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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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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風影音
普及幾個問題:1.你不是上帝或者當事人,而且時間不會倒流,所以永遠只能接近真相,不能完全瞭解或者還原真相。所以事實有三類:真實的事實(即真相),旁觀者認為的事實(沒有意義),經過訴訟過程被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給人定罪依靠的是第三種事實,前面兩種就算是真相其實在司法審判中也沒有太多意義。律師關於事實的辯護,目的是讓認定的事實對己方有利。2.辯護≠主張被告無罪,辯護分為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這是法盲最容易犯的錯誤,“那個人明明那麼壞,律師還幫他辯護,不要臉,受黑心錢!”。刑事案件律師很多時候做的辯護是在承認被告有罪前提下,認為罪達不到某種罪,刑不應達到某種度。比如題主的這個案件,被告律師主張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這個“無罪”,是指不是故意殺人罪。但有可能是故意殺人罪未遂,或者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過失殺人罪。我們看報道,
復旦投毒案控辯雙方激辯至深夜
有兩個辯護律師,“斯偉江律師認為,林森浩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即便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根據刑法沒有法定的加重情節的情況下,也應該在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的幅度內量刑,“希望法院不要加重也不要減輕,法乃公正善良的存在。”唐志堅律師則提出,林森浩是基於愚人節的玩笑而實施了投毒的行為,投毒後又基於過去大鼠肝臟纖維化模型實驗的瞭解,輕信黃洋飲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劑量很小,只是讓他難受,輕信不會發生致黃洋死亡情況的發生。這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徵,只能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責任。3.即使一個人真的有罪,達到某種罪,他的合法權益都應得到保障。在法院判決有罪前,都是一個清白的人。保障權益和無罪推定的作用,是為了防止公權力機關(比如公檢法)對個人造成侵害,而並不一定出於某一個案件的個案正義。更多的是為了程序正義和總體上的正義。檢察院的證據有漏洞,就請補充或者說明,你是職權機構,你的行為影響他人切身利益,對你要求當然要嚴格。公安機關如果非法取證,刑訊逼供等,證據就應該被排除,即使證據是符合真相的。因為一次這麼做就有可能再這麼做。這一次是符合真相了,下一次就難保公安是偽造證據了。 換句話說,對公權力要保持”人之初,性本惡“的設定。平衡強勢的公權力和弱勢的個人。4.有時候不要去糾結於道德困境,往往容易陷入個案的泥沼。正義這個東西的範圍很廣泛,堅信對於程序正義的嚴格遵守能夠有效促進正義。在法律體系下,罪更多的是法律上的評價,和道德有一定分離。為什麼國外多規定了律師的保密特權。從上面思路尤其是第三點出發就大致可以解釋為,檢方和控方是公權力一方,你這麼利害還不能找到證據,歸我咯?你找不到證據跟我律師找不找到證據沒關係,我本來就是和你對立的。法院則是中立。刑法意味著把對一個人有罪無罪的評價,和懲罰一個人的權利,都收歸到國家了。一個人法律上無罪,也不代表道德上無罪。當案件都複雜到如此有爭議的地步,每個人心中都有了道德審判。此時約束律師自己的是他的道德良知和對以後業績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法律不應該把道德的困境給予律師承擔讓律師解決。 -
3 # 是湯圓啦
不會,假設當事人應該是盜竊罪,判3年,但是卻被指控故意殺人,判死刑立即執行,律師明知道這個人就是罪犯,但是堅持做無罪辯護(指控的故意殺人則審理故意殺人,無罪辯護就是單指沒有犯故意殺人罪,而盜竊罪則得另行起訴),請問為什麼要受到良心的譴責?如果是我,不僅不會受到譴責,我還會覺得自己非常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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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哭著要糖果的小孩
東野圭吾有一本小說叫做《虛無的十字架》裡面就有關於你這個問題的提出和思考,我覺得你應該先去看一下這本小說,你就會懂得為什麼律師會選擇給別人打官司,當然現實中的律師並沒有小說中的律師那樣有覺悟。但為了名聲和錢,總會讓一些人違背心意,去做社會道德所不認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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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正義江蘇
律師分兩種;一種是有情有義有良知和道德的正義的律師,他們也是法制社會里;公平正義和道德良知的守護者。一種不是;正義和良知的共同維護著!他們是為了錢做盡違背良心及道德的事,往往還振振有詞!。所以,呼籲剷除惡律師也是勢在必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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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數學愛好者俊俊哥
第一:沒有下最後判決書,你就知道誰是罪犯了?那還需要調查審判幹什麼,你說了算不就好了嗎?第二:即使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他也有辯護的權利好嗎?你說判幾年就判幾年,那還需要審判幹什麼?就是在這個互相交鋒的過程中,最後裁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判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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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相忘-江湖
一,律師有為委託人保密的義務和責任,正如聆聽懺悔的神父,否則,律師業將沒有存在的空間,當然,知道了即將損害他人和國家利益等犯罪計劃除外。二,律師沒有為委託人定罪的義務,正如任何人沒有自證有罪的義務。三,面對確鑿的證據,律師也沒辦法,但對於不確鑿的證據,律師必須死磕,而這,正是為了維護人權儘量防止人為套路定罪!總之在法院判決前,任何人不是罪犯,所以律師也不可能明知,這個問題有瑕疵。而如果問的是委託人像律師承認,律師也只能不管,因為有過嫌疑人向律師承認假資料,律師馬上反映,然後公安馬上提審,嫌疑人馬上解除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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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化微激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這是律師的職業道德,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因為在沒有宣判之前,疑罪從無,所有嫌疑人都是有權利為自己辯護的。除非嫌疑人自己不需要。就算嫌疑人沒錢請律師,法院也會指定律師援助(免費,每個律師都有機會輪流援助)。。律師不是用來顛倒黑白的,是用證據說話,什麼叫明知道有罪?這條就已經不成立。法律講證據,不是講口供,不是嫌疑人說自己有罪就一定罪名成立的。還要證據。律師也不會睜眼說瞎話,如果法庭證據確鑿,嫌疑人口供無疑義,律師也不會不承認證據,只能找減罪的法律條款,這也是嫌疑人的辯護權利,而怎麼判,就要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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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熾翼1
醫生明知道某人罪大惡極,殺人無數,還為他治療會不會良心不安?為律師職業加諸莫名的道德義務沒有合理性。更重要一點,司法執法各主體本應各司其職,才能穩定法制。既然審判權在法院,律師就不可以做個人預判。對於是否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基督徒的律師可能認為墮胎就是惡,那麼他在為當事人辯護的時候,添加了自己的好惡判斷,那麼後果是非常可怕的。律師就是為了當事人在法律的範圍內爭取到合理的權益,如果法律有漏洞,就會迫使其完善,否則不就是人治了嗎?只要律師沒有采取不正當手段去運作,就不應受道德上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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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兩年試用期
關鍵是看怎麼樣的方式,如果認為有自首或者立功,或者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以及在案件證據不充分不要錢基礎就努力去查證並爭取,但故意製造立功線索,賄賂證人,法官就不行。總之是在法定框架內辯護,另外嫌疑人的確提出無理辯護要求,自己不願意也可以解除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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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青山148415613
不會,因為罪犯雖犯罪,但按照中國罪行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律師的職責就是依法作無罪,罪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而這種辯護又必需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有理有據的提出,這樣的辯護正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實現了公平正義,使罪行相符,所以不會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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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4254136
這個問題討論個案的話沒意義,有個別壞人,是不是律師都是壞人。從律師的角色來看這個問題並不成立。定罪要講證據,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既不能說謊更不能做偽證,都是基於客觀存在的法庭認可的證據來辯護,如果辯護成功,則說明證據不支援定罪,那律師如何說“明知某人是罪犯”,不能假設被告就是罪犯。另外,律師並不總是做無罪辯護,常常做的是減輕判決。總的來說,律師的職責是在合法的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律師的存在,是法制社會必須的,也是法制的重要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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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豔陽天76964755
古話說的好: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指的應該包括律師。自從中國有了辯護律師後,社會風氣每況愈下,我知道法不容情,但很多人就是天理難容,但律師還是在為它們超度,律師心裡要是不受煎熬,那隻能說做律師的是“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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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填道通平
個人認為:律師一般分為二類:一類是靠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及經驗,接案後認真研判案情,對當事人所有證據,包括人證、物證、音像視聽、案件起始至終結全部過濾,面對面瞭解當事人以及知情人,併到相關部門調取相關材料,甚至與對方接觸瞭解真相,然後對案情進行層層剝繭,綜合分析,研究切入口,作好開庭答辯或控告予案。至於法官採信與否,如何判決,他也管不了,但他已盡一位律師的職責。這種律師無可厚非。另一種律師首先考慮的是本案法院誰是主審法官,跟自己或自己的朋友有何感情關係,透過何種渠道接觸。然後表明某案由其代理,請予關照之類。至於明知是罪犯仍為其護短,如果護短成功,除了證明該律師水平高超外,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以及檢察機關在把關方面存在粗糙辦案有莫大的關係。本人認為律師代理勝訴不受良心譴責,畢競法律是雙刃劍,對一方有利就對另一方有害,對方愈有利對另一方就愈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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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月下沒有花
首先確定前提,當事人確實犯有罪行,而代表律師也明確無誤的知曉這一點。
這種情況下,代表律師依然為當事人辯護
——良心會不會受譴責?
——良心該不該受譴責?
作為一個正常有良知的人,答案肯定是yes!
追求公義是基本道德倫理,很大程度也是人之本性,律師也是人,在面對題主所說的情況下也會面臨兩難,自然會受良心譴責。
而作為一個有專業操守的律師,答案則肯定是No!
從最基礎的層面說,律師的職責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一切可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幾乎每個人都會說的道理,可這句話的內涵卻未必每個人都真正理解。
人人平等是指,無論什麼人!無論什麼人!無論什麼人!(重要的事情說三遍)都被法律賦予了同樣的權利!
法律面前,王子有多少權利,庶民就應該有多少權利!老百姓認為的好人有多少權利,老百姓認為的壞人就應該有多少權利!
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律師必須在法庭上盡全力為當事人辯護,替當事人充分有效的行使這種權力!
所以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竭盡所能進行辯護,這是律師工作的應盡之義務,良心自然不會也不該受到譴責。
從更高的層面講——
今天維護所謂的「壞人」的權利,某種意義上就是在變相的維護明天我們自己,每一個普通人的權利!
借用波士頓猶太人屠殺紀念碑上,曾經受到納粹迫害的德國新教牧師Martin Niemoller留下的短詩來說明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
—— 因為我是新教教徒;
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卻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說點題外話——
法律不可能盡善盡美,任何一國的法律都做不到。儘管如此,法律依然是普通人可以依靠的最後一道屏障。
法制建設,關乎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普通老百姓只能等待包青天,而不是依靠法律就能獲得公平對待,那是社會文明的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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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垂死老頭
本人挺喜歡DND龍與地下城,在這個系列中有一個設定叫做陣營,不科普了,就說說目前DND圈子中普遍認可的給一些現實中職業做的陣營劃分
法官 守序中立
律師 守序邪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提供一點點不同角度,讓題主和觀眾多一丟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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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小六先生
強烈反對有人把“律師給犯人辯護”等同於“醫生給犯人搶救”。
1。律師 犯人 辯護,這是同一個法律範圍。犯人 醫生 和搶救,這三個詞是同一個範圍嗎。醫生的搶救物件是病人,從不是犯人。這個意思理解嗎。
2。對於一些絕症,救不了了,醫生會勸家屬放棄不要白花錢。懂嗎。不是繼續做無用治療,賺病人家屬的錢。這是律師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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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害
“如果我們不顧法律而去施行個人的正義觀念,並使之成為規則,那我們就會冒犯和壓迫道德觀念與我們不同的人。”
同理,
有一種辯護叫做有罪辯護,
有一種原則叫作罪責刑相適應。
但其實,中國存在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不顧法律而去施行個人的正義觀念,並使之成為規則,輿論總是在一些關鍵點上去幹擾判決。
是的,假設我為一個人辯護,我知道他有罪,但作為他的辯護人,我也要用盡我所能去,保證他受到一個公正,合理的處罰。
“是的,我的當事人有罪,但他罪不至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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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蘋果耗子
真相永遠是有待發掘的,不可能提前知道~
你說的律師心知肚明是一個主觀的假設。
從律師的角度上來說,一個案件在沒有判決前,
全部的案件事實都是處於有待查證的狀態,
只有透過舉證、辯論、判決等一系列司法過程,
才可能窺見事實真相的一部份,
並且這部份真相也只是法律層面上的真相~
只是區區的律師,怎麼可能未卜先知...
辯護時採用何種策略都僅僅是法律技巧問題,與道德無關~避重就輕的庇護,迂迴曲折的辯護,直來直往的辯護,
都是律師在代理案子時採用的不同辯護策略~
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不管是代理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害人,
都必須盡職的分析案情,採用合適的辯護策略爭取勝訴,
這是律師的操守,也是法定和約定的要求,
因為只有這樣竭盡全力的辯護,與對方律師激烈的抗辯,
才能碰撞出揭開真相的火花!
所以,道德不能來裁判律師的工作,
至於律師是否會受良心的譴責,因人而異。
律師不是神,只是人,請不要過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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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出庭辯護是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律師辯護是針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所依據的證據確定辯護方向:1罪與非罪的辯護.2此罪與彼罪的辯護.3罪輕的辯護.4減輕或免除刑罰辯護。所謂明知是罪犯卻避重就輕為其辯護這個命題有瑕疵?罪犯犯罪行為肯定有輕重之分,要不然法律法條怎麼會有3年以上7年以下的選擇性處罰規定呢?律師辯護就是依法對法庭查證事實.釆信證據.定罪量刑予以監督:1被告人是否有罪?2被告人所犯何罪(罪名不同量刑可能有不同)3同一罪名是判3年還是判7年.4法律規定判3年以上7年以下的犯罪行為能否判3年以下(減輕處罰).4能否緩刑或不判刑?請注意,每個人都是潛在的犯罪嫌疑人,更有甚者被誤認為是犯罪嫌疑人,就是死刑犯也有法定的權益需要保護。律師沒有義務指控為其辯護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卻有義務保護為其辯護的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公訴機關承擔指控義務以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律師承擔辯護義務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控辯雙方的針鋒相對才能體現出公平公正,只有真正的公平公正才能醞釀出社會的太平