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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苦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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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夕陽
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管物業是否承認,但是必須要經官方的物業主管部門發文認可,如果你是說未得到官方承認,那肯定是選舉程式未經過他們稽核,選出的業委就不合法了,另外,只要有人證實業委的成員欠物業費,那怕只欠一百無也是無效的,所以,業委的選舉過程是社群全程參與,每個過程物管部門稽核才行。但是如果是合法選舉出的業委,又被主管部門稽核認可的,那就不要計較物業的反應,但是必須要積極的與物業勾通,選出的業委並不是與物業作對的,是代表業主為與物業勾通的,物業應該會歡迎有業委配合工作的,只是剛當上業委要注意自己的形象和方式,業委並沒有實權,也沒有什麼了不起,更不能借身份佔物業的小恩惠,如果拿過人家一盒煙,那就沒法工作了,業費主任也當到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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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狼129828566
小區成立業委會不需要物業服務公司承認,更不存在配合與不配合的問題。業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關係是僱傭與被僱傭的合同關係。有基於此,業委會炒物業公司的魷魚,另請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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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廖奇文
這個問題倒是有點意思,物業公司是幹什麼的,業主委員會是幹什麼的?物業公司應該是小區業主委員會請來提供服務的。如門衛保安,清潔衛生,綠化,維修等小區公共服務的。它們之間是合同關係,一方提供服務,一方根據所提供的服務付費,是對等的。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請求,物業公司是不能到小區為業主提供服務的,它也不會給小區提供服務。主次不能不分,更不能本末倒置。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或業主代表選舉產生的群眾自治組織,還否需要經過哪個部門批准,我尚未去查,但可以到社群備案,有些事便於聯絡溝通,社群也可以協調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關係。最終可以透過法律程式解決。物業公司是不能無故停止服務的,不提供服務誰給錢?業主委員會無需物業公司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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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史遠有
您好:這個問題是不是問錯了,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跟物業承認不承認有什麼關係,物業公司是業主委員會聘請來的,既然您說物業公司不配合工作,那就解除《物業管理合同》,重新聘用一家物業公司不就完事了。如果物業公司沒有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那您們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新的物業公司,然後再求之於法律,有法院起訴判定他們是違法的,必須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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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雲霄4099
業委會的成員是業主選出來的,是業主們的主心骨,他們的任務就是為業主辦事,為業主伸張正義。而物業公司是不請自來強行入駐小區的市場產物,他們在小區所辦的一切事宜,都是為錢而來,咀上說的好聽,其實是一群刮取民汁民膏而自肥的強盜,希望業主們看清楚這一點,站起來,團結一至和自已選出來的業委會以及亍道工委一起把業主自已的事辦好,也一定能夠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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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錦山潤雨
如果!業主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又經過備案的,那麼業主委員會就有權利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權力,比如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有權利釋出物業服務質量調查問卷,如果!小區三分之二的業主不同意現物業公司再繼續服務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解聘現物業公司,同時上報社群居委會,提請社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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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光頭帥哥美女
不用怎麼辦,全體不交物業費,看它走不走,如果不走,說明他們還有辦法盈利,就讓他們繼續服務。因為他們的盈利不是隻有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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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石子151
這個標題就好像是寫的我們小區。我們小區被前期物業糟蹋的不成樣子,小區業主自發申請街辦召開了首屆業主大會並獲得備案(我被大家推選為主任),可是物業就是不承認業委會,並讓黑社會的人晚間進入小區對我進行威脅,說若是在管小區的事就把我活埋了,面對這樣的物業我組織了業主大會,大會選定了新的物業並授權我對物業向法院起訴。起訴書獲得了法院支援,法院親自到小區監督新舊物業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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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偌知小
這個問題很好辦,只要業委會是按照程式要求依法成立的,並在政府部門備案並刻了公章的那就是一個合法的法人組織。物業如果不配合並在服務方面抵制,那就留取證據並依法依規解除合同,同時聘請新的物業服務公司。這也是小區業委會的主要工作,監督物業的工作是業委會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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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正直筆尖
應禁止開發商成立物業,對原有的開發商物業進行拆分剝離。現有的開發商物業,一個單位兩個部門,合穿一條褲子內外勾結,形成壟斷利益集團,追求它本集團的利益最大化,下一步是吃裡扒外,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此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不能及時加強監管,就會真正形成社群裡的黑幫,黑社會,黑惡勢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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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朝花夕拾52141120464
物業有什麼資格不承認?業主承認就行了!房屋產權是業主的,怎麼樣管理自己的物產?是業主的權利!物業公司是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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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煮茶談酒論英雄
首先得說我們的情況和你們一樣,我們的小區業委會成立後,我是業委會主任,物業首先是找人到我家裡來和諧我,發現和諧不成後面做了些亂七八糟的事情我就真不懂了,不過從很多事情來分析,業委會的初心已經不如我當初想的那樣了。
1、大部分小區在沒有成立業委會之前,都是開發商所設定的前期物業,而前期物業與開發商有著莫大的關係,有的是開發商的親戚,或者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等等,也就是說前期物業即就是開發商。
2、大部分小區都是本土開發商開發的樓盤,而這些樓盤中大部分都是以專案開始圈地,而拿取的地價又極低,從預售開始的,只要預售開始了,就等於老百姓開始交錢辦理銀行貸款了,錢交後還得等待期房,很多開發商其實都是拿著老百姓的錢蓋房子,而後出現資金斷裂或者跑路爛尾的現象了。
4、中國是個講究人情的社會,這時候大部分購買開發商的親人朋友們肯定就會選擇和開發商站隊,其次是小區是大家的,做了這個委員會沒有薪資待遇,又要付出時間和精力,大部分人不願意去做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最後被開發商予以小利,免去物業費或者給點其他的小恩小惠就打了退堂鼓,甚至在開發商給大利益時直接與業主站在反立面的也比比皆是。最後開發商在開發樓盤時有存在著違規行為,那麼涉及的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到時候都會被問責。最終就導致了業委會不能為民服務,更有甚者淪為了開發商和物業的傀儡。
所以綜上所述物業如果不配合,業委會團結的情況下,可以發函,透過律師起訴等形式來進行維權,但是大多地方,大部分業委會容易被腐蝕,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能靠廣大業主團結一致,按照小區議事規則和物業管理條例來運作。等待天時地利人和才行。畢竟我們老百姓是弱勢群體,而開發商是一個利益集團。小編是個維權人,有喜歡的加關注哦!附上幾張我們小區被物業管理成垃圾堆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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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板後生
呵呵,街道辦承認物業公司挺快,業主委員會反倒沒人承認了。天天學這學那,武裝頭腦,淨化生態,都特麼學到狗肚子裡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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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三劉子20801
業委會的成立是經過業主投票居委會物管中心當地派出所監管成立的,是合法的民間組織,對物業起監督和配合協調作用,有權選擇物業,你說的情況屬於先有物業後成立的新業委會,物業不承認不配合你們肯定有具體原因,你們應該向居委會物管中心反應情況,由他們來協調。業委會的工作很難做,兩邊吃力不討好的事是家常便飯,望你們能克服困難取得成績!(本人原來也是業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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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零點爵士
物業與房產商簽定的服務合同, 與業主間的關係合法性待商榷。 理應先有業委會再有物業方才合理。 關係上明顯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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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96876937190
物業霸佔小區,公攤面積公共收益有,電梯廣告,戶外廣告,豐巢,格格,快遞櫃佔地費,電信,移動,聯通,機房裝置佔地費等,物業賬目從不公開,嚴重侵犯業主利益,嚴重侵犯業主知情權,物業不希望有業委會成立,所以不認可業委會,全體業主拒交物業費,讓物業早日滾蛋,小區由業主自管,或由社群統一收支非盈利管理,和諧小區由物業退出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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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走進真實的空間
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它是一級法人代表,受法律保護。物業憑什麼不承認?憑什麼不配合?業主可以給物業講清楚業主委會的責權,若物業還是不配合,業主委員會有權終止物業的服務,另聘請其它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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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張8991
支援小區由全體業主正規選舉的業委會和居委會領導的權利,杜絕不正規的服務公司任意為之,去除非服務公司管理項(水,電,氣)的權利,小區治理主體權利是,(業主+業委會+政府居委會),他們有聘用和解聘服務公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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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王立彬大哥
首先成立業委會的時候同時成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監督業委會執行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的執行情況亂作為或不作為!物業不執行業主大會決議條例,或者不配合,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警告兩次,還是如此,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包賠損失並清退出場,聘用新的物業管理管理物業,使得物業保值增值!
回覆列表
小區成立了業委會,物業不承認,也不配合工作。那麼你們成立的業委會是否合法?是否通過了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果你們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是合法的,物業服務企業就必須配合你們的工作,否則,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透過投票的方式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成立業主委員會必須按照政府指導的一套程式進行:向街道辦申請-成立籌備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行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小區內公示。如果在選舉的過程中是在街道辦監督和指導下進行的並通過了備案那麼業主委員會就是合法有效的。作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如果物業企業拒不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無法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決定是否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並與新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具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透過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監督和指導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能,而物業管理企業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業主提供服務的他必須履行合同的約定,遵守《物業管理條例》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如果物業管理企業,不承認合法的業主委員會,不配合合法的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那他就違反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那麼業主委員會可以透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解聘物業管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