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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春龍吐珠

    人販子拐賣婦女和兒童,毀的不只一個家庭,而是兩個家庭,甚至更多。而且人販子還會毆打強姦婦人,對兒童更是殘忍,故意挑斷兒童的手筋腳筋,或弄瞎眼睛,或弄啞喉嚨。最嚴重則被拐騙置人死亡。

    對人販子這種喪盡天良,毫無人性之惡徒,人人咬牙切齒,恨不得剮其皮,抽其筋,食其肉。

    所以絕對贊同,對人販子應判處死刑,沒有無期之說。因為重罪必須重刑!

  • 2 # 老鬼雜談

    老鬼想說:“人心所向!呼籲立法對於人販子,一律判罰死刑!對於賣賣孩子的犯罪嫌疑人一律重判!”

    提問說的很對啊!當一個家庭的孩子被人販子拐賣了,那麼一個家庭毫無疑問的被毀了。

    孩子找不回來,家破人亡是這個家庭註定的結果!

    有人鬱鬱而終,有人瘋瘋癲癲,有人吵鬧不止,有人分離千里。這些都是人販子造孽的結果,除了死刑,沒有其他的判罰能制止這種罪惡的行為!老鬼經常看到有些所謂的專家說“對於人販子不判罰死刑,是因為害怕人販子對拐賣兒童施行更加殘忍的手段!”

    老鬼送他們兩個字:“扯淡!”

    這是典型的因噎廢食,害怕噎著就不吃飯了?

    如果按照你這種行為,無期和死刑都不應該存在於法律處罰的體系裡了,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因為害怕犯罪嫌疑人繼續和加深犯罪行為,而從輕判罰。這樣下去,法將不法,國將不國了!所以,在人販子屢禁不止的現實情況下,亂世用重典是唯一可以遏制人販子猖獗的方法。我是老鬼,支援我的觀點,請點贊並關注我!謝謝您!

  • 3 # 找水的駱駝

    人販子判死刑都不解恨,不單單是毀了一家庭,而是毀了一個人的一生,也讓整個社全陷入不信任和恐懼當中。

    一般來說人販子分兩種,一種是騙。透過騙取對方的信任達到其販賣人口的目的。主要針對婦女或殘障人士和,賣給偏僻的地方的光棍做老婆。

    另一種是偷,主要只針對小孩兒,這種更直接,賣給沒孩子的家庭做兒子或女兒。

    無論哪個種方式都會給受害者和他的家庭造成巨大的傷害,無論如何也無法原諒這種罪行。

    以上是我們所認知的販賣人口也就這樣,然而這只是人口失蹤最樂觀的兩種。

    以下幾種惡劣的販賣人口行徑很少在新聞看到。

    1.人販子會把偷來的孩子截肢或弄殘,訓練他們在路邊訖討。他們有專門的人接送看管,以前媒體有爆料過些利益鏈條後來不了了之。

    2.人販子會讓騙來的婦女去賣淫為自己牟利。用毒品或武力控制她們。這些人像商品一樣在各個雞頭之間交易。

    3.器官買賣,黑市上只要有錢就不用排隊也不用等待捐獻者,器官哪裡來的?人販子遠比我們想象的可惡。

    4.暗網上的人口交易,受害者被掛在網上,接受來自全世界的購買者挑選,後面的命運一概不知……

    2007年鳳凰衛視《社會能見度》統計我國每年失蹤的兒童是20萬…

    2005年美國聯邦調查局統計當年美國的失蹤人口是90萬…

    失蹤人口的數量每年都在增加,如今十幾年過去了…

    看到這些你有沒有感覺到自己應該多瞭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來保護自己的家人由其是孩子?

  • 4 # 老蔣閒言

    有人說拐賣婦女,兒童應該判無期或者死刑,因為他毀了一個家庭,你怎麼看?要我說他們犯的是反人類罪,只要是拐賣婦女兒童,就應當一律槍斃。

    拐賣婦女兒童,做人的買賣生意,就不是人,是畜牲。他們藐視國法,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喪失人性,使被拐買者家庭支離破碎,家破人亡。已經成了老鼠過街,人人喊打,恨不能食其肉,剜其心的最可恨的犯罪。

    特別是他們拐賣到一些未成年的少女和婦女,只要有些姿色,就獸性大發,對她們進行強姦蹂躪。一旦等到自己發洩蹂躪膩味了,再轉手倒賣給他人。被倒賣的婦女毫無人權可言,有的買家為了防止她們逃跑,甚至用腳撩手銬的方式,把她們關起來,用殘忍的手段,強制性的成了他們發洩的工具。使被拐賣的婦女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有的人販子把拐賣來的兒童,泯滅良心,用殘忍的手段,將兒童的手腳打殘,逼迫人為殘疾的兒童,沿街乞討,以供他們過奢華的生活,真是到了天怨人怒的地步。被故意傷害殘疾的兒童,在幼小的心靈裡就抹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是他們的殘忍改變了健康兒童的一生。

    所以我說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者,就不是人,是惡魔,就應該下地獄。一旦抓住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無論犯罪輕重,同意將他們一律處死的請舉個手。

  • 5 # 侯虹斌

    從情感上來說,我是支援的,因為拐賣婦女,一般就伴隨著非法囚禁、強姦、暴力、以及一系列摧殘,將女性徹底毀掉;而且買賣女性的地方,一般都是經濟很落後、道德品質極其敗壞的地方,非重刑無以解恨。同樣,拐賣兒童,毀了孩子,也把孩子的家庭給毀了,多少人因為丟失了孩子而家庭破碎,萬劫不復。

    (2009年,成都青羊區公判大會現場,一名憤怒的家長衝破重圍,揮拳打向人販子。)

    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法律也給這些拐賣罪行定下了較重的刑罰了,只不過,還有細分。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電影《親愛的》,講述的是一個孩子被拐賣之後兩個家庭的命運。)

    假如能夠按《刑法》依法行事,刑罰已經足夠了。

    我想到這幾天在網路上流傳的一個新聞:一名女中學生,將試圖拐賣她的少婦,拐賣給他人。這個女人將這位女學生拐賣給一個男人,囚禁起來,但該女生機靈地說,還有三個女同學可以一起帶來。該婦女於是跟著她回了家鄉。女生趁她休息時,把她賣給了一個男人;而該男人,不僅強姦了這位婦女,還把婦女再度拐賣給第三人。女學生回家之後報警。

    開庭審理之後,判決,該婦女拐賣多人,無期徒刑。而強姦兼拐賣的男性,也判以重刑;另外,曾買下女學生、買下該婦女的男買家,也分別判刑。女學生被判刑三年。

    最新的訊息出來,女學生因為在拐賣婦女時,尚不足十八歲,免於刑罰。

    大家都說,這個判決好,“人不販我,我不販人”。該受到懲罰的也得到了足夠的懲罰。

    當然,這只是個案,不足以為憑信,也沒有參照作用。

    但在現實當中,最大的問題,不在於沒有“重刑”,而是,是否能做到有罪必懲?能否做到買賣同罪?是否能有效地調到監控等技術手段來為防治拐賣行為?能否讓被拐的“最美鄉村女教師”這種事情絕跡?

    這可能比單純的重刑更有用。

  • 6 # 使用者6078079813

    毀了好幾個家庭,夫妻,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甚至姑姑,姨家都會有陰影。不要因為他賣多少錢來衡量。這不是偷了個東西。有的人可能被偷個或者被騙十來萬不當回事。但是孩子是唯一的,那種揪心的疼是無法體會的。應該判處死刑。或者限制減刑,讓他們覺得拐賣兒童犯不上,

  • 7 # 天翼使用者8538600017700

    人販子明知拐賣小孩,會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兩個家庭甚至親朋好友永無寧日,為了尋找丟失孩子方,放棄工作無收入,帶著痛苦,疾病與飢餓,人不像人 鬼不像鬼,最終死於異鄉,真是很可憐啊!人販子破壞社會秩序,擾亂廣大人民群眾擔驚受怕,公安局接警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這些事實說明人販子的罪惡害人不淺,不殺難以平民憤,更加對不住天地良心。我個人認為,只有那些人想社會不穩定,同情人販子的人,讓人販子生存下去害人,才不想判人販子死刑,立即執行槍決。

  • 8 # 海雯16

    對了,對於拐買兒童犯罪分子必須嚴歷打擊,要歷刑法該槍斃一定要槍斃,該判重刑的一定要判重刑。大家處身事地想想,有多家庭被毀了和人被廢掉了,造成心理和精神以及身體痛苦一輩子,拐買人口和拐買兒童是非常重罪,等漸漸殺人,和世界公認不可饒命反人類罪,破壞人類生存,剝奪人的生命權,是極其惡歷犯罪行為,不殺不足民憤,天神也不會放過罪犯,報應馬上來臨。

  • 9 # 木子27685

    這個死刑視情況而定吧,如果人販子拐小孩後把孩子殘廢去乞討,這個行為惡劣至極,贊同死刑!如果販賣到別的家庭,孩子生活人生沒有收到脅迫,身心健康,但對原生家庭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建議無期徒刑,讓人販子無法再出來做惡!如果被拐孩子透過人販子提供線索找到原生家庭,得到原生家庭原諒,法律根據情況判刑,但無論怎樣建議拐賣人口得重罪

  • 10 # 使用者1012819139217

    絕對不能心軟,絕對別想用人道主義來感化他們,他們罪大惡構,是畜生。抓到一個要讓他們交待上線下線,不交代就抓他伒的家人抵,誰叫他們家人用他的錢,泯滅良心,天理不容,要讓他們遊街,讓路人偕知,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他們毀了多少家庭的幸福生活,上天怎麼不把他們帶走,用上天那種洞察一切的慧眼,把他們打入十八層地域,永不走超生,我才解恨。

  • 11 # 芳草2147141674

    人販子,為了點滴私利,害得整個家庭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應該被執行死刑或者終身監禁不減刑!

    1.人販子販賣人口,對被拐賣的人來說,侵犯的是作為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而自由是一個人最最寶貴的權利。

    2.以前對人販子處罰太輕,是僅僅考慮到對被拐人的傷害而忽略了對被拐人的整個家庭帶來的巨大傷害!相比於直接被殺死和在一輩子愧疚、悔恨、氣憤、無奈、傷心、貧窮、絕望當中苟延殘喘直到死去,那種無時無刻不在的折磨更加痛苦!而且不僅僅是一個人!是一個家庭!

    依據中國人最樸素的司法邏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應該對人販子施以對等的懲罰,方能體現司法公平和正義!

  • 12 # 關注三農的農民

    直接殺了是很解氣,但浪費了資源同時也應該給初犯者改過的機會,應該立法界定:

    一,1人當人販子全家受罰受限,人販子本人無期徒刑,沒收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終身植樹於大漠,不得減刑,連續兩年樹苗成活率低於90%押刑場執行死刑,連續15年樹苗成活高於90%以上,可以恢復人身自由。

    二,人販子被抓住,應該固定邦在大卡車上游街示眾,同時讓人民群眾用雞蛋或菜葉懲罰罪犯。 從心理上擊誇那些準備犯法的或正在犯法的罪犯及時收手。

    三,人販子直系親屬不得參加公務員,不得讀大學,不得經商,不得乘座飛機及高鐵,不得享受國家扶貧政策等等優國優民政策。

  • 13 # 胡揚36

    只有重判收買兒童婦女的。才能真正渡絕這種拐賣現象?治標要治本。如果不從收買者入手。就不可能真正杜絕這種拐賣兒童婦女的現象?只要有買方市場在?那就永遠不可能根除?這和吸毒是一樣。明知這樣做要要付出生命的代價。為什麼還要去冒險。因為有利可圖?只要把收買兒童婦女的人還有吸毒的人統統槍斃或者重判?根除這種收買市場。那這樣的市場肯定也就永遠不存在了。否則的話?

  • 14 # 992舒暢

    ——人販子,的確可恨至極,令人不得不恨之入骨!一般情況下,主要人販子不易被抓住,他們都有自己的眼線告知者,大部分被抓住的都是接頭點錢的。當然,與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一樣,被人民群眾舉報、恨死、可要怕遭報復!

    我非常支援司法機關對那些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網路清掃乾淨。可是,這可不是鬧著玩的,也不是信口開河!一切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都應該繩之以法!最好都是死刑,無需無期、緩期執行!對他們不能遷就,絕不能手軟,法律就是在不該“心慈手軟”的時候,給了他們生存的機會!

    現在我來說,這幫犯罪分子,不僅毀害了一個、十個、百個、千個幸福的家庭,而且他們這些行為,都是人類社會所不允許的犯罪行為!應該繩之以法!只因為,中國的犯罪率在明顯上升,只是……

  • 15 # 東方使

    對人販子拐賣兒童沒二話,就一個字死,因為人販人比吸毒更壞,破壞力更大,那些大街小巷要錢討飯的殘疾人腳手大多數是被人販子故意殘忍地打斷的,有的連器官被人販子摘掉賣錢後屍體隨便找個位子埋了,神不知鬼不覺,所以國家司法機關對待人販子一定要從重從嚴,一律死刑,以振攝那些頂風作案的人販子的囂張氣焰,還人民一個祥和的社會環境。

  • 16 # 正氣大俠88

    我覺得不只是人販子,只要涉及案情的人員,有這種想法的人員都應該死緩起步!為什麼那?

    首先,人販子所犯罪行侵害的是兒童或者婦女的人身權利,一但被販賣,這些人自身的未來或者生命就此終結!即便被找到,其自身所受到的痛苦,包括身體和精神上的都是無法彌補的!

    其次,對於家庭而言,如果孩子丟了,那肯定是滅頂之災,老人可能就此生命終結,父母可能就此生活在永恆的黑暗中!別說電影,現實中,有多少這樣的父母還在尋找自己的孩子的路上!

    最後,我建議全國上下開啟嚴打模式,要像掃黑除惡一樣,對於販賣,接收人口的人員進行徹底清查,對於已經伏法的罪犯在進行大起底!要有不完結不收兵的決心和恆心!

    不能因為人販子不懂法就心存寬容!有的時候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惡人是最有利的打擊!

  • 17 # 不要問我為什麼叫三哥

    首先,拐賣婦女兒童的所有參與者,都應該判嚴刑,必須死刑!其次,參與者父母,愛人,孩子如有知情不報,也應該判死刑!如不知情,也有管教過錯!

    拐賣婦女兒童的危害不僅僅是一個生命的危害,更是對一個家庭一輩子的損害,用一個人償命真是有點便宜了。古代的株連九族有時真是一種方法,只是法治社會不能那樣,但應該從嚴處理!

  • 18 # wangzhan

    殺死一個人,在中國是死刑!因為他(她)無故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而拐賣婦女兒童,被剝奪往往不僅僅是一個人的自由,不是一個個家庭的完整幸福。更多的是這些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他(她)們所遭受的心靈創傷有可能不是一輩子就能彌合的!再說,那些人口犯子做幾年牢就能改過自新不再犯罪嗎?未必,他們看到的利益會讓她像吸過血的螞蟥一樣,會一直貪婪血的腥味!不用酷刑,想徹底根治很難!只有經歷過的家庭才能知道那種失去親人的痛!只有看過那種悲慘故事的人才懂得什麼叫痛恨詛咒!殺一儆百,是徹底根治人口買賣這一毒瘤必須的手段!!!持反對死刑意見的人們,請你們好好感受一下你們自己失去自親的心情吧!如果他(她)們不是自然去世。而是人為被分開……

  • 19 # 勵志哥丁曉飛

    怎麼看????

    這個建議就是我提出的,並且不能安樂死,要用酷刑、用酷刑、用酷刑。

    原因:

    1、拐賣人口的人是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明知是犯罪還要去做[發怒][發怒][發怒]

    2、對受害人本身的身體和靈魂有著嚴重惡劣的影響[發怒][發怒][發怒]

    3、對受害人的家庭造成重大打擊,天災有不可控的因素,親人被拐賣找不到有多痛苦,估計只有體驗過才能知道[發怒][發怒][發怒]

    所以,綜上所述,死刑前一定通報全國所有媒體,一定死刑前受酷刑[發怒][發怒][發怒],不能直接安樂死。

  • 20 # 塞外烽煙

    說的很對!法律判決必須橫向縱向都得有對比性!一是得看造成社會危害的後果影響深度廣度。二是要看受害人是否成年是否老年是否婦女。三是要看是否違反倫理道德違反人倫。四是要看違法懲罰所付出的代價。五是尤其對兒童實施犯罪要罪加三等。六是要看犯罪嫌疑人若是升價千萬的罪加十等。七凡是故意犯罪造成人員傷害死忙精神傷害不可彌補的必須終身監禁。八是團伙犯罪的一律嚴懲不貸。九是執法者犯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終身監禁。十是副縣級以上幹部故意犯罪的終身監禁不得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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