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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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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廖彩琳律師
雖然,都是人販子,但是在罪名上,本身就有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區分。
通俗來說,拐賣兒童罪,主要是把孩子騙來賣,主要用來賣來牟利,拐騙兒童罪,主要是把孩子騙來自己養,沒有販賣牟利的意思,類似本事件中,就是典型的拐騙兒童罪
看新聞得知,是老人帶著十個月大的孫女在公園玩,期間碰見一中年婦女在逗自己孩子,因為老人之前見過該婦女,於是居然把孫女給了這婦女幫忙暫時抱下。自己好去找兒媳,豈料10分鐘後,回來發現父母連帶自己孫女都消失了。
隨後調查得知,該婦女主要是為了欺騙自己男友,讓男友誤認為這是她之前和該男子生的私生子,把孩子抱走是打算和男友一起養。
因此這樣的情節,最終才被法院認定成拐騙兒童罪
在我國,拐騙兒童罪本身就比拐賣兒童罪懲處輕很多。
拐賣兒童罪最高為死刑,拐騙兒童罪為五年以下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雖然沒有找到該案例的判決書,但是猜測判處一年三個月,無非是因為最終孩子被解救,沒有被其他傷害,主觀動機上,奶奶也有一定的責任,認罪態度好是初犯什麼的。
當然以上只是猜測,其實無論拐賣也好,拐騙也好,做父母的也許永遠都見不到孩子了,都是一樣的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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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睿思天下
太輕了,感覺就是對人販子的縱容!
販賣小孩子,只判一年三個月。
這不是開玩笑吧,難道判罰時不能考慮下受害人的感覺麼,難道這樣判罰能讓罪犯悔改麼?罪犯住了一年多出去後能不重操就業麼?我很懷疑這點!
我們國家好多地方經常發生丟孩子的事情,我國好多孩子丟了以後很難再找回來,2014年有一部電影專門反映丟失了孩子的家長如何艱難度日,如何想盡辦法去尋找小孩子的故事。
可以想象孩子對於家庭的重要,對於父母親人的重要性!孩子如果丟了,真的可以想象真的是讓父母心如刀割,傷心欲絕的事情。而對於孩子來說,從丟失的那天起,註定已經改變了命運,改變了自己的人生軌跡。甚至可能愚昧一生。因為買孩子的地方基本都是窮鄉僻壤,都是現代文明很難顧及到的地方。這將對孩子和家庭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這樣的判決,一年三個月,考慮過孩子家長的感受麼?考慮過被販賣的孩子的驚嚇和心靈陰影麼?考慮過孩子家長的極度痛苦麼?而且孩子是祖國的花朵,也是祖國的未來,對於祖國的花朵和未來就這樣保護麼?
人販子簡直就是罪不可赦啊!販賣孩子,應該判死刑!應該無期徒刑,讓他們永無翻身之日。 期望人販子悔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他們來自於地獄,來自於窮鄉僻壤,熟知窮鄉僻壤的孩子需求,而販賣孩子比販賣毒品更加暴利,這個是無本生意啊!一個孩子不用自己生,偷來就行,到窮鄉僻壤可能就能賣不少錢。巨大的暴利是這些人不斷販賣孩子的極大推動力,懲罰不重,根本不可能讓他們停手和悔改的!
為了孩子,期望販賣孩子與販賣毒品一樣判處重罪,甚至比販賣毒品罪更重的判處!
另外,要多宣傳買孩子也要入刑,這樣兩頭抓。徹底杜絕拐賣孩子的再次發生。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好我們的孩子,保護好我們的未來!
重判,重判,必須重判!以震懾拐賣!期望未來再沒有拐賣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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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崔大乘
雖然這個案件比較特殊,但感覺還是判得有點兒輕了。法院給鄧某某定的是拐騙兒童罪,而不是拐賣兒童罪,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性質卻有天壤之別。鄧某某拐騙孩子是為了自己撫養,而不是為了獲利,在社會危害性上範圍沒那麼大。鄧某某和我們意識裡的人販子還是有區別的,人販子是以拐賣孩子為生,拐完一個,還會拐下一個,只要沒有被抓,就會一直拐下去,所以必須要嚴懲。而鄧某某隻是想找個孩子回來,當作自己親生的來養,也有一些令人同情的因素在裡面。當然對受害人家庭來說,這種行為同樣是不可原諒的,好在孩子沒多久就被找回來了,不幸中的萬幸。我覺得,鄧某某算不上罪大惡極,還是應該能改造好的,我們就給她一個機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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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藍天149349296
以拐賣兒童為例,本人認為,對人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從犯罪後果說。
對於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說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孩子,這和殺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區別?對於孩子而言,雖然活著,但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父母,這和殺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區別?這種永遠的別離連見最後一面的機會都沒給,並且明知對方活著卻永生不能相見,永遠的生離比死別更讓人無法承受,說句難聽的話,這種痛苦還不如死亡來的死心塌地一些,懷著一絲希望的絕望那種痛苦可想而知,這種天天想念的痛苦一直到死都不會消失,因為明知人還活著,不可能淡忘,只能越來越強烈,正所謂叫天天不應 叫地地不靈,讓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販子給受害者帶來的打擊,折磨和痛苦甚至遠遠大於殺人。
2.從民意情緒說。
人販子讓一個家庭承受著甚於殺人者帶來的更大傷害,卻只是為了一己相對較小的利益,可謂殘忍至極,齷齪至極,即使從旁觀角度也無法讓人產生絲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眾眼裡販賣兒童者比故意殺人者更可恨。
3.從震懾效果說。
拐賣兒童對受害者來說痛苦無比,但對於人販子來說代價小,來錢快,所以量刑較輕定會鼓勵更多好逸惡勞之徒加入人販子隊伍之中。防永遠大於治,重刑震懾之下定會極大降低拐賣兒童犯罪率,不說會杜絕也差不多,人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因為這種犯罪代價不大,壓根就沒有生命危險,說鋌而走險都有點言之過重了,一般都是懷著偷雞摸狗之心,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幹著人間可以說最殘忍的事,如果將要受以極刑,搭掉性命很划不來,人販子這筆帳比誰算的都明白。
4.從犯罪經濟學上說。
人販子的犯罪利潤率可能是上百倍,可只是率挺高,利潤並不大,這和販毒不同,吸食毒品的多數是有錢人,販毒人利潤極大,很容易使亡命徒冒死而為。而透過購買拐賣來的兒童進行收養的基本都是窮人,有點錢的人不會愚昧到透過這種方式收養孩子,所以孩子的價格不會很高,提高價格也賣不出去,所以不用擔心重型之後因犯罪成本加大而提高被拐賣孩子的價格,從而形成暴利市場把人販子變成亡命徒,放心,量刑再重,也絕不會有武裝販人集團出現,因為窮人圈裡根本形不成暴利市場,可能販賣十個孩子都不夠買一把槍的。再說即使遇到天生是亡命徒的人販子,那點利潤根本不值得去冒生命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以重型,人販子考慮到犯罪價效比,定會放棄這種犯罪。
5.從保護被拐兒童安全上說。
如果考慮量刑過重會造成有前科的人販子殺人滅口和拒絕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頒佈販賣人口死刑新法前規定並提前公佈新法執行過渡期,過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對待,並且主動投案交代的從寬處理,在過渡期之後作案的按新法執行。這樣執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販子狗急跳牆,又可使新法之後的拐賣案大大減少。
對人販子的遷就和忍耐應該有個期限了,因為後果的嚴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殺人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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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活一線面對面
對人販子的判刑太輕!太輕!!!
孩子對子一個家庭的重要性,失去孩子對子一個家庭的毀滅性打擊等等自不必多說。就這樣的判決結果,對於光大民眾來說,是無法接受的,在心理和情感上都是無法接受的。
我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也不是相關的部門,無法去判斷本案所採取的什麼樣判決依據和標準。我們只能從普通人的個人的情感和良知來評判本案的最後結果,對於人販子這樣的判決結果,不但是太輕,還讓人有種心涼的感覺。
法律是神聖和莊嚴的,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要遵守的。是我們生活行為的最低底線,是社會公共秩序和個人行為的最低規範。懲戒罪惡弘揚正氣,是法律的基本,法律更是保護合法公民的有力武器,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法律是我們強有力的保證。
有些案件的處理,更是對社會大眾有一種道德導向的作用。不但對影響了法律應有神聖和威嚴,更大的影響則是民眾信仰的動搖和道德的導向。這是社會進步文明和諧幸福的最根本保證。而讓人深惡痛絕的人販子,最後卻是這樣的一年零三個月的判決結果,這是一種諷刺還是一種悲哀?
道德和法律是在一起的,而有時候卻又讓人更多的無奈,合法不一定合情,合情不一定和法。就本案來說,我們的執行法律人員和法律工作者,對於法律的解讀和運用,是否正確是否偏頗,我們不得而知。
長春長生疫苗案件,三鹿奶粉案件,山東辱母案……這些案件背後反應出來的是什麼,為什麼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倒地老人扶不扶的現象,就是法律判決結果對社會主流導向的一個側面反應。而這次對於人販子的判決結果,將會起到一個什麼樣的作用,是懲戒?是教育?是……
遵紀守法,構建和諧社會。有你有我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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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沱江人
中國已經進入了法治社會,標誌著國家法律機制已經日臻完善,在懲治違法犯罪和維護人民群體的利益方面,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效果,老百姓完全可以放心的工作和生活!這不得不說是一件令人欣慰的大好事,老百姓能有今天的好日子,能夠安居樂業,還得感謝政策的英明和社會的進步!
然而,不管哪個時代,總有一些違法亂紀的不法之徒挑戰法律,挑戰人類社會的道德底線!在這方面,法律的過於寬鬆只會縱容犯罪!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法律不能夠與社會同步發展,說明法律還有欠缺,還需要逐步改進,切莫讓法律成為一紙空文?甚至於法律也在犯罪?
尤其是針對各種危害兒童的犯罪行為,法律更應該公正嚴明,法律的鐵錘要做到錘錘擊中要害,錘錘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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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打虎拍蠅
從判決來看,該女子的行為被認定構成拐騙兒童罪,根據《刑法》262條規定,此罪的量刑起點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最終量刑在一年三個月,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事發生在上海。鄧某某,女,46歲,與比她小6歲的男友交往。在此之前,鄧某某曾懷孕,回老家養胎期間,由於身體原因引產,但卻欺騙男友說生了一個女兒。男友不斷要求見女兒,鄧某某為了圓謊,於今年5月1日下午,在青浦區練塘鎮某公園內,利用女孩王某某家人的疏忽,將女孩拐騙回家,打算與男友共同撫養。
雖然鄧某某也屬於人販子,但是其拐騙女孩不是為了出賣牟利,而是用於自養,所以構不成拐賣兒童罪,是否用於出賣是區分這兩個罪的關鍵,而且拐賣兒童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不過,無論是自養還是出賣,對於丟失孩子的家庭來說,災難性的效果都是一樣。即如此案,假如孩子找不回來,那麼丟失孩子的老人將永遠活在自責中,一家人永遠都不得安生,是不可觸控的痛!
而且鄧某某現在為了討好男友,可能對孩子好一點,假如哪一天兩人分手了,或者男友發現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那麼孩子的命運誰能說清楚會怎麼樣呢,說不定也跑不了被賣的命運!
在拐賣、拐騙兒童的問題上,作為一個家長,我是堅決支援嚴懲的,而且買賣必須同罰,沒有買,就沒有拐賣,就沒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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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秦獸季
題目是“人販子被判刑一年三個月”,又在誤導答題者,真不明白出題人到底啥意思?唯恐天下不亂嗎?
“販子”的本質是甚麼?是為了獲利!本案例中的婦女是為了獲利嗎?顯然不是,那麼為甚麼要使用這樣的措辭?!
法院判處該婦女一年零三個月的依據是刑法第262條 : “【拐騙兒童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不是第240條 :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240條是有死刑的,而第262 條,最高只有五年。
“拐騙”和“拐賣”一字之差,就是生死之別,因為犯罪性質完全不同,豈容出題人故意混淆?
在適用法律條款上,法院無疑比民眾更有專業性和權威性,那麼好了,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來做沒有任何不妥,可是專業的人做了專業的事情,題主卻用先入為主的方式引導非專業的人來做答,這又有甚麼意義?純粹為了博眼球嗎?
我看答語裡還有分析萬一該婦女和男朋友關係破裂會導致被騙來的孩子遭遇不幸等等分析,真是看不下去,這是一個法律從業者的思維方式嗎?
孩子的遭遇固然不幸,但是法院判案是要看犯罪事實和罪行大小以及情節輕重的,做這種腦補抒情小白文,除了博取無腦者的廉價喝彩,讓無腦的人更無腦,實在不利於開啟民智。
作者甚至還可以想象力更豐富一些 : 因為該婦女和男友感情破解,導致被騙來的孩子備受虐待,然後孩子逃跑,被好心人救助,送到國外留學,最後學業大成,研製出足以毀滅人類幾十次的大殺器,因為這孩子早年不幸,有了反人類心理,然後啟動了大殺器,毀滅了地球……所以,該婦女槍斃一萬次都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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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說天評地鹽城哥
經上網查詢資料:5月1日15時04分許,青浦公安分局接報稱:在練塘鎮三官橋路,貞溪北路附近一女嬰被人抱走。捷報後民警立即到場處置。經查,當日14是25分許,王某帶其孫女王莫某(女,10個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園內玩耍遇到一位曾見過的中年婦女逗其孫女,王某便將孫女讓其暫抱一下,歲離開公園去找兒戲。10分鐘後,王某回到上址返現該中年婦女極其孫女均已不見,隨後報案。據瞭解,在與男子楊某交往後,鄧某於2016年懷孕,回到老家後,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引產,卻欺騙楊某自己生下一女孩。今年過年鄧某回滬後,迫於楊某的逼問,鄧某無計可施,為帶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園“物色”嬰兒。
從該內容看,鄧某的行為並不是一個真正意義的人販子,其主觀惡性相對較低,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小。整個過程中,鄧某不是以拐賣孩子贏利為目的。而是為了自己的感情和婚姻的因素,想將孩子抱走自己撫養。
但是,鄧某的行為依然是拐賣兒童。因為其自身的拐走孩子的行為,已經造成另一個家庭的傷害。幸虧民警的及時處置,才沒有造成一個家庭長期陷入痛苦。試想,如果不是處置及時,孩子的奶奶或許會因此被家人埋怨而鬱郁終身,甚至不堪自責而尋短見。這將必然造成一個家庭的悲劇和破裂。
當然,更應該慶幸的是孩子還好只是被鄧某抱走自己撫養,而不是買賣或者殘害。這個過程中並沒有存在虐待孩子的行為,對孩子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並且在被抓後,主動交代並承認自己的行為,交出孩子。從坦白從寬的角度來說,也應該是一種減刑的行為的。但是僅僅一年三個月的刑期,確實讓人感覺有點匪夷所思了。
如果直接法律規定:只要是人販子,抓住後一律死刑。那麼很可能鄧某意識到會被抓捕而鋌而走險,挾持孩子做人質,或者直接把孩子處置了。因為生硬的法律規範而平白無故的殘害了孩子的性命!我相信,這個結果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
活著就是希望,活著才能看到明天的太陽。人販子也一樣是怕死的。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11 # 伊春美食美客
對待人販子這樣的犯罪行為真的是判的太輕。但是這不能怪法院,只能怪當初對人販子販賣孩子的犯罪行為,在制定這條法規上確實訂的輕。想一想量刑如果這樣輕的話,將來勢必會有更多的人為了金錢,為了一時的暴利。將會鋌而走險的去販賣孩子。讓那麼多的家庭骨肉分離,家破人亡。給多少丟失了孩子的家庭。造成了無數的悲傷和痛苦。別的不說就說在等著我那個欄目。有多少被拐的兒童,在欄目組尋找到她們的時候。親人團聚的那一個,真的讓人很感動。但是同時他們的經歷也讓我們深深。知道被窩兒孩子和就是孩子的父母。是怎樣的心情?所以說現在真的應該從新立法。對人販子這種行為,要制定嚴厲法律法規,最輕的應該是十年以上。最重的應該判以死刑。只有這樣的高壓線,才能抑制住那些。想一夜暴富人的心理,想拆散人家幸福家庭的那種卑劣的行為。這次人販子被判了一年半,真的是很不公平的。就應該判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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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99隨便
這起案件的判決有特殊原因,以拐騙兒童罪,量刑1年3個月並無明顯不當。
我曾呼籲對人販子一律死刑。
我曾狠心描寫,被人販子拐賣的兒童的悲慘遭遇。
但無論從法律規定,或對孩子造成的實際傷害,‘拐賣’和‘拐騙’兩種犯罪,還是應當有區分。
拐賣兒童是以‘出賣’為主要目的。
拐騙兒童,則主要以收養等為目的,對孩子的直接身體傷害較輕。
(1)本案認定為拐騙並無不妥。
嫌疑人自己懷孕後引產,由於想和男友共同撫養一個孩子,於是實施了拐騙兒童的犯罪。
由此可見,嫌疑人的犯罪動機與犯罪行為是一致的,吻合的。
拐騙兒童罪的量刑幅度是5年以下,最終判刑1年3個月,雖然很輕,但應當是考慮到孩子未受到明顯傷害等原因。
(2)對於是否構成拐騙,實踐中應當嚴格控制,以防犯罪分子鑽空子!
犯罪分子都是狡猾的!
就人販子來說,有人一旦犯下如此惡劣罪行,通常不會幹一次就收手,肯定會連續作案。
這種人對法律規定的熟悉程度,肯定比普通人要高。
他們很清楚拐賣與拐騙的區別,在判刑上的巨大差異。
當一個人販子落網,假如孩子還沒有被賣出去,人販子就會假裝‘收養’孩子,以減輕自己的罪責。
這是很容易想到的事!
所以我認為,對於那些被抓獲的人販子,一定不能讓他們舒服,應當儘可能採取有效手段。
讓他們坦白所有曾犯下的罪行。
坦白自己到底是想拐賣,還是想拐騙,無法認定的,應當從重從嚴認定為拐賣。
不能讓一個人販子輕易得逞!
(3)建議對人販子的量刑從重從嚴。
從目前情況看,無論拐賣或拐騙,量刑幅度都偏輕。
尤其被認定為拐騙的,量刑只有5年以下。
如此輕的量刑,與被拐孩子和家庭遭受的苦難,完全不成正比。
即便被拐騙的孩子,由於脫離家長的監護,在毫無血緣關係的罪犯控制下,這些孩子非常危險。
被拐孩子的身心傷害,難道僅僅需要1年3個月的刑期,就能償還嗎?
我認為,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量刑不應低於無期徒刑,而且無特殊情況不得減刑。
對於拐騙兒童的罪犯,量刑也不應低於10年有期徒刑。
如此,才能有效震懾犯罪分子。
結束語——
讓一個人販子逍遙法外,就會有無數個孩子存在巨大危險,如有可能,對於所有被抓獲的人販子,要麼殺,要麼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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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手機使用者4290605738
法律也是人制訂的,根據國情法律也需要時時修改,對人販子量刑過於寬鬆,導致人販子猖崛。建議人販子(包括拐騙)一律死刑,收買者重判重罰,參與者重判重罰,知情不報者重判;自首者酌情減免,有立功表現者可減免,立功顯著者可免除;凡是舉報的、提供重要線索的、見義勇為的均給予重大獎勵。如此可以使很多人販子落入法網,因為人販子一般都是多人做案多人參與,中間還有多個環節,如果他們中間有一個人或某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使他們全部落網。他們之間不是每個人都靠得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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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峰146044119
拐賣兒童才判刑15個月,怎麼不是死刑,那受害的家庭心裡已經受害了,如果受害的家庭因為孩子被拐走痛苦而跳樓了 不管孩子有沒有找回 因為人販子而導致一個好好的家庭破滅了,這對國家來說是災難,如果人販子拐了100個1000個10000個100000個孩子的話那麼就會有100個1000個10000個100000個甚至更多的家庭毀滅 這不就是國家的災難麼,人一念成佛一念成魔,丟了孩子的父母什麼事都乾的出來,如果偷了我的孩子被我找到 我會讓他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即便是下地獄我也要斬草除根,我的命根子都沒了,你覺得我還會在乎別人麼,可憐天下父母心,誰願意丟孩子呀,借用戰狼裡的一句話 犯我家庭者 雖遠必誅 ,對於人販子斬草除根 殺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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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痴一戒一木一慈
關於這話題,無論怎麼判都輕。
我的理由一:罪犯的人性已不在。
二:這種犯罪是社會的毒瘤。
其三:國家和家是同等的,不過一大一小而已,誰拆散中國都是罪犯!家!也一樣!
個人認為:司法部要出新招,或對其定死,或囚禁終生。或另開一法。讓國人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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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疾風知勁草178160143
拐騙和販賣人口雖有區別,但對失去孩子的家庭來講,痛苦是一樣的。這些年拐賣人口犯罪屢禁不止,我認為和處罰偏輕有極大關係。有的犯罪分子從監獄出來接著幹。我們是不是把犯罪分子的人權看得重於受害人。我覺得拐賣人口三人以上至少無期,情節嚴重者應判死刑!拐賣一人至少十年。象本案例的拐騙犯罪至少也應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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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摩天劍
害的人家家庭支離破碎,為了孩子傷透了心的人販子違背良心及天理人倫,判十年都不為過,之所以人販子存在就是處罰太輕了,讓這幫人渣無所顧忌,讓買家感受不到法律的制裁,不僅僅要重判人販子,更要同時判罰買家,這樣才能杜絕後患,杜絕這片犯罪的土壤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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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酒和故事4
還看什麼,趕緊加入,低風險高回報零成本轉手幾萬起十幾萬到頂。賣不出也不虧加入乞討大軍長線投資。判一年三個月,赤裸裸的鼓勵人口拐賣好不好,放寬二胎不是放寬犯罪成本這樣鼓勵生二胎不覺得無恥嗎?牢可以坐人販子必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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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寶貝垚垚
我是可樂,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人販子一旦犯罪行為被認定,堅決不可以量刑。無論什麼原因和結果,不分買賣、傷害還是自養,都應該被處以極刑,因為對社會的影響和家庭的傷害是一樣的。為鼓勵人們對違法行為作鬥爭,一旦遇到人販子受害者家屬及群眾有權利在現場進行處置(隨意處置),並被法律認定為見義勇為;被法院執行人販子起步標準是一百年,並連帶子女一併執行,雖然不人性,連坐制還是有一定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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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鯨貝
這個問題,知課想站在不一樣的感性角度給大家分析回答:
人販子,即使不是喪盡天良,也逃不過罪大惡極。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是一個家庭的核心,從孩子所扮演的角色關聯到的人和事。人販子偷走的不只是小孩不只是道德和人性,更是盜走了一個家庭的快樂和幸福。使整個家庭陷於一個支離破碎的深淵,輕則十幾二十年都走不出喪失孩子的悲痛,重則一生都走不出來。
我們常常會看到一些父母四處奔波尋找被偷走的孩子的新聞。看著那些父母,由原來的精神奕奕到失魂落魄,由曾經的幸福到滄桑悲情。四處奔走於每一個城市,風餐露宿,只為了想找到自己的孩子。那些畫面真的讓人老鼻子心酸,恨不得想把那些人販子一個個都bi了。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更是一個家庭最不能承受的疼痛。往往被拐走的孩子經過幾輪倒賣出去,即使抓住了人販子,也找不回來。被判一年多,那簡直是微不足道的贖罪和懲罰。難以減輕父母心中的悲憤和創傷。
應該重重地罰,以儆效尤,讓人販子害怕到不敢作案。
【上海青浦拐騙兒童案一審宣判,偷孩子女子獲刑一年三個月】8月8日,經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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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關於拐賣兒童是不是應當判處死刑,好像突然又熱起來,誠然一個孩子的丟失對於一個家庭的打擊是巨大的,但是對於拐賣兒童是否一律應當死刑,我認為值得商榷,因為本質上一旦判處死刑,只會增加孩子的風險!
5月1日15時04分許,青浦公安分局接報稱:在練塘鎮三官橋路,貞溪北路附近一女嬰被人抱走。接報後,民警立即到場處置。經查,當日14時25分許,王某帶其孫女王某某(女,10個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園內玩耍時遇到一位曾見過的中年婦女逗其孫女,王某便將孫女讓其暫抱一下,遂離開公園去找兒媳。10分鐘後,王某回到上址發現該中年婦女及其孫女均已不見,隨後報案。
據瞭解,在與男子楊某交往後,鄧某於2016年懷孕,回到老家後,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引產,卻欺騙楊某自己生下一女孩。
今年過年鄧某回滬後,迫於楊某的逼問,鄧某無計可施,為帶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園“物色”嬰兒。
據此可以看得出來,鄧某抱走孩子的目的是為了充當自己的孩子以此獲得男友的信任,讓感情更加穩固,但是事實上,鄧某的這種無知做法不僅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對於一個家庭而言,孩子的丟失無異於一個家庭的破裂,但凡現實生活中為了找回自己孩子傾家蕩產的並不少見!
拐賣兒童是否應當一律判處死刑?從情感上來說,如果我自己的孩子丟失了,我也恨不得人販子千刀萬剮,但是如果真的對於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那麼帶來的問題也比較嚴重:
第一、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已經有死刑的規定,具體條文參下,但是為何還是有拐賣兒童的情況出現?這說明死刑並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第二、如果一旦出現拐賣情況無論情節輕重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會造成的情況就是讓拐賣分子變成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而這種變化是法律所推動的,原因在於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
第三、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如果沒有買方的巨大需求,請問誰又會去做拐賣孩子的事情?很顯然,想要杜絕拐賣兒童事情的發生,我認為根本癥結在於能不能打擊買方市場的存在!而目前收買被拐賣孩子的罪名比較輕,可以考慮酌情加強關於違法收買的法律懲處宣傳,另外可以加大收買人的刑事責任!具體參看如下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最後,對於呼籲將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處以極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相反反而會加大孩子的風險,一旦被發現拐賣兒童事件的發生,那麼犯罪分子不排除可能會破罐子破摔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