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減災委設定四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
Ⅰ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
Ⅱ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
Ⅲ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
Ⅳ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Ⅰ級響應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Ⅱ級響應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Ⅲ級響應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8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2)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Ⅳ級響應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減災委設定四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
Ⅰ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
Ⅱ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
Ⅲ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
Ⅳ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Ⅰ級響應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Ⅱ級響應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Ⅲ級響應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8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2)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Ⅳ級響應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