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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蘇先生諮詢

    每一年畢業季之時,各位即將離開學校的同學們,你們做好踏入社會的準備了麼?馬上要步入職場的你,是有必要掌握一些勞動法的知識,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給大家說幾個要點,或許能幫助到大家。

    1. 簽署三方協議後,勞動合同是否就不用簽了?

    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三方協議”。“三方協議”是指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從法律意義上看,應屆畢業生尚未離校時仍然為學生身份,並不具備勞動法上的主體資格。雖然“三方協議”從形式上看對勞動關係的建立有約束作用,但本身並不是勞動合同。

    因此,簽訂“三方協議”的畢業生應當在畢業離校時,持學校向其開具的報到證向簽訂協議的企業報到,企業應當自畢業生報到之時與其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

    2. “試用期”是什麼概念?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如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已經實習了很長一段時間,勞動合同中可否實習期抵試用期呢?

    實習期和試用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實習期一般是學生在校期間,到企業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針對的是勞動者。

    同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實習期間,學生的行為並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就業”,學生的身份也並不是“勞動者”,故雙方並不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企業在與畢業離校的學生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可以約定試用期。

    4. 試用期裡用人單位是不是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總認為試用期是一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考核的過程,實際上,我們應當把它理解成一個雙方雙向選擇的體現,在這段期間裡,不僅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是否適合崗位進行考察,也是勞動者對這份工作予以衡量權衡的機會。

    對於勞動者而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天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則只有在勞動者滿足特定情形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過失性解除、非過失性解除等情形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能想到的就這麼多了,先說這些吧。

    祝好。

  • 2 # 明揚的vlog

    勞動法在完成勞動人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穩定勞動關係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

      勞動人格是指勞動力之完全人格化的狀態,亦即權利客體的勞動力演進至權利主體的地位,勞動力與其所持者的人格完全合一的狀態。在非自由勞動的形式下,僱主對勞動有單獨支配權。在羅馬法中勞動關係是一種租賃,稱為勞動之租賃,是物之租賃的對稱。法國法仍沿襲此觀念。至德國民法始改稱為僱傭契約。但勞動力依然視為權利客體,而有勞動力之勞動者視為權利主體。產業民主主義蘊含著勞動者參加經營的思想,要使權利客體的勞動力化為主體,而勞動法為這種人格合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勞動法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確認了勞動者所應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如勞動權、勞動報酬權、勞動保護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民主管理權等,併為這些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切實的物質保障。勞動法對婦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勞動者的權益保護規定了特別的措施。透過最低工資制、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等規定,為勞動者的生產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利和用人單位的自主用人權,使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的最最佳化組合成為可能,並規定了勞動合同制度,平等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集體合同和集體談判制度,為勞動者透過談判交涉機制爭取更優越的勞動條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監察制度,為協調穩定勞動關係和社會經濟的平穩發展創造了條件。

      勞動法對社會的安定團結起著重要作用。勞動法透過促進就業、舉辦社會保障事業、處理勞動爭議以及其他方面的機制,維護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 3 # 晴貴妃

    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的,它的作用有以下幾點:明確了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解釋了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解除和補償的條件解釋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相關規定如何制定工資解釋了勞動安全、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相關規定解釋了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解釋了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 4 # 職場維權

    1、保護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保障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擴充套件資料

    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 5 # 蘇玖兒醬

    1、保護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 6 # 小霸王的姐姐霸中霸

    (1)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保障。

      (2)是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

      (3)保障勞動力市場有序發展,促進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

      (4)是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主要體現:

      ①嚴格執行各項勞動標準,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提高我國生產力水平;

      ②規範各項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資格認證;

      ④在國內外勞動力的流動與交流過程中,引進高素質人才。

  • 7 # 小郭搞笑手遊

    勞動法的具體作用有這些:1,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保障。

      2,是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

      3,保障勞動力市場有序發展,促進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

      4,是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主要體現:

      5,嚴格執行各項勞動標準,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提高我國生產力水平;

      6,規範各項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資格認證;

      7,從整體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

      8,在國內外勞動力的流動與交流過程中,引進高素質人才。

  • 8 # 朗森777

    1、保護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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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 9 # 橫店小胖墩

    1、保護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擴充套件資料

    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 10 # MoLin

    勞動法的作用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佈的法律。在勞動法中有關於勞動法作用的說明。

  • 11 # 茹夢者

    首先除了《勞動法》,還有一個《勞動合同法》,這兩部法都在有效期內,但主要還是以《勞動合同法》為主。

    有關勞動相關頒佈的這些法律,不僅僅是保護勞動者,也是保護資方的法律,當然,這是一部傾斜法,有些條款是照顧弱勢群體的,但是一切都要講究證據及證據鏈,所以勞動者也不要以為自己就可以不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了。

  • 12 #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

    如何認定用人單位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屬於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勞動者存在過錯的(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2.勞動者因能力不足或醫療期滿後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的;3.企業破產重整或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經濟性裁員。

    除上述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

  • 13 #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1.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法有巨大的作用,這既是由勞動法的效能決定,又是由社會成員對勞動法律制度的需要所決定的。勞動法的作用可以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勞動法與生產力、勞動法與市場經濟等幾個方面來說明。

    2.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指勞動關係中受法律保護的勞動者的權利。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首要作用。我國目前正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化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 客觀上需要有勞動法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 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經濟是以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勞動力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只有在勞動力成為商品,勞動者作為勞動力所有者進入市場的條件下,才會有發達的市場經濟。然而在市場經濟中,勞動力是一種不同於一般商品市場的特殊市場,因而在用民法、經濟法來規範勞動力市場,以保持勞動力市場與整個市場體系相統一的同時, 用勞動法進行規範,以保護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合法權益,並維護勞動力市場的執行秩序。

    4.人權保障:人權是指那些直接關係到人得以維護生存、從事社會活動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權利。人權保障的程度是衡量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勞動法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與人權保障有著密切的聯絡,人權理論和人權保障運動的衝擊是勞動法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權內容包括勞動權, 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5.促進社會安定:社會安定是社會政治、 經濟、文化發展的前提。馬克思認為,人的最根本的需要是吃、穿、住、行,這也是人的最低層次的需求。而每個人要滿足最低層次的需求, 就必須參加社會勞動。

  • 14 # 愛生活的偉姐

    1.你的薪資得到保障。

    2.你的工作安全得到保障。

    3.你的社保有保障。

  • 15 # 宇梁lee

    1.保護個人;

    2.保護企業。

  • 16 # 江湖苦行僧

    勞動法主要是保護和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更好的促進勞動者職業健康發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這是什麼花,叫什麼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