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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新視點

    道理很簡單,可以透過法的價值衝突處理等方面來認識。

    設立紅綠燈的目的是為了交通秩序,一般情形下闖紅燈均要處罰。但是緊急情形下,交通秩序可能與自由、生命、健康等價值發生牴牾,交通管理部門就需要透過價值衝突處理原則進行評價,當較高的法律價值得到保護時,連衝紅燈可以撤銷處罰。

    如,運送急產的懷孕婦女,不闖紅燈可能使該婦女及胎兒有生命危險;再如,某學生參考高考,由於某種原因可能遲到不能參加考試,闖紅燈也可以不予以處罰。如此等等。

    酒駕遇到類似情形也可以不予處罰。如,某夫妻在家,夫飲酒,妻急病,不及時搶救可能有生命危險,夫不能找到駕駛人員,夫闖紅燈也可能不予以處罰。

    可以肯定的是,酒駕沒有遇到緊急情形闖紅燈一定會受到處罰。處罰酒駕的法理在於原因自由行為,即違法、犯罪人自願陷入不法狀態,行為人需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正常情形下酒駕不處罰,其他行為因喝酒就不能處罰。如,醉酒強姦、殺人等,不處罰原因自由行為,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

    緊急情形下不處罰的法理根據也可以是“緊急狀態下無法律”的理解。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可以認為是該法理在法律上的適用。許多法律格言事實上是對法律生活的總結,不同的學者對同一法律格言可能有不同的闡述,我們不能侷限於學者的論述,而應當展開豐富的聯想。

  • 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是刑法上的規定,在目的正當,緊急的情況下,對別人的權益造成一定損害的,只要合理範圍內,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

    那麼,闖紅燈在沒有造成傷亡的情況下,一般僅僅是違章行為,構不成刑事犯罪,所以在目的正當的情況下,刑事責任都能免除,何況是一般的違章行為。

    而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構成危險駕駛罪。可見,就駕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會涉嫌犯罪,所以喝醉千萬不要駕車,既是對別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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