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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恨光陰似箭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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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刀寶丁60
當你輝煌的時候!你給國家添彩,你給民族爭光。當你受到委屈和傷害時,那些掌聲和歡呼聲都不見了,只落得我們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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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跑步去羅馬
這個問題很愚蠢!!!你應該問wada是如何坑中國游泳隊的!!!從羅雪娟到葉詩文,再到今天的孫楊,中國的泳池天才只要拿了冠軍,接踵而來的肯定是一連串的質疑,責難,無一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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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破魚與驢
孫楊事件的裁決已經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禁賽8年。我相信這個裁決是國人所不能接受的,因為我們和孫楊始終是站在一起的,他是清白的。
但有時候也得想一想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對孫楊做出這樣的裁決?
孫楊砸碎藥檢瓶子?
以以西方為首的泳壇針對孫楊?
我們將視線拉回到2018年9月4日晚。當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三名檢查人員對孫楊進行賽外檢查。孫楊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接受檢查,此時還沒有任何懷疑。但接下來的場景讓孫楊一方感到懷疑:手機拍照,錄影片,著裝都是短袖短褲甚至拖鞋。於是孫楊方面要求檢查人員出具相關證明,但對方竟只出示身份證。
接著孫楊接受了採血,但對檢查人員行為和認證的擔憂,他還是給隊醫巴震打電話。巴震給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打電話,孫楊母親給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打電話。經過孫楊領導等認為不能配合資質有待證實的檢查官檢查,更加不能讓其帶走血樣,而且血樣這種清情況下是無效的,因此保安砸碎了血樣!
這是當時發生的孫楊藥檢風波。整個過程孫楊唯一做的不妥的就是對藥檢人員持懷疑態度之後仍舊配合採血,其他行為沒什麼問題。而且血樣的確是砸了,但這也是請示了領導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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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研狗看球
英國泰晤士報,今天翻看孫楊的新聞的時候我又翻到了這個東西,就給大家說說我的見解吧
前幾天駐英國使館發言人剛剛駁斥了《泰晤士報》涉新冠疫情種族歧視錯誤言論。而今天翻看過去的新聞才發現在國際泳聯定義檢查無效孫楊無罪之後正是英國泰晤士報打響了對孫楊的第一槍,開始將孫楊的行為死死地按在“暴力抗檢”“摔血樣”上。
而以傳教士一般的姿態對待東方國家是他們的姿態,就像是西方泳壇那瘋狂的優越感一般。在孫楊以前,只有白人能持續地現在泳壇的頂端,孫楊打破了壟斷,所以他們從2014年開始就抓住了孫楊的痛腳開始持續地孤立他。而泰晤士報等外國報紙更是帶著中國泳壇不行,白人才是第一的眼光開始看待孫楊擁有的所有成績並且開始不斷地質疑。
孫楊砸碎了藥瓶,血樣依舊儲存到了持效期過去,但是那些檢查人員資歷足夠嗎,“暴力抗檢”一說在當時簽署的宣告書上怎麼會沒有一點標註呢?影片上怎麼沒有聽見紛爭呢(孫楊個人平臺最新發布了現場影片)。
外國人是帶著歧視的眼光的,所以孫楊才一次次地在奪得冠軍之後瘋狂的打擊著水面,因為這是給那些西方媒體的沉重的一擊。在今天的東京奧運會,也是孫楊一個很好的證明自己的機會,可以這一次一禁就是八年,28歲的孫楊還等得起八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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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夏洛特常青藤
不是對錯是非的問題,而是國際反興奮劑協會不能開這個先例,否則會有人以各種理由效仿,所以哪怕孫楊佔理,也得殺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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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遊客1612487
不管是不是殺一儆百,檢測你得按照流程來,流程不清晰別人不配合有他的道理。
總之這次兩個都不佔理,但是權利在別人那邊,所以孫楊有點委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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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睡千世紀
建議國家體育的反興奮劑的組織幾百名無需身份證明的工作員去找各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的運動員抽血取尿檢驗,凡是反抗的統統貼上抗檢標籤和嗑藥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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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沐九評論
美國澳洲運動員吸毒興奮劑鐵證如山,國內噴子屁都不放一個,孫楊“暴力抗檢”就幸災樂禍,恨不得把孫楊吃了,,典型的雙標小人,不知道你們對菲爾普斯吸毒什麼看法,是不是也是義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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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打狗棒20188102
對檢測人員身份存疑,就是說,既不能確定他合法也不能確定他違法,此時只需提出異議,以求對方證明身份合法即可,但以此理由去砸爛血樣,難免讓人懷疑目的不純。以事論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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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無敵大元寶
大家都沒有說到問題的焦點上。實際上,這個問題的焦點是,在孫揚對檢測官資質起了懷疑的時候,檢測官請示WADA後,同意孫揚拿走血樣!那麼,我想問下,孫揚怎麼拿走血樣?如果當時是你,雙方在爭論不休的時候,對方說,你可以拿走血樣,你怎麼辦?難道你能不去破壞容器?
同時,WADA不能凌駕於國內法之上,國內法對抽血者有資格要求,那也是必須遵守的。試想一下,如果這次抽血的人,是艾滋病毒攜帶者,難道我也沒有權利讓他不得帶走血樣嗎?如果監督我取尿樣的人,是一名殺人犯,難道我沒有權利不讓他帶走血樣嗎?WADA所謂的無權質疑另兩個人,那是嚴重的錯誤!孫揚團隊為啥質疑?為啥在配合抽血和取尿樣後,卻拒絕配合?這其中一定是有原因的。目前看,只是因為監督排尿的人搞自拍,但有沒有其他原因?我相信,還是有其他原因的,正是因為這些原因,讓孫揚團隊產生了疑問,最終雙方產生了矛盾。
在這件事上,我還是相信孫揚的,我認為孫揚的質疑和最終的作法是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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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南隱士117
孫楊遇事太有個性,不會處理人際關係,以致廢了前途!這個應該向姚明學學,同樣是體育精英,為什麼姚明的路越來越寬成為受大家尊重的物件,而孫楊你的路越來越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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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滎郵亭
2月28日下午五點,孫楊被禁賽八年仲裁決定出爐,本案的焦點是孫楊是否有權以IDTM人員資質不足的理由拒絕接受其檢查。如果說有些規則對運動員不公平,沒保護運動員的話,那先說服WADA改變規則,這能做到嗎?否則就悠著點。
如何在“西方思維”擁有絕對話語權的國際體育中知己知彼運籌帷幄,合理利用規則但絕不越界曲解規則,這是我國體育界及體育從業者應該本案中汲取的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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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心靈丶震撼
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八年,相信這是所有人心裡都不能接受的。
在我看來,孫楊的暴力抗檢疑點重重。首先,孫楊質疑三名檢查員的身份,其中主檢測官是有證件證明的,只是另外兩名檢查員沒有證件。按照規定來說,並沒有明文規定要求所有的檢查員都需要攜帶證件,而且在此前孫楊接受過多達 180 次興奮劑檢測程式,其中 60 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檔案執行,但僅僅是這一次孫楊選擇了暴力抗檢,因此被人質疑也無可厚非。其次,如果孫楊從一開始就懷疑檢查員的身份,那他完全可以在一開始的時候就選擇拒絕接受採血、驗尿等檢查,而不是取樣到一半才覺得不對勁,然後選擇砸掉藥瓶,這樣的行為肯定是不符合規定的。最後,這一次孫楊被禁賽,從判決書上的內容來說,僅僅針對的是孫楊暴力抗檢這件事,而從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孫楊服用禁藥。也就是說,孫楊之前所取得的成績都是有效的。
從孫楊的個人動態中我們可以得知,孫楊肯定會上訴的。只要上訴,就還有希望。作為普通群眾,我們也不清楚事情的真相,只能等待最終孫楊上訴的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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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桃戒
我不太明白飛檢的意義。興奮劑不管什麼原理,它肯定是在比賽當時起作用,為什麼不在賽場上檢驗?比如正式比賽前10分鐘,或者比賽完10分鐘,那樣不是更準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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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體壇小龍蝦
是不是第一個已經不重要了,目前看他的確是砸了那個藥檢瓶,毀掉了可以證明自己清白,也可以讓自己被禁賽的證據!
第一,目前我能查到的資料中顯示,孫楊確實是第一個砸碎藥檢瓶子的人,這並不能說明什麼,砸碎藥檢瓶子只是拒絕藥檢的一種形式而已,很多運動員都有過拒絕或者不配合藥檢的行為,但孫楊應該是被懲罰的最慘的一個了!坦誠地講,我相信孫楊是清白的,那天晚上,他質疑人員資質,他擔心有人搞他,他怕血樣被人掉包,這些都可以理解,但他真的不應該砸碎藥檢瓶,因為如果保留那個藥檢瓶,採取其他跟蹤驗證措施,保證它的唯一性,那應該是證明自己清白最有利,也是最直接的證據!所以說,孫楊被逼無奈做出的舉動,現在看來非常不明智!不管怎樣,孫楊都已經將那瓶有可能是魔鬼也有可能是天使的藥檢瓶砸了!那麼砸了有什麼後果呢?拒絕接受藥檢,不配合接受藥檢會受到什麼懲罰呢?當年,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因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拒絕配合檢察官,並離開了檢查站。最終,皮內達被禁賽兩年!而CAS的仲裁依據跟孫楊幾乎一樣,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取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所以說,這件事情其實很複雜,有人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釣魚執法,有針對性對待孫楊,因為孫楊動了西方某些利益集團的乳酪!也有人說,身正不怕影子斜,孫楊那時候一定是心虛了,直接毀掉了證據!我更傾向於前者,相信孫楊被人搞,但孫楊的砸碎藥檢瓶的行為確實不明智,他背後的團隊完全可以做出更妥善的舉動!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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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夜花滿樓
利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的案件中,他在藥檢過程中不慎弄髒了前兩個尿樣瓶,隨後發現第三個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皮內達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檢察官堅持認為第三個尿樣瓶可用,要求皮內達使用,同時讓人送來新瓶。皮內達拒絕配合,並離開了檢查站。CAS最終判定,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取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結果皮內達被禁賽了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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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老夫子51283963
20
2分鐘前
孫楊是不是第一個砸碎藥檢瓶的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但我覺得,剛剛公佈的這個庭審結果太讓人氣憤了,這裡面肯定有陰謀,我們應該申請檢視庭審附卷,看看有沒有英國、美國等西方國家的領導人打招呼。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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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風來翰墨香51008135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如果是誠心就想打你,穿著校服跟同學“撞衫”都是理由;如果誠心就是想打你,走在大街上為什麼不戴帽子都是理由。砸了血樣你是暴力抗檢;不砸血樣,那麼被送到WADA的你的血樣,裡面就不一定會有什麼問題——武大郎喝藥,你喝不喝都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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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光焰體育
這個問題有點問題,孫楊沒有砸碎藥檢瓶,當然,孫楊的做法等同於讓藥檢無法進行下去。
孫楊在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訴訟中,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在孫楊提供的證據中,一份有著當事人簽字的手寫材料將孫楊這次藥檢風波的情況描寫得非常清楚。孫楊已經被抽取了血液,但他發現抽血人員身份不合格,隨後他諮詢了隊醫巴震。巴震給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打了電話,孫楊的母親給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打了電話,他們都認為只有有資質的檢查官才能對運動員進行檢查。因此,保安砸碎了包裹血樣的安全容器。血樣仍然保留在孫楊隊醫手裡,但樣本顯然已經不符合檢測規定。
在CAS的庭審中,已經有充分證據證明血檢人員身份不合法。有很多人表示,既然不合法,孫楊為什麼會答應抽血?孫楊是在被抽血後,血檢人員拿出手機拍照,並表示是孫楊的粉絲,這才引起了孫楊的懷疑。還有人說,血檢人員身份不合法,但主檢官身份合法,警察帶著輔警來執法,你能不接受嗎?個人認為這是兩碼事,二者的專業程度不一樣,總不能街上隨便一人都能抽血吧?但有把子力氣的都能勝任輔警的工作。
孫楊的這次庭審是全球公開,這是孫楊自己提出的要求,看得出來他信心十足。在庭審中,孫楊說了這樣一句話,他可以不離開現場,一直等著IDTM(WADA的合作方)符合資質的檢查官來抽取血樣,多晚都等。這就讓那些質疑孫楊有問題的人無話可說了。事實上這次CAS裁定的也並非孫楊有沒有服用興奮劑,而是裁定他的抗檢行為是否合法。從結果來看,他們認為孫楊的行為不合法,並且進行了頂格處罰。
按照規定,孫楊的行為如果被認為不合法,他會遭到2-8年禁賽的處罰。孫楊被禁賽8年,這讓人感覺孫楊這次事件中,WADA沒有任何錯誤。但事實上IDTM的檢查官確實存在身份不合法的情況,這是當事人已經承認了的。但這並沒有起到任何的作用,這是赤果果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行徑。WADA是國際性組織,他們的行為決定著一名運動員的命運。像孫楊這樣的情況,基本就退役了,再也沒有人能夠和歐美運動員爭奪東京奧運會的冠軍了。
孫楊該不該抗檢?簡單的來說,肯定不應該。但是,孫楊有理由抗檢,畢竟身份不合法的藥檢人員並不能保證藥檢的合法性。這確實有陰謀論的意思,但歷來中國和俄羅斯運動員都會受到特殊“照顧”。在歷年的WADA藥檢中,俄羅斯和中國運動員的抽檢次數基本都排在前兩位。2012年倫敦奧運會,葉詩文打破了400米混合泳世界紀錄,但隨之而來的是一天七八次的藥檢(連她自己都記不清楚到底幾次了),甚至在半夜睡夢中都被拉起來藥檢,人家的理由很簡單:中國人不可能這麼快!
這個世界真的很單純嗎?
回覆列表
2003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在一次藥檢中被測出尿樣中包含違規成分,阿澤維多對此不服,並和藥檢實驗室對薄公堂。然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阿澤維多再一次被抽中了尿檢,而非常巧的是這次負責尿檢她的依然是上次那家藥檢實驗室,阿澤維多拒絕接受,根據阿澤維多的說法,他與這家實驗室存在法律糾紛,她懷疑他們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因此拒絕接受藥檢。針對此次拒檢事件,CAS於2005年4月21日在瑞士洛桑進行了聽證會。阿澤維多強調,自己並不是拒絕接受藥檢,只是不接受由那家他認為“資質不明”的實驗室進行檢測。然而CAS明確指出:“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於是阿澤維多最終敗訴,此案也被視為反興奮劑領域的里程碑事件。
此後的很多判例,CAS一貫堅持這樣的原則。利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的案件中,他在藥檢過程中不慎弄髒了前兩個尿樣瓶,隨後發現第三個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皮內達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檢察官堅持認為第三個尿樣瓶可用,要求皮內達使用,同時讓人送來新瓶。皮內達拒絕配合,並離開了檢查站。CAS最終判定,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取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結果皮內達被禁賽了兩年。在近些年的案件中,運動員逃避藥檢通常會使用以下幾個理由:1.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藥檢受到干擾(CAS 2008/A/1564);2.無法確定檢測人員的授權和身份 (CAS 2008/A/1470);3. 檢測人員在藥檢過程中存在過激行為(CAS 2004/A/714) 。遺憾的是,在CAS的諸多判例中,這些幾乎都無法認定為躲避藥檢的正當理由。關於孫楊“暴力抗檢”事件,國際泳聯和WADA存在嚴重的分歧,但至少有一點達成共識:運動員始終應該配合取樣和檢測,除非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客觀上不允許。如有疑慮,運動員可在配合取樣的同時發表異議,即“有異議地接受檢測”。對此,WADA在聽證會上引用了阿澤維多的案例(CAS 2005/A/925)。事實上,國家隊隊醫巴震在當晚趕到現場後,已經明確表達了異議,指出檢測人員資質有問題,尿檢和血檢結果不能成立,抽取的血液不能被帶走。遺憾的是,在提出異議之後,孫楊還付諸了行動,導致尿檢無法完成,已抽取的血樣遭到破壞。WADA認為,阻止檢測人員帶走已抽取血液,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5條,即“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式”。國際泳聯在那份長達59頁的裁決報告中這樣寫道:“儘管這樣的策略最終取得了成功,但距離失敗也一步之遙。這樣的成功,來自於反興奮劑委員會對‘樣本收集人員該提供怎樣的官方檔案’的理解,孫楊將整個職業生涯壓在對這樣一個複雜情況的主觀判斷上,讓反興奮劑委員會感到極度愚蠢。”聽證會當天,仲裁員菲利普-桑德斯教授不止一次發問:“你們有沒有停下來想過,萬一對授權檔案的理解是錯的,怎麼辦?”
孫楊曾在2014年因尿樣被檢測出違禁成分遭到處罰,起因是其治療心臟病的處方藥物含有曲美他嗪,2014年1月1日開始這種物質被WADA納入禁用藥物清單。然而孫楊及其團隊對此變化一無所知,導致出現興奮劑陽性結果。
即使只是一次意外,這次事件至少將孫楊推到更危險的境地,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7.1的規定,對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將該行為視為第一次發生,予以兩倍禁賽期。正因為如此,面對藥檢時,孫楊的選擇理應更加謹慎。
為了保證興奮劑檢查結果的公正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了運動員在藥檢程式中的程式權利,在進行聽證的過程中,CAS對程序正義的要求近乎苛刻,如果反興奮劑機構在程式上存在違規,運動員勝訴的機率很大。
2008年,獲得男子鏈球銀牌和銅牌的白俄羅斯選手德維亞托夫斯基和蒂克霍恩因藥檢呈陽性,被剝奪了獎牌,後來他們以實驗室處理尿樣流程有誤為由提出上訴,最後成功追回了被剝奪的獎牌。
顯然,孫楊可以有更明智的選擇,然而在那個可能決定他命運的夜晚,他踏上了一條更冒險的路。CAS過往的那些判決案例已經說明一切,運動員幾乎很難找到規避藥檢的正當理由。與冒著違規風險採取行動相比,運動員遵從檢測人員的指示,提供樣本,然後再發表意見,進行申訴,這樣的做法顯然更為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