取地面車位車位費用於自己牟利的,要堅決杜絕和拒絕繳費。但是經過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簽了授權使用規定的,應該配合。不得用一己私利來綁架大眾利益。

    如果該小區是沒有地面停車位,物業不讓你進小區,這是很合理的。如果有地面車位,那應該設定公共訪客車位用於臨時停放。不管是業主還是訪客都有進小區的權力,特別是緊急情況(涉及家人生命安全),不管有沒有車位都應該讓業主臨時開車進來。

    任何情況下,都應該符合大多數業主的意見,根據車位性質和業主授權的公約來處理車位問題。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10 # 雲中醉煙

    我先問問沒有停車位,你進去幹什麼?添堵啊!堵在裡面出不來,你就麻煩物業!你是有病?還是找茬兒?買不買車是你自己的事?小區能不能停要統一管理,這是物業的權利,因為做得不好,捱罵的物業,挨罰是物業(堵塞消防通道可以要罰款的)。擁擠的路面讓你開進去,被人劃傷了,你還是找物業!

  • 11 # _灬莊榢愌ㄋ寰能贏嗎

    如果是短暫停留,應該給進,因為你是臨時停車,從人性化來說是準λ的。如果是長期停留,禁入是對的,因為你沒車位,必然是佔別人的車位,或佔領公共領域。如果大家都去佔領公共領域,這樣的小區還有什麼品味?那些買了車位的會不答應的,也就不是物業管理了。

  • 12 # 明盛77

    這肯定是不合理,因為業主是這個小區的住戶,就算業主沒買停車位也沒有道理不讓小區業主的車進入小區,這就是物業的霸王條例,物業想怎麼做就怎麼做,沒有業主的話語權,所以這樣的物業必須換掉,或者業主自行組織一個維護小區業主利益的群體(組織)。

  • 13 # 董先生的奇聞雜談

    關於業主因沒買車位,物業公司不讓車輛進入小區,我要提示你,小區內所有共用部位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沒有任何理由不讓車輛進出。

  • 14 # 如果再回到從前

    我只想說,不合法你又能把物業怎麼樣,你投訴物業今天整改,物業明天繼續幹著違法的事,你又投訴,物業又整改,不停的迴圈,有用嗎?

  • 15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小區沒買停車位, 物業不讓進小區,這種做法合不合法?

    筆者認為,物業這種做法是有限前提下的合法。準確的來說,問題中不讓進入的應是指車輛,不是指業主等人員。在核實明確業主身份情況下,物業沒有理由阻止業主本人及家人進入!!禁車不禁人!

    在很多小區存在著車位緊張的矛盾,無論是臨時車位、產權車位,還是人防車位,總是不能夠滿足業主多樣化的使用要求,越是老小區,越是存在這一類矛盾。

    如果小區沒有富餘的臨時車位,超量放入的車輛不是侵佔別人的車位,就是停放在消防通道,宅間路、草地等非停車區域。

    這種行為既違反了消防規定,也有可能破壞公共綠地,同時給園區之中的人員行走帶來不便。這一類的業主亂停車行為侵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

    以下就業主的車輛不被物業准入展開分析。

    首先,小區內如有空餘的臨時車位前提下,物業的做法屬不合法。部分小區會設定臨時停車位,這些車位一般預留在地面,供業主及訪客臨時停放,一般在採取的是先到先得,停滿為止的方式。以一般人理解,車輛停入臨時車位就能收一筆臨停費用,有錢收的,為啥物業不收呢?

    少部分的小區,為增加臨停收入,也將未出售或未出租的地下車位設定為臨時車位,但這不是絕對的,要視各個小區的具體情況而定。

    其次,小區內沒有空餘的臨時車位,業主亦無即停即走的需求,物業不讓車輛進入是合法的。這些車輛進來沒有固定地停放地點,勢必會造成亂停亂放。如果不加以管控,其他業主就會不滿意,在這點來說,將沒有停車位的車輛放進小區,物業公司的交通管理就存在瑕疵、引發業主的對停車服務的不滿。

    第三,小區內如沒有空餘的臨時車位,但業主只是接送人或者運輸重物,即停即走、不在園區停放,物業不準其進入屬於不合法。這種情況,雖然不多,但是隔三差五的就會出現。從人性化服務的角度來說,這些即停即走的車輛是應該給予放行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業主對門衛謊稱馬上走,但實際上,一停數小時或者是整晚,造成被佔車位業主的投訴,其他業主就會誤會物業不作為。

    這種事很常見,很多業主圖方便,對於侵佔別人車位這個事還滿不在乎,對於提醒他挪車的工作人員吧還有意見,認為物業多事、打擾他休息,要麼裝聾作啞,要麼姍姍來遲,被佔車位的車主呢,有時候也惱火,所以兩方業主都對物業工作人員不滿意!

    針對這種現象,物業也只好一禁了之,對於某些可能確實既停既走的業主也就躺著中槍了。畢竟狼來的故事教訓還是很深刻的。

    在這裡要再明確一下,不讓人進和不讓車進是兩個概念,切莫混為一談。物業攔的是沒有固定停車位的車,不是攔住能夠核實身份的業主!

    出現這種不愉快的事,物業和業主雙方都是有責任的,雙方真誠一點,物業工作人員態度好一點,腿勤一點,未必不能妥善解決。

    根據現在停車矛盾發展趨勢來看,小區的停車位越來越不夠用已成大勢。一二線城市車位配比在1:2的小區也出現了無固定車位的車輛晚上無法進園區,這一類的停車糾紛。

    僧多粥少啊,物業也是乾著急沒辦法。

  • 16 # Mr腿兒下來

    沒車位的時候一律不讓進不合理,我進去拉個人就走為啥不讓進,對於違規亂停亂放的可以設定罰款機制,但也不能直接不讓進啊

  • 17 # 紅色代表好運

    應該分情況區別對待:

    1 小區內車位所佔用土地如果是小區共有,又非人車分流設計,則物業無權禁止業主開車進入。

    2 小區內車位或地下車位是開發商所有,非業主共有的,則可以禁止業主開車進入,從而實現管理需要。

    3 只能禁車,無權禁人。

    3

  • 18 # 順心丁

    煙臺開發區:除大型營運車輛,任何車輛可進入小區。不能停放有主車位,不能堵塞消防通道及任何出入口,不能停放綠化帶。兩小時以下不收費,兩小時以上每小時1元,24小時停放不超10元。

  • 19 # EVIL74932195

    我覺得部分人在混淆視聽,公共道路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你部分業主有停車需求,佔用全體業主權益所以你要交錢給全體業主,只不過這個錢拿來說是給了物業,但是實際來說應該是業主公用,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不能白管理吧,提取一部分管理費有問題嗎?剩下的是全體業主的維修基金有問題嗎,不還是給了全體業主。換句話說,如果業委會同意所有車不收錢,那麼物業如果是酬金制,物業收取的物業費因為去掉了車位管理費收入,不夠日常執行開支,那麼就只能物業費調價,業主交的物業費多了,這有啥區別呢。正規的物業公司都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所以你享受了物業公司付出多少錢的服務,就要付多少錢,具體形式,因為有車與沒車業主的關係,用停車收管理費形式更合理而已。

  • 20 # 牛犇自媒體

    首先你要搞清楚,現在的物業是屬於前期介入的還是透過你們小區成立業委會之後聘請回來管理你們小區的。如果是你們小區業委會聘請回來的,而物業的這種做法又是經過全體業主大多數投票決議透過的,那物業的做法沒毛病;如果這個物業是屬於前期開發商前期的管理公司,那你就要搞清楚另一個問題:停車場的權屬問題。

    現代小區停車場一般分有規劃的地面停車場與地下停車場,在這裡,你要知道地面停車場是不是屬於你們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如果是你們的公攤面積,而物業的這個做法又是透過全體業主大多數人投票決議透過的,少數人反對無效,物業不讓你的車停進小區也沒毛病,並且收益納入公共收益,當然這個小區得是不對外開放的那種,就是隻讓有登記並且已買車位的車進出的那種;如果這個地面停車場的產權屬於你們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而物業又沒有徵得你們業主的同意就私自圈起來收費或者擅自買賣,那這個物業的做法就是違規違法,具體可以參考《物業管理條例》。針對物業擅自圈地買賣車位的情況,你們可以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就可以修理這幫孫子了,因為只有成立業委會才能得到物業、居委以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承認,個別業主理都不理你,這時候你們就可以維權了。

    地下停車場分兩種,一種是有產權,並且產權屬於開發商的;另一種是沒產權的人防設施。產權屬於開發商的,那無論是出租也好,買賣也好,都跟你小業主毛線關係沒有,因為產權是人家的,人家有權處理,這種情況不讓你進是再正常不過了;至於人防車位嘛,戰時歸國家所有,平時誰開發誰管理,這種車位只能出租,不能買賣,但處置權還是在開發商手裡,不讓你進也沒毛病。

    以上,如果你這種情況屬於物業擅自圈地買賣或者出租,我建議你們先成立業委會,之後維權才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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