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赤161268650

    最佳選擇。你選擇律師,就是掉進鱷魚嘴。不要以為律師是什麼聖人,包打贏,騙錢不做事,應付了之大有人在,不信可試試

  • 2 # 冷明貴

    謝邀請。如果自己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儲備,我建議最好還是請個律師。打官司是項司法活動,應該按規定程式走。真實證據必須提交給受理案件的法庭和法官,“誰主張,誰舉證"是規定。既然要打官司(無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必須用可靠且真實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打官司其實就是拚證據。你把真實證據給了記者而不給法庭法官,那這個官司打的還有什麼意義呢?必輸無疑。媒體記者不是訴訟參與人啊。

  • 3 # 老刀2020

    比豬笨,沒讀過書嗎!法院,媒體這是兩個道,媒體是看戲搭臺的看熱鬧不斷公道,法院依法辦案不看你鼻涕一把淚一把,法律條款和證據!笨孩子快去讀書

  • 4 # 狼外婆的多肉園

    哪個媒體會給你爆料這些?人家也有監管部門,不是你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有媒體平臺能讓你發點不懂的法律知識請教法律界人士已經很不錯了。再說不請律師把證據自己曝料又能起什麼作用呢?你的證據如果有力他們連律師都不敢接招,你自己爆料豈不是浪費了,何況沒人關注沒人看曝料出去有何用。

  • 5 # 此心安處33

    首先,你已經走入了一個誤區:媒體輿論凌駕於法律之上。

    媒體輿論對法律只是一個監督,當一個社會的法制越來越健全,法治社會程度越來越高時,各種監督的作用會越來越小。現階段,我們正處於發展、轉型的時期,社會矛盾以及複雜的國際形勢的影響,法治程序可能滯後於社會發展,所以,人們出現了和你一樣的誤區,這也是一個社會在發展中所遇到的正常情況,只是陣痛而已。

    證據是你官司勝敗的最重要因素,需要在法庭上經過舉證、質證和認定的一系列程式,而非經過媒體輿論來強化其作用。上面已經提到,媒體輿論只是一個監督作用。這個監督作用越大,說明我們的法治越有問題,越需要警惕;越小,說明我們的法治程序就越順暢。

    所有一切,都需要人們理性思考,只有這樣,我們的生活會越來越好……

  • 6 # AHSZ河清

    官判十條路,古今如此,法官的良心很重要,你碰到黑心的法官,你的證據再好,因有糾紛,你不可能有百分百的理,你有百分之九十九的理,,你不給他好處,對方只有百分之一的理,給他好處,法官判他贏,不為錯案,因為判的不是一點理沒有,所以不是錯案。律師沒有用,律師只管收你的錢,你勝敗他都沒有任何責任,他不敢得罪法官,他全聽法官的。你找新聞媒體爆光作用很大,但普通老百姓找不動新聞媒體。若你有理,又碰到一個有良心的法官,肯定能贏,不需要請律師。

  • 7 # 佛心179935392

    由於中國司法體制還不夠完善。還有一些法官“個人能力”還有待於提高。媒體監督和社會監督往往會更能引起重視,也能使案件得到更加客觀更加公正。

  • 8 # 愚公移山精神

    萬事靠自己,只要有法制意識,只要有法制思維,搕事實講道理,身正不怕影子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勝利屬於正義,公平公正自在人心!加油!

  • 9 # 律師張晨陽

    你認為的就是你認為的嗎?

    你想靠向媒體披露你的“證據”來勝訴,說明不是簡單的案件吧?如果不是簡單的欠款一類的案件,你認為的“證據”和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會有多大差距,你能夠以專業知識來判斷嗎?

    有人說“打官司不用請律師,那會花錢的”。說這樣話的人毫不負責任,因為案件的勝敗與他自己的切身利益毫無關係,他可以說這種輕飄飄的話。

    我常遇到一些案件的一審和二審連續敗訴後想到請律師的人。這樣的案件,如果一審和二審都請律師的話,也會一定敗訴嗎?不一定。但是在二審敗訴之後,當事人想到了請律師,至少說明當事人這時候開始明白如果有律師會有一定作用的。為什麼呢?

    一、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並不是當事人把自己認為的所謂證據向法官一擺就可以了。在不少的案件中,你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的材料,反而被對方當事人作為證明其主張的證據。這可不是瞎說,開庭審理時常會發生這種情景。

    講一個我正在代理的案件的例子。

    我方當事人訴對方不正當競爭,對此,我方當事人起訴時的證據,可以說並不十分充分。在證據交換時,對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了許多微信聊天內容作為證據(微信聊天是可以做證據的),想證明自己與這個案件無關,但是其中許多談話恰恰證明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對方當事人是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但這位代理人是一名自以為懂法律的人,而不是律師。

    我不能保證在這個案件當中,我方當事人一定勝訴,對方當事人提供的這些證據顯然為對方當事人勝訴設定了很多障礙。

    二、法律名詞並不是你知道那麼簡單

    何為交換證據,何為質證、何為舉證責任?都可以從網上查到。但是,知道這些法律詞彙並不等於你就可以正確的熟練運用。如果可以,律師還要上法學院、參加法律資格考試、實習一年等豈不是沒事找事?

    三、法官有依據證據查明事實的義務,但沒有幫助當事人解釋自己證據的義務。舉證、質證是專業活,並不是簡單一句“誰主張誰舉證”就可以概括的。

    要不要找律師不能一概而論。只要利益足夠大,就要考慮委託律師。因為你支付的律師費與你要求的利益相比,律師費只是很小的一筆費用。

  • 10 # 學無止境1944482967218

    律師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媒體具備社會的監督作用。在司法訴訟過程中,若有律師幫助大有益處。但凡事也會遇有不公之時,這時能得到媒體發聲,正義得到申張,也會大有幫助。

  • 11 # wangjingKueng

    不要把事情想的那麼筒單,從來就沒有哪個單位,部門或個人是專門為你服務的,有舍才有得,儘管你佔盡理由,除去舍掉的,最後得到的也是所剩無幾,這是社會現狀,除非你有能力,有關係,它們會對你言聽計從,否則,沒門。

  • 12 # 手機使用者62726795330

    一,打官司重的是事實。有確切事實證據的官司就不一定要請律師。二,請律師就是費用,律師不是為人民服務的也不是說真正起到法律督觸作用,(因為它是為人民幣服務的)難道律師知道的事情法官不知道嗎?法是死的人是活的!要想說請楚實在太難。勸大家做人務實點不要打官司,有事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退一步海闊天空!吃虧一點可能就掙了……

  • 13 # 手機使用者4106841297

    我個人親身經歷,我一個案子請了兩次律師,他們在開庭前才看我的案子,還沒我瞭解,證居都是我找的。律師真的傷透了,能不請不要請,自己上網可以查好多資料,自己可以找證居。

  • 14 # 上海默石

    媒體曝光是否有利於問題的解決?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也許有的時候這樣做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但也可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甚至反而更麻煩。如何判斷怎樣是合適的或者相反,其實作為當事人來說還是困難的。

    所謂“真實證據”的說法,應該也是一家之言。對證據的判斷其實可能涉及比較專業的知識判斷。通常只要法官站在中立的立場上秉承專業知識和綜合資訊才能加以正確的判斷。尤其是被法官採納的證據都需要經過雙方的質證。如果只是一邊提出的材料,對方不予承認,也可能對一方提出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產生很大的影響。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質證而後由法官最後判定真實有效的證據才能對案件的審判產生影響。所以由爭議雙方當中的一方,不經過對方質證,單方面的把材料交由媒體曝光,其實也只是一家之言,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都是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的。做不得數。媒體如果曝光一家之言而不曝光另一方的意見,就可能誤導受眾偏聽偏信,先入為主的拉偏架。這就沒有公正性可言了。

    打個比方說,前一階段美國涉槍毒案的某明星透過自媒體釋出的一些訊息,放出的所謂“實錘”,披露的一些“真實證據”,是否對其有利呢?不打官司是否能夠解決問題呢?

    相信旁觀者都能作出正確判斷。

  • 15 # 遠方劍客

    糾紛在法廳上的爭侖,事實永遠勝於雄變,打官私的人找律師辯護,都是有赤滑的避因,小人偷機建益的途徑,花大價錢聘律師找理由借據為其奪益而升,真正的好律師是有,但有些律師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這些人雖是能力非凡,但未佔在公平正義上,至此讓人看到律師的短版,真正的事實嚴謹的案例,在於法規上的嚴謹,為什麼好多人對中國的漢字持偏見意解,正是官私場上的雄變點,也是因為漢字的差異,一些律師的差對點的交措,中國的漢字意義非幾,但有一點,事實難於雄辯永遠是不爭的勝點,抓住要點,永遠為師盈

  • 16 # 雪峰48688

    清律師,律師費用誰負責,不請律師,法官以不懂程式維由敗訴。被栽贓陷害,請律師勝訴還是負責律師費。只要出現假證,必須負責一切損失。受栽贓陷害者請律師,敢請律師,沒有心裡,當事人自己最清楚。

  • 17 # 智慧人生AA

    遇到一位有良心負責任的法官,不請律師也可以,證據自己找,諮詢公益律師,老油條、不負責任的律師大有人在,遇到了。

  • 18 # 唐古拉100G

    請律師也沒用:法官不會採納律師意見:證據再多也不如錢多,法官看的是人民幣,而不是證據,錢多了沒證據也可勝沒,製造嗎?

  • 19 # 現代盧梭1

    我試過不可行。在沒有經過合法鑑定、法院判決前,媒體曝光可能需要擔責。

    首先我沒請律師,無力擔負費用是一方面,再就是關於風險代理沒能達成共識。錢是一方面問題,畢竟還欠著三萬多的住院費,主要是案情。女兒確診先心病心內膜墊缺損完全型肺動脈高壓重度,孕檢醫院四維彩超胎兒心臟:左右心房與左右心室連線一致,心臟中央十字交叉存在。完全相反的診斷怎麼可能得出的呢?作為最先進的裝置,卻沒能查出如此明顯的疾病,不是疏忽大意解釋可以解釋的。作為孕檢關鍵職位的醫生,清楚的瞭解一些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因此,可以說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實質。再有,當時做完糖篩預約時建議胎兒心臟檢查,說是能提前查出心臟疾病,四維彩超下面又再次建議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實際上在預約時就已經付款預約了,卻沒給做。所造成的後果只能用非常非常來說明。因為女兒眼下手術剛出院一星期,花費十二萬多,需要一年才能康復,期間都有併發症的可能,這僅僅是眼下,今後呢?因為女兒還患有唐氏綜合症!

    我提出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卻沒有找到相關法律條款,對此律師未必能為你據理力爭。再就是賠償,雖說國家有賠償的標準,可是符合實際情況嗎?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我們的生活現狀變化很大,如果僅僅按照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計算根本不實際,比如,烏魯木齊市2017年人均收入是37028元,1992年則是2200元。再就是扶養賠償。對於未成年人扶養至十六或十八週歲,對於喪失勞動能力扶養二十年,由此我以女兒如今兩歲五個月提出合計三十四年扶養賠償,這是否符合規定都說不上,可是實際呢?女兒需要扶養一輩子。按照扶養賠償規定的計算方式,要除以法定扶養人2計算。可是事實上呢?由於女兒是智障,而且兩歲以後更為明顯,至今只會說爸爸媽媽,甚至分辨不清爸爸,以致對誰都是爸爸的喊叫。尤其現在,除了哭鬧根本不會表達,除了躺著就讓抱著,否則還是哭鬧。怎麼扶養和照顧。如此說來,按理我們一家三口的生活費都需要責任醫院承擔,可是符合標準嗎?當然是否定的。這個我也沒有提出,只是按照實際生活所需,參照每年遞增10%累計計算提出總額八百五十萬賠償要求。這些都沒有法律法規可參照,卻合情合理,律師會為你據理力爭嗎?所以說我還是靠自己吧。

  • 20 # Power泡兒

    媒體與律師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律師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而媒體注重道德評價。因此,同樣的事情,才用不同的方法,起到的效果卻截然不同。打官司不一定要請律師,可以透過自己來完成,而媒體爆料不能叫打官司。

    咱們先看看媒體,自古以來,媒體講究的是噱頭,往往它同情的是弱者,透過一些社會話題,來引起人們的關注,並引導人們從道德角度來評定一個人或者一件事。往往熱門的話題更容易引起媒體的關注,並且透過媒體的傳播,迅速成為一個社會話題,簡單的說就是社會輿論。當然,有時候,媒體制造出來的輿論,很有可能影響一些案件的走向,這樣的例子我就不多說了。

    而律師(包括國家的司法體系)在追求司法公正的時候,講究的是真憑實據,僅僅是從法律層面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可能在很多時候,大家在認識上面產生偏差,認為合理的事情不合法,合法的事情卻不合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國是法治社會,而法律並不存在同情弱者或者偏袒強者的一面,它始終堅持的是“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違背道德的事不一定違法,而違法的事也不一定違背道德,法律肯定是不能被道德所綁架的,這樣有違司法公正。可能一個人在媒體面前,在公眾面前是罪大惡極,確實該死,但在法律面前,只要沒違法,任何人是沒有權利去大快人心的。不過媒體也有其自身的優勢,那就是促進司法公正,可以起到一個很好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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