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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今天觀影

    想要辭職,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領導就是不批准,我覺得這樣的美事,我也想有,領導不讓走,肯定是看中你的能力,在目前這個社會,領導玩耍你的可能基本上不存在,所以我考慮,肯定是你的能力比較強,公司目前離不開你,所以不放你離開。

    遇到這樣的事情我覺得你應該開心啊,畢竟公司越是留你,就證明你的價值越高,不論從哪方面來講,你的社會競爭力都是比較大的,不管以後是選擇留在公司還是出去公司換一份工作,都可以有一個不錯的發展。

    如果你一心想要辭職的話,我覺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公司還沒有合適人選替代你的工作,需要你留更久的時間,以便公司可以找到你的接班人。

    這種情況其實是比較好解決的:

    A.和公司的領導協商以下,多留一段時間,但是總要有一個期限,由公司出面,招聘或者是從公司內部找一個你的接班人,你將手頭的事物,以及公司的一些核心工作內容,交接給他,當他可以獨立處理事情的時候,也就是你功成身退的時候,當然了,薪資還是要更高一些的。

    B.你做要交接的東西並不多,只是需要你把手頭的工作,以及職位內容交代清楚即可,那麼你可以同公司領導商量,1,寫好交接文件,把所有的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寫到文件裡面。2,離職了,但是可以24小時開機,如果公司出現了現任解決不了的問題,你可以打電話代為解決一段時間。

    第二,你的能力比較強,公司想要發展,離不開你。

    A.你要離開,也就幾種原因,薪資沒有給到位,如果公司離不開你,那麼我我覺得你可以和公司商量啊,潛能解決的問題,我覺得不是問題,談就好了,談的好,你完全可以繼續留下來,談不好在考慮走的問題。

    B.目前的職位無法滿足你的要求,這也是可以商量的,只要你會談,錢和地位,在我看來都不是問題,只要你會談就可以了。

    第三,公司故意為難你,想拖著你

    在我看來這種情況的可能性是最小的,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完全可以依靠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畢竟籤合同的時候,不只對你的工作做出了規範,對於公司的行為也作出了規範。

    只要你滿足離職的條件,完全可以自動離職,而不用考慮領導的感受,你是屬於你自己的,沒有人有權利扣留你,不放你離開。離職是你的自由,只要合乎法律的規定,就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小結:如果是因為錢和地位的問題,促使你離職的,我覺得領導這麼做,你完全可以坐下來和領導談,如果你下定決心不想做了,就是想要離開,那麼也可以先和領導協商,如果最終協商未果,那就舉起法律的大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2 # 職場摸魚

    《勞動法》告訴我們,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

    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你要辭職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那麼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員工充分享有辭職自主權。只要員工想辭職,隨時都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藉口。

    員工辭職,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

    通知是指“我告知你我不想幹了,與你同不同意無關,無論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誰也別想攔住我”,申請是指“我向你申請離職,需要經過你同意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我就走不了。”

    所以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給公司即可。

    在接下來的這個月,按部就班完成工作任務,積極主動交接工作,辦理離職手續即可。

    公司以各種藉口不讓走,那就只能去勞動仲裁了。

  • 3 # 陽光Joey

    世界上有100個問題,就一定能找到101種解決辦法。

    首先一定要堅定一個信念和認識,個人想辭職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是有勞動法合同法支援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沒有權利強迫勞動者,違背勞動者意願強制留人。

    另外一定要明確一個概念,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應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單位,而不是向公司請求允許,你要辭職走人,直接寫一封“辭職書”或者“辭職信”就好,不要搞什麼“辭職申請”的標題,也不要去填寫什麼申請表,但凡用了申請的字樣,就給了公司拖延操作的藉口,比如公司可能會找藉口說壓根不知道你是來真的,或者說領導忙還沒批下來,也不說同意也不說不同意,用這些說辭來迷惑辭職者本人,搞得你好像不等領導批覆就是你的錯一樣。所以在我們決定好辭職且不打算回頭的情況下,最好把自己的書面辭職材料標題寫成辭職信,同時注意不要再內容裡寫什麼“請領導批准”、“本人申請”、“特此申請”……這樣字眼,自己給自己下套可還行?

    如果你已經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了,而且距今已經一個月了,領導沒給你任何反饋或者回話,建議你趕緊再向公司遞交一封正式的書面材料作為個人辭職告知,重申一遍你已經於某年某月某日向某某人遞交了你的辭職信,距今已有多少天,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告知時間,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應該於幾月幾號離職,考慮到公司的工作銜接並希望部門工作順暢,請公司安排專人於X日內與你交接工作,你將按計劃於幾月幾日正式離職,請公司計算好你的應發薪酬和後續福利及時結算髮放。

    同時為了防止公司繼續裝聾作啞不安排人和你交接工作,你可以自己寫一個書面的工作交接清單,在離職前一天發給直屬主管和部門領導,同時也發給人事部門負責人,明確你一直等到最後一刻無人交接才無奈透過工作交接清單的方式處理。

    之後如果有後續勞動糾紛你可以大大方方應對,相信你們領導會明白放你走人才是明智之舉。

  • 4 # 嘚瑟小仙女

    我來談談我的看法,領導不讓你走有幾種情況:

    1、領導認可你的能力,你是核心骨幹成員,不希望你離開到別的公司去,看你是否已經找到了下一家公司,並且非常想要去那家公司,在自己的公司裡不是因為薪資問題,而是發展或者其他問題要辭職的,如果這樣的話,就和領導誠懇地商談一次,如果實在不肯放你,可以讓公司HR介入,不建議和領導吵翻那種方式,行業裡口碑很重要,鬧成這樣對誰都不利。如果你此時還不想走,如果領導給你談的條件,可以達到你的預期,可以作為你留下來的理由。

    2、擔心你去競爭對手的公司,帶走業務資源核心客戶,影響公司之後的業務

    如果去其他公司,領導擔心會有部分核心業務被你帶走,因為你是核心骨幹,這種情況領導不放你是有他的原因,還是 建議你和領導商談,比如告知下一家公司並非行業內,或者不會將公司核心業務帶到下一家公司等表態,如果領導繼續不放你走,那麼可能就是不相信你,你需要公司HR介入。離職談話,是很多公司領導都會對離職員工進行的,有些很大度的領導還會幫助離職員工總結過去工作經驗,給予一些下個公司更好發展的忠告,因為畢竟以後不是同事了,但是有可能在行業上還是一個領域內的,做好口碑很重要。利用這個機會,和領導好好談一下。

    3、沒有找到合適的繼任者,這塊業務暫時不能出現空檔期,否則會直接影響公司的業績

    由於你是1個月前提出的離職,這個崗位對人員要求不低,一時半會很難找到合適的人來接任,而此崗位又不能出現無人值守的情況,因此領導在此時不放你走,是為了找到你的繼任者,如果你有合適的人選可以推薦給領導,當然可以解他的燃眉之急,如果沒有合適的人可以推薦,那麼就得去和你的下一家公司商量入職時間,和領導這邊再充分溝通。

    4、故意為難你,和你過不去,你以前可能得罪過領導,這種情況也不是不可能,有些領導處於私人恩怨不顧你的感受,成心和你過不去。

    這種情況也不要放棄與領導來一次誠懇的對話,因為不對話也解決不了,不妨說上一說,但是如果是領導以前就和你有過過節。結怨畢竟對領導也沒什麼幫助,也許你們的談話可以解開以前很多的過節和誤會,說不定你們開誠佈公的坦誠態度讓你們從此都可以解開心結。

  • 5 # 職場那些個事

    還是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領導就是不讓走,這個就是領導違反了勞動法了。做為勞動者可直接走人。

    可拿著勞動法跟領導和HR談,談不攏的話,就直接找到勞動局,勞動局會找公司的。因為領導違反勞動法就是公司違反勞動法了。

    通常這種情況1-3個工作日就解決了。

  • 6 # 斜槓大叔Erazor

    既然想離職,說明自己已經對未來規劃清楚,甚至已經找好了下家;但是領導不讓走,確實很麻煩,但不能操之過急,要做好充分的應對。

    針對這種情況,當下的策略無非是兩種:

    · 於情:和領導繼續好好溝通,傳情達理,爭取讓領導儘快同意;

    · 於理:做好到時間直接走人的準備,但要合情合理,符合規範;

    和領導好好溝通

    下屬離職,一般領導的做法是:要麼誠意挽留,許諾更高的利益和機會,希望員工繼續留下工作;要麼誠摯祝福,安排員工交接事宜,並祝福員工有更好發展。

    那麼領導為什麼不讓走?

    原因一:暫時找不到合適的人選來替代,所以希望你繼續多留一段時間;個人解讀:如果你不是急著去下家公司,可以考慮幫領導一把,但是要說清楚時間(比如再多留一個星期),不然等你再次要走的時候,就會弄得很尷尬。原因二:你去的是競爭對手公司,不希望你去幫對方

    個人解讀:除非你之前有簽過競業限制合同,並提供你因為競業限制而相應享有的補償,不然誰也不能阻止你去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不希望走只能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已。

    原因三:故意刁難你

    個人解讀:公司有公司的規章流程,合同有勞動法保護。仔細看下當初的合同怎麼約定的,一般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就可以了。

    基於以上三種可能,領導不想你走更多是個人的願望。如果你不是和領導已經鬧翻了,可以從“情”的角度去理解他/她的感受,然後與其好好溝通,爭取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下達成共識。

    溝通的策略大致包括:

    · 感謝領導多年的栽培和照顧,表示理解自己的離職可能對現有工作造成的影響;(感謝和認可對方,營造和諧溝通氛圍)

    · 承諾一定會在離職前,把手頭所有的工作交接清楚,確保工作順利過渡;(表忠心,承諾不會拖後腿)

    · 表示自己已經找好了新的東家,而且入職時間也已經基本確定;(設定時間壓力,讓對方覺得不是自己不肯幫,只是新工作有入職時限,找到一個合適的理由)

    · 誠摯地表示,如果一定需要多留些時間幫助工作過渡,自己可以考慮向新東家申請晚報到一週,利用這一週時間繼續完成交接工作;(表達自己的誠意,願意多留一週,但也只能留一週)

    · 承諾即使到了新單位工作,中間碰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電話給你,你都會提供支援和幫助的;(給予未來的承諾,當然一般後續是不會再有人找你了)

    這樣溝通,不管對方感覺好不好,至少你從人情的角度已經做到位了。

    如果對方不領情,或者還想刁難,那也沒關係,還有第二條路。

    做好離職前的交接工作,留好記錄

    離職前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免得留下把柄。等到了時間如果對方不讓你走,也找不到合理的藉口。

    我離職前,都把手頭要交接的工作分門別類地整理好,把一些注意事項用文件的方式寫清楚。

    如果領導指派了交接物件,直接找到他/她,把資料和文件交接給對方。如果對方故意不交接或拖延時間,我會用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對方交接,並留下這些記錄。如果真的將來有糾紛,我也可以證明是公司不想交接。

    如果沒有指派交接物件,可以詢問領導工作交接給誰,或者把相關資料存放到合適的地方。等要走的時候,直接告知對方去哪裡找。

    在整個過程中,要確保的是:

    · 自己的交接沒有問題,免得被人詬病;

    · 資料交接給別人時,一定要讓對方簽字或留下記錄;

    · 整個交接過程要留下記錄,或者交接過程中碰到對方的阻撓,也要留下記錄;

    · 如果實在碰到問題或阻撓,向公司HR反映,讓其參與進來,也避免HR不作為;

    最壞的打算

    萬一臨近離職時間,對方還是不理你,或者不給你辦手續。你可以直接正式通知HR,我提交辭職報告已經滿一個月,我要交接的工作和資料也都準備好,請你們配合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還是不行,那就找勞動局,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走到這一步,基本上是公司自己倒黴。因為你走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渠道,是對方沒有道理。

    總結:找到新東家離職本是開心的事,但是如果碰到公司或領導不配合也沒有辦法。一定不要著急,做好該做的事,走好該走的流程,保留好相關的記錄,最終一定可以順利離開的。

  • 7 # 貓痴魚

    領導這樣作法肯定是不合適的,即使他不批准,根據《勞動法》我們依然有辦法解決。

    1、領導不批准原因

    領導不讓爽快的讓你走,個人感覺主要因為以下兩個原因:

    領導惜才。看中你的 能力,真心希望你能留下。

    為公司成本考慮。公司想盡量穩住你,將目前手上的工作做完,或者找到交接的人再放你走。

    2、應對辦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之後可正常離職;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提離職,即可正常離職。也就是說,合理的離職方式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並不能因為老闆不批准就怎麼樣。如果實在因為老闆的不批准產生了糾紛,那麼建議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相信法律肯定會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的。

    建議你在申請仲裁之前收集一些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包括但不僅限以下內容:

    上班開啟記錄

    離職申請發起文件(郵件、流程等)

    與領導錄音錄音或聊天截圖

    公司發的工資條

  • 8 # 香草紫蘇

    至於,你說領導不讓你走,可能有幾種情況:

    第一,你在這個崗位工作表現比較好,領導認可你,信任你,不希望你辭職,想挽留你;

    第二,公司可能存在一些客觀因素招聘難,比如地理位置偏遠,行業發展前景低,工資低於市場水平,或者崗位勞動強度大等,你走了,招不來人,所以不想讓你走;

    第三,你的離開可能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影響;如果你是高管,或者是核心技術人才;

    還有其他一些情況,也會影響到你的去留。你可以自己綜合分析判斷一下。

    如果領導是處於私人感情因素,不希望你走,你可以私底下跟他好好溝通一下,表明你離職的決心和原因,通情達理的人都會理解的;

    如果是出於其他因素,你也可以幫忙介紹自己的同行,朋友過來接替你的工作,有人了,他就放你走了;

    最後,如果30天到了,他們也不招聘新人,你又有新的工作機會,怎麼辦呢。

    從法律的角度,30天后,你就可以離職了,合法合規,自己做好離職交接,和同事進行工作交接,按照公司要求結算清楚自己的財務報銷和費用問題,主動找HR辦離職手續,然後就可以離開了。

    總之,先溝通,確定好最後工作日,有可能的話幫忙快速招聘接替你的人,做好工作交接,其他應該沒有太大問題,都可以和平解決,正常離職的,放心吧。

  • 9 # 蘭芳職場劇院

    員工提前1個月提辭職,領導不讓走怎麼辦,這裡給員工出幾種建議,可以對號入座,針對性選擇。

    1,按一個月離職交接週期正常工作,提前提醒並確認工作交接人和交接日期,用行動顯示確實去意已定。

    只是說一次,領導可能認為是一時衝動,或者是以退為進的伎倆,多說幾次可以證明這是深思熟慮的結果。

    2,對自己提出離職後公司無人可交接,招聘來不及,換人做不了的情況,可以予以理解,幫助領導建議解決方案。

    我有一個前同事,就是這樣做的。她向公司提出離職後,留夠了一個月離職交接時間,但是接替她工作的人也是在職的,替補人員的招聘週期加上離職交接週期一起,時間超過了她的離職交接期。她一方面整理好自己工作的相關文件,另一方面主動告訴領導,願意利用週末時間暫時處理接替人到位前的相關工作。

    她的行動獲得了老闆的認可和欣賞,她以後的跳槽背調,老闆評價特別高。

    3,對於只是有一些不滿,但不是真想離職的,可以藉此機會提要求,如能得到滿足,可以接受領導挽留。

    如果領導能幫助處理不滿意的地方,順著領導的挽留留下來,也有臺階下。

    4,對於領導“我不好過,也不要你好過”的報復性留人,注意理性做好工作交接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備需要法律途徑解決。

    在妥善準備交接材料,處理善後工作的過程中,做好證據保留。

    錄音,影印,複製等,都是保留證據的手段。

    如果交接週期將到,但領導還是不肯放人,一方面和領導商量解決,另一方面和人事方面溝通,底線是求助於法律途徑。

  • 10 # 壯壯說事

    對於這類員工的離職,我有這樣幾種情況去分析:

    1、表現不好,領導故意為難。這樣的情況,極其稀少,除非這個公司本身混亂不堪!

    2、工作能幹,表現好,屬於骨幹類。這種情況大多是領導想要留你下來的,一方面他們沒有想到你離職這麼堅決,另一方面還在想辦法讓你留下來。

    3、鑑於第二種情況人才難求。HR很難招到同樣的人才,也不想人才流失到同行,捨不得你走。

    4、如果你本人的去意已決,那麼你就要多次找人力資源部,或者找總經理做溝通,必須表現出堅決離職的樣子……淡定,千萬不要吵架。

    5、既然考慮好了提出的離職,就儘可能完成交接後離職,因為有些領導若見你留下來會小肚雞腸。最後,無論哪種方式離職,在離職前都要做好工作交接。不能因為此次的離職影響你個人的良好品行。

  • 11 # 方向的朋友們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跟員工進行交接。

    雖然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作為員工也可以直接用法條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這畢竟是職場,只用法不行,如何用好情才是關鍵。

    分析下領導不讓你走的原因:

    1.團隊核心成員。

    每個團隊的人選都在不斷的流動,但是核心成員的流失對團隊的影響是非常大的。一方面會影響對團隊的原先的氛圍,另一方面領導會面臨如何找到合適的接棒人。團隊核心的培養會花費領導很多的精力和心血,一般而言核心成員離職的時候,領導會極力的挽留。

    對於這樣的狀態,員工該怎麼應對呢?首先,要肯定leader對自己的培養和關照。其次,告訴leader自己對於職業生涯的規劃,讓領導知道你做出選擇是經過慎重的考慮。最後,表達自己會站好最後一班崗,並積極的幫leader內推接棒人。

    2.單純的製造離職阻礙。遇到這種情況,處理的方法也很簡單。同樣的跟leader溝通下自己對職業發展的訴求,並溝通交接的具體時間點。同時,將相關的資訊同步給HR,從HR這個埠走正常的流程。這個過程中,也可以從HR這裡作為一個突破口,讓HR在你們中間扮演協調者的角色。

    總而言之,抱著好聚好散的心態,結合法律賦予的權利,並行使自己合法的權利。

  • 12 # 肇慶華圖

    隨著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大多數企業都已經陸續開展復工,而人才市場又迎來一波離職應聘的熱潮。員工離職跳槽已經是一種常見的現象,但是,在離職過程中,可能由於交接人員暫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以招不到人,缺人手等理由不批准離職,這時候勞動者該怎麼辦呢?

    一般情況下,員工申請離職,得到主管審批後,雙方便會約好離職的時間,按公司規定走完流程辦好離職手續就可以離開。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要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是還處於試用期的,那麼只需提前三天就行。要知道,辭職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單位無權干涉。然後許多公司的管理者卻認為單位有權同意或拒絕員工的申請,這明顯侵犯了勞動者應有的權利。

    勞動者提出辭職,是通知不是申請。從勞動者向公司送達書面的辭職通知開始,30天時間便可以走人,單位無權干涉。但一定要注意辭職申請要以書面形式告知。

    勞動者辭職時一定要留好證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通常辭職書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正式郵件,二是書面報告,需要本人簽字並且得到單位有關領導的簽字確認。

  • 13 # 老飛微評

    一、很多人說,針對這樣的情況,一定要走正常流程,也會受到法律自身的保護。

    前段時間,有個朋友跟我也說了他的離職經歷:他離職的時候沒有一個領導願意簽字,大家就一直拖著,一個月之後他只好自己走人了,也真是沒有辦法,當時離職資料順手就交給了人事部一個員工,反正自己也是做到了問心無愧!他當時的想法就是,公司愛咋地咋地!誰都不鳥。可事後,人事經理在他走之後說,“我不給他打招呼,想說我來著。”他很機敏,就回復了兩個理由:第一,根據合同法提前一個月,法律上支援我!第二,人情上提前一個月打招呼,沒人交接,錯不在我。以上兩點合情合理,沒有半點毛病,從此,人事再也不找他毛病了。看看其他人怎麼看。

    二、網友:既然向領導提出離職一個月了,領導說還沒有找到新人,

    對於這個問題,本人的看法是:一,領導確實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那麼建議你在認真工作,努力完成本質工作任務的同時耐心等待,這個社會還是寬容一些好,不要太糾結,多換位思考,這樣反而讓領導和同事對你倍加敬重。再說你在工作,公司也會發你工資。做人留一線,日後好見面!二,領導可能認為你是個人才或者其他原因不想讓你走。你提出離職,肯定是有原因的:要麼工資沒滿足你的要求,要麼覺得公司沒有前景,要麼公司人際關係太複雜,要麼其它地方有更適合你的職位等著你;方方面面的原因吧,那麼象這種情況,你就只能隔三差五直接和領導談了,可以善意的編些故事,表達你急於離職,不能再拖的理由,象這樣找幾次,我想領導是很快會做出決定的,畢竟留住人留不住心也沒啥意思。

    三、網友:如果是真的找不到合適的人,那麼你自己也是做這塊的

    你要離職,除了安心的站好最後一班崗,也有義務幫助公司儘快找到合適的繼任者,幫助公司完成良好的過渡,你自己也能如期的離開。於情於理,都是雙贏。如果是領導捨不得放你走,那麼根據你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可以克服的,不是原則性的問題,能繼續做的,可以繼續做。如果是不可調和的因素,那麼可以嘗試和領導再交流下,表明自己的意願。去意已決,相信領導也不會故意為難。如果是因為在職期間和領導有矛盾,領導故意拖著不讓走,那麼時間到了,工作交接事項物品清單,待辦事項都以文字的形式翔實的羅列清晰,那麼可以呈報離職清單後離職,企業不得因此拒發相應的工資。

  • 14 # 逮誰說誰

    看到題目和其它回答,我只有一點提醒:

    辭職一定要寫“通知書”,而不是“申請書”。

    “通知書”,就是直接告知,按照通知書上面的時間(至少距離通知書提交時間延後一個月)依照相關條文可以直接走人。

    申請書,顧名思義就是申請,需要答覆,同意或者不同意。如果不同意走了,原公司可以追究經濟損失。

    而在辭職過程中,一定要儲存好辭職的相關證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大體方法:

    1、紙質通知書,要簽收人簽字,拍照留存。

    2、電子郵件,傳送完後,再接下來的日子裡找幾樣工作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彙報或詢問,最好能夠得到郵件回覆,以保證能夠證明辭職通知書接受人一定能夠看到。

    總之就是證明自己自己提交的辭職通知書接收人能夠看到。當然接收人一定要是有權能夠處理離辭職的人或部門。

  • 15 # 有話直接說

    書面提交辭職報告,

    填寫離職申請表,

    工作交接單。

    除保留書面材料掃描件,

    另外以郵件形式,向上級領導、人事負責人傳送郵件。

    切記傳送郵件摘要清晰,郵件勾選:緊急、需要回執。

    一個月期滿,可直接離職,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 16 # 喵姐聊職場

    員工想辭職,還是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領導就是不讓走怎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員工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離職,一個月後就可以正式離職,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公司強行不辦離職手續,公司這是違法行為,可以去仲裁機構申請處理的。

    但是,你這個情況其實也不一定馬上就去仲裁,可以和公司的HR以及領導進行溝通,問清楚不放你走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沒有人交接,那麼馬上招聘新人或者找老員工交接;如果是覺得你是個人才,不捨得你走,那就談條件,說不定現在公司給出的待遇比你新找的公司要更高,這不等於又多了一條路嗎?總之,就是和公司說明,你30天期滿就要離職的要求,如果公司有意挽留,給出實際的條件,如果沒有,那就到期利利索索的辦理手續,否則你就會去仲裁機構申請辦理離職手續,也要適當給他們加壓,這樣你手續辦理的會快一些!

  • 17 # 正經的定南人

    按照勞動法,員工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一個月後就算公司不同意也是可以離職的,不違反勞動法,如果公司領導還是不讓走可以去勞動局申述進行調解

  • 18 # 青鋒習習

    領導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

    勞動法規定,員工要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也就是說,不管公司批不批准,書面報告提出一個月後,員工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每個員工辭職公司不批就不能走,那基本上就沒有人能辭得了了,所以針對公司的這種做法,可以應對如下:

    1、向公司明確表達自己要離開的的決心,讓公司知道不管他們批不批准,你都是要離開的了,攔是沒有用的。

    2、跟領導深度溝通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希望領導能理解你的決定,大家好聚好散,散了大家都還是朋友,別弄到最後大家都不開心。

    3、將勞動法搬出來,很多時候公司就是看準員工不懂勞動法,不知道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所以才蠻橫不講理,領導不懂法不要緊,可以找人事,告訴人事,書面報告提出一個月,根據勞動法,你就已經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了,如果公司不將工資和離職證明相關檔案給你,那就只好申請仲裁了,這對公司的負面影響是比較大的,人事不可能不懂得這個道理,讓人事去跟領導說。

    4、實在說不通,最後一天上完,跟人事和領導說,明天就不來上班了,如果公司扣押工資,那你就只能去仲裁了。

    相信問題總是能夠解決的,只要有耐心和決心。

  • 19 # 職場不惑日日談

    “員工想辭職,還是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領導就是不讓走怎麼辦?”有兩個提醒:

    一、法規約定

    勞動法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隻要你正式的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從勞動法角度,一個月就是你的交接期限,也是公司可以留你的最長時間,一個月後你就可以離開公司,沒有任何的責任與義務。以上是勞動法的規定。況且,公司不讓你離開,一旦你找到新工作,並且拿著了offer,影響你再就業,仲裁的話,公司要按照新offer的日薪賠償你。

    二、實際操作

    從實際情況,畢竟離開公司,大家追求的還是好聚好散。你提出離職,公司不讓你走,多數情況時,是因你提出離職對公司來說比較突然,之前又沒有相應的人才儲備,你一旦離開公司,短期內又沒有合適的人選接替你的工作,公司擔心你的離開,對正常業務開展有影響,所以才不讓你走。這時你大可以坦誠的與領導商量說明情況,並結合你的實際,下一個工作機會要求上班的時間,協商一個可以離開的時間,也給公司一定時間去找可以接替的人選。而你也要答應公司盡全力配合交接,這樣大家是雙贏,也為你贏得了好口碑。人生無非每時每刻都在塑造自己的個人品牌,圈子就那麼大,說不定哪天又轉在了一起,留下好口碑,職場之路才越走越寬。

  • 20 # 職場三六計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如果在試用期之內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領不到失業金。如果勞動者還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中確實很多小企業,老闆並不理會這些合同法的規定,只是覺得自己公司難以招聘到人員,然後就拖著老員工工資一直不讓走,這個情況我也遇到過。也許老闆以為你辭職只是想提高一些待遇呢?總之自己想好了確定要離職,就找一個正當的理由,說明理由最好是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以免到時候老闆不認賬,也可以當做以後產生糾紛時候的法律依舊。

    一般的情況下,只要提出申請了,和老闆說明了情況到一個月基本上會允許你走人的。沒有哪個企業不走人的,那麼穩定固定的員工除非是老闆自己家人。

    提前了三十天提出辭職,即便單位找各種理由不同意也沒有約束,是直接可以離職的。如果他到期之後拖欠你工資,或者以各種理由扣你的工資,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我相信一般老闆不會願意被告到勞動局去的。

    其次,選擇辭職應該要找好正確的方式,最好是能和老闆協商好,在30天內把手上的工作能夠順利的交接給來接替你崗位的同事,儘量不要讓公司遭受損失,這樣對於大家多好。至少在同一個行業以後大家還會有聯絡不至於尷尬是不是。

    我去年就遇到過這樣的事情,本來在這個公司做了大半年了,實在是受不了公司上班作息時間,中午十二點到晚上一兩點,真是超長時間。於是幾次想辭職走人,可是和老闆談了談,又被他說服了留下來,談一次加一次工資。我的初衷並不是想加工資,只是覺得公司的時間安排不合理,我將我的想法和老闆說了,後來調整了一下作息時間,保證每天上班時間不超過11個小時。幾次談離職結果意外的收貨就是加薪一兩千。很多時候想離開公司可能是覺得留在公司沒有什麼前途,或者是覺得工作環境自己難以適應,但是有很多時候這些問題還是可以自己克服,或者解決的。如果確實是想離開,你就開個老闆無法滿足你的要求,讓他知難而退。這樣就可以解決你的困擾了。

    這些只是個人看法,希望可以幫到你,有興趣可以關注交個朋友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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