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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可我是真的比較好奇。那些為罪大惡極的人的辯護律師到底是怎麼想的?他們可以選擇不為他們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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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西裝暴徒O

    這其實就是一個偽命題。一個人在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時,他就是無罪之人,既然無罪,你憑什麼說他就是罪大惡極呢?一個律師不替嫌疑人辯護,又怎麼知道他是不是罪大惡極之人。對一個人來說,他是否好人,一百個人有一百個人的看法,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主觀判斷性,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讓每個人知道哪種行為不可為,法律就是最低的道德準則,低於這個道德標準,就是觸犯法律,所以法律的門檻不可能設得太低,否則觸犯法律的人就會太多,相當於擴大了國家的公權力,而限制了個人的私權利,就無法有效的保障人權。我國還是一個國民法律意識極其低下的國家,大部分人還是把道德作為評判一個人的標準,當事不關己的時候,恨不得把僅僅觸犯道德的人往死裡整,但當自己身為當事人時,又巴不得法律輕點。甚至最近有法學界提出:未成年人犯罪,要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這簡直就是荒誕!要知道,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因為家長疏於管教,而是教育的方式不對,使得孩子管的越嚴越叛逆,因為每個家長的教育方式,出於各自受教育文化程度、自身的性格,不能用統一標準判斷,若這都用刑法來保護,那你我他每個有孩子的家長,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罪犯!

  • 2 # 老龔說勢

    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第一,說法律。法律是怎麼產生了的呢 。就是一個無序的,成天打打殺殺,無止休紛爭的社會,有眼光而大人物出來主持,形成一種遊戲規則,最開始是口頭誓約,後來就有人不講信任不承認自己的誓言,於是就是形成了文字。白紙黑字寫出來就不怕不認帳,所以不講信任的人就非常慎重了。於是就用“人權”的理由,發明了“疑罪從無”,搞誰主張,誰主政。無論你犯多大的罪,只要沒有證據,就是無罪。

    第二,說律師。律師最開始是幫腔的,因為文字越來越多,法律越來越複雜,有些人就無法有心思細讀條款了於是有錢人就找讀書人來研讀條款尋找漏洞,扯出對自己有利益的條款,講出對自己有利益的理由。後來有人就不想專門為一個人服務,所以就形成了律師行業。於是,他們是一個行業了,他們肯定要發明對於自己這個行業有利的說辭。他們從“人權”的“疑罪從無”的法理,推理出來一套理論叫做“捍衛法律的的尊嚴”,法律是否至高無上的,要麼搞法治社會。於是,法律就跟道德脫鉤了。

    就這樣,律師從“人權”的角度出發,用“疑罪從無”的準則為行為規則,把“捍衛法律的尊嚴”為最高追求,任何案子都敢於接手。

    哈哈,我知道會被人法律界人士罵的。

    ...

    ...

    ...

    其實不用罵我,這個社會的道德概念是維護統治的工具,法律概念車是社會博弈雙方的平衡車,對和不對,是社會階段的特定思維。

  • 3 # 哈陪

    我覺得如何定義一個人是否罪大惡極,判決的應該是法律而不是主觀。這樣對於整個社會而言造成的危害要更小。很著名的一個案件是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具體過程我記得不是很清楚了。好像當時所有的證據都指向辛普森。但是最後辛普森卻無罪釋放。律師在辯護時指出辦案取證的警官有種族歧視的前科,另外作案現場在取證時證據遭到了汙染,也就是取證過程不合法。在不能排除存在辦案警官主觀刻意造證據的前提下,法庭宣佈辛普森無罪。然後他還囂張的寫了一本書,書名是假如我做了,描述了他怎麼殺害妻子。但是這個案件有一點比較有意思,在刑事訴訟上他無罪,但是在民事訴訟上還是判決他賠償,我說的這個案例可能有點偏題。我想陳述的觀點是,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時他的出發點都是假定他無罪為前提,這樣就不會冤枉一個好人。而不是假定他有罪,這樣就會冤案頻繁。包括現行的法律也是本著這麼一個原則,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的出發點不管是對於社會還是家庭這都是難以承受的。

  • 4 # 爛泥扶不上牆930

    以個人感情來判定哪位有罪,哪位罪大惡極,但是判決必須需要法律依據才能定罪,畢竟法律是人定製的來制約人的。

    關於律師替感情上判定罪大惡極的人來辯護,往現實裡說,如果這個人真的有罪,但是律師卻打贏了官司,或者最大程度降低了僱主的損失,那這就很大程度上證明了律師的實力,有了這些案例,這個律師的前途可謂是坦途了。。。

  • 5 # 老馬96395371

    法律上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有上訴的權利,包括死刑犯!蛇蠍女人自古就有,只是今天被欺負的物件是憨厚的熒幕形象的扮演者王寶強同志,法律必需給予社會一個公道

  • 6 # 律行漫記

    我來說兩句。

    首先簡單自我介紹一下,小弟大學學的法學,當然,那會兒沒怎麼學習,畢業以後從事相關行業,後來又考過了司法考試。工作中也接觸了不少律師。

    前邊有位朋友說的很對,情感的標準和法律的標準不一樣。既然題目說到罪大惡極,是刑法領域的事,咱們就說說罪與罰。情感上的判斷基本是以個人的好惡來的,缺乏統一的標準,這一點在王寶強的事上表現的很明顯。對馬宋二人,雖然恨者居多,但真要說下油鍋,恐怕支援的並不多,畢竟太殘忍了;而主張得饒人處且饒人的也有,但也不多;還有一部分人覺得讓他們拿不到一分錢,在眾叛親離中度過餘生是最好的結果。所以你看,如果沒有法律,今天你做法官,馬宋可能浸豬籠,明天他做法官,倆人可能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而這,恰恰是法律要避免的,畢竟,法律說到家是一把尺,它要保證個子一樣高的人量出的資料是一樣的。

    還有一點在於證據的審查和採納。比如說,咱們的情感來說,有很多是被媒體激發,可是咱們知道,媒體出來的料有的時候也不可靠的,有的甚至看起來有很大漏洞的都被相信了;而法律,對證據是有嚴格的審查規定的,當然,這種規定也不一定百分之百得到執行,但從值得設計上來說,他不會不加審查就採用爆料,而且最重要的是,刑法絕不僅僅有制裁犯罪的功能,它更大的價值在於,確保國家權力在認定你犯罪的時候經過了該經過的程式,走過了該走的路。寫到這裡,我突然覺得刑法跟數學考試很像,如果你只寫結果,不列算式是不會得分的,哪怕這個結果是正確的。

  • 7 # 東明64058674

    律師受罪大惡極犯罪嫌疑人辯護,是律師職責,以示公平公正,就算世紀大盜張子強,張君也需律師辨護。法官可從正反兩面看問題,避免先入為主,造成錯案。

  • 8 # counting_stars

    正常的為罪犯辯解是沒有負罪感的,但如果為了錢財等利益而偽造證據顛倒黑白為罪犯開脫,那麼如果律師有良心,我想他是會有負罪感的

  • 9 # 兇猛怪熊貓

    什麼叫做負罪感?首先,我們要分清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區別。其次,我相信提問者說的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也就是傳說中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的是,這時他還是嫌疑人,沒有定罪之前,如何說明他罪大惡極呢?再次,即便這個嫌疑人,例如霍頓吧,他現在在中國算是聲名狼藉了吧,他來中國,發生了一起強姦案,他是嫌疑人,難道他就沒有找律師辯護的權利了嗎?沒有定罪之前,誰知道他是真的強姦呢?一碼歸一碼,他口碑不好,律師就不該去幫他嗎?最後,律師是堅守法律威嚴的最後一條底線,為了把公權力裝進口袋的重要工具。寧可錯放一千,不可殺錯一個。

  • 10 # 福穩就好

    說兩個原則和一個規定:

    一,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正式裁判文書下達並生效之前(注意,不生效也不行),任何犯罪嫌疑人推定為不犯罪,即不是罪犯。既然不是罪犯,為其辯護理所當然。即便法院都有可能判冤假錯案,如果不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那冤假錯案的比例將大大上升。

    二,罪刑法定原則。有幾層含義:1,罪名由法律規定,不可以規定法律之外的罪名;2,量刑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不能偷了點錢,就直接把人處死。所以,一個人即便真的違法犯罪,他的量刑也需要辯護,否則嚴重影響實體公正,判輕或判重都是極大的不公平,隨隨便便把人處死會導致公權力的泛濫。

    規定:對於國家、恐怖、可能被判處無期、死刑的案件,必須有辯護律師。

    自己體會。

  • 11 # 蕳單63509797

    法律不只是人民的大憲章,更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其一,當一個人被確定為嫌疑人的時候,他所面對的整個強大的國家機器,一個弱小的人怎能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此時此刻一個律師來幫助他就會顯得尤為重要,透過律師在偵查審判階段的辯護,讓每一個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對待,這是律師做代理的原因,不是利慾薰心。其二,刑法中有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其意義在於公平公正的評價每一個犯罪人的惡,讓每一個惡受到對等的處罰。通俗點說就是有多大錯就應該受到多大處罰,顯著輕微的罪有顯著輕微的處罰。罪大惡極有罪大惡極應有刑罰。生活中有很多不知道如何評價的人在被無良媒體用不負責任的輿論導向煽動後,不會去探究真相而是人云亦云的謾罵,一心想要把嫌疑人挫骨揚灰,彷彿隔著電腦螢幕都能感受咬牙切齒的聲音。這些人的腦子裡還根植封建社會的野蠻類似同態復仇的腐朽古代法制思維。其三,國民法治意識太低,還需很長時間發展提高。不是中國的法律有多大問題,而是國民遇到問題了放著好法律不用,而是去找各種關係解決問題。遇到各種事就說法律人心黑什麼的。你都不瞭解它,有什麼資格去評價它??!!

    法律最有效的權威是來自人們心中的擁護和信仰。看看周圍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和態度吧。 最後,社會中人們對律師有多尊敬最直觀的國家的法治水平的高低。中國還要走很長很長的路。

  • 12 # 鹹鴨蛋一拳超人

    就律師這個行業,百分之10的人拿著百分之90的行業資源,剩餘百分之90的人只能分百分之10的資源。我想是個人都不願意做那百分之90的人吧?那怎麼辦?努力奮鬥唄。

    問題是這個行業不是一般的實體行業,不是你努力的多就會收穫的多。你想在律師這個行業裡出類拔萃,就得打有影響的大案!

    問題是大案不總是有的,即使有也會被比你名氣大的律師給截胡了。那怎麼辦?那還怎麼出頭?就只好打不一般的案子

    不一般的案子,我的解釋就是,不符合道理,倫理的案子。比如一個人故意殺了人,正常的人都會覺得該判死刑,你接手這個案子打的結果也是死刑,很正常吧?嗯,大家都會覺得很正常,所以沒人會注意到你這個律師的作用。你也出不了啥名

    但是,如果你接手了這個案子,靠著鑽各種漏洞,靠著顛倒是非巧舌如簧指鹿為馬等等一系列么蛾子,使得判決結果是這個人沒罪,甚至還能倒打一耙受害人,那麼人人都會注意到你!你的當事人日後會大力誇耀你,普通老百姓會對你咬牙切齒,社會輿論會對你各種不恥。。。

    然並卵,你出名了!利益,名聲都會隨意而來。畢竟這個社會上靠各種手段當上了功成名就的人很多!總會有人“有求於你”,你會成為那百分之10的人,從此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巔峰。(*¯︶¯*)

    說句其他的,我討厭希拉里。對的就是那個正在搶美國總統的婆娘!她之所以能夠在美國政壇出類拔萃,與她出道是參與的一個案子有關。簡單來說就是一個高富帥強暴了一個普通女性,然後被告上了法院。希拉里作為高富帥的辯護律師參與了這個案子,她依靠自己與高富帥家裡的各種社會資源以及自己顛倒黑白的三寸之舌,成功的為高富帥翻了身,最後的裁決結果就是高富帥被盼無罪,而那位被強暴的女性還被指控勾引高富帥等等。以後這位女性試圖自殺。。。反正給了這位女性的家族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而希拉里憑藉這個案子聲名鵲起,引起了上流社會的注意併為以後的成功打通了道路。

  • 13 # 木馬慕斯

    雖然不適宜,但醫生沒救活重病的人會有負罪感嗎?本來就是用專業的技能來從事相關職業的,罪大惡極,什麼叫罪大惡極,未經審判不得判處任何人有罪,甚至說不好聽一點,你怎麼去判斷一個人罪大惡極,你不是當事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證據如何,多數都是依靠的媒體的報道,而媒體的專業技能是報道,是引起關注,幾乎沒有太多的法律評價能力,所以你所謂的罪大惡極也就是你看到的或者媒體希望你看到的罪大惡極,這也是現在媒體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的一個表現,透過這個問題也可以看到這樣的報道已經干擾多少審判了,潛移默化剝奪著中國人本來就很淡薄的法律素養,已經開始去質疑任何涉嫌犯罪的人都有權聘請專業人才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了,是不是下來也會去質疑是否應該剝奪他們自我辯護的權利了吧。

  • 14 # 風雲同天氣

    看了前面的答案,忍不住想要多說幾句,我是一名職業律師,替多名死刑犯辯護過,其中不乏大毒梟,強姦犯和所謂的殺人犯,最開始,在見到上述這些當事人之前,我也是懷著各種獵奇的心態,想要見見這些“罪大惡極”的人,十分好奇他們的心理狀態,可是真正會見之後,我發現,在我面前的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人,有血有肉,有家人,有自己的喜怒哀樂和對死亡的恐懼,他們是做過一些讓人髮指的事,但是永遠不要忘了在此之前,他只是和你我一樣的一個普通人,也許是影視劇作誤導了大家,戲劇衝突的需要,反派都被抹除了人性,希望大家正確認識這一點,我至今並沒有見到過會讓我因為替他辯護而會有負罪感的當事人!

  • 15 # 我是真的手工作坊

    不說法律,從律師的心態來簡單講一下。

    幾年前,在律所上班,接待了許多離婚、強姦、猥褻等敏感案件的諮詢,往往會聽見各種在外人看來不堪入耳的婚內隱私和大尺度描述,當事人描述的一臉尷尬,年紀輕輕的小律師助理卻像在聽案例分析一樣,總會下意識的剔除掉所有與打官司無關的情感因素,然後權衡案件的切入點和打官司的風險,以及,能收多少錢……

    小助理尚且如此,執業律師更不待言。

    作為醫生,你不可能因為患者是殺人犯你就不去給他動手術,同樣,作為律師,你也不能因為委託人是十惡不赦的罪犯或者出軌偷情的人渣就不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保護的是所有人,人人都有權使用它。

  • 16 # 董永根

    為什麼律師會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是否有負罪感?我認為從多方面來講吧。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職權高低)。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律師就是懂法,知法,守法的辯護人。二,罪大惡極的人就是指對社會危害性造成最大的損失。一般是死刑和無期徒刑。三,罪大惡極的人請律師辯護,其受益較大(打官司費用)。律師必須具有較強的辯護能力和素質口才。同時更能體現律師的價值觀念。律師辯護應該公平,公正,公開合理合法的,否則就會有負罪感,和犯人同流合汙。所以為了提升律師辯護能力身價(罪大惡極論中體現),為了提高自身利益,律師選擇了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這是我個人觀點的看法,請各位網友相互借鑑吧!​​

  • 17 # S奇怪的大魔王

    文字遊戲玩的真是好,標題都說了是罪大惡極的人,你們非要彎一堆理由說是道德層面和法律層面,說你們是蠢呢還是蠢呢?題目的意思就是有的人就是罪大惡極犯了錯這個是前提條件,我爸是李剛案把人撞了安排人去和談找律師處理事情結果發展到什麼情況了?受害者家屬被村裡人各種遊說不起訴寫保證書不然就怎麼怎麼樣,有個律師免費幫受害者打官司保障權益結果在市區被人堵,三天不敢回家,換做是你你怎麼辦?被撞的女生有一個自認倒黴綁著繃帶在家養傷,哪些所謂的法律這個時候幹什麼去了?照樣有人幫忙打官司差點就盼無罪屬於誤傷賠點錢就算了,這就是律師對案件影響的結果,根本就不是雙方陳述各種問題出示各種檔案證據然後根據法律來判定。好在後面根據事實對判決做了更改,問的是這樣的律師做這個事情就不會有問題呢?沒錯的情況下法律不會懲罰你那是應該的,題目問的是犯錯的情況下有律師左右了判決結果這律師怎麼想的,各種上訴二審的還少嗎?

  • 18 # 鄭千尋

    還沒判的時候又怎麼判定罪大惡極呢,或者就是寧縱勿枉吧。很多事情不應該看表面,當然很多人都是踩著法律漏洞在做齷齪的事,但也有被冤枉的人,這很難取得平衡。我個人覺得法庭根本就不是判定一個人對錯的地方,它只是用現有的證據來斷定一個人入罪與否,而不是這個人根本有沒有做過。簡單來講就好像殺人那樣,如果沒有第三者看見,相信只有死者才知道誰殺他的,但如果疑犯和死者有積怨,有利益衝突,甚至有殺人動機,那最後這個人被判有罪的機率肯定就大點而不是單純他有沒有做過。 以上均是個人見解

  • 19 # 南充刑辯律師

    律師制度的建立,就是讓他為壞人說話。美國一名性書大亨曾有一句名言。如果美國的法律能保護我,就能保護每一個公民。因為我就是人渣中的人渣。

  • 20 # Luu家的小曹

    一,錢的需要:

    二,名聲的需要:

    三,如果沒有上述兩個需求,肯定不會去接這個案子。

    另外,很多人談到法律的精髓,但是,案子沒有人逼著你接,錢你也一分不少拿,拿了錢出了名只談維護當事人權益,不談你得到的,這就不好了。如果你是最後法庭指派的辯護律師,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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