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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A歷史上,有很多球員由於“無敵”的發揮迫使聯盟不得不修改原有的規則。為了使比賽進行得“公平”,NBA聯盟可算是煞費苦心。被聯盟專門改規則限制過的球星有:喬治·麥肯、張伯倫、奧尼爾、巴克利、馬克·傑克遜等。

    首先我說說NBA聯盟因為改變規則而受害的球員!

    【"答案”阿倫-艾佛森】“答案”絕對是聯盟歷史長河中首屈一指的突破高手,年輕時“答案”犀利的突破讓比賽失去平衡,據說聯盟為了限制“答案”的突破,修改了聯防的細節,但是沒有官方證實過具體細節。正是因為規則的改變,讓艾弗森滿身傷病,離總冠軍漸行漸遠。

    【“大鯊魚”奧尼爾】“大鯊魚”奧尼爾橫空出世後,聯盟發現現行的籃球規則完全跟不上人類的進化速度,所以在奧尼爾的影響下,聯盟相繼修改籃下合理衝撞區,創立了聯防戰術、禁區三秒為例。

    【查爾斯-巴克利】巴克利擁有最強壯的身體素質,當時他就後衛的身高,卻在大前鋒的位置上如魚得水。究其原因,碩大的臀部功不可沒。當巴克利持球背身單打,聯盟沒有人能抵擋住大臀部的連續攻擊,所以“背身單打5秒”規則應運而生。

    【威爾斯-張伯倫】張大帥絕對NBA歷史記錄第一人,單場100分,單場55板,單季場均50.4分。現在每當有日天資料出現的時候,張大帥的資料往往被拿出來作參照。當時張大帥在禁區的威力讓對手實在無奈,就是個BUG,所以NBA特意將三秒區由12英尺加寬到16英尺。

    【喬治-麥肯】喬治-麥肯是NBA歷史上第一位真正的天王巨星,帶領湖人獲得了5個總冠軍,建立了第一個湖人王朝。當時由於喬治-麥肯的個人實力實在太大,為了限制麥肯在籃下的巨大威力,特意將三秒區的寬度由6英尺擴大到12英尺。

    NBA規則演變

    回顧這些年NBA規則的變革。(除非標明,這些變革和闡述都是在賽季開始之前提出的)

    初始規則

    60場比賽的賽程,之後是每個賽區的前三名進行季後賽。

    比賽時長為48分鐘。

    每位球員最多6次個人犯規。

    被得分隊獲得球權。

    區域防守是被允許的。

    1946-47

    在1947年1月11日規定,球隊不能使用區域防守。

    1947-48

    每場比賽每個球員的個人犯規從5次增加到6次。

    每個隊伍名單最多允許人數從12人減少至10人。

    1950-51

    在比賽的最後三分鐘,在一次罰球之後,球權由跳球確定(跳球雙方是犯規球員和被犯規球員)而不是直接判給犯規的球隊。

    目的是消除故意犯規和粗野動作。

    1951-52

    限制區寬度從6英尺擴寬到12英尺。

    這個變革主要歸功於喬治·麥肯在禁區裡的統治力。

    1952-53

    1950-51賽季那個最後三分鐘罰球后的跳球現在由被犯規的球員和負責防守他的球員之間進行。

    目的是避免大個子球員故意對小個子球員犯規來獲利。

    1953-54

    規定每個球員每節兩次個人犯規,如果單節被吹罰第三次個人犯規,該球員在該節不能再上場。

    當發現這樣並不能避免比賽末段的犯規時,這個規定就被取消了。

    1954-55

    24秒計時鐘被引進。

    每節球隊第6次犯規及之後的犯規要給予對手罰球。

    這兩個規則是相輔相成的。24秒的引入讓落後的球隊不必透過故意犯規才能得到球,單節犯規次數的引進使得犯規變得很“昂貴”——因為犯規會給對手輕易得分的機會。

    規定在後場的犯規的罰則為:3次罰球,但是最多得2分。

    進攻犯規現在像違例一樣處理:沒有罰球,防守球隊獲得球權,不計球隊犯規。但是這次犯規依然計入球員的個人犯規次數中。

    1964-65

    限制區從12英尺繼續擴寬到16英尺。

    這回是拜威爾特·

    張伯倫

    所賜。

    1966-67

    每節球隊犯規次數減少至5次。但是在每節最後兩分鐘,即使沒有到犯規次數,球隊最多也只能有一次犯規。

    在區域防守的規則裡添加了如下解釋:當進攻球隊推進到前場後,防守球員不能在明顯沒有對他的對位球員做出防守的情況下在限制區裡停留超過三秒鐘。這個三秒鐘的計時從進攻球-隊在前場獲得控制球時開始。

    1972-73

    除了投籃犯規,在每隊每節第五次犯規之前,普通犯規不判給罰球。

    除了罰球隊員,其他球員不再被限制在罰球時進入限制區。

    球隊有30秒時間替換掉被奪權的球員。

    第四節和加時賽中的錯誤必須要在該節被認定結束前發現。

    1974-75

    球員或教練因違體犯規被驅逐出場的罰款數目從50刀漲至100刀。

    在小節結束時立即叫的暫停不應被允許,並應立即結束這一節。

    在比賽或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當球進入界內後,球沒有進入前場的情況下是不能叫暫停的。

    用“force out”規則來描述在邊線附近發生的意外身體接觸使球員發生違例或者出界,而且兩支球隊都不對這個動作負責。進攻球隊保留球權。

    雙方球隊同時發生打架情況時,後動手的球隊獲得球權。

    1975-76

    球場上的違例之後,球要在邊線(而不是端線)執行擲球入界。

    1976-77

    在沒有正常身體接觸的情況下,過度和/或激烈的揮動肘部是一次違例。

    如果防守隊員碰球導致球出界,進攻球隊擲球入界之後,比賽時間被規定為最少5秒(之前是10秒)來讓進攻球隊完成最後一攻。

    在比賽的最後兩分鐘的暫停之後的擲球入界,進攻球隊可以選擇在中線或是回到自己叫暫停的地方發球。

    74-75賽季那個“force out”規則被取消了。

    如果進攻球隊被判給擲球入界,且此時進攻時間已不足5秒,進攻時間應被複位至5秒。

    首節爭得跳球的隊伍在第四節開始時在對方端線處擲球入界開始這節比賽,沒有贏得跳球的隊伍在第二節第三節開始時在對方端線擲球入界開始此節。

    在這種開節的擲球入界中,發球球員可以在端線來回跑動,也可以把球傳給同在端線外的另一名隊友——就跟被得分之後的擲球入界一樣。

    參加打架的球員會被除以10000刀的罰款和禁賽。

    這條規定在1977年3月7日開始執行。

    1977-78

    被裁判認定是故意向自己的球籃投籃的得分不被承認。

    在所有違例和區域防守的警告後,24秒計時鐘會被複位到24秒。

    球從下方進入球籃是違例。

    比賽中發生打架時沒有停留在自己球隊替補席的球員的罰款從100刀漲到了150刀。

    在賽前熱身時在籃筐上懸掛的球員的罰金被定為25刀。

    在罰球還有機會入筐時,球員不能搶下這個籃板球。

    在20秒短暫停後,球隊只能替換下受傷的隊員,對方球隊也能要求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

    在常規時間或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如果球隊在獲得球權之後立即請求暫停,球隊可以選擇在中線或是回到自己叫暫停的地方發球。

    與裁判發生故意接觸的任何球員和教練應被立即禁賽(即使還未登場或開始比賽),也會導致罰款或更長的禁賽。

    抗議比賽結果的告示應在比賽之後的48小時內傳送到行政管理員的辦公室。在最後一場常規賽那天的午夜之後不再接受任何抗議檔案。

    如果一名球員被犯規並在執行罰球前被逐出場,對手的教練可在被犯規隊場上隊員中挑選一位來執行罰球。

    1978-79

    值罰比賽裁判的號碼從兩位數增至三位數。

    從界外將球滾入界內現在被允許了。之前的罰則是失去球權。

    第一次非法防守的罰則由警告改為對球隊判罰一次技術犯規,第二次及之後的非法防守的罰則為兩次技術犯規。非法防守的規則變動。

    補充說明指導隊員要在半場結束之後,沒有任何停留和拖延的直接進入更衣室。原先的規則只規定了在比賽結束之後的情況。

    補充說明在嚴格執法的規則下禁止手測,防守球員可以在不阻擋進攻隊員前進的情況下保持身體接觸。

    三分線規則在季前賽嘗試運用。

    1979-80

    三分線的距離從角落處的22英尺增長到頂弧的23英尺9英寸。

    吹罰比賽的裁判的號碼從三位數減少到兩位數了。

    如果球隊試圖在10秒內使球到達前場而防守球員使球在後場出界,進攻球隊不再擁有額外的10秒鐘使球到達前場。

    比賽中教練員和訓練師被限制在底線到距中線19英尺的一個28英尺長的區域內。違規的罰則是一次技術犯規。

    這主要是防止教練員和訓練師在比賽中離開自己的替補席散步太遠以至影響了技術臺的視線。

    1980-81

    20秒傷病暫停被取消,每個球隊現在無論有沒有傷病情況,每個半時可以有一次20秒短暫停。但是加上加時賽。每場比賽每支球隊最多也只有兩次短暫停。

    在籃板後面加上了紅燈。在每節結束時蜂鳴聲響起時,紅燈也會同時亮起。

    裁判不應允許任何球員在手上、手臂、臉上、鼻子上、耳朵上和脖子上帶任何樣式的首飾。安全規則補充澄清,所有的面具和眼睛或鼻子的保護用品必須符合人臉的輪廓,沒有尖銳的或突出的邊緣。並且,球員使用的所有器具應該是適當的,故意設計為增加球員的高度、觸及範圍或是可以使球員不當獲利的器具應被禁止使用。

    進攻球隊被吹罰技術犯規時,24秒計時鐘應被複位到24秒。原先的規則是無論進攻球隊還是防守球隊的技術犯規之後都會復位。

    在區域防守的警告之後24秒計時鐘會被複位。

    補充說明了罰球時,在球觸及籃圈之前球員不能觸碰籃球或使球偏離原有路線。

    在惡意犯規後,由被犯規球隊的教練挑選罰球隊員。

    正式確立了三分球規則。

    如果在某節開始時,某隻球隊進攻了錯誤的球籃,並且因為這次錯誤導致了得分,如果計時鐘還未走過10秒,所有錯誤得分會被取消並重新開始這節;如果計時鐘已經走過超過10秒,得分有效並且球隊繼續進攻相同的球籃。

    1981-82

    區域防守規則有了新的補充說明:

    a. 弱側防守球員可以進入外禁區(16尺寬),但不能進入內禁區(12尺寬)超過3秒鐘。

    b. 對位低位球員的防守球員允許進入三秒區域(低位球員定義為任何靠近油漆區的球員)。

    c. 不可以在弱側包夾無球球員。

    d. 在罰球線半圓的進攻球員必須被虛線半圓的球員防守。

    e. 如果進攻球員在罰球線半圓上,防守隊員必須佔據罰球線上的位置。

    f. 防守切入球員的隊員必須跟隨切入球員、換防或是雙人包夾。

    在第一次非法防守違例之後,24秒計時鐘會復位到24秒。之後所有的罰則是一罰一擲。如果是每節和每個加時賽的最後24秒的違例,罰則則是一次罰球。

    三罰中二、兩罰中一的罰則被取消了。

    球員必須在記錄臺前8尺寬的方形區域裡向記錄員報告上場並等待裁判員示意上場。原先的規則只要求球員“向記錄員”報告。

    後場犯規被認為是普通犯規,只有防守球隊犯規次數已到的情況下判罰兩次罰球。

    1982-83

    球出界後,由球隊而非裁判決定執行發球的隊員。

    擲球入界如果沒有觸及界內,球要回到起初的擲球入界地點發。

    1983-84

    如果一個20秒暫停被請求,然後這支隊又被判處一個官方暫停,只有官方暫停會被記錄。

    某些跳球例如在罰球中的雙方違例和球停球在籃圈支撐物上的跳球位置改變。

    罰球隊員不能做假動作。

    如果在非法防守的哨聲響起時投籃出手並且球進,那麼入球得分,沒有額外罰則。

    1984-85

    每個加時賽的暫停數從兩次增加至三次,不管常規時間和之前的加時賽請求了和所剩多少次暫停。

    如果進攻球員在他的前場被犯規,而且他到籃筐之間沒有防守人,有明顯的得分機會,應判給兩罰一擲。

    在半場結束和全場結束沒有立即直接返回更衣室的球員和教練的罰款從100刀漲至500刀。

    打架時沒有停留在自己球隊替補席的球員的罰款從150刀漲至500刀。

    1988-89

    吹罰比賽的裁判的號碼從兩位數又漲回了三位數。

    1990-91

    惡意犯規補充了兩罰一擲的罰則。如果犯規不是衝球去的和/或在裁判員看來激烈動作會導致球員受傷,犯規隊員會被驅逐出場,並被罰款250刀。

    擲球入界後球立即出界的情況,計時鐘應有至少0.3秒。

    如果計時鐘只有0.3秒,進攻隊員需要接球立即出手。

    如果一名球員搶到罰丟的球並立即請求暫停,計時鐘應有至少0.3秒。

    如果計時鐘只有0.1秒,進攻隊員只能將球拍向籃筐。

    1991-92

    如果球員流血,比賽應中止並替換球員下場治療。球員接受妥當包紮後可以回到場上。

    1992-93

    只有球接觸籃筐後24秒計時鐘才會復位。

    之前球觸碰籃筐或籃板都會復位。

    無論有沒有球權,當場上球員出現流血時,球隊都可以請求一次暫停來包紮球員傷口,然後在暫停結束後使其返回場上。如果球隊已沒有暫停,裁判可以給予球隊20秒來治療,如果20秒後還沒有處理妥當,須將受傷球員替換下場。

    1993年季後賽

    揮拳的球員應被立即驅逐出場,並處以至少禁賽一場和若干罰款的處罰。拳擊別人的球員應被立即驅逐,並禁賽至少1到5場,罰款若干。球隊也要繳納隊員被罰款總額的罰金。打架期間離開替補席的球員罰金從500刀暴漲至2500刀,球隊每有一位隊員離席則罰5000刀。

    1993-94

    針對惡意犯規的“五分制”施行,球員賽季裡每個惡犯積一分,當總分到達5分時自動禁賽一場,之後的每次惡犯也自動追加禁賽一場。

    1994-95

    縮短了三分線距離,三分線形狀變成距籃筐22英尺的半圓。

    現在三分犯規判給三次罰球。

    打架時離開替補席的球員自動禁賽至少一場並處以最高20000刀的罰金,禁賽伴隨停薪。

    單場比賽累積兩次惡犯的球員將被驅逐。

    從後場端線到對面半場罰球線之間不可使用手測防守。

    技術犯規的罰金漲至500刀。之前的規定是第一個技犯100刀,第二個是150刀。

    明顯進攻路徑犯規補充了後場範圍,但是隻有兩次罰球。

    球還沒有入界的連續暫停應被限定只有45秒。

    1996-97

    沒有暫停的球隊請求暫停應判給一次技術犯規並失去球權。

    球在後場時,非法防守規則不適用。

    1997-98

    三分線距離改變,頂弧距離被改回最初的23尺9寸,而底角的距離還是22尺。

    當進攻隊員在前場面向籃筐時,防守隊員不能用他的前臂阻擋進攻隊員前進。

    在雙腳沒有落地或部分身體在邊線垂直面之外時,球員不能請求暫停。

    “無進攻犯規區”原本是一個2*6英尺的方形區域,現在改為從籃圈正下方測量的半徑為4英尺的半圓區域。

    如果兩名弱側進攻隊員在延展的圓外,兩名防守者之一可以佔據弱側除了內禁區的任何位置,除非他正積極的對球包夾或防守因包夾放空的球員或對假動作做出正常反應。在假動作之後,防守者應立即返回合法位置或去包夾持球者。

    以前如果兩名進攻球員在擴充套件圓的尖端之上,無論在強側還是弱側,防守者都只能在罰球線以上。

    1999-00

    在後場,防守者不應用手和前臂對進攻球員造成接觸。在前場,防守隊員不能用手和前臂造成接觸,但是在罰球線以下只能用前臂來接觸防守。在低位,進攻球員和防守球員都不能將對方從合法位置擠開。試圖繞過合法掩護時防守球員不能用前臂、肩部、臀部或手拉住對手或改變對手路線。用抓、夾等方式試圖減慢或阻礙掩護球員的移動是違法的。

    當一名被嚴密防守的罰球線以下的進攻球員背向籃筐得到球並開始運球的時候,裁判應給出可見的5秒計時。從外線運球進入罰球線以下並被嚴密防守的進攻球員也有此計時,計時從他行進到罰球線以下時開始。違例者失去球權。

    當一次腳踢球、擊球或不須罰球的普通犯規和非法防守發生後,如果進攻計時鐘不足14秒須復位到14秒。

    在強側的任何防守站位都是合法的。弱側的防守隊員不應進入油漆區,除非他正包夾球、補防切入者或緊密防守一名進攻球員。

    2000-01

    每支球隊每場最多可請求的暫停數從6個增加到7個。

    每支球隊第四節最多可請求的暫停數從3個增加到4個。

    每支球隊在第四節或每個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最多可請求的暫停數從2個增加到3個。

    常規時間和加時賽的全暫停時間從100秒減為60秒,除了以下兩個情況:(1)每一節的前兩個全暫停,無論是哪個球隊請求的;(2)第二、四節的兩次官方暫停。在這兩個情況中,全暫停的時長還是100秒。

    以前所有全暫停都是100秒。

    在第四節或每個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的20秒短暫停裡替換人數不受限制。

    以前請求短暫停的球隊只能替換一名球員,另一支球隊只能在對方替換的情況下請求替換一人。

    在第四節或每個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的死球之後,進攻球隊可以請求常暫停或短暫停並選擇在中線發球,並可以選擇發球到前場或後場。如果選擇發球到後場,10秒過半場規則適用。

    以前只有請求長暫停之後才可以在中線發球而且只能發球到前場。

    如果在第二節和第四節的8:59之前沒有球隊請求暫停,在之後的第一次死球時進行一次官方強制暫停。如果在每節的5:59之前沒有球隊請求暫停,在之後的第一次死球時進行一次官方暫停。以前是在第二節的9:59和第四節的6:59之後的第一次死球之後進行官方暫停。

    如果進攻球隊在跳球后保留球權,計時鐘若不足14秒應復位回14秒;如果防守球隊贏得球權,計時鐘會復位回24秒。

    以前進攻球隊保留球權也會復位到24秒。

    明顯進攻路徑犯規現在的罰則是一罰一擲。

    以前是兩罰一擲。

    防守隊員不應用手和前臂接觸對手,但是在罰球線以下可以用前臂接觸。

    進攻球員和防守球員都不能擠開已經佔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手。

    防守者不能用他的前臂、肩部、臀部或手來阻礙對手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或繞過掩護。

    試圖用抓住、握住或夾住對手來阻礙對手繞過掩護是非法的。

    當一名被嚴密防守的罰球線以下的進攻球員背向籃筐得到球並開始運球的時候,裁判應給出可見的5秒計時。從外線運球進入罰球線以下並被嚴密防守的進攻球員也有此計時,計時從他行進到罰球線以下時開始。違例者失去球權。

    沒有罰球的犯規、腳踢球違例或沒有罰球的非法防守發生後,進攻計時鐘如果不足14秒,應復位到14秒。

    在強側,任何防守站位都是合法的。

    在弱側,防守者不得進入禁區,除非:1他們正在對球包夾2補防切入者3嚴密防守一名進攻球員。

    2001-02

    非法防守引導線被全部取消。

    新的防守三秒規則:沒有嚴密防守一名進攻隊員的防守隊員不得在禁區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鐘。

    球隊使球推進到前場的時間從10秒減少到8秒。

    允許防守隊員對持球的進攻隊員進行不影響其行進的短暫接觸。

    2002-03

    使用即時回放來回顧每節和每個加時賽的最後時刻的比賽。回放將在兩分鐘之內由裁判進行控制和處理。回放將被自動觸發——而不由裁判或球隊來決定。

    即時回放還在以下情況使用:(1)在第四節或任何加時賽計時器時間走完時(計時鐘所剩0:00),吹罰一個可能會影響比賽結果的造成罰球的犯規(2)前三節時間計時器時間走完時(計時鐘所剩0:00),吹罰一個犯規。

    在這些情況,裁判將回看即時回放來決定這個犯規被吹罰的時機是否超時,而非這個判罰本身是否正確。

    2003-04

    20秒短暫停時,裁判員應通知計時員記錄20秒,並在20秒將到時提醒他。

    如果一個球隊因為隊員受傷請求一個20秒短暫停,並在20秒已到時,球員的傷勢不允許比賽繼續,一次常暫停將被登記,而20秒短暫停將被返還。

    防守造成的跳球,如果進攻球隊保留球權,24秒計時鐘如果不足5秒,應復位到5秒。

    2004-05

    開賽前介紹新的規則,剝奪手測規則,補充說明了阻擋犯規和防守三秒規則。

    2006-07

    主教練可以在球隊擁有球權或死球的時候請求一次暫停。

    在所有20秒短暫停中不再限制替換人數。

    如果一名不在啟用名單裡的球員參與了比賽,發現了這個無資格比賽的球員的裁判,應在接下來的第一次死球時取消這名球員的比賽資格,並判罰球隊一次技術犯規。

    在罰球隊員還未出手時,不在禁區邊的球員不能進入三分線及罰球線以下的區域。

    當一次一級惡意犯規被吹罰,且被犯規的球員因為傷勢不能罰球,他的主教練(而不是對手的教練)選擇犯規時場上的一個球員(而不是替補席上的)替代他進行罰球,受傷的球員則不能返回比賽。

    應注意:違體犯規(肘擊和拳擊犯規)和二級惡意犯規的規定是被犯規球員的教練選擇己隊場上任何一位合法隊員(無聊在場上還是在板凳席上)來代替罰球,而且受傷的球員可以在這次罰球之後重新進入比賽。這條規則沒有改變。

    2007-08

    1. 規則2第4部分 e.阻擋/撞人犯規說明

    2006-2007:第4部分-裁判做出的不同決定

    a. 主裁判有權無視或質疑其他裁判對規則的解釋。

    b. 如果兩個裁判對出界給出了有爭議的訊號,他們將討論並重看來嘗試做出正確判罰。如果不能達成共識,則在最近的圓圈由兩個與出界有關的球員進行跳球。如果不能決定哪兩名球員跳球,跳球將在中圈執行,由雙方各自決定跳球隊員。如果一位裁判給出訊號而另一位裁判知道這次判罰是不正確的,他們應進行討論,之後做出判罰的裁判應由給出的資訊改判。然而,如果兩名裁判都對自己的判罰堅信不移,一次跳球將被執行,其他規則如上。

    c. 當犯規和違例同時發生,犯規在先。

    d. 雙方犯規(參見規則12-B-Section VI-f)

    2. 規則3第4部分a-球隊替補席規則補充

    所有助教和訓練員應停留在替補席上。

    2006-2007:第4部分-教練和其他人

    a. 教練可以在替補席上,也可以在28尺的標記範圍內活動。他們可以移動到標記線到中線之間給球員傳達資訊,但是必須立即返回板凳席到28尺標記線之內,否則就會被吹罰一次不違體的技術犯規。教練不能穿過中線,違犯者會被立即吹罰一次違體犯規。所有助教和訓練員必須停留在替補席上,不能由於任何原因到技術臺,除非在死球期間。

    3. 規則5第7部分.a-最後兩分鐘長暫停的補充說明

    如果在第四節到達2:00標記時間,球隊還有2或3個長暫停,其中1個暫停將被置換為20秒短暫停,他們只會保留1次長暫停。因此,如果球隊還沒有在下半場用掉相應的短暫停,他們會有兩個短暫停。

    2006-2007:第7部分-常規暫停-100/60秒:

    a. 每個球隊在常規時間擁有6個暫停。球隊在第四節最多隻有3個暫停,在第四節最後2分鐘最多隻有2個暫停。(每個半場的短暫停除外)

    4. 規則解釋-註釋-流血規則修正

    球隊不再被給予額外的30秒處理流血的球員。

    2006-2007:如果球員傷口流血或血跡在他的身上或球衣上可見,裁判應立即停止比賽並批准最多30秒來治療。

    5. 規則13第1部分a-即時回放補充

    在以下情況,即時回放將被自動觸發:

    (5)吹罰二級惡意犯規;

    (6)發生球員衝突。

    規則13第1部分-即時回放補充

    口角:

    即時回放應用來決定:

    -參與口角的球員,以及先後順序。

    -每個球員參與的程度。

    -每個球員的適當處罰。

    2006-2007:第1部分-即時回放觸發條件:

    a. 即時回放將在下列情況自動觸發:

    (1) 在第四節或任一加時賽計時器時間走完時,能影響比賽結果的進球;

    (2) 在前三節計時器時間走完時的進球;

    (3) 在第四節或任一加時賽計時器時間走完時,能影響比賽結果的犯規判罰;

    (4) 在前三節計時器時間走完時的犯規。

    b. 即時回放不會用來檢查以上1和2款的判定,如果投籃前的發界外球、罰球出手或者跳球始於計時器還剩0.2秒或0.1秒的情況下。在這一情況下,裁判應按照規則解釋中的L部分判斷。

    規則13第2部分-即時回放補充

    二級惡意犯規:

    即時回放用來判定:

    (1) 所判罰二級惡意犯規是否正確,或者是否應被降格為一級惡意犯規、個人犯規或者技術犯規。

    (2) 是否有任何球員在二級惡意犯規之前和/或之後短時間內有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2006-2007:第2部分-可應用回放的情況

    a. 如果一次即時回放在第1部分中情況(1)和(2)下被觸發,裁判只可以透過觀看回放決定以下問題:

    (1) 時間到時球是否出手;

    (2) 如果出手是及時的,確認出手是兩分還是三分;

    (3) 如果出手是及時的,確認投籃者是否出界。

    在這種即時回放情況下,裁判只應該觀察該球員在投籃出手前(包括適當情況下,在投籃出手時),他的腳最後一次接觸地板的位置;

    (4) 在投籃出手時24秒計時鐘是否走完;

    (5) 在投籃出手前,是否發生8秒違例。

    規則13第3部分-回放程式

    a. 即時回放由裁判們在收集了儘可能多的資訊之後集體進行。如果出現爭論,主裁判將做出最後裁決。

    b. 在看完即時回放之後,裁判組應做出判罰。比賽中所做出的判罰只有在即時回放為裁判們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影片證據下才可以被改變。

    c. 裁判將利用以下器材做出最終裁定:

    (1) 籃板上分的比賽計時器或24秒計時器

    (2) LED燈

    (3) 看臺前方的比賽計時器

    (4) 天花板上懸掛的比賽計分板上的比賽計時器

    (5) 電視上同步疊加的計時器

    d. 如果在第二節比賽結束時,裁判利用即時回放裁定一次犯規是否在該節比賽時間走完之前叫出,或者有任何24秒違例、8秒違例或者出界違例存疑,可能導致比賽計時器增加時間的,裁判將讓兩支球隊都留在賽場上。

    e. 任何時候,裁判在第四節或者加時賽結束時使用即時回放時,裁判將讓兩支球隊都留在賽場上。

    都是因為球員的無解,才修改規則來限制!

    但,5年前為詹姆斯修改走步規則

    詹姆斯不但體格強壯,技術出眾,而且還有一項全聯盟聞名的“走步技術”———在比賽中,詹姆斯運球后會突然停滯,然後雙腳離地跳一步後再運球上籃,被圈內人笑稱為“螃蟹步”。按照NBA曾經的規則,“螃蟹步”是十足的走步違例。

    2009年3月15日,NBA決定對走步違例規則進行更改,走一步算走步變為走兩步才算走步。儘管沒有官方宣告,但誰都知道這樣更改規則就是為了讓詹姆斯的“螃蟹步”習慣“合法化”。

    其實修改規則之前,詹姆斯的“螃蟹步”已經常常得到裁判的默許。這在聯盟曾引起很大的爭議,但最終還是代表著NBA未來的小皇帝獲勝了。

    詹姆斯改規則 出臺"垂直起跳防守"新規

    NBA官方給NBA各隊、裁判、媒體均傳送一條關於“NBA垂直起跳防守規則”的備忘錄。該備忘錄指出,在新規則下,大個球員以後在內線垂直起跳防守時,將不再允許防守者在空中時向兩側轉身封鎖進攻球員。ESPN認為,該規則將進一步有利於如同勒布朗·詹姆斯這類擅長突破的球員衝擊內線,而諸如希伯特這樣的內線的犯規機率將會大增。更有記者直言,在剛發生“希伯特拿臉部撞詹姆斯肘部”的事件後,NBA就發出這麼一條備忘錄,這就是專門為詹姆斯改規則!

    聯盟為啥那麼照顧“小皇帝”

    曾經,NBA每一次規則變革都會引發受限巨星的抱怨,張伯倫抱怨過,奧尼爾也抱怨過,這些人總覺得聯盟是在故意針對自己,為了一個人而改規則實在有些卑鄙,而事實上,這些人也因此威力大減。但現在,同樣是為了一個人而改規則,但受益的卻是一群人,一群投籃不如突破穩定的外線。

    作為一個商業聯盟,NBA的首要目的就是增強表演性、吸引觀眾眼球,而增強表演性的主要辦法就是讓擅長表演的外線佔據主導地位,加快比賽節奏,所以NBA在過往打壓內線,而這次“照顧”詹姆斯也無可厚非,畢竟NBA的利益決定了詹姆斯必須進一步成功。只是,這些年,內線的生存環境越來越差,從三秒區擴大再到防守三秒,內線球員的生存空間一步步被壓縮,很多內線存在的唯一價值就是卡位和防守。但如今新規則出臺,內線連防守的功能都不復存在,這恐怕才是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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