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萬意地產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每個人把握好尺度就不會出現這樣的狗血劇情了!4S店在知道出錯後應及時改正錯誤承認錯誤,老人們也不要以為天上真的會掉餡餅,太激動了容易犯病,身體好才是王道吧[捂臉][捂臉]

  • 2 # 一粒浮塵1

    如果因12.98元失誤廣告強行要4S店提車,有敲詐勒索的意思,因為法律上還有一個詞:顯失公正。因為連小孩也知道12.98元連一個模型車也買不了。大爺大媽到4S店要消費12.98元,明顯是鬥氣。鬥一下氣可以理解,但如不依不饒,就有尋釁滋事之嫌。

  • 3 # 懷舊Music

    就允許你4s點套路老百姓,不允許老百姓抓你小辮子!?支援大爺跟4s店沒完。就讓他這個價位賣車!4s店都不知道賺了多少黑心錢!

  • 4 # 因你而樂9

    作為一個4S點,打廣告招攬生意,大爺拿著13塊錢去買車才知道少個萬字,早一點幹嘛去了。這就是為了攬客做的虛假廣告、店大欺客,你來一句少個萬字問題就解決了。太便宜你了

  • 5 # 南池子龍

    “誰造成的過錯誰承擔責任”,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如果不是4S店“故意所為”,那麼,是誰在廣告上少了一個“萬”字?相關責任人應該為此承擔“損失”!不然,廣告怎能“取信於民”?

  • 6 # 70785051

    顯示了12.98元又能怎麼樣?誰還不能犯錯了?毛主席都說過:人無完人,誰都會犯錯!抓著人家的錯誤不放,企圖佔便宜,這又算什麼?以前賣房子的有句廣告:買房子送老婆!難道買了房子真送老婆嗎?就算開發商真的送給你個女的當老婆,女的不願意,你敢強行拉家裡關起來嗎?就算是4兒子店為了宣傳欺騙了大家,就算是故意少打一個萬字,他就說工作疏忽打漏了,難道就這一個字把人家拉出去槍斃了不成?少打一個萬字給你造成損失了?他要打12.98億難道你也得去買?佔便宜佔慣了,抓著別人的錯誤不佔點便宜對不住自己嗎?就算是被逼12.98元一輛賣,4兒子店就沒辦法了嗎?宣傳是12.98元一輛,所有到場的人員三分鐘以內誰拿出12塊9毛8分整,就給他一輛!又有幾個帶著分幣出門的?還給13不用找了,真大方啊!買一輛是不是吃虧了?要不給500塊你把4兒子店包圓了吧!原來手機店搞商演活動,宣傳彩頁上用大號字寫著:免費送手機,活動現場商家看觀眾多了突然宣佈,1分鐘以內,誰拿出1分錢,免費送手機!1分錢還是你的,只要你拿出來1分錢展示一下,就能進店任選一部手機!沒一個能拿出來的!有人就不樂意了,不是免費送的嗎?是呀,是免費啊,1分錢都不要!只要你1分鐘以內拿出1分錢展示一下!人家也不要你的1分錢啊!是你拿不出來而已!

  • 7 # 黃小翻

    這完全不是個事!哪怕大爺怎麼去起訴,四兒子百分百無責!第一,這只是一個廣告,還是整錯的廣告!第二,沒構成任何口頭或者合同關係,無需履行!第三,四兒子店的錯誤並沒造成大爺任何損失!第四,這個跟網上秒殺不一樣,秒殺支付後構成買賣關係,這個四兒子店壓根沒收你錢!最後,大爺有碰瓷敲詐勒索嫌疑!

  • 8 # 趙立冬律師

    商業廣告一般屬於要約邀請,如果商業廣告符合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則屬於要約。這則商業廣告屬於要約邀請則大爺購買對方可以不同意。如該商業廣告符合要約條件,則大爺行為屬於承諾,合同生效。至於是否是重大誤解要求解除或違約賠償問題需要另行解決。如有疑問請私信留言

  • 9 # 焱焱的爸爸

    我看過這個新聞,市民是通過出租車上的滾動廣告瞭解到12.98元的價格的。計程車活動廣告首先不是4s店的。那要追究法律責任首先要看4s店與廣告發布商的合同,如果合同標明為12.98元,那過錯方就在4s店。不過根據我國現廣告法,還要看4s店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如果4s點能證明的確是因為失誤產生的過錯,所有因為廣告到店的客戶可以要求賠償因到店產生的實際損失。如交通費,誤工費等。如果4s店是主觀故意的。就可以追究其欺詐責任。主要還看主體過錯方是誰,是否有主觀故意的情況存在

  • 10 # 沉默7101703763047

    這廣告不算什麼?,最牛逼的是瀋陽市鐵西區萬科潤園,買房子時候合同上明明白白寫著產權70年,而且售樓處白紙黑字寫著產權70年,可園區所有業主辦理產權證時,房子就剩四十三年了,這叫牛逼,老百姓官司白打,打了也輸了,你咋的

  • 11 # 河邊生1

    寫房子送老婆,這是個稜模兩可的句子,這是個噱頭,有點危言聳聽譁眾取寵之意。買房子送老婆天下那有這麼美好的免費午餐?開發商有意將(給你)兩個字隱去,就成了送老婆給買房者之意,如果將老婆兩個改為一一父母,那麼就讓人明白一切,製作這廣告之人說得上匠心獨運。至於這個12.98元賣一輛車的廣告後出現的事件將會警醒許賣廣告的人,馬虎大意不認真不負責的廣告將因這次事件會提高廣告詞的質量,也將會少出現類似的錯誤。至於如何較完美解決這樣的事呢?別人用13元買車不用找零是個無可厚非的交易,法律上不屬於強買之例(以少於價格的錢強行買價格高的加上貨主不願意這就是強買),因此貨主不能拒賣,貨主拒銷售那也是違法的。如何能制止完美解決這樣的事呢,山人自有妙計,這妙計當然需要具有立時能產生計的人在車店工作才不會出現這樣的事件。這個計本人有,但需求者需要才說出。抱歉了。

  • 12 # 慕雪傾情

    這麼簡單的問題,搞得這麼複雜。4S只要對大爺說:“12.98元這款這完了,或者……”。隨便找個理由就搪塞過去了……

  • 13 # 耕耘清風

    誠信是一個企業必須具備的最起碼的商業道德。即使打錯了廣告,如果在廣告期內無人購買,可以隨時變更和糾正,如果有人買就得按價出售。如果你將汽車廣告價格錯上浮20%,而且也有人認可了這個價,併購走了汽車,汽車銷售商是否退20%款給購車人?答案是:“不可能,也不會”,因為商人的目的就是商品利益最大化。

    如同銀行一樣,儲窗總有一個提示牌“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當儲戶取錢離櫃後,發現取的錢不符並少了,你找銀行要時比登天還難,無奈自認倒黴;當營業員多給了你錢,如你按窗牌子告示,不還給銀行時,銀行就會報警,警察就將你以“非法侵吞國家錢財”處罰。

  • 14 # 邁特凱

    你去查一下中國法律吧,雖然廣告是這樣說13元,但是我想不想賣給你還是4S店說了算,畢竟這裡是中國買賣自由,不會強買強賣,就過錯在4s店,但是不是故意造成錯誤的,4s店就賠禮道歉,最多補償到店人員的車路費,4s店有權不賣給你們車,如果廣告是13萬元的車,別人也有權不買啊,所以買賣雙方自由,不能強買強賣,因為這裡是中國

  • 15 # 蜜糖時光

    不是一定要給。第一廣告是邀約,並不具備完全法律效率。第二你們之間還沒有簽署合同,一切以合同約定為要件。所以,從法律上說,4s店並不用必須按照廣告說法去旅行義務。從企業信譽和公信力來看,如果為了保證企業的美譽度,汽車銷售店既然打出了廣告,最好還是旅行比較好,否則就失信於人了。

  • 16 # 正義主張

    一個很簡單的事情鬧得這麼沸沸揚揚,無非是廣告之中由於工作人員失誤少了一個萬字,商家發現後更正並向大家解釋清楚即可,商家完全可以不賣,這是明擺著的事兒,任何一臺汽車也不可能只賣13元,那些想用13元買車的人就是故意鬧事兒,這些人在開天大的玩笑,這些人都窮瘋了吧想用13元去買車?簡直就是無賴!比如銀行也經常出工作錯,由於銀行工作人員工作失誤,你的銀行卡無緣無故多了幾百萬,那麼這多餘的幾百萬難道就是你的了嗎?你用這筆錢消費一下試試,你敢花你卡里由於銀行失誤而多出的這筆錢嗎?做人要有道德,不要利用4s店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就得理不饒人,想要13元去買車,我看這些人簡直就是無賴,胡攪蠻纏!

  • 17 # 布朗熊博士的日記

    在這個影片中大爺逼著4s店員12.98元賣車,店員在頂不住壓力的情況下崩潰大哭,不確定是否4s店存在炒作嫌疑,為什麼這麼說呢?現在實體生意不好做很多商家都會各出奇招,因為此事有很多可行的解決方案:

    最後,此事不是炒作的話個人是站在4s店這邊。你們呢?

  • 18 # 福建小馮

    謝謝邀請:這是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受人按合同約定13元購車沒有過錯。4s店在營銷廣告中明確所售車輛價格,所標識的價格並非受外在脅迫而致使過低。此買賣合同糾紛本來就是商家有過錯的,按照合同法老人按此價格購車,何錯之有?就是打合同糾紛官司,商家也不一定贏得了。

    畢竟這裡是中國買賣自由,不會強買強賣,就過錯在4s店,但是不是故意造成錯誤的,4s店就賠禮道歉,最多補償到店人員的車路費,4s店有權不賣給你們車,如果廣告是13萬元的車,別人也有權不賣啊。

    比如銀行也經常出工作錯,由於銀行工作人員工作失誤,你的銀行卡無緣無故多了幾百萬,那麼這多餘的幾百萬難道就是你的了嗎?你用這筆錢消費一下試試,你敢花你卡里由於銀行失誤而多出的這筆錢嗎?做人要有道德,不要利用4s店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就得理不饒人。

  • 19 # 貓看的世界

    首先我們先不說是不是炒作的,就現在已經發生的事情來講和有些人分析的一樣,他們拿出了一輛車以12.98來銷售,後面活動截止。

    從這幾天的情況來看個人基本認為是一個還算比較成功的營銷策劃,至少大家演繹的都比較真。

    按法律來講再是商家的錯,我們以12.98賣車可能性不大,可以說沒有,但是要是雙方配合一下整個事件就比較完美了。

    我個人從開始來看這件事就本著一戲來看,基本都是主角。

  • 20 # 你若向陽何懼憂傷

    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4S店並不一定要給。現在處於經濟蕭條時期,商家在作活動的時候本身就是一種營銷,但凡涉及營銷,廣告之後都會附有一句“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而且從產品本身的商業價值來說,一臺車的售價遠遠不止於12.98元,本身就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廣告,純粹吸引眼球,所以消費者很難能用12.98元去得到一臺12.98萬的車,這在法律上面也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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