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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廖彩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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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孃舅線上
整件事情,聽起來就十分荒唐滑稽,之所以會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
一、社會的縱容,不管什麼情況,反正就是我弱我有理。
比如腳踏車與行人相撞,那就是腳踏車倒黴;腳踏車與摩托車相撞,那就是摩托車倒黴;摩托車與汽車相撞,那就是汽車倒黴。
這件事也是一樣,我人死了,你承包人有錢啊,家大業大,你就應該補償我!
二、家屬說的警示義務,也純粹是胡說八道,你過來偷我的魚,我還提醒你:水深,千萬別被水淹,我有毛病啊!
比如我開遊樂場,你買票進來玩,那我當然要盡到警示義務,甚至應該要保證你的安全!
如果是過來買魚,和承包人一起,去湖中撈魚,那出了事,承包人肯定要負責!
三、打擊訛詐,人人有責。要想消滅這種歪風邪氣,我們每個人都要行動起來,堅決抵制這種現象,有力出力,沒力碰見了也要啐一口: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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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鴻
在中國,合理。
入室盜竊,房主回來,因受到驚嚇墜樓身亡。房主要賠償。
入室起歹心,欲強姦女主。男主歸來與其廝打,失手導致歹徒身亡。房主需要賠償。
偷竊腳踏車,被失主當場撞到,後面追趕。盜賊騎車闖紅燈時被正常行駛的公交車裝死。家屬起訴,將腳踏車主,與公交司機一併告上法庭,勝訴。原因,失主你不追我,不會導致我慌不擇路。死者雖然闖紅燈,如果公交車司機不撞他也不會死。
跟這些相比起來,是不是就合理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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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真是70後生人
這種情況挺多,合不合理大家心裡都有數。普通老百姓都認為不合理,可是有些法學精英認為合理,這是為什麼呢?因為所用的法理不同,老百姓沒有深入學習過法律,但基於道德的判斷認為不對,這就是因為我國法典立法基礎是道德法典。而現在研究法律的人有一段時間主要學習歐美法典,當然當時這也是國家為了改善我們法律安排的行為,歐美法典是程式立法,不是基於道德的,所以程式上有漏洞你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現在我看來,這兩種法典各有利弊,確實需要互相借鑑,但我們核心還是要維持道德為基礎,先把我們的民風管回來,讓偷東西的人不敢去偷,這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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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貴6799
這家微個偷兒家太厚顏無恥啦,要賠償,不該找魚塘的承包人,要找只能找魚塘的水賠償嘛,是水淹死這個小偷的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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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閒人說事140311869
關於這個事情,以我之見,死者應自己承擔8O%一90%的責任,因為1,你去偷別人的魚,本身就是違法過錯。2,你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下水庫捕魚具有致命的危險性。3,你不具備游泳或潛水技能也冒然進水庫。而水庫承包人應承擔1O一20%的理由是:沒盡到管理責任,即安全管理不到位,且不說偷魚之人,假使是一般人或老人或小孩經過水庫邊掉下去溺死了,水庫承包人總不能脫開責任吧?你既然承包了水庫,就應該預見到水庫存在的危險性,就應加強安全管理,比如你承包一個煤礦隆,你就應該預見到可能會發生瓦斯爆炸或透頂等事故,應如何加強防範,而你放任不管,出了事故就叫做吃不了兜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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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雞扛大刀
可以換個角度理解,兩個人在淘寶買了套,電魚裝備,結果不小心雙雙被電死,那麼家屬是不是可以起訴淘寶,不管公家的,私人的,最起碼知道那裡有人管理,幾個偷魚人士明知故犯,動機就不純,然後死就死唄,非要拖人家再賠償一筆錢,這有意思嗎?這就跟高速路上橫穿馬路,搶紅燈一樣,自己明知道這樣會有極大的送死風險,還要作死,所以這些人是不值得同情的,又不是家裡實在揭不開鍋,跟1942一樣,昨天釣魚看到兩對情侶開心的釣魚,我在想如果漏電,電死幾個,那這個河長也要跟著倒黴,因為你沒有明確註明此地不允許電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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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ilun無敵
偷魚就是小偷,屬於賊的範疇,屬於威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危險行為從業者或實施者,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也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也知道實施犯罪時所要承擔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不良後果,但其為了不勞而獲,還是會去犯罪,綜上所述應屬於自作自受,罪有應得,魚塘沒有賠償的責任和義務,相反還要追究其違法破壞行為和造成的魚塘損失,這樣才能依法辦事,弘揚正氣!假如是小偷去投武器庫的槍支,不小心摔殘或偷槍走火致死,其家屬無理取鬧,教子無方,還聚眾鬧事,好壞不分,難道還要給他賠償嗎?這不同於孩子去魚塘游泳,造成溺水而亡,魚塘可能存在有管理和警示不到位的過錯,孩子家長有監護管理教育不到位失職的責任,法院也會依據調查的事實做出正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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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夜雨如書
這樣的事情看多了讓人很無語,貌似小偷都有了“職業保障”。真像網友調侃的“”爬樓拉個安全網,走路鋪個安全墊,水庫也得安個蓋……”
小偷晚上去水庫偷魚結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屬以水庫水太深承包人沒有盡到安全提醒義務為由索賠。甚至抬屍鬧事,水庫承包人在萬般無奈之下賠償對方18萬元了事。
個人認為,水庫承包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應該追究小偷家屬涉嫌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
分析如下:
1,32歲的小偷是成年人,也是法律上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他本人首先應該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責任。
2,男子在未經水庫承包人允許的情況下,晚上坐皮划艇去水庫偷魚的行為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造成的後果,完全是咎由自取。
3,至於小偷家屬所說的水庫水太深,根本不能作為水庫負責人擔責的理由。水庫又不是公共娛樂場所,也沒有對小偷收費,兩者之間沒有達成安全保障的協議,水庫承包人也不應該為小偷的溺亡承擔責任。
4,至於小偷家屬說水庫方面沒有盡到提醒警示義務,更是強詞奪理。大晚上的,就算水庫有警示牌小偷能看到嗎?再說了,如果警示牌管用,那麼菜地偷菜、果園偷果子等行為就不會發生了。難道水庫承包人需要24小時守著水庫保證沒人靠近嗎?不應該苛責水庫承包人必須保證小偷的生命安全。
綜上所述,水庫承包人無需擔責。此外,小偷家屬還應該為他們的所作所為承擔責任。
1,從小偷偷魚這件事來講,水庫承包人屬於受害者,而且小偷因此溺亡,其家屬鬧事也影響了水庫的正常管理。
2,在責任沒有認定的情況下,小偷家屬抬屍鬧事,最終逼迫水庫承包人掏出了18萬元,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敲詐勒索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我弱我有理”不應該成為小偷家屬訛詐的資本,最終的責任劃分,還是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實,小偷家屬無權強迫水庫承包人做出賠償。
如果從長遠影響角度考慮,不僅不應該賠償小偷家屬,還應該按照法律條款嚴懲其敲詐勒索的行為。
不過,如果水庫承包人的確存在管理疏漏,或者沒有設立警示牌,恐怕多少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我想起此前羊城晚報還報道過一個案例。水庫承包者和員工一起抓偷魚賊,結果導致兩名偷魚者翻船落水淹死,水庫的承包者和員工最終因為“見死不救”成為了被告。不過,由於當時偷魚者在被發現後與水庫承包者之間發生了肢體衝突,已經由偷變成了搶,案件性質發生了轉化,所以,水庫承包者和其員工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且,水庫承包者和當事員工都不會游泳,也不存在故意“見死不救”的情況,所以不應該為偷魚者的死亡擔責。
兩個案件其實有一點爭議是相同的,那就是水庫承包者有沒有下水去救偷魚者的義務。從法律上看,並未規定對落水之人一定要救,最多隻是道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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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手機使用者中華人168
肯定不合理,但有可能合法。即便合法,這個合法本身也是不合理的。
水庫作為存在安全隱患區域,有義務也有必要在比較顯眼位置設定警示牌,如果沒有設定,則沒有盡到保護公眾安全的義務,這是說得通的。
偷魚者因偷魚溺亡索賠,則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偷魚溺亡索賠還說得過去,作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偷魚溺亡索賠就實在說不過去了。
有人拿曾經的有人在水果上打了農藥致偷瓜者誤食導致死亡事件類比,以證明索賠合理。其實,這兩起事件完全不具可比性。瓜上打農藥是偶然事件,水庫下水有危險是一直存在的,這是常識,偶然需要提示,常識是可以不提示的,至少對於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是可以不用提示的。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偷魚溺亡索賠絕對不合理,我認為從法理上來說也不應該支援索賠,因為水庫有危險對於成年人來說應該屬於常識,最重要一點是你是因為偷而溺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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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深度軍備
這個事情確實是讓人無語的,畢竟不守規則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基本常識。現在竟然接連出現不守規則者透過鬧事要求賠償,並最終得逞的事件。這些絕對不值得提倡,更值得反思。有的小偷去業主家偷東西,結果翻窗戶時不小心跌落反而要求業主賠償。業主被偷結果小偷死了還要被賠償,這事情顯得非常的荒謬,但現實中卻有案例。
鬧事有理成為了某種非常不好的錯誤的導向。買房本來是市場行為,有漲有跌才是常態,可是有的買房者,買房後房價下跌就要求退房,不退房就鬧事,更加讓人感覺無語的是鬧事者最後還達到了自己的目的。迴歸問題本身,水庫養魚天經地義並且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偷漁者明顯屬於違法行為,可是偷漁者自己翻船淹死了反而要求承包人賠償,這個顯得非常的荒謬。
可是在死者家屬的鬧事下,承包者竟然賠償了死者18萬元。這個事情顯然有一次印證了鬧事者有理的錯誤認知。規則意識、法律意識是每一個現代公民必須具備的。可是在不少人心中還在堅信鬧事有理、關係有理、金錢有理的錯誤理念,這些確實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治理,絕對不能讓這樣的事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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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情感公寓
現在一些人已經養成了碰瓷成風的心裡,不管自己對不對,只要出了事,不是從自身找原因,首先想到的是找一個墊背的,我死我有理,你就得賠錢,哪怕是人道主義的賠償,反正得賠錢。
本案中男子行為就是典型的碰瓷行為,作為一個32歲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經允許去別人家魚塘偷魚,導致自己溺水身亡,家屬以魚塘主人沒有安全警示為由提出賠償,甚至把抬屍鬧事,把屍體放在魚塘主人樓下,魚塘主沒辦法之下賠償18萬人道主義破財消災。
這種風氣真的該剎一剎了,作為魚塘主人來說真是很冤枉,你來我家的魚塘偷魚,因為你自己原因導致死亡,卻讓我賠償,你這不是碰瓷是什麼?我還沒要求你賠償呢,你把我家的魚嚇死了多少,賠償它們的精神損失,這算不算也是個道理?
曾幾何時,我們看到太多的我弱我有理的例子,去廁所滑倒摔傷了怪你燈光太暗,找你管理者賠錢,去飯店吃飯摔倒了怪你樓梯太陡,舌頭燙了怪你湯太燙沒提醒,找你飯店賠錢,開個摩托車路上摔倒怪你公路局路沒修好,找你賠錢,等等例子太多了。
不知道這是社會的進步,還是人性的退步,反正我個人覺得遇到這樣的事情怪怪的,總覺得是哪裡出現了問題,但卻找不到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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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邕城小龍
這世道是怎麼了???偷魚賊偷魚,自己淹死了,家屬反而要承包人賠錢,不賠錢就抬屍鬧事”這樣的無賴家屬就該一起扔水庫裡!
這水庫老闆也是倒黴,碰上這麼個事。自己承包的水庫,一天晚上有個小偷去他水庫偷魚,不小心淹死了。結果死者家屬把責任全推在他身上,說“水庫水深危險,承包人應該要提示,之所以溺水,就是因為水庫邊的警示牌不夠”。家屬要求承包人賠償。那承包人一聽肯定不幹啊。心想著你偷魚還有理了,淹死也是你自己不小心,和自己無關。結果死者家屬就抬屍到承包人樓下鬧,承包人被逼無奈最後賠了18萬才了事!! 這種奇葩的事已經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昨天剛看了一個:“一男子因酒駕撞到垃圾桶身亡,家屬要求賠償的”、還有“老人商場突然心臟病死亡,家屬抬屍鬧事要求商場賠償”、“小偷果園偷果,因果樹剛打了農藥結果身亡,家屬要求果農賠償、家裡進小偷,然後房主關門報警,小偷從窗戶跳下身亡,小偷家屬要求房主賠償…”等等,還有太多這種例子,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說實話,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很無語,明明是正義的一方有理,結果最後吃虧的確是自己。就像水庫這事,承包人既然交了錢承包了,那水庫就是他私人財產,而小偷在未經允許情況下偷魚屬於偷竊,本就是違法行為,而且小偷已成年,就該為自己行為負責,水庫水深危險這是常識。但照家屬意思,小偷來偷魚,承包人還應負責保護他的人身安全,反正在你這出事就得你負責。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嘛!
真的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遇到這種無賴家屬不合理的索賠,直接按敲詐勒索罪處理,不能再助長這種不良風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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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大實話
說實話,看到這事我真的是不得不佩服王二狗一家耍無賴的本事,兒子是小偷,家人是無賴,真可謂是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但是,個人認為這件事賠錢確實不合理。
之前大家也可能聽說過很多因為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而被迫賠錢的事情,比如說菜農給菜打了農藥,然後被小偷偷走吃死了,菜農要賠錢;果農給果樹打了農藥,然後被小偷偷走了,果農也要賠錢,或者說一些商店的地板上沒有放置“地面溼滑,小心摔倒”的牌子,然後客人摔傷老闆賠錢的,等等。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些事和水庫溺死這件事是有很細微但是又很關鍵的差別的。
比如說像打農藥這事,對於小偷來說,如果沒有警示牌子,那麼就意味著有兩種可能性,即菜打了農藥,或者菜沒有打農藥,小偷在偷完之後的選擇就是洗或者不洗兩種選擇。但是,如果放置了警示牌子,那麼就只剩下一種結果,即菜打了農藥,那就代表提醒了小偷要洗。所以,這時候放置警示牌是有意義的,畢竟是真的是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
我們反觀水庫偷魚這事,王二狗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有責任知道水庫水深會淹死人的。並且,水庫這個實物放在那裡就已經是具有很明星的提醒意思了。就好比說有一個火坑在那裡,你就是不放提示牌,也沒人會去光腳跳吧。所以,在這件事中,我也相信王二狗是在知道水深會淹死人的前提下進行偷魚的,不然他也不會說還駕駛個皮划艇去偷魚,因為我們要是認為水很淺的話,那難道不應該是拎個水桶然後直接帶著工具跳進去嗎?比如說我們就是去一條很淺的小溪裡抓魚,肯定不會再駕駛個皮划艇吧。
所以說,“水庫”這個東西就和“火坑”一樣,這個東西在哪兒擺放著,就已經是很明顯的危險提示了,就好比黃河和長江一樣,這就是天然的警示牌。設定文字警示牌只是二次提醒,這時候確實可有可無。因為警示牌的意義應該是提醒,而不是承包人來推卸責任的,只要能夠達到提醒的目的,那就可以了。再者說了,水的深淺就像是“小馬過河”,每個人的衡量標準是不一樣的。
因此,個人認為這件事是不應該再談什麼“警示牌”的問題,這個菜農打藥完全就是兩回事。因為打藥或者沒打藥我們從外表看不出來,文字提示確實有必要。但是,水庫和火坑的危險,我們是可以很直觀地看出來的,文字提示可有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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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打虎拍蠅
絕對不合理,死者家屬這樣的要求與普通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相悖,答應了他們的要求,那就是向不良風氣讓步,是一種倒退!
2016年2月,浙江諸暨發生一起類似的案例。幾個人多次到某水庫偷魚,前幾次均得手了。最後一次,在收網時,皮划艇翻了,幾個人全都落水,其中一人溺水身亡。案發後,其他幾人投案自首,後被法院以盜竊罪追究了刑事責任。
於此同時,死者家屬提起訴訟,不過沒有起訴水庫方,而是要求其他幾人賠償6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他們的行為是盜竊,屬於犯罪行為,本身即為法律所禁止,死者家屬要求賠償,於法無據,駁回其起訴。死者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仍然維持原判決。
迴歸本案,道理是一樣的,偷魚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侵犯了水庫承包方的財產所有權,而且他的行為具有隱秘性,水庫承包方對此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偷魚的男子32歲,是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對水庫水深水淺應該有明確的判斷力,根本不需他人提醒,而且從其用皮划艇到水庫偷魚這一點,即可說明他知道水庫水深有危險。現在偷魚男子自己操作不當,溺水身亡,其家人竟然還有底氣向水庫承包者索賠,真是讓人大跌眼鏡,徹底顛覆了大眾的三觀!
對於水庫承包者來說,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筆者估計他是外地人,為了在當地安穩地搞承包,只好花錢消災,息事寧人。
生活有時候就是這樣無奈,不是看誰有理,而是看誰能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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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幸福人生981008127
如果十八萬元事實成立,雙方有調解書,十八萬已交給對方,打了收條,那這個案件就成立刑法上的罪名敲詐勒索罪。被敲詐人賠錢十八萬是在敲詐人無理取鬧,無法得到正常生活,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陪償給敲詐人的。被敲詐人賠錢的前提必須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存在,誰能說出被敲詐人存在那條違法,違紀行為的存在?水庫水深那是自然現象,修水庫的目的就是蓄水的,由於服務大眾,到水庫偷魚本身就是一種盜竊犯罪或違法行為。以沒有設定警示標誌為理由獲取賠償這個講法沒有道理。也沒有法律依據。舉例說明:黃河、長江那麼長的距離,國家不可能每隔幾米就設個警示標誌。提醒公民水深注意安全。水能淹死人這個道理傻子都知道。你到黃河、長江去游泳,偷魚翻船死了人你能叫國家陪你錢嗎?有這種行為就是無理取鬧。國家也不會陪你錢的。因為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存在。這個案件是雙方自行調節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一個願打一個願捱打。如果被敲詐人不是出於自願的目的給敲詐人錢。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以敲詐勒索罪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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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文軒閣
人可以無錢,但不能無恥。對無恥者的退讓是對社會規則的犯罪。
1、有些人越來越沒有底線了。偷魚,掉進水裡淹死要向池塘主索賠;小偷偷東西失足墜樓死亡,要向屋主索賠;那是不是可以這樣說,只要是意外死亡,都可以索賠呢。道路上出車禍,要向高速公路管理處索賠,山林裡被蜜蜂蜇傷,要向山林主人索賠,田裡被蛇咬傷,可以向主人索賠。。。若如此,社會不久亂套了?2、前些年提倡以人為本,有時候做的太過頭了。無底線的退讓,結果培養了很多的刁民,無理取鬧者越來越多。貪得無厭,無原則挑戰社會底線的人越來越多。
3、筆者認為,對於那些胡攪蠻纏者,千萬要堅持原則,不能退讓。那樣做,是對整個社會道德體系的損傷,也是對無理取鬧者的縱容。
建議,針鋒相對,一個銅板也別給他,要告讓他告去,自己偷魚死了,沒找他要汙染水源影響名聲費算對他的寬容。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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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陳武鵬律師
最近就又發生了一起給小偷行業光耀門楣的事。據報道,江西一男子去水庫偷魚,因操作不慎導致小船側翻,他也就落水身亡。本來水庫主人想著,既然小偷已經自己溺水身亡了,也就不用追究他的責任了,就自認倒黴沾染一身晦氣吧。可是現實告訴他,他還是圖樣圖森破。他沒去找小偷家屬,小偷家屬倒主動找上門來,竟然要求水庫主人賠償損失!
水庫主人當即表示,雖然他是在我水庫裡淹死的,但他是在偷我魚的過程中不小心落水而死的,跟我有什麼關係?好,既然要我賠償,那總得給個理由吧。他以為,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斜,小偷家屬怎麼可能給出理由。
沒想到,小偷家屬堂而皇之地聲稱:“如果不是你水庫太深,他會淹死嗎?好好的一個水庫,你偏要蓄那麼深的水,不就是懷著要把別人淹死的罪惡目的嗎?”聽完小偷家屬的“討伐控訴”,水庫主人差點給氣絕身亡了。於是,他怒火中燒地閉門謝客,表示自己絕不賠錢。
水庫主人再一次低估了小偷家屬的厚顏無恥,遭到拒絕後,他們竟然抬著屍體在自己樓下開設靈堂,一家老小都哭得聲淚俱下,並且帶著哭腔痛斥水庫主人草菅人命,把小偷生命視如草芥。好傢伙,這場面要是給不知情的人看到了,人家還真以為這家人蒙受了千古奇冤,水庫主人真幹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水庫主人不堪其擾終於認慫,只得乖乖賠償十幾萬買個清淨。於是,小偷家屬再一次為小偷行業的榮耀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當然,如果單從法律上進行分析的話,稍有良知的人都清楚,小偷淹死是他咎由自取,和水庫主人沒有半點關係。另外,小偷家屬的鬧事行徑,已經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了,水庫主人應該硬抗到底,直接報警才是正確的處理之道。
一味妥協,只會讓歪風邪氣更加猖狂地汙染社會風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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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睿思天下
這肯定不合理,這是訛詐行為!
男子到水庫偷魚,溺水身亡,這是個人犯罪在先。偷魚也是偷,就是小偷的行為,就是犯罪的行為。偷魚不成結果操作失誤把駕駛的皮划艇也弄翻了,溺水身亡。真是活該,這才叫偷雞不成蝕把米。這樣的小偷真是活該。
小偷死了,結果家屬開始胡攪蠻纏了,家屬說:水庫水太深,承包人沒有盡到警示義務,應該賠償。承包人當然不願意了,但是家屬就抬屍鬧事,甚至抬到了承包人家的樓下。這樣鬧事真的就是違法行為了,但是承包人可能也害怕事情鬧的太大,而且這樣的事情確實是讓人很噁心,很難受的。最後迫於無奈,最後賠償了18萬了事。這樣的行為是典型的訛詐,應該報警處理的。
這家人典型的是訛詐,可能本身就是地痞流氓一類的,就是報警可能也是起不到太好的作用,你想小偷竟然敢划著皮划艇去偷魚,這樣不是偷就是明目仗膽的搶了。皮划艇偷魚一次估計也能夠偷個幾百斤魚。這樣真的是太無恥了。
遇到這樣的事情,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報警處理。但是這家人就是無恥家族,也是沒有底線的地痞流氓一類的,因此,即使報警後這些人可能還會找麻煩的,這些人就是一家流氓,把屍體抬到承包人家門前來鬧事,這樣做誰受得了。因此,承包人迫於無奈才賠償了18萬了事。這家人簡直是太流氓了。
綜上所述,這肯定不合理,明顯是訛詐行為。遇到這樣的事情,必須報警處理,讓警察來處理這個事情,堅決不賠償就對了。但是與這樣的無賴無恥之徒打交道,也是要做好準備防範他們的。
感謝閱讀,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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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法重情深
死者家屬要求水庫承包人賠償,沒有一點道理,簡直是在訛人。
第一,三十多歲的男子去水庫偷魚,他是成年人了,應當知道水庫的水深,並且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他為了偷魚,不顧這些危險。這說明他也是一個亡命之徒,冒險也要去偷。所以出了這事之後,也由不得別人了,只有怪他自己。
第二,該男子的死亡是由於其操作不當,致皮划艇翻轉而溺水死亡的。那麼原因不在於水庫,而在於皮划艇,在於小偷不會游泳。小偷的家屬怎麼不告皮划艇生產廠家和銷售者?
他們也知道與別人無關,是訛不住別人的。
第三,這事與水庫承包人盡到管理義務,或沒盡到管理義務無關。水庫承包人只能管理水庫,不能讓人隨便下水游泳,但是他們管不住有人下水偷魚。
如果水庫管理人員看到有人偷魚,他們一定會制止的。但是關鍵就是小偷偷魚,恰恰就是避開管理人員的看護,這樣他們死亡就與水庫承包人管理無關了。
所以小偷的家屬要求水庫承包人賠償,是沒有一點道理的。至於後來水庫承包人賠償了他們18萬元錢,這一點就感覺到讓人非常費解了。
不知道你們18萬元有什麼看法?
江西一32歲男子,晚上去水庫偷魚,結果操作不當,駕駛的皮划艇翻了,溺水身亡。家屬竟然提出要求:水庫水太深,承包人沒有盡到警示義務,應該賠償。承包人不同意,家屬就抬屍鬧事,甚至抬到承包人家樓下。承包人迫於無奈,最後賠償18萬了事,你認為這合理嗎?
回覆列表
這事看起來很奇葩,但是實際中,卻發生過,在這裡分享類似案例,這樣大家就知道司法實踐中到底該不該賠償
案例分享,男子偷魚游泳溺亡,要求水庫管理方給付22萬五名男子一同前往古雷開發區水庫管理處管理的後井水庫釣魚,當時五人也是乘坐的小木船,在離岸60米的地方釣魚,結果在釣魚完畢準備返程後,結果在離岸30米的距離後,船劃不動了,於是戴某就打算游泳上岸,結果在離岸10米的地方戴某溺亡了。
戴某的家屬於是狀告了水庫的管理費,認為其沒有做到管理的義務,存在安全隱患,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的60%,即226272元。
那麼法院會支援嗎?
法院認為,
第一,該水庫作為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並不屬於公共場所,沒必要也不需要設定隔離圍牆
第二,該水庫日常透過電臺宣傳,還設定了安全告示牌等,命令禁止下庫游泳,並且該水庫還定期安排的有當地村民巡邏,已經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
戴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道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在水庫游泳的危險性
最終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也就是水庫管理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迴歸本案,此類情況索賠可能性迴歸本案,首先如果是私人承包,沒有被允許,偷竊行為是不享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但是根據司法實踐,我們會發現,水庫無論是私人承包還是公共場所,的確需要盡到安全警示義務。
這點也許很多人不理解,但是根據過往案例中,如果沒有警示牌等標誌,會最終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責任
甚至過往案例,有人菜田打藥,被人偷了誤食,最終都承擔了一定的責任,理由就是沒有警示。
因此水庫有沒有相關的警告的確很重要
另外想說,要說本案奇葩,過往案例中還有這樣的案例
和這樣的案例
所以最終,我想說18萬多不多呢?肯定多,個人認為如果自己有警示牌等,應該堅決不賠償,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