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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冷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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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9隨便
我早有類似想法,假如我有資格提意見,我一定會提議,對於拐賣人口的罪犯,應當嚴刑峻法。
包括拐賣婦女和兒童者,一律重判,沒有特殊減輕情節的,應當死刑。
別說什麼人道。
也別說什麼慎用死刑!
最近這些年,我們也在仿效國外,慎用死刑,能不判死刑的就不判,這是體現人文精神。
然而,有些犯罪對普通人的危害太大了。
一個女人或孩子被拐賣,是極其殘忍的罪行,在我看來,這比直接殺人還要惡劣,因為這種罪行,足以毀掉一個人的人生。
對拐賣犯罪的寬容,就是對所有女性和兒童的殘忍。
在這個社會上,女性和兒童,由於體力的原因,成為弱者,但她們是每個家庭中不可缺少的。
她們是我們的妻子,姐妹,兒子,女兒。
保護她們不受傷害,是我們的責任。
(1)拐賣犯罪的成本太低。
現實中,拐賣婦女兒童者受到的懲罰,太低了,哪怕被判刑也很少有死刑。
只要這種情況繼續,就一定有鋌而走險者。
試想,一個人只要心夠狠,敢違背自己的良心,他就可能做出拐賣的罪行,這種罪行可以帶來巨大的利益,但懲罰較輕,這種罪行可能消失嗎?
(2)對拐賣者的懲罰力度,不應低於故意殺人。
現實中,遭到拐賣的婦女兒童,常常是生不如死的,或者想死也死不了。
現代不是古代,社會發展到現在,應當更加註重對人的權力的保護。
女性的人身自由,性權力,兒童的健康成長權,是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力,等同於她們的生命。
(3)對於突破人類道德極限的犯罪,絕不應姑息。
敢於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者,已經不能被看作是人,他們是全社會的敵人,他們對我們殘忍,我們也應當殘忍。
怎麼對待這一類犯罪分子,都不過分!
判處他們死刑,當然也是應該的!
結束語——
拐賣犯罪者已經不是人,打擊這類犯罪不能靠道德約束,假如我們用最嚴厲的手段,從肉體上直接消滅這些罪犯,就是對所有人的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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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元芳有看法
如果將拐賣兒童者判處死刑,相應的事情肯定會大大減少,但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拐賣事件的發生。拐賣判處死刑的話,那麼被拐兒童的價值肯定就會更大,對那些喪心病狂的人販子來講,利益面前啥事都敢幹,他們會無懼死刑鋌而走險的。
和處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相比,我感覺對買家加重處罰才是最根本最行之有效的辦法,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只要斬斷買孩子的市場,那麼必然會掐死人販子的命脈,沒人敢去買自然就不會有人去當人販子。所以加大源頭治理才是控制拐賣兒童的關鍵所在,和窮兇惡極的人販子相比,買家多是普通老百姓,他們會懼怕法律的懲處。
在現實當中,有些買家因為和被拐兒童以家人的形式相處,特別是從孩子不懂事開始抱養的,他們長大後成了充滿親情的一家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般不會追究法律責任,買家不會受到任何的懲罰。更為可悲的是,很多被拐兒童視買家如自己的父母,反倒會疏遠與親生父母的關係,這就給親生父母造成了嚴重的二次傷害。
我一直堅定的支援對拐賣的人販人一律從重嚴判,參考法律的最高上限,而且絕不能允許任何減刑,他們不是在犯法,而是違背了人類的基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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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蔣閒言
我是一個堅定不移支援把拐賣兒童判處死刑的人。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有效的震懾拐賣兒童的犯罪份子,樹立法律的威嚴,使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聞風喪膽。
第一,判處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死刑,因為誰也不願意拿生命開玩笑,就可以基本杜絕拐賣兒童的犯罪。
第二,還民眾一個安寧祥和的社會,對穩固家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有買必有賣,同時重拳打擊買孩子的犯罪人員,不判死刑,判他個死緩或者是無期徒刑,誰也不願意拿把牢底坐穿的代價來換取買孩子的傳宗接代。
這樣就把拐賣孩子的買賣雙方給震懾住了,沒有了買的市場,拐賣的市場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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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bt168
法律應該重視民意,好的法律應該建立在大多數人的民意之上。應該以人為本,法律是用來保護好人,懲治惡人的。制定國家法律的專業人士應該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尤其是針對這種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不應以非法盈利金額的多少為量刑標準,而應以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兒童造成的身心摧殘;對家庭對父母造成的心理傷害;對社會造成的消極負面影響;對人類道德底線的踐踏;綜合各種因素來量刑,那麼人販子必判死刑。如果國家舉行投票儀式:支援人販子死刑的投贊成票,不支援的投反對票。那麼這部法律很快就會出臺。民意!民意是不可違的!人販子的行為人神共憤,人人喊打。但其目的還是為了斂財,很多人販子把拐賣兒童當作一門生意來做,就是因為其犯罪成本太低。抓住了頂過關幾年,出來後又可以重操舊業,形成惡性迴圈。如果法律規定人販子抓住一個槍斃一個,一律死刑。那麼犯成本高了,得拿命去換,人販子還敢輕易涉險嗎?人販子死刑這個法律一旦出臺即可以震懾住很多人販子,縮回他們罪惡的手,無形中保護了很多兒童免受傷害。拯救了多少無辜的家庭啊!
當然在民間應該形成一股對人販子零容忍的態勢。一旦發現人販子蹤跡立即報警並予以施救。要讓人販子無法立足於世,對人販子要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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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舊時光啊你好
對此,依然可以套用老詞“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死刑作為規範人類社會道德底線最終制約方式,當然會立竿見影的遏制拐賣兒童行為的發生,但是要做到完全杜絕,幾乎是不可能的!相比武裝販毒,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成本最低,而且,由於死刑當前,目標市場的價位自然水漲船高,相對於目前拐賣兒童破案率,幾乎可以做到80%的安全,所以也會使一部分犯罪分子因為高昂的利益鋌而走險!研究更為穩妥的高智商犯罪,使之成為獨特的產業性犯罪!
扼殺源頭,雙向打拐,社會聯動,堅持以鼓勵民眾舉報為主要打擊方向,發現一個,拐賣兒童的和購買兒童的同罪!執行死刑判決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拐賣兒童的行為,沒誰會有膽量花錢買孩子還要冒吃槍子的險!
兒童是每個家庭的希望,也是國家未來的希望,失子之痛更大於毒品對於家庭的傷害,不穩定的家庭就會對社會構成不穩定因素!動搖社會根本的行為及明知拐賣過程有可能引發命案卻單單是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承擔責任有失偏頗,因結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及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且適用最高刑罰!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息眾怒!不殺不足以明國法!不殺不足以揚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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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律師李一平
但同時會增加被拐兒童的死亡率、降低解救被拐兒童的成功率。
將此罪一律判處死刑,就像一把雙刃劍,既可以降低該罪的犯罪率,又可能增加被拐兒童自身將面對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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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華夏總行金融供應鏈
如果法律能規定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處以死刑,即使拐賣兒童的行為不可能被徹底杜絕,但肯定會大大減少,人們肯定會歡呼雀躍的。
因為人販子,曾讓多少幸福快樂的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泯滅,多少父母終日以淚洗面,自殺者有之,生不如死者有之,所以廣大民眾對人販子恨之若骨,恨不能食其肉,喝其血,所以對處死人販子行為,有廣泛的民意。
當然了,即使拐賣兒童者被處以死刑,我們也不要以為就可以徹底杜絕兒童拐賣行為。
白酒紅人面,黃金黑人心。金錢可以讓某些人變得貪婪無忌,鋌而走險,而拐賣兒童行為是個無本萬利行為,對某些人販子來說,只要不被抓住就依然敢繼續鋌而走險。但肯定會對大多數人販子起到震懾作用,因為這樣的違法犯罪成本對他們來說太高了,一旦被抓,就處以死刑,拐賣兒童的錢也花不了,犯罪成本與收益相比感覺不值,這樣就會讓大多數人販子懸崖勒馬,拐賣兒童行為會大大減少。
在一方面給人販子以毀滅性打擊同時,還要對買入兒童的家庭嚴厲打擊,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只有把買賣雙方都徹底打擊,讓買孩子的人和家庭徹底斷了買孩子的念想,只有這樣,才能讓拐賣兒童行為在中國徹底絕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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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打虎拍蠅
實際上,拐賣兒童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但是有其特定的限制條件: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對於第三條,發現人販子正在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建議大家不必顧慮,想怎麼阻止這種行為就怎麼阻止,完全不必考慮後果,因為《刑法》第二十條賦予了大家無限正當防衛權,即使造成人販子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用負刑事責任。
所以,此題想問的應該是,只要是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不論情節輕重,逮住了一律判處死刑!作為一名家長,如果可以投票支援的話,我舉雙手支援,而且還會發動身邊人投票支援!
對於防止拐賣兒童,我覺得應該兩條腿走路,一是嚴刑峻法對待人販子,對其形成威懾力,讓其不敢拐、不能拐、不想拐;二是買賣同罰,現在對人販子懲罰的比較重,但是對於買家卻很輕,這樣不合理,不能有效阻止拐賣兒童的發生。沒有買,拐賣兒童無利可圖,人販子就不會冒著生命危險去拐賣兒童了,所以必須實行買賣同罰!
惟願所有孩子都能在父母身邊健康長大,惟願天下無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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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重情深
對拐賣兒童者加大處罰力度,該判死刑的一律判決死刑,甚至該判無期徒刑的也判處死刑。這樣做確實可以震懾犯罪,讓一般的人不敢再拐騙、拐賣兒童。
法律本來就規定拐賣兒童者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以,並不存“如果法律規定拐賣兒童判處死刑”之說。既然法律已有規定了,那只是執行的問題,並無需再作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販子非常氣人,人們對人販子都是恨之入骨,所以巴不得逮住所有的人販子,一律都判處死刑。
這種為民除害的心情是好的,但是採取一刀切的做法,未免打擊面太大了。對於那些情節輕微,或者是在刑法上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人販子,不適用判處死刑的就不能判處死刑。不過判處刑罰的時候應當罪加一等,對他們加重處罰,這樣做可能效果會更好。
另外一點,之所以人販子猖獗,就是因為有買方市場。而一般對於買主來說,都把買主當為受害者看待,所以對其處罰相對較輕。如果對於買主加大處罰力度,讓人輕易不敢買賣人口,那麼拐賣兒童的現象就會少之又少了。
這需要多方面治理,一味地要求對人販子處以死刑,這也不一定能夠徹底消滅人販子。所以,做什麼事都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綜合治理才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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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說天評地鹽城哥
人販子死刑並不會減少販賣兒童的事件!實際上,我們的法律已經有對人販子死刑的應用。只是實際上運用較少罷了。如果一味的強調立法人販子死刑,最終可能的結果就是更多的惡性傷人事件和慘絕人寰的孩子死亡事件!
在被拐孩子的父母角度來說,孩子只要沒找到,存在的都是生的希望。內心裡都是希望有一天能抓到人販子,並能從人販子的嘴裡獲知被拐孩子的下落。只要一天沒有得到孩子的不幸訊息,在父母的心底都是存在一絲絲自我安慰的“孩子說不定還活著,只是不在我們身邊罷了”。
如果立法了人販子死刑,那麼只要人販子在被發現並當場抓獲時,直接不留後路,反正死路一條,劫持的孩子就是墊背的!屆時的人販子只會一心求死,沒有任何的後路可選。或許被拐而來不及販賣的孩子被藏在一個無人知曉的地方,本來還能給點水或吃的,由於人販子被傳反正是死,人販子也就根本沒有招供的可能。這些孩子只能在沒有食物沒有水的情況下被悄悄的成為一堆白骨,或許若干年後才會被發現。
而被拐孩子的父母,由於人販子的死刑,人販子必然拒不招供,反正說也是死不說也是死,不如不說。那麼沒有被確認的孩子們的訊息將永遠不再存在!被拐孩子們的心也必然是隨著孩子的丟失而死亡,因為孩子被拐必然意味著永遠的失去!作為父母看不到一絲絲的希望,在這個世界還有任何的意義?
絕大多數人都是怕死的,人販子也不例外!為了能夠苟活於世,被抓後自然很多人販子是積極主動的配合警方,也有很多的孩子被找到並回到父母的懷抱。很多的人販子為了能活著,積極主動的提供孩子的線索。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只有買賣同罪,才能從根本根治販賣人口。對於那些為了殘害孩子讓孩子被打斷手腳,去做違法事件者,更應該被判死刑!
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們,必然是從大局觀念出發,而不是為了迎合大家的暴戾。只要被拐孩子能有百分之一的生存希望,那麼這個希望就不會被放棄!人性和人倫才是政策最好的守護!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12 # 崔大乘
肯定會有效果啊!咱們設定死刑,一是因為這個人罪大惡極;二是此類事件對社會危害極大,需要給其他人以震懾力,用在人販子身上是再合適不過了。大多數人對死還是很有恐懼感的,人販子只要盯上你家孩子,你是很難防住的,除非你能把孩子捆在身上,但這明顯不現實,你只要打個盹兒,搞不好人販子就會趁虛而入。除非是讓人販子膽怯,他不敢偷孩子,因為他知道一旦事發,他這輩子就再也沒機會了。有命掙,沒命花的生意,你說誰會去幹?縱容人販子,就是對丟失兒童家庭的不公平,這些家長們這一生都會在痛苦中度過,誰來可憐可憐他們?人販子死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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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老梁說苗
去過香港地區和西方國家,比如歐美,日本的人都知道,治安,秩序,都非常好。還有報道稱:大陸游客在香港旅遊,在大巴車上吃東西,被辱罵,很多人指責香港大巴車司機。這是因為大陸同胞對香港和歐美的違法犯罪處罰不瞭解,大巴車上,如果發現一隻蟑螂,處罰五萬元,一粒麵包渣就可以讓大巴司機損失慘重,你說他能不急眼嗎?所以你看香港的大巴車非常乾淨。另外說香港沒有假貨,為什麼?因為一旦發現售假,處罰相當嚴厲,幾乎被剝奪一輩子的經商資格,違法成本太大。那麼,回過頭來審視拐賣兒童,違法成本和獲得利益不成比例,所以前仆後繼。如果拐賣兒童是死罪的話,不能說完全杜絕,但是至少可以減少此類事情的發生,光靠防,收效甚微,所以我同意把拐賣兒童定為死罪。
朋友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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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老嶽娛樂觀
對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就可以減少兒童被拐賣了嗎?效果一定會有,但是有多大的效果,就要打過打問號?我們都知道國家對毒品的打擊力度是世界上少有的,超過多少克?都可以判處死刑,但是毒品氾濫的勢頭依然沒有得到遏制,依然有那麼多人提著腦袋也要販毒,為什麼??因為有絕對的利潤,
同樣人販子也是一樣,只要有高額的利潤刺激,無論多麼重的刑法,依然會有人鋌而走險,另外由於風險加大,人販子可能會為了毀滅證據更加惡狠的殘害兒童,更不利於兒童解救,
最重要的是要加大對賣家的打擊力度,買賣同罪,畢竟沒有買,就沒有賣,沒有人販子拐賣兒童是為了自己養的,建立健全收養制度,使那些沒有生育能力的人,也可以透過合法的手段領養孩子!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源上減少拐賣兒童現象,單靠嚴酷的法律,起的作用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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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者43208266160
有的專家,教授,學者認為對於人販子處以死刑,未免太不人道,反而對逼著人販子挺而走險,(人販子會覺得,抓到就是死,)等等吧。不知這些專家,教授是站在什麼立埸上去思考問題的?退一步講,對人販子就是免除死刑,那麼,也應該是嚴刑酷法對付。有幾種辦法讓其選擇:1,判刑60年以上,押往西部邊垂服刑改造。並以武警部隊嚴格看押,嚴防越獄逃跑。並且廢除減刑,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條款。必須讓他們服刑期滿方能出獄。2,卸掉人販子的一條大腿,或者一條手臂,(房胛骨卸去。右腿或右手。)3,割去人販子的鼻子,耳朵,上下嘴唇,挖去一眼,(使其成為獨眼龍,)額頭,臉上刺字:人販子和罪有應得。卸掉人販子一個腎髒,拋棄街頭,讓其乞討,以此警告其他的人販子!唯有這樣的嚴刑酷法,方能:堵住那些專家,教授的嘴。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2,也唯有這樣的嚴刑酷法,才能徹底鎮壓住人販子的猖狂,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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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南陸堂堂主
我的回答是:會。
有人說,對毒品犯罪判死刑,毒品犯罪少了嗎?我的回答是:少得太多了!不信你把毒品犯罪的量刑標準降下來,你看看中國會變成什麼樣子?
另外,拐賣兒童相對毒品犯罪來說,收益小得多。如果真把拐賣兒童犯罪的量刑提高到販毒的強度,一定會有效遏制這類犯罪,因為風險和收益不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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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A一粒紅塵4
總是會有一些人販子。心存僥倖。如果一旦被發現了,那麼他可能會,狗急跳牆。他知道如果他一旦被抓到,就會,把他給,怕死刑,所以在他臨死之前,或者說在被抓到之前。你一定會報復社會。到時候受傷害的不止是他一個人。所以說,販賣人口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不會判處死刑。三五年,七八年,十年以下,或者說有些到十年以上。有一些人販子會被判處死刑,但很多人販子不會被判死刑。國家在定這個法案的時候也很多人都在討論這個問題,最終決定是情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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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風之兔兔
會減少的,分析一下就知道了。
放罪成本高了,那孩子的賣價就高了,
但一般買孩子的買家購買能力有限,所以就基本沒有市場可言。
但有利益就肯定還有人幹,尤其是某些老人,所以得提防。
想要完全杜絕,也不是辦不到
1、只有買賣雙方都判死刑,才能完全杜絕孩子的買賣。
2、完善收養制度,給那些真心想收養孩子的人一個機會,別提那麼高的要求,孩子需要家,但家不一定得有幾百萬存款吧!
3、完善兒童福利院的建設,將福利院透明化強制監管化,不能再讓這些孩子再受欺負,發生虐童也處死刑。
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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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gp1013
販毒與販人口有區別。我們村有幾個人販毒,吸毒,鄰居處之不理。販小孩是人人憎惡的,因為害了孩子家庭也害了孩子。國家提高獎勵檢舉人獎金。很快會舉報,會受到酷刑槍斃。這種方法鎮懾力極強,給人恐懼感。如能遊街示眾,槍斃後頭像滿街張貼,形成群眾性憎恨,厭惡,販賣人口家庭受到企視,口硃筆伐。很快會滅絕的。我舉個例,農村最憎厭“扒灰”,就是同村同姓男人與同姓女人不正當關係,一但發現,屋頂被人攆石頭,村裡喜慶亊不得參加。小孩都被企視,這樣後果,行為人都自己惦量有行。為什麼沒有這現象出現,就是得以群眾性制止。如果人販能得到群眾性制止也會滅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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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晴屮天
上次看到過一個荒謬的回答
大概意思就是 死刑會讓人販子魚死網破 賣一個人是死刑 多賣幾個也是死刑 不如鋌而走險 甚至殺人
有這種觀念的人……我也是無語了 假如販賣人口死刑 那麼人販子一開始就會有很大的心裡壓力 甚至能杜絕犯罪 當然也不排除那些為了利益不擇手段的人 如果販賣人口只是坐牢 那真是太輕了 不痛不癢 起不到威懾作用 畢竟高風險帶來高收入 假如風險是做幾年牢甚至是是抓不到 對應的是暴利收入 這樣的誘惑 人販子就不會消失 只有提高他們的風險 才能慢慢杜絕這樣的事發生 人販子 抓一個槍斃一個 槍斃一個就少一個 還能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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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會減少此類犯罪的發案率,但不可能完全杜絕,並且相應的也會增加解救被拐兒童的難度。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的刑法理論中最根本的問題之一,即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到底有多大。通常而言,我們認為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阻嚇犯罪、限制改造以及警示教育。
阻嚇犯罪,即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會讓潛在犯罪者心存顧慮而不敢犯罪;限制改造,即透過對犯罪者施以刑罰限制他繼續犯罪的可能;警示教育,則是對社會公眾而言,透過抽象的刑罰規定及具體的刑罰案例來對公眾進行教育,消除犯罪土壤。
規定拐賣兒童判處死刑,主要是體現刑罰犯罪預防功能的阻嚇犯罪功能。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如果把拐賣兒童犯罪的刑罰上升到一律死刑的高度,則潛在犯罪者就要認真考慮自己的犯罪是否值當的問題,肯定會有一部分的潛在犯罪者主動放棄犯罪想法,降低發案率。
然而,馬克思在《資本論》裡說過,“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絞首的危險。”從實際案例上看,除了刑罰風險之外,拐賣兒童犯罪的經濟成本並不高,別說100%的利潤了,十倍百倍的利潤都是有可能的。因此,單純的提高刑罰力度(哪怕是提高到死刑),並不能完全消除該項犯罪的發生,總還是會有人鋌而走險的。
反過來說,把刑罰幅度提高到死刑,則犯罪分子將不再有配合解救被拐兒童的意願,因為被拐兒童一旦被解救,即坐實了其犯有拐賣兒童犯罪行為,意味著犯罪分子的人生宣告GG。而從現實案例上看,在絕大多數拐賣兒童案件中,只有犯罪分子才知道被拐兒童的最終下落(有些時候甚至連犯罪分子都不知道),若犯罪分子不願配合,解救的難度將呈指數級上升。
綜上,筆者認為,兩害相權取其輕,相比起殺掉一個人渣而言,還是讓一個被拐兒童回到父母的身邊更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