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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初心不改做房產

    去年12月我朋友透過中介公司看中寶應縣金源世紀城一套二手房,當天即向中介支付了意向金2萬元。但當中介聯絡到上家,確認房屋買賣事宜並轉付意向金時,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見不統一為由拒絕賣房。無奈,中介只得通知我朋友居間不成功,上家不肯賣房,讓我朋友另換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當時,我朋友很氣憤,認為中介辦事不力要求中介公司進行賠償,一直鬧到法院。經過調解才知道中介居間不成,下家不能獲賠。居間服務是資訊服務和媒介服務,居間服務最顯著的特徵是“居間性”,即居間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因此,中介公司的服務是事務性行為,不是法律行為,雖然居間不成功但也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不能收取任何報酬。

  • 2 # 鋒子聊房產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意思是看中一個房子,合同也簽了,最後沒過成戶,中介算不算違約?是這問題嗎?我的答案是:看合同!

    在客戶買房賣房過程中,保證客戶的資金資產安全,省時省力的過戶,最終順利拿到房子。這是我們每一個人美好的想法。但是,中介也不是萬能的。解不了抵押,貸不下款,過不了戶。種種情況我們都有可能遇到,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做的,保證雙方的資金資產安全。

  • 3 # 平哥直播間

    房屋中介居間不成功,不能算違約,委託人也不要支付任何報酬,也不可以以違約為藉口向中介公索賠任何損失。

    中介在居間服務中所擔當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出租出租人提供交易資訊,並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方不能決能房屋租賃或出售合同條款內容,因此也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有權要求中介方承擔損害賠責任。

    房屋中介居間不成功算不算違約是由居間服務的特性決定的,不以我們的認識為轉移。

  • 4 # 房先生

    看實際情況而定,首先房地產居間就是俗稱的中介活動,是房地產經紀業務活動中的主要行為之一。在房地產居間介紹活動中,房地產經紀人接受當事人委託後充當居間人,在上、下家之間以房地產經紀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穿針引線,提供有關房地產買賣、租賃的供給或需求資訊服務,進行溝通協商,促進和撮合上、下家成交。成交後,房地產經紀人向委託當事人收取佣金(其實就是中介費)。

    1.正常情況下如果中介居間不成功,委託人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擔違約或者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委託人也可以無需支付中介公司報酬

    很多人都認為中介公司居間必須成功,否則即是違約。但是,委託人恰恰忽略了居間服務的本質特徵,即“居間性”。居間服務是資訊服務和媒介服務,即由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中介公司在居間服務中所擔當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資訊,並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不決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條款內容,也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2.如果局間人有違規情況,根據中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等等違規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有權要求中介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

  • 5 # e人e房

    具體要看為什麼不成功!假如房價沒談攏,肯定是沒任何責任!合同裡規定很詳細的!!!

    1、不可抗力造成的,三方都無責任!

    2,居間方辦理業務超過日期造成的違約,居間方來承擔!

    3,買賣雙方造成的違約,由責任方來承擔違約責任!!

    不知您是否清楚?

  • 6 # 火龍哥98634

    房產公司作為一個服務行業,其主要作用是協助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必要時出面作證,因此沒有違約一說。

    在購房的過程中,隨著房產糾紛案件的不斷髮生,房產中介慢慢的走進人們的視野,大街小巷,甚至一家挨著一家,由於其專業性和服務的不斷升級,房產中介也慢慢的被大眾所認可。因此無論是買房還是賣房,找到一家靠譜的中介還是比較省心、省時、省力的。

    房產中介作為一個居間服務方是《居間服務合同》,協助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協助雙方辦理交易流程。

    通常情況下,房產中介的居間服務是從《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時開始生效。那麼為什麼會出現居間不成功呢?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1、產權不清晰的房子。

    產權不清晰、無法正常過戶的房子有很多種,小產權房、未辦證的回遷安置房、或者抵押中住房等。

    但通常情況下,如遇到這些情況,房產中介方在簽署合同之前應做好產調,並提前告知買賣雙方,把有可能出現的問題寫進合同,並且違約後要承擔怎樣的後果。而且房產中介方應該有把控風險的能力。以免產生因交易流程出現的居間不成功。

    注意事項: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必須要找擔保人。未辦證的回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一定要註明辦證後因產權人方而產生的多餘的費用由賣房承擔抵押中住房買賣合同一定要寫清楚解押方以及解押金額

    2、產權清晰,但合同不清晰。

    在目前,大部分房產中介的買賣合同,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是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簽字畫押。給買賣合同留下了潛在的隱患。所以大家在簽署買賣合同時,買方其實無所謂,但賣房一定要夫妻雙方均簽字畫押。以免造成因合同的原因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這個時候,如果因賣方家庭矛盾出現居間服務不成功,只能尋找中介方出面調解,必要時賣方需付違約責任。

    以上兩條是引起房產中介居間不成功的主要因素。做為一個房產中介,在簽署合同之前,應該核實買方的貸款資質以及賣房的產權問題等。確保交易流程能夠正常進行。協助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更名手續。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房產中介是居間服務方,不具備違約責任。更多的是把控買賣雙方,而避免買賣雙方違約。

    房子的交易流程複雜,週期較長,牽扯的事情較多,因此在交易的過程中,應本著變換角度的思維方式。把本該喜慶的事情順利的辦理完成。

    通常情況下,上百萬的房子都買了,可能大家就不是太在意一些小錢了。而事實恰恰相反。一旦事情發生,雙方通常也都是不太在意這些小錢,而是在意一口氣,我們說“樹活一張皮,人爭一口氣”,所以說細節決定成敗。

    因此像傢俱家電等一些附屬的東西,儘量要寫在合同裡,以免後期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總結。

    綜上所述,大家應該明白一個問題,我這裡在說一遍,就是:房產中介是居間服務方,其作用是協助買賣雙方交易並辦理過戶更名手續。如果中介方在簽署合同前做好買方的資質和賣方的產權問題,中介方基本不會存在違約責任。

  • 7 # 中公法考

    中介居間不成功,委託人無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報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擔違約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很多人都認為中介公司居間必須成功,否則即是違約。但是,委託人恰恰忽略了居間服務的本質特徵,即“居間性”。居間服務是資訊服務和媒介服務,即由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中介公司在居間服務中所擔當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資訊,並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不決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條款內容,也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有權要求中介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中介居間不成功算不算違約是由居間服務的特性決定的,不以我們的認識為轉移。除非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否則房屋中介居間不成功不算違約。

  • 8 # 家裡家外大呼和

    正常情況下,中介方只是為買賣雙方提供高效的服務,中介本身其實是談不上違約一說的,如果交易未完成,就等於是服務沒有到位,正規的中介機構是不會收取任何費用的!但中介有義務核實告知交易雙方,是不是具備購買或出售的資質。如中介顛倒是非黑白,他也必須得承擔相應的後果!!!

  • 9 # 期待發展飛躍

    房屋中介居間不成功是否承擔違約責任要看合同的約定,同時也要遵循法律的規定。

    中介在法律上的表述應為“居間”,《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房屋中介的作用是為買賣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促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即應當向中介支付中介費用。

    一般來說,中介未成功,買方和/或賣方是無須支付中介費用的,因此各方在簽訂中介(居間)合同時少有約定中介方違約責任的,但如果中介(居間)合同對居間不成功承擔違約責任有約定,還是要遵從約定的。另外從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來看,居間人(中介)方因故意而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中介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法律允許在合同中對於中介方居間不成功時約定違約責任,即使沒有約定中介方的違約責任,但如果中介方存在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情形,中介方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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