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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rieclAlec

    既然是需要購買車位的車庫,車主沒有購買車位的私家車有什麼理由進入?沒有車位的私家車進入車庫之後車要停哪裡,隨便哪個車位都可以停嗎?但是車位都是有人購買的,你沒有車位進去就只有佔用他人車位,對車位的業主合理嗎?

  • 2 # 我將與你同行

    這個問題在物權法中有所規定,個人的私有財產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開發商作為一個大業主,也同樣享有業主的權利。

    地下產庫是一個小區的配套設施,主要是給予業主停車所用。如果車位產權歸屬開發商,能夠辦理產權證,又可以出售的話,那麼開發商有權對車位進行出售,或者出租,也可以對車位的停車進行一些管制,但是必須滿足以下1,開發商的產權車位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可對車位進行出售或者出租,但是必須合理合法。車位不可以跟房產一起打包出售或者出租,價格應在合理範圍之內。

    2,如果車位已經全部出售或者已經全部出租完畢,為了保障擁有車位者的合法權益,物業釆用有限的管制措施,不讓沒有車位的車輛進入合理合法。3,如果產權歸屬開發商的車位,開發商為了達到出售或者出租的目的,雖然有空置車位,又限制業主進入停車,就屬於侵權違規了。這是許多小的開發商經常喜歡耍的小手段,這種做法違背了小區停車場的停車用途,不受法律保護,業主可以聯合一起向住建委,或者街道反映投訴要求合理解決。

    一個小區的停車位,一般來說在規劃設計之時,就會考慮到房子與車位的比例,合理設定一些固定車位,臨停車位,便於業主停車方便,對於一些車位停放緊張,規劃不合理的小區,物業也應該廣泛徵求業主意見,合理規劃車位。而不能行使"家長"風格,動不動就作出一些激化雙方矛盾的方式方法,這是管理公司需要注意的!

  • 3 # 法眼觀察

    現在隨意私家車的普及,停車成了很大的難題,一線城市的車位動輒幾十萬,甚至上百萬,車位單價甚至比房價還貴。

    小區內的車位一般分為兩類,一種是由所有業主共有的公共區域建設的地面停車位,這類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代為管理。還有一類是具有產權,規劃為車位的地下停車庫,這類車位的所有權是歸開發商的,開發商可以講其出售,因此開發商有權進行管理。

    如果業主沒有購買車位卻長期佔用這類車位自然不合理,如果只是偶爾臨時停車,開發商可以通融。

  • 4 # 護航哥

    所有車位都賣出去的話,那你進去停的話肯定是佔用他人車位,就算在不佔用他人車位的情況下停在邊上也是妨礙他人停車,佔用消防通道,物業做得很對。除非你是來給親戚朋友送東西啥的,臨時在車裡等一下,取完東西馬上就走,車裡要留人。

  • 5 # 寧靜的心靈14

    地下車位(國家規定人防工程不許銷售),可以出租,即使違規銷售了,也可以辦證和登記手續,地下所有車位均被開發商抵押貸款了。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交費合理,地面車位為住戶所有,不交費用的,可以法院訴訟開發商。

  • 6 # 山那邊來人

    首先要弄清楚,物業不讓無停車位的業主開車入內,是進入小區內還是進地下室車庫?如果物業所拒絕的是地下室車庫,那麼,物業的行為是有法可依。

    地下車庫停車位在未完全交易前,開發擁有絕對的產權。已經進行交易停車位,停車位的小產權屬於停車位業主所有。尚未交易的停車位產權歸屬開發商。防空區域的停車位,相關條款規定,誰投資誰管理,產權屬於防空事業。但,閒時經營權在開發商手上。地下室區域非公共場所,屬所有權人領域,無停車位業主無權利享受地下室停車位。

    過去已建好的小區,車輛可以開進小區,近些年來,規劃和設計逐步改進,規範化的小區,所有公共場所不是綠化區就是居民活動場所,車輛嚴禁入內,小區地面進出口和地下室車庫進出口分開隔離。進入地下室車庫統一設定門禁卡,而進入小區地面的進出口都設定有障礙物,就連消防通道也只有特殊車輛才能入內。我個人認為,小區制度都應該自覺遵守。小區管理也應該提倡規範化管理。謝謝!

  • 7 # 磊磊5022961

    我現在住的2000年左右的小區,有沒有車庫車位都讓進來,而且車子可以停在邊上,大家都很守規矩,也從來沒有說堵了路過的,保持消防通道留起來,大家都是老鄰居了!而且地下車位都免費的,隨便停,但是大家嫌麻煩沒有人停,都停在綠化邊上,沒有出現過堵路的情況

  • 8 # 米嫂拉米嫂

    如果不讓進車庫,又分兩種情況:

    第1:如果地下車庫所有權屬於物業,那人家是正確的,但在院子裡應該適當設定停車位置,業主可以要求。

    第2:如果地下車庫是屬於開發商的,並且委託物業代為管理,業主應該按照規定執行。但是如果物業是和開發商竄通逼迫業主購買車庫,自然是不合理的,業主可以到相關部門申訴得到合理解決。

    有關詳細解決辦法請按照物權法。

  • 9 # 春天100192366

    如果是地下停車場,按目前的規定,開發商擁有所有權。業主可以選擇買或租的方式獲得車位的使用權;如果業主未購買或租,也不按臨時停車交納停車費,物業有權拒絕你入庫。

    如果是小區的地面停車場,那任何業主可以使用,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進行管理,收取費用,用於小區。

  • 10 # 葉律師

    小區車位的問題歷來糾紛不斷,不管是車位的產權歸屬、車位的買賣、車位的管理,因此衍生的車輛進入問題都帶來爭議不斷。

    一個小區不僅包括停車位,還有大量的公共場所。根據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同時法律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對於該公共區域的使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所以如果小區同意業主將車輛停放在共有的區域,這是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該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小區剛剛開始的物業公司基本都房地產開發公司制定的,故物業公司基本以開發商的利益為本,物業該行為本質是強制銷售,侵害業主的權益。對於物業的行為,一般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小區是可以在成立業主委員會,透過業主委員自主選擇合適的物業管理單位。

  • 11 # 釋明勤奮

    既然人防工程車位不能出售,開發商沒有產權,就是公攤在全體業主的配套免費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和物業,擅自要業主15萬乃至更高價保20年租賃獲大利,合理?公攤在業主身上自己花錢建造的車位,自己不做主,需要交有的甚至比房子貴的車位管理費用嗎?

  • 12 # chinaboy78248219

    你這個問題太籠統了,如果地下車位是出售的,一般都有識別裝置,像藍芽、車牌識別之類,你沒有買車位是下不去的。如果是免費共享的,那麼就像QQ搶車位一樣,先到先得。那麼在下班時刻會有很多老頭老太搬把椅子坐在車位上,你家如果沒有老人就甭想佔車位。地面車位也一樣。如果是你要買房,千萬不要買免費停車的小區,天天有人為車位吵架甚至打架。而且車越來越多,這種情況越來越嚴重,生活質量大打折扣。

    別聽那些個律師什麼的丫丫車位產權是業主的,不應該出售。免費的東西誰都想佔為已有,況且還是車位這種稀缺資源。如果停車免費,結果就是強者佔據車位,弱者只能到外面繞圈找車位停。還不如化錢買省心,誰化誰停,公平合理。

    過來人的忠告。

  • 13 # 百科大神OMG

    幾種情況

    一,業主沒有購買地下車位,要進入地下車庫,如果有供臨時停車的臨時停車位,那麼物業不能禁止進入。如果地下車庫車位都賣給個人,剩餘的產權也屬於開發商,那麼物業可以禁止無車位車輛進入。

    二,業主單純偶爾臨時進入小區,物業無權禁止車輛臨時出入,應加強管理臨時進入車輛,做好登記和停放安排。

  • 14 # 公司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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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區停車位的種類

    首先物業小區的停車場性質一般有三種。

    第一種,是開發商在建小區時,作為附屬設施修建的專門用於停車的地上或地下車位和車庫。這類車位車庫,按照《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可以說,法律認可開發商對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享有處分權,開發商可以透過合同約定,將車位、車庫銷售、贈與或者出租給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第二種,則是佔用小區內公共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所。這類車位車庫,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法屬於業主共有。全體業主對此種停車場地享有處分權,相應的收益也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或者開發商也不能單方面隨便處置。

    第三種,是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按現在的規定和做法,人防工程作為停車位或停車庫的,不能得到產權登記。物業公司在法律上對這些車位可能並沒有物權,管理起來也會引起爭議。

    二、物業有無權利禁止業主未購買車位禁止駛入小區?

    物業公司大多禁止未購買車位車輛駛入小區確有一部分是為了規範小區內部的車輛停放秩序,也出於對小區內部道路安全的考慮,但是在沒買車位就不讓業主進小區,出臺這類規定,物業務應當與業主事先達成共識,最好透過業主大會的形式來確定,並給予一定的緩衝期。

    一般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如與物業公司之間有合同,明文約定沒買車位不能開車進小區,那麼就應該按照合同辦事;如果雙方沒有簽訂這樣的合同,物業公司沒有權力單方面規定業主車子不能進小區。

  • 15 # 愛看愛思考

    居民在買房子時,是有公攤面積的。這個公攤面積?就有不少包括了地下車庫的面積。這一點必須要搞清楚了。這部分的面積既然是業主已經花錢買過了,所有權就是屬於全體業主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無權處置的,這點相當的重要。

  • 16 # 老苗律師講法

    沒有,不過看當時協議約定。最高院有指導案例,小區停車位置要優先供應本小區業主。如果沒有約定收費的,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是免費使用的。

  • 17 # 捌零後老人

    這個問題闡述不夠明確。如果有公共停車位,私家車有權進去。如果沒有公共停車位,可以臨時進入。亂停車的物業也有權管理。不讓物業管理要物業幹嘛?那種不買停車位還買車的業主也是夠了。(沒有公共停車位的小區)即便有公共停車位買了車到處亂停。還不服從管理,振振有詞的說家在裡面。我回家你們管不到。這種人應該在治安管理條例里加上一條:嚴重影響他人生活的一律拘留。大半夜的回家發現車庫門口堵著車。這種人不可恨嗎?誰有功夫等你下來挪車。你舒服了我們在冬天的到處找電話號碼。沒有還要去物業查。別說留了電話就能停。大家都挺忙的。所以支援物業管理共建美好家園。物業沒有權力就不能管理。小區是你的,更是大家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沒有說一條法律解決所以問題的。

  • 18 # 碧翰烽

    物業公司此舉不合法,他沒有權力禁止業主私家車入內。

    第一,沒有購買地下車位,應該允許業主在地上公共部位進行停車,只要不妨礙車輛和他人的通行。因為公共部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只要不損害公共利益即可使用,不過可以收取一定服務費用。

    第二,如果地上公共部位不能滿足停車,應該允許業主在地下租用車位,同時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第三,關於地下車位的買賣一致存在爭議,因為地下車位不具有真正的產權。實際上是不允許買賣的,從某種程度上,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就是公共的。

    從這個道理上講,地下車位只允許租用,不應該買賣。

  • 19 # 嘟嘟很好

    發覺很多法盲,搞不清楚地下車庫的產權性質就發表言論,其實這些人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綁架別人的意志。地面停車位和地下車庫停車位是兩個產權,兩種概念。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代管,地下車庫車位屬於產權者所有,物業收管理費,非產權者無權使用和出租。地下車庫車位也是私人的,所以不是業主的車不讓進是合理合法的。

  • 20 # 律師獨角獸

    第一車位到底屬於誰?隨著私家車的普及,車位成為大家越來越關注的話題。那麼小區的車位到底屬於誰呢?在《物權法》中進行了籠統的規定,說到小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可是在實際操作中,又有各種各樣的情況。首先是地上車位,小區的地上車位在小區紅線內,佔用小區公攤面積,所以屬於業主全體所有。因此對小區地上車位,物業只能收有限的管理費,而不能賣。小區的地下車位,情況就比較複雜。到底地下車位的建築成本,公攤面積有沒有分攤給每個業主,普通的業主很難搞清楚。直觀看去,地下車位分為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對於人防車位,物業同樣只能租不能賣。對於可以辦到產權證的車位,那麼物業可以出售。

    第二,所以題目中的問題,要看地下車位屬於上述哪種情況。當然一般情況下,地下車位不可能全部是產權車位,畢竟人防法中對人防工程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小區的車位不可能一個不剩的全部賣出去了。這時候我猜只有一個可能,物業是為了逼迫業主出錢購買車位,才不允許未買車位的業主進入小區地下車庫。

    第三,對於這種情況,我的看法是,物業肯定是違規的。建議堅決投訴。每個地方的建設局都有專門管理物業的部門,可以投訴。最快捷的投訴辦法就是撥打市民熱線相信很快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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