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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SJ家的潘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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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屁屁豬
關於巡檢人員資質這個問題,各人認為可以站住腳,巡檢人員的手續是否齊全間接性關乎孫楊的清白問題,孫楊所參加的賽事隸屬於國際賽事,在這種正規化的賽事中,難道不應該注重所有工作人員的資質嗎?如果沒有任何資質的人員都可以隨意作為賽事的工作人員,那麼請問這場賽事的正規性何在?如何讓人相信賽事的正規化,合理化?中國自古以來流傳一句話“清者自清”,個人還是比較力挺孫楊,同時送給那些針對孫楊問題提出質疑的人員一句話,做人輸了比賽沒有關係,但不要丟了人格,比賽輸了還可以再來,人格沒了真的是枉為“人”。最後願早日還孫楊一個清白,孫楊加油!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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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NOKIA2100
就跟物業很差不作為 業主是否可以自行不交物業費 是一個道理 交物業費和物業不作為是兩件事 打官司法庭也是分開看 跟孫這個是一樣 質疑其他兩人 和取樣是兩碼事 所以想翻盤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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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f爵客
目前公佈的資訊是,有一名主檢人員是具有完整證件的,其他有一名有專業技術證,並非是所有巡檢人員都沒有資質證書。
但孫楊認為他們不夠資質,而該案聽證過程中,孫這邊認可,之前這家公司對他進行60多次反興奮劑檢查跟這次手續一樣,孫從未提出質疑。
孫楊從資質上提的這個問題在某種意義上站的住腳,國際泳聯開始就是站在孫楊一樣的立場,認為孫楊提出的問題沒有錯,支援了孫楊。
這個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
用國際體育仲裁機構的語言邏輯:巡檢取樣人員是否具有資質,這對孫楊來說是一個問題,是一回事。但因此讓藥檢完全無法進行下去,這又是另外一回事。
打個比方,如果持證交警去查酒駕的時候,駕駛員認為輔警不能一起陪同檢測,並且拒不配合呼氣酒精檢測,甚至去醫院抽血也不配合,毀壞取走血樣或是事實上的抗拒導致當晚無法取樣,如此,耗了一晚上,第二天檢測就失去任何意義。
對於輔警是否可以協助正式交警查酒駕,駕駛員有隨後的救濟途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甚至有可能推翻當初酒駕處罰,獲得國家賠償。但這絕不意味著駕駛員當初可以用直接抗拒的形式進行。
這個比方也許不完全切合當初實際,但有一定借鑑意義。
從某個意義上說,當事人權利和質疑意識過強並與規則精神相沖突的時候,有時候確實是把雙刃劍。
相信孫楊是清白的,但失去樣本意味著失去證明清白的機會。
當然,瑞士聯邦法院如果受理了孫楊的申訴,孫楊理論上還存在勝訴可能。但這個程式一樣非常耗時間,目前來說,最近的國際賽事,孫楊是鐵定不能參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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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水先生
孫楊若要翻盤針對資責問題就必須從WADA的所有相關檔案中找到巡檢人員的資責條款,該條款必須註定巡檢人員必須三位巡檢官都應該持有WADA的證明檔案和證件,否則巡檢無效。如果找不到該條款,建議不要上訴了,浪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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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徐振藩blazeforever
有影片以及檔案證據,人證物證俱全!只是太大意!不應該拒絕拿走樣本!而應該直接主動親自送達!或者再申請重新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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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清風十八度
孫楊和WADA雙方發生的糾紛,CAS這次公佈的判決結果並沒有在這方面做過多解釋。
孫楊及其律師團隊在聽證會上提供了大量證據,試圖還原2018年9月4日檢查當晚的事件經過。
孫楊一方指出當天檢查人員的多項涉嫌違規做法,包括受WADA委託的IDTM公司的檢查人員無法出具相關資質證明、負責血檢的檢查人員非法跨區域採血、尿檢人員對孫楊進行拍照等。
CAS在宣告中說,孫楊一方並沒有令人足夠信服的理由去證明他銷燬樣品——尤其是砸毀密封血液樣品容器的行為是合乎規矩的。明確指出,提供血液樣品是一回事,對檢查人員的身份提出質疑是另一回事,無論怎樣,他應該將完整的樣品保留在檢查機構手中。
仲裁書的全文肯定會對事件經過進行詳細闡述,仲裁書向公眾公佈後大家可以從仲裁書中瞭解事件真相。
孫楊所提的巡檢人員資質焦點問題就在於:
1,當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工作人員出具了什麼資質檔案?
2,WADA及ISTI(《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雙方在聽證中主要援引的“飛行檢查”標準)對工作人員資質規定是什麼?
3,當晚的資質出示是否違反了規定?
在第一點上,聽證雙方無異議,當晚IDTM工作人員出示給孫楊的資質檔案:
1.國際泳聯作為檢查機構於2018年出具給取樣機構IDTM的格式授權書。
2.主檢官的IDTM身份檔案及個人身份檔案
3.血檢官的護士資格證
4.尿檢官的身份證
雙方辯論:
孫楊方:只有一份授權書,血檢官,尿檢官身份不能證明,而且授權書上既沒有我的名字,也沒有你們三人任何一人的名字。而且尿檢官是個建築工人。
WADA方:“取樣人員”是個整體,授權檔案可以是格式檔案,而且ISTI的5.3.3條款裡沒強制血檢官和尿檢官出具身份證明。
孫楊方:這還有個檔案,《ISTI血樣採集指南》,裡面說每個人都要出具授權檔案的。(《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No 2.5)
WADA方:我們有制定這些標準的工作人員,看看他們怎麼說。
專家證人:WADA標準統一處副處長 Stuart Kemp:
1. WADA對於《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的理解沒毛病
2. 《ISTI血樣採集指南》是個“建議”,不是強制標準。
3. 我們抽檢都是根據大賽成績進行的,授權書怎麼可能提前寫好名字,這是不現實的。
孫楊方:我們中國反興奮劑機構檢查都是工作人員一一授權的。
但問題是不能按中國的規則辦事,這點國人要理解吧。
WADA方:我們根據國際組織,即國際泳聯,在《世界反興奮劑條例》這個國際規則下進行檢查,不需要遵照中國的規定。
WADA方反問:IDTM是我們合作的老機構,1995年就開始了,代表FINA採了一萬九千多次樣,都是這麼出具授權格式的。孫楊曾接受過180次興奮劑檢查,有60次都是由IDTM這麼出具授權檔案做的,為何對其它59次檢查沒有提出質疑,唯獨這次“抗檢”?因此,巡檢人員資質問題是另一問題,簡單說就是你是否服從規定。
仲裁庭:這是個大問題,請孫楊好好解釋。(這可能是28日國際仲裁法庭提到的對孫楊沒有令人足夠信服的理由銷燬樣品的重要疑問。)
孫楊方:“那天晚上工作人員不專業,我也不熟悉這個流程。”但是你參加人家的比賽,就要理解和服從人家的規則,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粗暴的道理。
仲裁庭Philippe Sands:你的團隊有想過萬一你們對規則理解錯誤,運動員將付出巨大代價嗎?
梳理聽證會的整個過程,我們發現,孫楊方一直在WADA指定的規則中,試圖尋找有利於運動員的突破口,好像一個被告總是在說對方不是,只希望減輕對自己的處罰。在“如何理解規則”上處於弱勢。
中國人常遇到這種規則說明:“本規則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
對於孫楊來說,事發當晚在配合血樣採集後,據財新報道,孫楊曾電話先後諮詢了國家游泳隊領隊程浩和私人醫生巴震,二人均認為尿檢助手和血檢助手沒有提供IDTM授權是不可以的。當巴震凌晨到達現場後,電話聯絡了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他認為在中國只有持護士執業證的護士才能合法採血。之後,巴震反對血檢官帶走血樣,也就是說,“抗檢”並非孫楊一人行為,而是在請示之後的行為。
“孫楊被禁賽八年”的訊息立刻成為全國性話題,有人“冷嘲熱諷”,更多的人則好像接受不了曾經為祖國贏得多次榮譽的奧運冠軍如此“蒙羞”,極端對立的兩種輿論觀點背後,我們或許更需要思考對規則的理解出現了什麼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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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侃半山153
在西狗和西方的走狗面前,孫楊是中國人就是錯。按照西方所謂的法律,一直不是高喊程序正義嗎?可在孫楊這裡程序正義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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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橫舟待君歸
只暴露一個特別可笑也特別可恥的問題,那就是到現在,我們的體育界並沒有真正宣貫相應的藥檢標準及制定等同標準,甚至於錯誤宣貫了標準。很簡單的問題,官方到現在都沒有結予肯定答覆:要麼孫揚抗檢,接受處罰;要麼藥檢方資質不健全違規操,沒有第三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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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是來堵喬吹嘴的
我說幾個基本事實:
1: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而孫楊是2014年5月被查,這個藥在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
3: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且沒有儲存B瓶樣本,這樣就沒辦法日後再次檢測。基本上就是證據沒有了。
4: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便於複查和認定。而中國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所以到半年後,國際泳聯已經沒辦法複查了,也沒辦法上訴了,因為沒有證據了。 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目前取消了 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5:孫楊參加了該年的亞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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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趙傳說
你去一家高階餐廳吃飯,當你吃到一半,發現菜裡有一根毛髮,你就投訴到市場監督局和衛生監督局,才發現廚師長有健康證,廚師和服務員多沒有健康證,事後知道一個廚師有肺結核,一個服務員有乙肝,你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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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蘇州宣律師
前言:整個興奮劑規則是建立在“嚴格責任”的基礎上,也就是說不問什麼原因出現陽性,不問什麼原因拒檢,一旦確認服用興奮劑或者拒檢,是不需要考慮是否存在過失的。
檢察官(DCO)授權完整的情況,輔助人員瑕疵能否開展檢查程式?本案中,孫楊主要是否認兩位助理有相應資質,一是尿檢官(Doping Control Asssistant)是個建築工人,二是血檢官(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異地執業,沒有浙江的採血資格。
孫楊觀點是:尿檢官DCA和是血檢官BCA沒有出具相應的授權檔案,沒有獲得正式授權的尿檢官DCA無法收集尿樣,血檢官BCA沒有浙江的採血資質,所以血樣不能帶走。
WADA認為:樣本採集人員是對檢察官及助理的總稱,也對採集人員進行了授權。《反興奮劑條例》對血檢官的要求就是有資格採血並獲得授權,對尿檢官的要求是陪同和觀察運動員直至興奮劑檢查結束。
差異在於,WADA認為授權是對整體的,反興奮劑條例只對BCA有采血資格要求,DCA負責陪同,沒有其他要求。孫楊認為授權必須是每個人都有,否則有權拒絕。
有兩個疑問?
1、在《反興奮劑條例》沒有規定資質的情況下,能否基於運動員對規則的自我理解進行抗檢?那麼興奮劑檢查的基礎還能否存在?
2、如果瑕疵成立,仲裁庭的疑問是瑕疵是否會導致檢查結果不可靠,還是損害運動員的權利?尤其是以前孫楊在接受過幾十次一摸一樣的檢測,所有的IDTM檢查都是如此並不是針對孫楊的情況下,暴力抗檢的合理性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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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人倒數第二
要看清處罰理由,判決書顯示處罰的是孫揚干擾檢測,為什麼會是禁賽8年?因為這是第二次干擾,所以頂格處罰。上訴翻盤機會為零,因為無法舉證自己沒幹擾。就像是檢查酒駕,你質疑某個輔警無執法資格拒絕接受檢查,處罰的是拒不接受檢查,與酒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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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王者歸來131310711
問題的重點就出在那個沒有檢測證件,以前又已經與孫楊產生過糾紛的那個女人身上,這種小肚心腸的女人,是達不到不抹黑孫楊的目的,是決不罷休的,所以就三番五次的就專門針對孫楊進行反興奮劑檢測,只要孫楊有點過激行為,她就可以拿著所謂的國際反興奮劑組織的名義進行打壓。因為她知道,她沒檢測證件沒關係,只要一起來的人有一個人有檢測證件,她就可以狐假虎威,為了達到抹黑孫楊而不擇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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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吸著霧霾看著海
現在爭論這個一點意義都沒有。有時候,由於各種原因,你拿出的有力證據並不像想象中一樣能起到重要作用。一個人與一個國際組織講道理?不論你做的對還是錯,大機率會是這個結果,想要改變判決結果,難度不是一般的大。不論如何,支援孫楊[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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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zenius91
其實這個問題無所謂,你可以質疑,然後申訴,但是不能毀樣,比如你考試的時候,你覺得老師沒有資格給你改卷,你可以像學校申訴,但是你直接把卷子毀了,這樣做學校能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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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針葉林948
因為不懂,所以我的回答建立在生活常識的基礎上,不一定適合,請大家諒解。在此僅僅就檢測人員的資質談談,個人覺得除同行的除駕駛員守在車上外(如果有的話),所有直面孫揚的人員都應該且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有網友拿警察查酒架打比方,說一個正式民警帶兩個輔警上路檢查等等,這個的確合法合規。但,大家看清楚,這個是知識點,要考!說的是一個正式民警帶兩個輔警,兩個輔警,不是順便路上拉一個兩個什麼人,輔警也是有資質的好不!輔警也是一級政府或者公安局考核聘用的人員,有合同,合同也明確規定了他們的履職範圍!好不!!
也有網友拿吸毒尿液化驗說事,同理也同志哥!順便一個護工就可以?開國際玩笑!我雖然不懂,但首先要授權吧,其次兩個人以上吧,第三參與的必須是有合法身份的人吧,不管他們是正式民警、輔警、醫生或護士,不可能臨時拉個搬磚的就行!
不一定適合,只是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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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陳乙才
我內心是支援孫楊的,但是你孫楊直接打碎了標本及標本瓶子怎麼自圓其說??人家帶隊的人是有資格的,合法的。有問題可以當場提出來,也可以事後投訴,但是當場損壞了標本,感覺有點刷大牌。比如警察帶輔警執法抓你,而你事實是清白的,但是你可以當場拘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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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月白器633
任何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如果你認同這句話,那麼你就明白這件事的問題所在。
如果我們隨便去大街上拉一個人都可以參與檢測運動員,那麼任何行業的從業資格證都會是一個笑話。有人拿交警和輔警來舉例,但是他們沒有說的是:假如檢測酒駕的交警沒有證件,我們一樣可以拒檢,如果交警有證件,而輔警沒有證件,我們也可以拒絕輔警參與檢測。如果輔警沒有證件,而強行參與檢測就是違法的,那麼檢測結果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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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懷舊的臥禪
完全站不住腳!
1.資質的認定和規則的解釋權歸對方,且對方認定資質和流程合規。這種授權規則不是針對孫楊一個人,而是所有運動員,同時孫楊此前已經接受過60次同樣的授權檢查;
2.孫楊是第二次犯規所以頂格處罰;(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這個藥在人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以便複查和認定。而孫楊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取消了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3.國際泳聯和反興奮劑組織允許服用用於治療的藥物,但有每日申報制度,事先申報即可。並且在檢查取樣前,會有詳盡程式詢問是否生病,服用了什麼藥物。
4.此次處罰的不是是否服用興奮劑,而是處罰干擾檢查程式。(就像交警帶兩輔警查酒駕,司機以輔警沒有執法權為由砸碎血樣,最後警察沒有處罰司機酒駕,而是處罰司機干擾執法檢查)
6.我個人非常反感道德綁架國家,道德綁架所有遵守和敬畏規則的運動員!希望其他運動員樹立風尚才是真正的為國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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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的要求非常合理!執行部門相關人員都不能嚴格規範管理,如何有理由說服他們職責操守合規合法呢?對於被查人非常有理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論地處何時何處都有權利!必須給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