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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i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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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東海哥
已經這樣了,大家還是以寬容的心態看待這件事情,誰也不想出事,高俊芳縱然有千萬個不對,但是事已至此,誰也無法改變,畢竟高俊芳也是創造過輝煌的人物,也為經濟建設立下過汗馬功勞,功與過我們要區分開來,不能因為她犯錯就指責她一無是處。
首先說明一點,陷害孩子罪不可赦,必須嚴懲,但我們不能一味的要求死刑,畢竟現在我們法制進步了,儘可能的不會判死刑,這是法制的進步也是人類文明的進步,前面有車後面有轍,三鹿的判決比較合情合理,高俊芳案件完全可以參考。
大家的心情可以理解,每個人對待孩子的心情我們都能理解,但是事情已經出了,即使判處高俊芳死刑對我們又有什麼意義呢?如果她的死能挽救孩子,那就去死吧!關鍵是不能啊,高俊芳死去她的家人難道不痛苦嗎?為什麼用我們的痛苦再去製造痛苦呢?不如放她一馬,也給她一次機會,少讓一個家庭痛苦不好嗎?
我們常說沒有賣後悔藥的,高俊芳事件不是單純高俊芳個人行為,如果我們的藥監部門稍微負點責任至於嗎?所以每件事情都有他的因果關係,我們應該客觀的看待,也希望高俊芳踏踏實實的改造,爭取做個好人,以後迴歸社會,回報社會。
人這輩子都走彎路,誰也不會順風順水,只是有些人坎坷小一點,有些人磨難多一點,但我們都會遇到,希望大家以一顆寬容的心態對待每一個人,常言說得饒人處且饒人,何必致人於死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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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我個人提點建議,高俊芳最終的判決,不能走田文華老路,實話說,對於這樣的人,拿老百姓的生命健康當兒戲,為了自己的利益,喪失了做人原則和底線的行為,國家絕對不能輕判、輕饒,高俊芳,我覺得,雖然不一定要做到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地步,但至少要給判個死緩,且不能減刑,不然,如何給那些打了假疫苗的人一個交代,給損害了健康的人一個交代,何況,還有很多孩子呢?
我之所以說,不能由田文華老路,先來看看田文華的判刑和減刑情況:田文華,三鹿集團前董事長。因為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被發現含有三聚氰胺導致全國大量嬰幼兒患腎結石,涉嫌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液態奶製品,於2008年9月被免職、刑事拘留。後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1年11月,河北省高院裁定將田文華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5月,石家莊中院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9個月。刑期由無期徒刑變為18年有期徒刑。2016年11月,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田文華3次減刑,減了4年3個月刑期,從20年減為15年9個月,後面還會不會減,不得而知,但即便後面不減,這麼大一個案子,只給判了15年9個月,說不過去,多少孩子因此造成健康損害啊。
三鹿奶粉如此,長生疫苗也如此,對於這種損害人民健康行為,把老百姓生命當兒戲的,一律要實施重刑、重判,只有如此,才能對其他同樣犯罪分子給予警示、警醒和震懾作用。
所以,在田文華判決本身就比較輕的情況下,再減刑,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如果高俊芳還是怎樣,那以後還會有同類事件發生,因為,他們的犯罪成本太低,難以形成威懾力。
重刑之下,社會才能安好,只有人人對法律有敬畏心,只有人人知道犯罪成本太大,才不會去犯錯,做犯法之事。
所以,高俊芳得重判,重刑,不能給個20年無期徒刑,之後再搞個減刑,這樣,沒法給受害者一個交代,也沒法對同類犯罪分子以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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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實話
而在這次疫苗案件中,目前來說,並沒有實際的證據表明長生生物生產的這些劣質疫苗具體造成了多大的危害,也就是說,如果後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這些劣質疫苗的具體危害的話,按照先關法律來說,可能高俊芳會判的比當年三鹿的懂事長還要輕。
但是,個人認為這兩件事不應該放在一起作比較,因為這就不是一個比較量級的。
就拿奶粉來說吧,當時全國並非只有三鹿一家奶粉品牌,也沒有誰規定說只能嬰幼兒只能吃三鹿奶粉,也就是說,我們是有更多的品牌選擇的。說難聽一點,當時我們吃了三鹿奶粉,可能還要怪罪於運氣不好。
但是,這個疫苗則不一樣,幾乎全國所有的疫苗都被長處長生壟斷,說白了,我們是沒有任何選擇的,只要你給孩子打疫苗,基本上就是他家的,這肯定是沒跑兒的。並且,疫苗如果出問題了,那麼疫苗造成的危害要比奶粉更快也更嚴重。
因為,從現實角度來說,就算是毒奶粉,那也不可能說吃了一頓就出事了,但是,就疫苗來說,一旦出了問題,那就只有一次機會。所以說,不能因為沒有出問題,就減輕追責。相反,就疫苗問題而言,只要是發現了風險的苗頭,那麼就應該毫不客氣地嚴肅打擊。
如果說這次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處理輕了,那麼這些行業的人會怎麼想。是不是還會有人為了利益而更加膽大妄為呢?如果不能對疫苗嚴格把關,那以後若是真的出現了毒疫苗,那直接就是對一代人的摧毀了,這個罪惡甚至比戰爭還要嚴重。
因此,這種事就必須在第一次發生時就給予摧毀性打擊,直接就是死刑或者無期,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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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邕城小龍
必須死刑並沒收全部財產!不管是假疫苗事件剛發生時還是現在,我一直都堅持這個觀點:高俊芳必須判死刑,不死不足以平民憤!都說孩子是祖國的花朵,祖國是希望和未來。孩子更是一個家庭的全部,而高俊芳為了一己私慾,泯滅人性,製造銷售偽劣疫苗,置全國成千上萬嬰幼兒的生命於不顧,這種惡毒的人難道不應該千刀萬剮嘛!不止嬰兒疫苗,還有狂犬疫苗。狂犬病死亡率為100%,這種人命關天的藥也一樣造假,更是對說要告她的患者家屬喊出:“你隨便去告,我一年掙幾個億不信擺平不了你”這種驚人言論,這種人心早已經黑透了沒得救。
此外,不應該只處罰高俊芳,還有她的老公兒子兒媳都應受到判罰,不應讓它們逍遙法外,他們一家花的可都是血淋淋的黑心錢,必須把他們一家的資產全部凍結。
高俊芳判死刑是眾望所歸,同時也是體現政府對打擊製造銷售偽劣藥品的決心,也能對那些不良商家起到一些震懾作用!現在91億元的罰款,只是針對長生公司的處罰,我更想看到的是高俊芳被審判的那一天,希望不會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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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意島會理財
不殺,難以平民憤!
建議先讓瘋狗把她咬了,再注射上那些違規生產的狂犬疫苗,讓她體驗體驗死亡的恐懼感!
再把她所有的錢都沒收了,連著她敗家兒子敗家媳婦的錢一併查抄了,雖然說兒媳婦的錢這個查抄有難度,她不上班不掙錢,吃喝玩樂花的都是賣疫苗掙得黑心錢,那就往死裡查,吃多少讓他們吐出來多少!
這個案件引起了上至國家下至百姓的憤怒,不殺一儆百的話,那些關乎老百姓生命安全,健康的生產企業就不會收斂,還會暗地裡毒害國人!
最早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毒害的是嬰幼兒。那時我們說選擇三鹿奶粉的人可能悲催一點,也只是國人寶寶中的一部分人在眾多奶粉中自己選擇了它。但是這個疫苗你想啊,它是壟斷性的,而且沒有選擇性,全國各地的人在預防狂犬疫苗的時候都會用到,這真的是無形中在殺人!
高俊芳就是踩踏著國人的生命在斂財,喪心病狂,槍斃十次也不足以平民憤!建議給她死刑吧,因為她害死了很多打了無效疫苗的人們!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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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莫聽打葉聲煙雨任平生
應該和現實肯定是有差距的,應該是大家的願望,現實是多方博弈的結果,像這樣危害社會的,我們肯定是希望嚴懲,應該判死刑,以儆效尤。給那些製假販假,不拿老百姓的生命健康當回事的人樹個標杆。
現實可能是死緩或者無期,三鹿就是很好的例子,三路老闆判了死緩,後面改造好,依次減刑,都快出獄了。高有可能就走這條路。
最後還是希望嚴懲,給老百姓創造一個安全的社會環境,讓那些黑心商人無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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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情感公寓
大家覺得應該怎麼處理高俊芳?大家?大家包括我都是普通老百姓,我說把高俊芳槍斃了,那高俊芳就真的能槍斃嗎?
按說高俊芳作為假疫苗的最高負責人,完全有理由為那些打了假疫苗的兒童,受害者承擔直接責任,就算槍斃高俊芳一百次也撫慰不了那些因為假疫苗而受到終身殘跡或者致死的兒童後面家屬的痛苦,雖然現在對因為假疫苗致殘和致死的後續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賠償標準,但又有什麼用?活波可愛的孩子殘廢了,或者因為假疫苗死了,再多的錢能換回他們的健康,他們的生命嗎?
所以說高俊芳該死,不管是從各方面來說她都該被槍斃,法律應該從快從重的並且高調宣佈她的死刑,重要領域就應該用重典,這樣可以震懾以後的王俊芳,李俊芳等等俊芳們,劃出紅線,讓各種俊芳不敢跨越雷池半步,這樣才是對我們祖國花朵的負責。
目前高俊芳的進一步審理後續工作還在進行,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切實聽聽大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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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夜雨如書
不過鑑於問題疫苗事件造成的惡劣影響,高俊芳被沒收財產判處無期徒刑的機率很大。如果後續不能有足夠的問題疫苗受害者提供證據證明,高俊芳被判處死刑的機率應該不大。
提到高俊芳就會讓人聯想起此前的三鹿奶粉事件中的田文華,她們兩位都是女性,而且犯下的錯誤似乎也有共通之處,一個是在嬰幼兒的食品上犯罪,一個是在本該保護孩子健康的疫苗上犯罪。而且她們現在都成了階下囚,所以大家喜歡拿兩者進行比較。
個人認為,在疫苗上造假的嚴重性要更甚。打個比方,疫苗就好像抵擋病毒入侵的防彈衣,如果在這上面造假,那就如同讓孩子們穿著不合格的防彈衣暴露在病毒的槍林彈雨之下。
還有之前的問題狂犬病疫苗,如果打了有問題的狂犬病疫苗怎麼能抵抗要命的狂犬病毒呢?之前曝出的幾起打了狂犬病疫苗仍發病死亡的案例,到底是疫苗的問題還是醫護人員處理不當呢?細思極恐!
站在個人的角度看,在至關重要的疫苗上造假,罪無可恕,對於高俊芳犯下的罪惡,無期徒刑不得減刑甚至死刑都是合適的。
只有嚴懲,才能起到警示後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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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老王偵查記
恐怕非死刑不可了,否則那些因為她的假疫苗事件而失去生命的人,怎麼得以安息呢?
我們都知道前段時間非常重大的一個新聞就是長生生物因為製造銷售假疫苗事件,而上了熱點。根據相關的規定,將公司的董事長及法人都抓了起來。並且查封了相關公司的產品,並處以罰金97億。罰金之高,前所未有。
這個事件對於某些人很刻骨銘心,但是對一部分人來說他們並沒有什麼感覺,並不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而是這個事情確實沒發生在自己身上,你想讓他們感同身受,也是比較困難的。並非是他們沒有同情心。舉個例子,有的孩子因為打了這個長生生物的狂犬疫苗之後,並沒有什麼效果,孩子最後還是狂犬病發不治而亡,這個孩子的家長和親人肯定是萬分痛苦的。你若說你沒經歷他們所經歷的的事情想要體會他們的感受,那不等於胡說八道嗎?就像沒被紙割傷過的人,根本沒辦法體會割傷的那種痛。
雖然人抓起來了,錢也罰了,公司也關了。這一些列處理方式可以說也是能做到的最大處置了,但是這些其實僅僅是對過去的一個終結罷了,我們很多人更關係的則是未來這樣的事情如何避免,相關的疫苗如何保證安全性,同類的企業如何去檢驗他的真實性等等,恐怕只有做了這些,那些死去的人才能安息,那些受害者的家屬才能有意思安慰吧。
雖然她除了死刑沒有別的出路,但是就算死刑也沒辦法挽回被她疫苗傷害的生命。所以除了死刑要做的還有很多,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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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波士財經
內不欺己,外不欺人。這才是經營者,尤其是特殊行業經營者的本份及職責所在。
疫苗“女王”、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應當得到怎樣的刑責?這應當是長春長生事件的最後一個懸念。
那麼個懸念會以什麼樣的答案來揭曉呢?這個問題應當有跡可循 。
前些天,長春長生公司被處罰沒款91億元的訊息,大家應當都是拍手稱快。相關行政處罰檔案中明確,長春長生2014年1月以來生產的產品按劣藥論處。也就是長春長生的違法行為被定性為生產、銷售劣藥。
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最高的可判無期徒刑,並且沒收財產。也就是,高俊芳極可能傾家蕩產,而且牢獄之災也是逃不過的。比照下10年前的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董事長田文華也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所有個人財產。
有注意到,10月16日,就在食藥監部門對長春長生進行鉅額處罰的同時,證監會也下達了對上市公司長春長生及相關人員的處罰決定,其中,高俊芳被給予警告,罰款30萬元,並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高俊芳的最大的錯在於,可能影響到不少孩子、家庭的未來。長生生物的問題疫苗,高俊芳是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牟利,她竟然敢將這種問題疫苗流通到市場上,傷害了不少活潑的孩子、傷害了不少無辜的家庭、傷害了整個社會。這時候她對社會的作用,只有是負面。
表面上看,高俊芳帶領著長生生物只是生產銷售劣質藥品罪。但要知道,這劣藥,有可能在未來繼續影響一些人的生命安全。可以說,這或者已經造成了故意傷害罪。因為到目前為止,人類對狂犬病還沒有找到合適的治療途徑,只有注射疫苗才能預防。而那些注射了長生生物疫苗的兒童,未來如果不小心被患有狂犬病的狗咬了、抓傷了,結果大家都知道。
除此之外,還可以關注到,在獲得長生生物控制權之後,高俊芳也沒有在技術研發上進行戰略性部署,只是因為長生生物獨特的行業地位,然後利用獨特的推銷手段,將長生生物的產品銷售到市場中。這種銷售手段,對社會也沒有積極影響,也還是負面作用,反而阻礙了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也就是她控制長生生物之後,對社會的貢獻,依舊是負的。
且不論高俊芳如何掌控長春長生的發家史,僅以膽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僅以賣產品比生產好產品積極得多的價值觀而言,她早就不適宜在疫苗生產這樣一個特殊領域呆下去。
古人都說過了,人背信則名不達。這句話放在高俊芳身上,也很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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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曉寧亂彈琴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震懾他人。
我國所以在食品、藥物頻頻出現問題,與處罰太輕有關,在這些人命關天的問題,如此膽大妄為,還有什麼可畏懼?
只有殺無赦,才能震懾犯罪,只有殺無赦,才能清醒那些底線不能突破,只有殺無赦,人民生命安全才有保障,國家對外形象才會樹立。
殺高俊芳,換來的是全社會對食品醫藥安全的高度重視,殺高俊芳,換來的是有可能犯罪人的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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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穿著棉襖不洗澡
殺一儆百,害人的人必須嚴懲!只有這樣才會對那些為了一己之私利,置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的人一個警告!食品藥品安全沒有小事,自古以來都十分重視食品藥品安全,打擊假冒偽劣十分嚴厲。據《唐律疏議》記載:“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販賣的肉製品有毒致人生病,必須立即銷燬剩餘的產品,否則杖打90,如果故意賣給別人致人生病,關押一年,致人死亡的,處以死刑,即使別人自己拿來吃而致病,也要以過失殺人罪處置!按照高俊芳的罪行,判死刑並沒收家庭全部財產並不冤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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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太極雲飛揚
如果按照我個人的想法,就應該判高俊芳這樣的人死刑,罪名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還要罰沒她、及其公司的全部非法所得。
當然,個人認為法院判高俊芳死刑的機率非常的低,我雖然沒有參與過庭審,但也知道法院最終判決的大概情景,比如刑法多少條、多少款,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等。
認為她應該判處死刑的,可以告訴我,判高俊芳死刑適用於刑法哪條、哪款嗎?
這時候,說不定有人會站出來說我跟高俊芳是一夥的,甚至會說我收了她的錢,或者會問我有沒有孩子,有沒有注射過疫苗。
站在我個人的角度,站在整個社會道德體制的角度,高俊芳萬死難辭其咎。
再看看高俊芳兒媳炫富的圖片、影片,感覺這根本就是宣戰,向所以被注射無效疫苗的孩子的家長宣戰。
如果不殺高俊芳,整個社會的道德體制都有可能是扭曲,道德體制扭曲的結果就是法律隨便遭到踐踏。
因為大家看到的是辛辛苦苦、勤勤懇懇、兢兢業業工作的人買不起房、娶不起媳婦、養不起老……
視道德、法律為無物,為富不仁、不仁而富的人坐豪車,挎幾百萬的包,住豪華別墅,甚至擁有私人飛機……
想想這樣的後果,真讓人細思極恐、心有餘悸啊。
大家看到這樣的場景,結果會是什麼?誰還辛辛苦苦、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的工作?大家為了發財,還不想方設法違背良心、道德,打法律擦邊球,開啟互害模式?
現在不是說“我認為她該判死刑”,“我建議判她死刑。”或者“我懇求判處她死刑”的時候。而是收集證據,比如因為他們造無效疫苗,造成他人延誤治療死亡。特別是有家人被狗咬,注射無效疫苗死亡的例子,因為至今為止,我沒有看到任何個人、媒體公佈有人因為無效疫苗導致直接、間接死亡的資訊。
二十多萬劑無效疫苗,注入孩子的體內,這不能說明之前沒有不合格的,收集證據,任重而道遠。這不是單憑憑政府機構能夠在短期內能單獨完成的,還應該靠人民群眾的力量,所以大家應該集思廣益,向有關部門提供證據,讓這些為富不仁,不仁而富的奸商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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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知足常樂53562871
死刑,不得減刑!她掙了多少用孩子生命換來的黑心錢!把錢讓她全拿出來,捐給她坑害的家庭,捐給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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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棟哥遊新疆
關於高俊芳的罪責,個人認為:要多方面客觀的進行調查取證。如果“一棒子打死”的花,有失法律的威嚴和公允。那麼作為“長生製藥”的最高負責人。法律對高俊芳的定罪主要有以下幾項:
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是《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解釋。2000年《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了補充: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15年!這起疫苗事件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與後果,所以,單這一項罪責,高俊芳有可能就要被判15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是《刑法》第115條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義與量刑。違反規定造成大眾基礎使用的疫苗出現惡劣後果,就演算法律再人性,這條罪估計也會判處無期徒刑。
此外還有一些諸如觸犯《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刑法》的其它條款的罪責,在這兩項罪名中已經可以忽略不記了。高俊芳最終的刑罰是什麼結果,透過棟哥的分析,我想已經比較明晰了,也期待法院早日給予百姓與受害家庭一個公正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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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讀書文史
怎麼判刑都不為過,因為實在是害人誤國,傷天害理,天理不容!
藥品安全關乎到每個人的生命健康,作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俊芳卻沒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了一己私利竟棄人的生命不顧、棄道德倫理不顧,生產、銷售毒疫苗,毫無人性可言!
有錢並不是一切,造假為世人所唾棄,漠視人命,天理難容任何的造假行為都會遭到唾棄,若一定要從中分出輕重等級的話,衣服能造假、靴子能造假、沙發座椅能造假,食品、藥品肯定不能造假,因為它直接關乎人的性命。
作為一個大企業的領導,什麼能造假,什麼不能造假,心裡應該有個底數。高俊芳為了謀取暴利,明知故犯,這個女人絲毫不將兒童生命看在眼裡,隨意踐踏國家法律,個人覺得,應對其判處死刑,以此還百姓一個交代,還受害人一絲慰藉,還市場一個安寧。插個題外話,中國疫苗問題曾多次出現,2017年,長生生物二十多萬支百白問題疫苗流出市場,並注入到孩子身上,最後被罰款了300多萬人民幣。
個人覺得,藥品監督制度應要好好改革、完善了,至少應加大懲罰力度,比如罰個幾千萬、上億罰款,好讓他們懂得遵守法律,尊重人命。
孩子是祖國未來的頂樑柱,是國家的希望。假疫苗帶來的問題無疑是一場無形的硝煙戰爭,它毒害了我們的孩子,扼殺了中國未來的希望,而高俊芳就是那位背後操控的黑手。
中國刑法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錢並不是萬能的,有錢並不能擺平一切問題,紙始終包不住火,幹壞事終要遭報應。高俊芳為了錢不惜以人命頂換,搜刮斂財供自己、家人揮霍,個人認為,應判處高俊芳死刑,並沒收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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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郭施亮
長春長生獲得鉅額處罰,估計這筆鉅額費用足以讓長春長生破產。至於高俊芳,曾經的疫苗女王,如今卻毀在了疫苗身上,對於高俊芳而言,因其社會影響太大,假疫苗風波引起了社會的強烈不滿,因此對於高俊芳的處罰,如果沒有足夠的力度、沒有足夠的震懾效果,恐怕也很難服眾,最終高俊芳遭到刑法制裁,相信也是大機率的事情。不過,具體應該如何處罰、如何給公眾一個交代,又如何體現出法律的震懾效果,這也許更需要看具體的落實。不過,例如市場終身禁入、鉅額處罰、牢獄之災等,應該是跑不掉的,但因為假疫苗的社會負面影響過大,因此更需要有更大力度的處罰以及刑法制裁,這也許才能夠體現出法律的震懾效果,並給社會一個公正的交代,同時也希望因為這一次的處罰而引起同行業的警惕,避免相似事件的發生,大幅提升違法違規成本才是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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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帶花的仙人球
謝謝邀請。對高俊芳怎麼處理不應該只按憤怒的心情信口說來,如按慣怒的心情講,就應該立刻斃了她。現在是法治社會了,怎麼處理要按事實,依法處理。現在高俊芳案具體事實是怎樣的,假疫苗給多少人造成了傷害?輕傷多少?重傷多少?死亡多少?高俊芳在製假疫苗中起的什麼做用?這些關鍵問題都沒披露,不能猜測、妄斷她應受什麼處理。
但長春假疫苗案到也有好的一面,它極大的促進了我國疫苗管理的規範化,如果再把高俊芳斃了,會有力的震懾犯罪分子,那將對疫苗規範化生產好上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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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西出陽關楊時明
怎樣處理高俊芳,首先是依法處置,除了法律以外,任何揣測都顯得倉白無力。此次長春生物公司生產製造的假疫苗事件,是因為追逐金錢利益和私慾惡性膨脹的結果,無視法律,喪失道德人倫,明知道會產生誤人性命的後果,但是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一再挑戰法律的底線,這一切都與法人代表高俊芳脫不幹系,即便在法律上判不了她的死刑,但是那些因注射了假疫苗而導致的死亡和傷殘的後果,我想在道德審判中早就判了高後芳的死刑了。
(一)
回覆列表
得饒人處且饒人!我認為,雖然長春長生劣藥案影響比較惡劣,危害也比較嚴重,但是高俊芳罪不至死。人本主義,這是法律的一個基本準則,所以,世界各國都有禁止無罪推定這樣的規定。凡事無絕對,都要以人為本,之前三鹿奶粉事件主要案犯也是一個女性,因為她服刑表現好,現在已經減刑很多了!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廢除死刑,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行法治國家建設,這是非常好的措施。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實現完全法治國家之後,中國社會會更加完善,社會秩序會更加井然有序,人民生活會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