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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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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斗七星2017
大家不是講精神病患者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說法,這種殺人行為好,而是說他精神病患者殺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之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殺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對於這種情況⺁,大家還是熟讀《刑法》⺁,深知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性為好,今後不管你在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之下,如果你遇到精神病患者持刀殺人,要及時報警處理,並且要進行自我保護,以防不測!大家要知道,精神病患者一般是帶有遺傳性質,其實他們自己一生也是很痛苦的,平常一般不知冷暖,不知飽餓,不知人情世故,日常生活又不能自理,全靠家人親戚照顧著,我的一位鄰居是四十年代北大的高材生,參加革命多年,後來不幸患上精神疾病,持槍槍殺下屬,被部隊遣返回鄉治療,家裡只有七八十的父母親,無力監護於他,只好每天用鐵鏈鎖住他,這樣持續了幾年,最後政府念在他平時有功於革命事業的份上,把它送進了精神病人療養院,後來病情雖然說有好轉,但仍然不能工作,一生就在療養院度過,大家想一想,如果他一位北大高材生,又是一位革命者,如果不是精神疾病在摧殘他,那他的人生會是這樣的結局嗎?所以說,精神病患者也是世界上最不幸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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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楊航遠律師
我是刑辯律師楊航遠。
關於精神病患者殺人這個問題,我是這麼認識的:精神病是個很寬泛的概念,比如抑鬱也是一種精神病。我們不能說因為一個人抑鬱,就對他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我們《刑法》主要考察的問題,是要看這個人對他的行為是否有清晰的認識、判斷能力,對行為後果是否有判斷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有沒有控制能力,這是我們司法實踐過程中應該考察的一個重要的點,而不能僅僅從他有沒有精神疾病來考察。
另外,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精神疾病,重點還要考察這個人的行為史,也就是對其犯罪行為和其他行為,有沒有判斷能力。不是說有精神疾病的人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
另外,還要看他對他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強度問題。也就是說,要看他究竟是完全沒有認識判斷和控制能力?還是說部分喪失?部分喪失的話,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完全喪失對行為本身的認識、判斷和控制能力,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病患者即使不追究刑事責任,也需要對其進行強制醫療。也就是,要將其關在精神病醫院裡,進行強制治療。這和坐牢也差不了多少,甚至比坐牢可能更難受。不多,對一個對行為後果認識不清的人來講,可能也說不上難過不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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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門金玲
需不需要要看鑑定意見的可信度,要看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否是其精神狀態能夠認知的…並且,只有法官有權裁判認定,鑑定人的意見只是一個證據。
精神病患者傷人、殺人等惡性事件頻發,精神病患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成為熱議話題,在人類社會文明發展到今天的水平,法律天平對弱勢群體保護不可避免的選擇。就像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一樣,精神病患者因為智識上的缺陷,無法像正常人意識那樣去選擇去控制去享受去承擔……,所以國際共識,對於精神病患者在承擔刑事責任問題上區別對待他們。
我國刑法亦如此,規定了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根據精神病的嚴重程度和情形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和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如何認定?也是可能產生爭議的原因。在責任認定中需要注意:
首先,精神病的情形非常複雜,有的是完全沒有行為意識能力,有的是間歇性的不具有,有的是長期部分意識瑕疵,這就要考慮精神病人在犯罪時是什麼狀態,如果犯罪時正常,那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如果被認定為犯罪時是精神病,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依據我國法律必須要接受強制醫療限制人身自由;
再次,精神病鑑定意見不是當然的裁判結論,精神病鑑定意見是一種證據而已,裁判者可以根據具體情形決定是否採信,不能讓鑑定人代替法官,法官獨立裁判。
複次,根據精神病的嚴重程度,如果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其精神狀態能夠認知的,即便有精神病也要承擔責任,裁判者有權做這樣的認定。
此外,還有其他國家的個別判例顯示即便法官採納了精神病鑑定意見,依然判承擔刑責,比如美國某州有判例:如果被告人被鑑定為精神病人,那法官會考量精神病人知悉自己精神有瑕疵的情況下,是否長期堅持治療,如果明知自己精神有瑕疵,放棄治療,而後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法官依然會判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責權利統一。
精神病鑑定的水平也限制著認知,也是產生爭議的原因,法官完全有權根據案情形成與鑑定意見不同的心證。
所以,對於精神病人犯罪怎麼懲罰,恐怕在實體法中取消對其免責規定是不可能的文明的倒退,與其討論是否免責,不如討論如何監管,目前我國精神病人的監護和管理還是依靠家庭、監護人,沒有成規模的設施人力物力監管,防止他們再行危害社會,所以刑罰處罰似乎成了唯一可以平復矛盾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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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為何如此悲傷
謝邀,首先表明自這樣的說法是不對的,還是應該承擔責任,否則被利用的情況不排除,再者如果真不擔責任,那為何稱之為人,即使喪屍殺人,即使動物殺人,好像解決的辦法也是強制性的,所謂因精神病而無緣無故殺人,那此與喪屍、禽獸何異,也得擔其責任,或者被強制性解決此類問題,否則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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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山西青鳥
健康不僅是指沒有疾病,還是指身體、心理、社會處於美好狀態或完全安寧。一一世界衛生組織
精神病患者殺人事件已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痛點。精神病患者飽受疾病的折磨和困撓,他們面臨的許多壓力非我們常人能夠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給予他的是冷漠和輕視。一旦他們做出過激極端的殺人行為,則會使全社會人們處於惶惶不安之中,聲討之音此起彼伏,“精神病患者不能成為殺人的通行證”;人們都痛心不已,深感無奈。對此我非常理解。然而,凡事我們都要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的眼光對待,才會使我們躍上一定的高度詮釋它的真諦所在。
精神病治療是世界性醫學難題,病因至今無定論。低齡化、職業多樣化、發病複雜化、弱視群體比側增大構成了近年精神病患者的特徵。在漸呈增長趨勢的患者面前,精神衛生的溥弱凸現了干預力量的乏力和空缺。
從有關法律條文規定來說,精神病患者殺人不負刑事責任,免於刑事處罰。不過要對精神病殺人者進行醫學鑑定,以區分他是處於難於認知,難以控制其行為的發病期,如果這樣他就不必承擔刑法責任。對於某些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犯罪行為時,具有清醒的認知,處在未發病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曾記得那年我剛參加工作,住單身宿舍,在職工食堂吃三餐。經常會遇到一個衣服破舊,頭髮長散,髒髒的臉,雙手放在懷中的人。起初我也沒有在意,因為他經常蜷縮在食堂的角落裡。直到有一天我忽然發現他帶著一付明晃晃的手銬正在吃飯,嚇得我渾身直冒冷汗,趕盡離開。後來經詢問本地同事才弄明白其中的情由。原來他是一個精神病患者,兩年前,病情發作的他,將妻子用菜刀殺害。公安機關幾經周折,從相關醫學鑑定上確認他是精神病患者後,只得將他放行。他有一個兒子,在職工食堂工作,他也帶他父親到精神病醫院治療過幾次,一去醫院他父親就好了,但一回家,偶爾還犯病,他也沒有太的精力陪伴父親,又恐父親發病闖禍,無奈只好要求公安人員給父親帶上手銬,以控制他行為過激。由於是上世紀八十年代,我當時很困惑,感到此事有些不解。現在對此事則想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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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菩提新客1
精神分裂症患者殺人,如果是發病時自我控制意識喪失而胡亂殺人,經過司法鑑定確證,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不予處罰,但是,必須送入安康醫院長期強制治療直至恢復正常意識與人格。其監護人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人的義務責任。如果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穩定期間有目的有目標的殺人,有目的有目標足以證明其人有故意殺人的意識,證明其人具有識別與控制能力,有犯意再有犯罪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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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淺安時光629
自古殺人就應該償命!精神病人也不應該例外!如果精神病人可以免除責任,會讓一些犯罪份子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盡辦法做一些違法亂紀行為,比如行賄受賄,裝瘋賣傻等,達到不負法律責任的目的。所以說這條法律不嚴謹,會讓很多殺了人的非精神病患者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我不贊成精神病患者殺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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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夜憶口香糖
具體精神病患者要不要負刑事責任 ?法官自有考量。不是發作時的精神病患者犯罪,肯定負刑事責任,只是有一個認定的認定過程。精神病是一種無奈的疾病,它的過程是非正常人能及,有其特殊性。我們呼籲,對精神病的治理,法律界的參與不如醫療界等參與力強。家庭在這方面可能心力交瘁,無力迴天。只有國家重視,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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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麗麗99616526
謝邀!精神病殺人肯定要承擔責任!要看是間歇性精神病還是長期精神病,如果間歇性,在正常期間殺人是要入刑負賠償責任的。長期精神病也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殺人者當時如果精神正常,那就需要承擔責任,如果不正常,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精神病人正常與否必須要司法嚴格鑑定。個人認為法律應有所修改,有些精神病人殺人血淋淋太恐怖了,為保社會平安,凡是精神病嚴重暴力者傷害都該入刑,不能以此為藉口逃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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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四川良民
精神病人殺人放火該不該負刑事責任?這個問題的確難住了無數人。面對精神病人犯法不受制裁,令無數人都對法律持懷疑態度。
到底精神病人犯法該不該受制裁,我們首先從法律的實際作用來談,法律就是約束那些對人類社會有危害的行為。勞動改造就是讓那些違法者在改造中自我懺悔,自我醒悟自己的行為,從而成為一個人類社會正常發展的圍護者。 殺人犯是用自己的行為去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判處他死刑是他的行為不是靠懺悔就能改造過來的,只能讓他在人類社會中徹底的消失。
那精神病人犯法又如何去改造呢?首先他根本沒有自控能力,明明他的行為是在殺人,而他根本不知道自已是在殺人。任你如何去改造他,他也不知道懺悔。槍斃他,他只知道自己怎麼一下就死了。所以,對精神病人犯法,制裁根本沒用,不僅震懾不了其他犯罪分子,還會受到公民對法律的質疑。
所以,精神病人犯法才會受到法律的寬大處理。然而就因這一條,讓很多犯罪分子及家屬都想逃避法律的控制,犯了法首先就要求做精神鑑定。妄圖擺託法律制裁,求得殺人不償命。試問:沒犯法前為什麼不做精神鑑定?要是與醫生狼狽為奸,做個假鑑定,你不就逍遙法外了嗎?象武漢火車站胡某殺人案,胡某犯案前就有二級精神鑑定書,這當然值得理解。而那些犯案後才要求做精神鑑定,真讓人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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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鄭兆富
記得小時候鄰居左大叔的媳婦跟相好的跑了,他從此得了精神病,應該屬於間歇性的,不發病時跟以前一樣,見了小孩子也很友善。可一旦發病了讓人怕的要命,因為他從小練過武術,二三個大漢都不是他的對手。開始小打小鬧的砸自已家的東西,病重時他用菜刀自己砍自己腦袋,砍的血糊糊的,外人跟本不敢靠前,只有他的本家叔叔敢近前一一也是練過武的,後來去了牡丹江開武館了。這個左大叔雖然常犯精神病,但他不禍害別人只是自殘。後來我搬家了,聽說他沒過幾年就死了。
從近幾天報導某面館老闆被砍掉頭的事例看,行兇者雖然有精神病,但他行兇時應該有完全行為能力。否則他怎麼知道麵館老闆賣的面跟選單上的的價格不一樣呢?他行兇或許覺得自己有精神病證,不會被判重罪?
應該說法律對精神病病人犯罪還有該補充的地方,精神病病人傷人殺人如果沒有死刑的話,他再次傷人殺人怎麼辦?特別是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靠家庭監管是不行的,無論是人力財力都有限,如果推向社會就是極大的隱患。那就需要國家制定相應的法規,以減少精神病病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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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小人民67106729
建議精神病致傷的:關押精神病刑期不等年限:直至精神病治好到期才能放出來:由於是精神病院:不是監獄:所以家屬要交納治療一定治癒精神病治療的精神病費用:和給造成傷害的他她人賠償:精神病致死他她人的:終身不得放出精神病:家屬要交納一定的治療費和管理費:給致他她人家屬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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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朱巍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胡某雖然持有精神殘障的證明,但這並不能證明其在作案時處於“發病”狀態。胡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在於最終相關單位出具的鑑定結果,如果鑑定結果顯示其處於“發病”狀態,那麼他就很可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必須承擔。根據目前披露的細節,我個人認為胡某在案發時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畢竟他之前打過電話,行兇之後也沒有走,看樣子比較冷靜。
不論胡某的最終精神鑑定結果如何,我認為他的監護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我認為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對監護人進行從重處罰。為什麼?因為在《精神衛生法》實施之後,精神病治療秉承自願原則,但是畢竟患有此類疾病的人具有潛在的危險性,那麼監護人應當承擔監護、訓誡和保護等一系列責任,在涉及社會行為時,監護人更應盡到監護責任。《刑法》中更是明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胡某在家鄉發生傷人事故後,其父母還單獨讓其打工,這沒有盡到責任,應該透過從重判罰起到警醒作用,提醒精神病病患的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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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純爺們80367366
在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患者殺人是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看殺人的手段是否慘忍,武漢胡某殺人手段就夠慘忍了他對死者砍殺將頭盧砍下扔到垃圾桶裡這種行為是夠狠的,但是對方做法行為也傷到了胡某但是我認為胡某不應該衝動,當時胡某是否有精神病發作都不好說,看來要等待司法鑑定才能確認胡某在殺人過程中是在犯病,我看過很多武漢麵館殺人報導版本都不一樣,但殺人的事實是準確的我認為胡某殺動機是對方出言不遜打人將胡某逼的了所以胡某才做出殺人舉動,胡某當時很清楚拿刀傷人殺完人還沒有跑,假如胡某當時真的犯精神病他傷人就不會是姚某一個人會傷更多的人,還是讓法律公證判決吧,胡某必須伏法,監護人也要賠償死者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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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用心去傾聽外界的聲音
我只是個百姓,就我而言,誰殺人都得承擔責任,現在社會常見冒充精神病犯事的,那麼就該具體事件具體調查,然後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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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自我進步
如果把世界上所有的疾病按“痛苦程度”從高到低依次分A、B、C、D這樣排序分類,精神病無疑應該排在A類中最靠前的幾種之內。
精神病人發病時完全失去了感情的色彩,他神遊在自己的世界與現實世界冰雪兩重天,儼然已經失去了一個正常人的喜怒哀樂,等他清醒過來時肯定又是萬分痛苦懊惱。
得了精神病,不光其本人備受病魔的煎熬(有的實在受不了折磨,往往選擇自殺,如世界著名畫家梵高、香港明星張國榮、最近的國內演員喬任梁等都因患精神疾病之一的嚴重抑鬱症自殺),其近親屬(特別是第一監護人)也深受其害……
生活中一個好端端的家庭往往被一個患有精神病的成員一輩子受苦受累……既要連哄帶騙地管住他吃藥,又很可能要照顧其日常生活,還要時刻注意其情緒變化,生怕因“春天到了”(春天油菜花開了時更易復發)或一點小事刺激令其象炸彈爆炸一樣復發,而一旦復發控制不好也許就要三五十天一個療程才能重新穩定下來,如果發病期間一旦象脫僵的野馬管不住,惹不定會搞出什麼不可收拾的事來……所以,其家屬用每天“提心吊膽”的過日子來講都不為過……
所以,沒有經歷過的人一般很難體會其中的血與淚,而社會往往又會歧視排斥這些患病者,聽到的多是一些不懷好意的冷嘲熱諷,對這樣的家庭實在有雪上加霜的味道啊……
你如果去精神病醫院仔細瞭解一下就知道,精神病房的設定猶如監獄般森嚴,除了重重鐵門把關,進出人員一律先要和醫護先打招呼審請。精神病人發病住院期間除了必須的隨身衣服(如內衣內褲),其它諸如項鍊、耳環、指甲剪、甚至褲腰帶等一律不準帶入病房,知道這是為什麼嗎?就是防止病人用這些堅硬的金屬類(或繩子類等)東西拿來自殘自殺;還有,象重症病人剛住進醫院時,除了關在一個單獨的房子裡,雙手雙腳還用繩子給繫結在鋼床的的鐵柵欄上,並24小時嚴密監護,以防止自殺或行兇等意外發生,等病情控制穩定了才逐漸降低(放鬆)監護等級。
說了這麼多,我想表明一點,患了精神病(特別是一些重症患者)除了其本人不知人間冷暖非常痛苦,一旦患病很可能選擇自殺或暴力行兇這樣的事實之外,其家屬(特別是一些經濟困難的家庭)有時也是出於無奈才放任其遊離在監管的真空地帶。
一一因為一旦復發,住院治療,一個療程至少三五十天;醫療費少則五六千,多則上幾萬。而出院後稍有差池說不定一兩月後又犯病,再住院……後出院……又住院……如此迴圈往復地折騰普通家庭有幾個受得了?再說了,即使不住院,有些患者要終身服藥控制,想象其一年的開支除去一般的報銷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據我所知,蓬頭垢面流浪在社會上、在大街上自由遊走的那些精神病人起初其家屬都曾經積極給序其住院治療,但終因受不了經常復發或長期吃藥等帶來的承受不起的高昂的醫療費用而無奈放棄,以至讓他們自生自滅,而這些人一旦控制不住自己,很可能製造暴力事件,這是一件可怕的事情。這種現象出現在公眾視野,出現在文明和諧的社會太格格不入了……
綜上,與其討論精神病患者殺人要承擔什麼樣的社會和法律責任,不如研究一下如何杜絕此類悲劇的發生更有價值和意義。因為精神病患者殺人量刑定罪的適用條款刑法都有詳細解釋,這主要是法官和律師等司法工作者應該研究的課題。不過,有一點是肯定的,精神病人完全犯病期間發生的殺人行為不負法律責任……
那怎樣才能更好地監管精神病人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呢?很顯然,對一些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光靠病人家屬(特別是條件一般的普通家庭)有時實在有些力不從心。國家應該專門為此立項救助才對,如永久性免費為病患家屬跟蹤冶療。對一些流浪街頭的病人(很多是無明確監護人或監護人本身都很困難)還應成立專門的機構及時收治,併為其安排治癒或病情穩定後的最終生活和工作等實際問題。當然,對社會上的所有精神病人在尊重人格和隱私的前提下,應有專門的機構(如委託當地醫院)統一分類造冊,在做好定期跟蹤回訪的同時,特別對一些容易造成社會危害的病人予以永久性重點監測,一有反常訊號便有專人負責處理。總之,只要全社會統一認識,對精神病人的一些情況做到早發現早處理,並實實在在為病患家屬解決沒完沒了的後顧之憂……那麼,精神病患者行兇殺人這樣的暴力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這比等出了人命關天的事後再來口誅筆伐的討論罪責懲罰豈不更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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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MeMeMeMeMe
1、為什麼精神病人殺人就可以輕判減刑?我個人覺得精神病人比正常人對社會危害更大!
2、別說什麼有病在身,精神不受控制,那不受控制更應該判死刑,免得他自己受罪,還出來危害群眾。
3、不管先天或後天患精神病,其實我們大眾都很同情,但是不能把我們的同情建立在對方犯罪的層面上。
4、我們談現實一點,正常人犯罪是有底線的,他只針對威脅或迫害自己的人動手。但是精神病患者呢?他可是隨機的、隨時的,不可預料的,甚至有的以有病為由故意這樣做。
5、所以我個人認為只要精神患者犯罪,罪加一等。都這樣危害社會了,何談道德仁義!死去的人難道就白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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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蓅隱
個人覺得,要承擔責任,殺人償命天經地義,要是人人都殺了殺人,然後謊稱自己是神經病那不是可以逃脫責任,而且它都已經是神經病不正常的人,留著只會繼續害人,無論如何治療還是會發作,還不如干脆點直接滅殺,雖然殘忍但是對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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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0後老么
2月18日,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公安分局透過官方微博“平安武昌”釋出訊息:2月18日中午12時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歲)因口角糾紛,持麵館菜刀在武昌區武南一村71號一面館門口,將麵館業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現場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目前案件正在審查中。
這種想法有一定道理,但精神殘疾的定級,和刑事案件的相關精神鑑定還是有所區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殘疾證,並不必然意味著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責,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一、 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
第二、 必須是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犯罪;
第三、是必須經法定程式鑑定。
三個條件中,至關重要的是精神病的法定鑑定程式,因為這是審判機關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包括偵查機關、家屬、辯護人在內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對其進行精神鑑定及刑事責任能力鑑定。精神病鑑定的內容和過程很複雜,包括但不限於智力測試、心理測試、儀器檢測、材料分析、當面詢問等多種方式,也需要大量的案前、案中、案後的調查情況來支撐。
司法鑑定機關根據委託,根據案發時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況、犯罪行為和精神病史等綜合因素,最終作出一個針對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和行為能力的鑑定。審判機關最終依據司法鑑定機關作出的鑑定意見進行裁判。所以,最終本案結果如何,還有待於司法鑑定機關出具鑑定意見。
近年來,精神病人殺人傷人的事件頻頻發生,武漢的這起案件,再次引發人們對精神病人刑事案件的關注。根據國家衛計委相關統計資料,截至2014年底,全國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達到429.7萬例,其中的大部分人無法得到妥善的醫療救治。完善對精神病人的監管與醫療制度,降低其社會危險性,這需要我們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我們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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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紅星新聞法治記者周茂梅,關於這個問題,我最近剛好關注了兩個有關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案子,也有針對性地採訪過幾位法醫學專家、長期從事公訴工作的檢察官,以及刑事審判法官。他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分析和闡釋。本人作為長期從事法治新聞報道的記者,也從自己的工作中,給大家一些交流。
首先,我想聊聊為什麼社會公眾難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這一問題。
實際上,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已經成為了一個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但社會公眾往往基於“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樸素世界觀,而無法較為客觀地去看待精神病犯罪問題,往往覺得犯罪嫌疑人極有可能是基於為自己開脫罪責,而以患有精神病為幌子,給自己找救命稻草。實際上,越來越多的抑鬱症患者、間歇性精神病人正在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卻極少被引起重視。
就像去年發生在成都某高校的一起暴力殺人案,法醫鑑定意見顯示,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度抑鬱症,在案發時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但公眾和死者家屬都極難接受這個鑑定結果。儘管專家證人在出庭時,接受了受害人家屬的各種質疑和審判法官的詢問,已經十分詳細地解答了為什麼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是全部刑事責任能力。
在這個案件中,如果鑑定意見被法庭採信,意味著被告人“保命”了,而這一結果與“殺人償命”的公眾意識是有差距的,因此會形成輿情和阻力。
第二,對於精神病人實施暴力犯罪,究竟要不要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我結合對專家和司法人員的採訪,給大家做一個解答。
法醫學專家一致認為,精神病人實施暴力犯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關鍵要看他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是簡單地以他是否患有精神病而確定的。
那麼,精神病人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只能取決於具體案件中的司法鑑定。而這個司法鑑定,往往需要分兩個層面來做,一個是精神狀況本身的鑑定,在此基礎上,綜合案發時的各種因素,再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鑑定。
第三,在現實生活中,精神病人犯罪實際時分為幾種情形的:一種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在患病期間實施暴力犯罪,這種情況下通常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另一種是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他們在發病期間實施犯罪,這種情況通常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要承擔部分刑罰責任,但具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的行情節;
還有一種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意志完全清醒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而這種情況實施犯罪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據法醫學專家的分析介紹,不管哪一種精神病人,在那一種情況下實施犯罪,最終決定其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都需要經過專門的、有針對性的法醫學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